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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对消费品的征收方式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消费税是世界各国广泛实行的税种。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已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消费税。各国目前征收的消费税实际上都属于对特定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的税种。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征收两种方式。消费税属于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对某些消费品或消费行为进行特殊调节的税种。消费税是在原流转税制进行较大改革的背景下出台的。消费税又是消费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其税金最终要由消费者负担。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收入、销售数量、进口总额、进口数量征收的一种税,简单地说,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是世界各国广泛实行的税种。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已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消费税。消费税在各开征国税收收入总额中占有相当比重,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他们大多以商品课税为主体,而消费税又是商品课税类中的一个主要税种,地位尤其重要。19世纪以来,由于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直接税制的发展,消费税占各国税收收入的比重有所下降,但因其具有独特的调节作用,仍然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目前美国、英国、日本、法国等主要发达国家均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是在1950年货物税和特种消费行为税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1950年1月,当时的政务院颁布了《货物税暂行条例》,对烟、酒等货物,在产品制造环节和进口环节实行从价定率和一次课征的征税办法。此外,曾开征了特种消费行为税,对列入娱乐、筵席、冷食、旅馆四个税目的消费行为征税,并对筵席、冷食、旅馆三种有关食住方面的消费行为规定了起征点,从1953年起,特种消费行为税就不再征收。以后,货物税又并入了工商统一税。在1984年的税制改革中,实行了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制度,这些税种都带有个别消费税的某些烙印。1988年为了抑制社会上存在的不合理的消费现象,国务院颁布了《筵席税暂行条例》,但实际并未开征。1989年2月,为了缓解彩色电视机和小轿车的供求矛盾,开征了彩色电视机、小轿车特别消费税。1994年的税制改革,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取消了原有的产品税、盐税和调整了增值税、营业税的基础上,开征了比较符合国际惯例的消费税,建立了独立的消费税税种,在商品生产经营领域形成了以增值税普遍征收和消费税特殊调节的税制格局,实现了一般消费税和个别消费税的合理配置。

二、消费税的特点

我国现行消费税和其他税种相比,具有一些不同于其他税收的特点:

(一)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

各国目前征收的消费税实际上都属于对特定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的税种。我国消费税目前主要包括了特殊消费品、高能耗消费品、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和税基宽广、消费普遍、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但又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普通消费品,共计11个税目。

(二)征收方法具有两样性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征收两种方式。大部分应税消费品是以消费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实行从价定率的征收办法,而少数价格难以确定或者价格变化较小的消费品则以消费品的实物数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的征收方法。

(三)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消费税与增值税在各个有增值额的流转环节都要纳税是不同的。我国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只确定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即在生产者为出厂销售应税消费品或从国外进口应税消费品时征税,尽管消费税与增值税具有“血缘”上的连带关系,两种税又是交叉缴纳的,但增值税实行的是多次课征制,即在各个有增值额的流转环节都要征税。

(四)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消费税属于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对某些消费品或消费行为进行特殊调节的税种。这一特殊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同的征税项目税负差异较大,对需要限制或控制消费的消费品规定较高的税率,体现特殊的调节目的;二是消费税往往同有关税种配合,实行加重或双重调节,通常采取增值税与消费税双重调节的办法。对某些需要特殊调节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再征收一道消费税,形成一种特殊的对消费品双层次调节的税收调节体系。

(五)税负具有转嫁性

凡列入征税范围的消费品,一般都是高价高税产品。因此,消费税无论采取价内税形式还是采取价外税形式,也无论在哪个环节征收,消费品中所含消费税税款最终都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由消费者负担,税负具有转嫁性。

三、消费税的作用

(一)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为国家建设积累资金

消费税是在原流转税制进行较大改革的背景下出台的。新的税制将原税制中的产品税和部分营业税的征税对象,并入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统一了税率。必然会有原来高税率的产品税负下降。为确保税制改革后,不减少财政收入,对过去一些高税率产品因降低税率而减少的收入,通过征收消费税弥补过来。国家在设计消费税时,又将一些税基宽广、消费普遍、适当征收消费税不会影响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但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也可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另外,消费税征收范围虽然较窄,但一般都实行高税率,因而仍可为国家筹集到可观的财政资金,为国家建设积累资金。

(二)体现消费政策,调整产业结构

消费税只对某些特殊的消费品征税,对列入其课税对象的产品,国家又根据一定时期的消费政策,分别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来调整消费品的价格。消费税又是消费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其税金最终要由消费者负担。因此,消费者的消费方向和内容不同,其税负轻重也不同。这些又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是消费者在选择其消费方向和内容时要考虑的因素。这样国家通过调节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影响其消费的方向和内容,进而调整整个社会消费结构,体现国家的消费政策。同时消费对生产又具有反作用,消费结构的变化,必然会影响到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变化。最终达到国家限制某些消费品生产和消费的目的。

(三)正确引导消费,抑制超前消费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总体财力还比较有限,个人的生活水平还不够富裕,需要在政策上正确引导人们的消费方向。《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人们日常消费的基本生活用品和企业正常的生产消费物品不征收消费税,而只对目前属于奢侈品或超前消费的物品以及其他非基本生产用品征收消费税,特别是对其中的某些消费品,如烟、酒、化妆品、高档次的汽车等适用较高的税率,加重调节,增加购买者(消费者)的负担,适当抑制高水平或超前的消费。

(四)调节社会成员收入,解决社会分配不公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各成员之间的收入将出现较大差距,分配中的不合理问题也难以完全避免。收入上的差异导致人们在消费需求上的不同,其中高收入者的消费需求超过一般人的消费需求水平。因此,在对高收入者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同时,还可以在这些人进行高消费时,通过消费税对其消费支出进行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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