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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公司和非营利性组织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设计包括对政府机构行为的司法审查、使用禁令来阻止非法行为或命令公共官员承担责任、对官员或地方政府因侵犯公民权利而造成的损害进行诉讼、可能的刑事起诉,以及承包商有损于政府机构或社团的合同行为。然而,根据前几章指出的理由,合同管理当前面临的挑战需要同时确保经济、效率、效能、公平、回应性和责任。这些国际因素并不仅仅影响州和地方的合同签订。联邦政府在这之前已经决定和几个不同的公司就这批帽子签订合约。

责任性的挑战:公共机构、营利性公司和非营利性组织

当然,本章讨论的很多方面涉及的是承包商对合同的政府一方的责任以及他们承担责任的机制。然而,公共合同管理中的责任问题要比争议处理、清算、甚至行政裁决更为复杂。事实上,政府签订合同(无论是有关物品的合同还是有关服务的合同)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责任,这是合同过程中最为复杂也可能是最难以正确理解的一个问题。一些加拿大政府官员把它形容为现代公共管理“炸面饼圈中失去的一个空洞”,他们警告说:“除非我们能在这方面取得进展,否则其他改革措施很可能总是落空。”51当然,确保责任性的努力处在纵向模式与横向模式的交汇点上,这一交叉点无疑是合同中许多冲突的中心位置。

有关责任性的新的、扩大的讨论的出现

一个好的消息是,有关公共管理以及当前合同运作中的责任问题的讨论,近几年来在很多重要的方面重新热烈起来。这些讨论涉及的看法有的来自实际决策者52,有的来自关注绩效管理的人53;有的则来自关注较传统的(尽管得以更新)对官方行为的责任进行评估的人54

尽管当前关于责任的讨论强调21世纪公共管理的特征,但讨论中的许多想法都可以追溯到发生于半个世纪之前、直至今天仍在继续的一场关于责任的争论,这场争论是由卡尔·弗里德里希和赫尔曼·费纳之间的辩论引发的。费纳声称:“把‘职责感’或者‘责任感’和负责任的事实(即回应)作一区分显然是最重要的。”55“职责感”或“责任感”意味着行政管理者接受一种职责并受其指导。相对于法律上的回应,这是责任的一种主观形式、一种内在的检查。第二种,“有效地回应”,是责任的外在形式,是一种由外物强加的限制,无论公共管理者是否内在地感受到自己的职责。

弗里德里希否定了对外在责任的依赖,并回应道:“行政功能的负责行为并非像它看起来那样是强加的。”56他说,确保负责的唯一办法,是雇佣具有公共服务精神的人并采用一种能够强化这种精神的方式去训练他们掌握公共行政的专业技能。弗里德里希还说,当公共机构不时因一些问题而转变某些东西的时候,外在强加的责任就会产生一种倾向于削弱管理者的主动性的危险。

“人们经常理所当然地认为,只要能保证政府不出错,就能使政府更负责。然而更重要的是要确保任何情况下的有效行为……一个官员要为不作为负责,就像为其错误行为负责一样;当然,普通选民会吹毛求疵地严厉地批评政府。”57

即便如此,费纳说:

“我和弗里德里希教授主要的区别一直在于,我坚持把负责任作为一种纠错和惩罚,甚至解雇政务官和文官的安排,然而他则一直把负责看作是一种责任感,是无法惩戒的,除了对专业标准的忠诚。”58

当然,在签约领域,公众选举的政治领导人对无论哪种可能存在的内在检查或者对公共管理者自身对于恰当的责任类型的看法的重要性并不感兴趣。正如第2章中讨论的历史所解释的那样,当前对公共合同签订的批评仍然以一些冷酷的假设消极地看待公务员和他们为之工作的地方政府或机构。正如史蒂芬·柯尔曼有力指出的那样,对基于权威的纵向模式和责任的外在强加机制的强调,使得很难利用市场机遇,它打消了公司和政府签订合约的念头,并提高了成本。如果我们打算在各级政府为更多类型的服务签订更多的合约,那么就必须在弗里德里希和费纳之间取得一种合理的平衡。前几章中讨论过的一些新技术恰恰是与这种挑战相关的。

当前,有好几种在整个公共行政领域提出责任问题的内在机制和外在机制。就内在检查而言,公共管理者感受到了来自专业至上、广义的代表义务和理所当然的道德规范的压力。与此同时,大部分的注意力则集中到了责任的外在形式上,包括组织的内部控制、执行机构的规则、法律的监督和司法机制。司法设计包括对政府机构行为的司法审查、使用禁令来阻止非法行为或命令公共官员承担责任、对官员或地方政府因侵犯公民权利而造成的损害进行诉讼、可能的刑事起诉,以及承包商有损于政府机构或社团的合同行为。几乎所有这些都在历史上存在过,现在看来也不会马上消失。

必须指出的是,在公共合同中,对责任采用传统的审计方法是不足以解决以上复杂问题的。假如承包商令政府审计人员满意地表明没有乱用公共资源,那么这个合同的执行通常会被认为是负责的。尽管这一标准多年来被默认为重要的标准,但事实上没有人会去质疑它是否足以确保责任得到承担。首先,合同责任的审计模式处在这一批评漩涡的中心,即以往的政府合同与其说想把事情做得更好,不如说只想不做错事59。然而,根据前几章指出的理由,合同管理当前面临的挑战需要同时确保经济、效率、效能、公平、回应性和责任。

政治、法律和市场的方式的趋同与冲突

公共管理的责任,尤其是合同管理的责任,有两个要素正在变得越来越重要。这就是市场责任的日益增长的重要性和国际空间的意义(多年来,它与市场日益增长的重要性并行不悖)。

国际因素部分是全球化的一项功能,这是美国和许多其他国家以及一些重要的国际贷款机构(如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自由贸易政策所赞同的。从全球来看,美国和其他工业国已经走在一起来减少贸易壁垒,阻止产生新的贸易壁垒,它们和国际捐赠机构一起迫使发展中国家放弃管制和其他形式的市场控制而走向自由贸易,以作为它们获得贷款和其他形式的援助的条件。当然,这一努力最显著的结果便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关贸总协定,后者创建了世界贸易组织。随着政府日益被鼓励成为市场的参与者而不仅仅只是市场的规范者,公共合同管理者越来越感到需要对付由全球化产生的制约其他市场主体的力量。前面讨论过的马萨诸塞州的情况就提供了一个清晰的例子,该州努力防止和与缅甸做生意的承包商发生业务关系。此外,假如一个州或地方政府由于合同中的环境限制或者劳动力的限制而在世界贸易组织中面临来自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性贸易组织如欧盟或东盟的挑战,那么就应该轮到美国政府来决定是否以及如何捍卫贸易自由,而不是政策受到挑战的州或者地方政府。

这些国际因素并不仅仅影响州和地方的合同签订。联邦政府在不久前发现自己陷入了一种有意思的境地——军队决定在全军分发黑色贝雷帽(这是一种特别的服饰,以前只为精锐的别动队所有)。此举毫无疑问引来了别动队的一些抗议声音,但这还不是故事的结束。

联邦政府在这之前已经决定和几个不同的公司就这批帽子签订合约。一个合同由一家在阿肯色州生产贝雷帽的美国公司获得。其他公司的贝雷帽都是在中国、罗马尼亚、斯里兰卡和南非生产的。为了赶时间,部队放弃了所谓的《贝利修正案》的规定,该规定要求所有的军队制服都要使用美国料子并在美国制造,并支付比竞争的市场更高的价格60。仅仅这些事实就足以引起批评了,然而还有更多的问题。不巧的是,这笔生意恰好发生在中美关系走向低谷的时候。事情是如此的不凑巧,当时一架中国战斗机要迫降一架美国侦察机,结果导致了中国飞行员的死亡,并危及美国飞机上12位机组人员的生命。等到飞机一降落,中国官员推迟归还机组人员和飞机。面对这一情况,这笔美国政府的合同就被取消了,已经发往美国军队的中国制造的贝雷帽被召回,而美国这边也找好了另一位美国的供应商。

这不是向国外购买引起的唯一一次不满。因此,当军队把由美国的科尔特武器公司制造的古老的点四五口径的自动手枪换成意大利造的9毫米口径伯莱塔手枪时,引起了相当的不满,尽管事实情况是这批武器是伯莱塔公司在美国的分厂制造的。很少有合同像1988年的那次引起如此强烈的批评。当时一家荷兰公司在美国的子公司获得一个合同来负责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的图书馆(NOAA)的管理工作61。同年,一家以色列公司在布什政府延续“星球大战计划”的工程中获得了一项1.5亿美元的合同62。事实上,基于关贸总协定的讨论产生了一个目前覆盖22个国家的政府采购协议,然而当时美国政府还没有同意加入这个协议63。除了由这些合同引起的一些相对明显的问题之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政府可能和一家公司签合同,却发现那家公司是外国公司购买的,就像戴姆勒—奔驰公司购买克莱斯勒公司一样。另外,国内的承包商也可能把它们的工作交给海外的分部或转承包商来完成。

很明显,“中国贝雷帽事件”牵涉了一种和购买要求的产品质量完全没有关系的政治责任,这和价格也没有关系。的确,出于本章讨论的理由,政治责任多次导致了偏离我们用来判断一项合同对公众而言是否是一个好交易的标准,有时候甚至是与这一标准相冲突的。值得提醒众人的是,政府合同长期以来被看作是一种服务于大量不同目标(从公民权利到环境保护和军事规则)的政策工具。

实际上,近几十年来,我们已经看到了一种从传统的法律方法来对待责任走向以更加政治化的方式来对待责任的趋向,甚至在一些合同签订中也如此。克林顿政府的革新努力不断地批评以传统的法律方式来对待责任。克林顿政府在这里呼应了奥斯本和盖布勒的观点,他们的书命名了克林顿政府的改革,并提供了改革的指导原则64。不过,更有力的观点是,法律手段往往狭隘地关注被某些政府官员非法侵害的个人或公司所获得的补偿,而不是解决一个问题,从而使整个国家在未来可以从更好的公共管理中获益。

讽刺的是,在美国从传统的法律性责任转向更多政治性的责任之际,其他一些国家(包括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则正在从他们的政治性手段转向法律手段。一些欧洲国家以傲人的结果创建或者强化了他们的宪法法院,以与美国最高法院模式十分相似的宪法理由否决了一些重要的政策65。旁边的加拿大最高法院将《民权法案》用于做同样的事。不仅如此,与传统的部门责任制相反,加拿大人常常寻求对一些感到受到伤害的人进行补偿。基于源自英国的威斯敏斯特议会政府模式,部长传统上公开回答对其部门过失的质询,并提出改进措施,以保证该问题不会再次发生。但是,现在的问题是传统的部门责任制是否可行,今天的趋势是否走向一种更加符合美国法律模式的做法,即在某些地方找些东西来加以谴责并寻求补偿66

在这种有意思的变化中,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出现的一个趋势是将市场责任注入了这一变动中。当然,市场责任既不同于政治责任,也不同于法律责任,这三者不同的程度的结合形成了一种具有挑战性的混合体。市场视角的核心价值是效率,这一效率有几个维度。

市场模式常常假设成本越低就意味着越负责。当然,这在实际上是一种经济判断而不是一种效率评估,但这一差别经常被市场模式的倡导者所忽视67。此外,还有一种成本效益的观点,这一观点认为:如果公共行为基于一种正的成本效益计算,那么这种行为就是负责的。我们在公共政策中越考虑成本效益计算,我们就会越认识到:尽管成本效益计算变得越来越尖端,但它的运用仍然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限制。

这些市场取向的观点很少承认:尽管政府机关和社团采取的很多行为可能并不被认为是经济上有效的,但它们是依法进行的。政府官员对法律负责,不管所采取的行动是否具有市场含义。根据本章中先前讨论的理由,市场模式经常强调绩效标准。这一点的核心意味着公共管理者和他们的机构可以首先不对他们的项目输入负责,比如参与的人或者钱的数量;也可以不对输出负责,比如处理的合同的数量;但必须对合同提出的服务质量提高意义上的结果负责。另外提出的问题还有市场的衡量标准是不是一种为某些服务确定责任的正确方式。在劳教管理合同上的持续争论,提供了一个正在进展中的例子68

常常有人根据顾客的满意程度,从市场的角度来提出负责问题。它假设如果顾客在一个不错的价格上获得足够的有质量的服务,那么这个机构的行为就是负责任的。虽然在责任评估中有关公民服务满意标准的谈论很多,但是,我们正在逐步懂得,做比说要来得复杂得多。在任何情况下,市民和顾客不是一回事,这一点是很清楚的。市场模式把市民或对象看作是消费者或者顾客69。顾客满意模式的一种变相模式是市场选择观点,典型的是一些凭证项目。这一想法的意思是,如果顾客有选择权,他们就会选择较好的服务及提供此类服务的机构,无论这些机构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那些赢得顾客的服务提供者会兴旺发迹,而业绩糟糕的则会逐渐衰落。这一做法的理念在于前面讨论过的作为一种有偿服务运作的公共政策。假如一个组织直接服务的顾客感到满意,那么可以假定该组织是负责地行事的。如前几章所讨论的,以这一假定为起点的这种模式存在着很多问题。举个例子来说,整个社会就会被那些在某个时期恰好有孩子在上学的家长们的选择所限制,而不是考虑当时所有支持公共教育的人的观点。这种限制在市场中不是一个大问题,因为决定是断断续续做出的,只涉及个别社会成员而不考虑其他人的福利。这在公共合同管理的领域中通常是不真实的。

不管人们如何看待通常展现的市场模式,它的支持者有时候忽略了一个事实,即人们拥有法律上的权利,法律规定了行政人员及其机构要承担的义务。讽刺的是,市场取向的责任方式的倡导者常常忘了:即使在私人部门,一些重要的法律问题常常是紧张和冲突的焦点。合同界定并赋予了合同各方的法律权利,它们常常会选择一些这样的权利来实践一下如此这般做法是否符合市场逻辑。最后,正如黑色贝雷帽例子表明的那样,有关政治责任(它或许与市场考虑相关,或许不相关)这样一些大的问题依然存在。

另一个关于现存法律问题和政治问题的有争议的案例发生在2000年佛罗里达州激烈的总统选举中。佛罗里达州把对不合格投票者名单的管理权外包了出去。在针对市民抱怨权利遭到侵犯的选后调查中,美国民权委员会发现:

“同样,尽管州有责任建立和维持一个包含整个州的选民登记信息的‘集中维持的数据库’,但核实数据库是否准确的责任事实上是下授的。佛罗里达州法律把将一些人从最初的名单中剔除的责任转移给一个私人承包商,然后交给了县的选举监督者。然而,这一法律并没有提出一些要求来确保剔除名单中所提供的数据准确无误。佛罗里达州法律最终把确保这些清除名单的精确性的重担交给了选民。”70

因此,可以清楚看到,在以上三种实现责任的手段中存在着冲突。尽管三者中的每一种都对我们努力为公众做个好的交易有所帮助,但三者不能相互取代。尽管对法律机制有很多批评,但法律性的责任在维持负责的合同运作以及保证合同各方对合同的责任,以及在更广泛意义上保证对恰当治理的公共责任方面仍然是一种重要因素。

法律性责任的一些新的挑战性问题

一些不断演进和扩张地利用公共合同的方法正在产生一些新的法律问题,因此目前我们遇到了一些未曾预料到的、没有明确答案的问题。尽管如此,注意几类法院和立法机构正在试图解决的问题是很重要的。这些需要解答的问题有:(1)一种被作为国家行为人的合同承包商,其目的是为受合同影响的公民承担法律责任;(2)一些使政府承包商免受法律指摘的免责类型和局限;(3)管制背景下运用合同而产生的复杂性;(4)社会服务外包的法律责任,以及(5)跨政府间的法律责任可能存在的问题。这些还不包括本章早先所提到的许多与宗教组织相关的宪法问题。政府行为学说指出:存在着这样一些情况,即营利性公司或者非营利性组织代表政府采取行动,其行为方式表现在就其意图和目的而言,它就像一个政府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和这个组织打交道的公民通常能够判断出如果打交道对象是政府时可以获得的合法权利或者法律保护。然而,尽管最高法院就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些判例法进行指引71,但在很多情况下,人们仍然不清楚与这一组织打交道的公民能够得到何种与一个政府承包商相关的权利(不管是在合同期间还是事后)。例如,法院判定一个根据合同为州劳教部门提供医药治疗的医生是一名政府行为人72

相比之下,最高法院拒绝了申请人在如下过程中的应有权利,在这一过程中,一项有关宾夕法尼亚州工人补偿金的法律允许州公共项目下的承保人可以在不注意申请人的意见、不给申请人听证机会的情况下拒绝支付该项目的私人一方参与者在合同有效期间的补偿金73。在这个案例中,法院认为,尽管承保人拥有相关的州法律知识并遵奉行事,但这不足以使他成为一个政府行为人74。最高法院指出:

“人们不会要求[行为人]坚持宪法标准,除非州与受管制的实体的受到挑战的行为之间存在着足够紧密的联系以至于后者完全可以被当作州政府本身来对待……密切的联系是否存在……取决于州政府是否具有强制权,或者是否提供了如此有意义的鼓励行为(无论是公开的还是私下的)以至合乎法律的选择必须被认为是州所作的选择。”75

大多数律师很难准确地理解最高法院陈述(以及其他有关如何认定一个政府行为人的案子)到底是什么,更不用说那些关心维护他或她的权利以及承包商的责任的普通民众了。甚至一些相比之下更简单的案子对大多数百姓而言也不是必然清楚的。一些人确实惊讶地得知一个负责设计、运作和推销一个城市节日的非营利性组织竟然不是一个政府行为人76,而是一个由消防部门的志愿者组成的组织77

假设我们发现承包商是一个政府行为人,那么它对市民权利受到侵犯负有责任吗?它或它的雇员享有和政府机构或者公共官员一样的免予起诉的待遇吗?答案看来既肯定又否定。举个例子,高等法院认定,为美国劳教公司(该公司根据和田纳西州政府签订的合同管理一家监狱)工作的监狱看守可以在人权法之下因涉嫌虐囚而被控告,而在同样的法律下一名作为州监狱的公务员的看守可能仅仅受到责难。不过,法院接下来否定了为合同工作的看守们认为他们应当享有同样的免予起诉的权利的申诉78。在形成决议时,最高法院指出了承包商和公务员之间的根本区别:

“这并不是说,政府雇员努力在宪法范围内行事时会一直或经常地以牺牲本来可以有效地履行的职责。而是说,政府雇员通常在一个不同的体系中行事。他们在一个对上至民选官员下到选民负责的系统中工作,这些选民在投票时,几乎不考虑一个个次级部门的业绩表现或文官制度规则,这些规则尽管给政府雇员提供了保障,但也可能限制了个别部门以及上级灵活奖惩个别雇员的动力和能力。”79

此外,最高法院发现,由于市场的动力,合同承包商和公共部门的雇员处于不同的立场上。

首先,当一家私有公司面临市场竞争的压力不仅意味着一家其保安过于大胆的公司会面临由于成本提升而被人取代的危险,而且还意味着一家其保安过于谨慎的公司也可能被其他一些有能力把工作做得更安全更有效的公司取代时,一种最重要的、具体的政府被免予起诉的想法(一种毫无理由的怯弱)很少会闪现,或至少不会普遍80

美国巡回上诉法院第九巡回庭在洛克希德信息管理系统的案例中,援引了对上述监狱的裁判。此案中,该系统被起诉像监狱看守一样侵犯了同样的人权。洛克希德根据和洛杉矶市签订的合同管理着泊车票务管理系统。一家律师事务所和几家自动售卖机服务岗的管理人员起诉洛克希德公司通过控制票务质询的过程侵犯了他们的宪法权利。合同承包商认为它应当被免责,而法院援引了这一监狱的案例反驳了承包商的要求81

监狱和交通票案例涉及的人权法令证明州和地方官员侵犯了权利82。在一个叫做《毕文斯诉六位不知姓名的联邦麻醉品局的代理人》的案例83中,根据法院提出的一项说法,联邦政府被起诉违宪。此类诉讼以毕文斯行动而闻名,至少有两个美国巡回上诉法庭认为合同承包商带着联邦法律色彩行事的做法是适用于毕文斯诉讼的84。然而,最高法院反驳了这个结论,拒绝把毕文斯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一个联邦劳教系统的承包商身上85

当合同承包商在法庭上负有责任时,在判决的时候还存在着其他的复杂性。来看一个受雇在由一位加利福尼亚的承包商运营的美国能源部“劳伦斯·利文摩尔实验室”工作的物理学家的案例。该科学家在一次有关其安全调查的争议中被剥夺了职位,他在联邦法院起诉该做法违背了合同规定。合同承包商申请豁免权,并得到了最高法院的同意。在该案例中,承包商是加利福尼亚大学,根据宪法第十一条修正案,它享有免予起诉的权利,合同特别注明联邦政府会根据责任赔偿加利福尼亚大学的一切损失,尽管这一条似乎的确表明联邦政府期望承包商是靠得住的86

除了这些豁免权问题,还有一个更为令人困惑的法律领域,即所谓的政府合同承包商的防卫问题,该问题使得承包商是否可以被受其行为影响的市民追究责任的问题变得模糊不清。最高法院指出:“根据州法律,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在军事设备上发生的设计过失的责任是不能被追究的:(1)美国政府合理地批准了一些精确的规格;(2)适合这些规格的设备,以及(3)供应商就自己知道而美国政府不知道的使用这些设备的危险性已经警告过美国政府。”87正如一个法院所说的那样,当承包商请求使用政府合同商的防卫权利时,它会说:“是政府让我这么做的。”88如果一个承包商作了政府要求它做的事情,它就不应当为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这种想法并不新鲜。1918年,法院就认为:“如果合同商被要求根据政府准备的计划和规格去建造,那么该合同商就不必为由计划和规格中的过失所造成的后果负责。”89

这并不意味着“政府让我这么做的”这一辩解就能掩盖所有的问题。在一项由越战老兵及其家属因这些老兵在越战时受橙色落叶剂(一种有毒化学物)毒害而提起的诉讼案中,一些自愿要求解决此问题的公司试图运用这种防卫权,结果却出人意料。其中一家公司要求政府来偿还解决的代价,声称这是承包商防卫权下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它们打官司的话,那么政府承包商防卫权本来会保护这些有关的公司,但是防卫权不适用问题的解决90

另一个有关联邦政府使用合同和伤害责任问题也导致了一些令人吃惊的结果。在过去的二十年中,人们致力于谈判协商解决一些引起争议的管制问题,几乎没有哪个问题比联邦政府试图处理储蓄和贷款机构的失败所作的努力更为复杂和艰难的了。出于各种原因,储蓄和贷款陷入了麻烦之中,但主要原因是解除管制和利率的增长。这种状况导致一些储蓄和贷款机构为了在一个不稳定的金融市场上挣到足以吸引储蓄的钱而进行了具有风险性的贷款。更糟糕的是,联邦政府试图通过其联邦储蓄和借贷保险公司(FSLIC)解决该问题的努力产生了更多的问题。联邦政府打算鼓励一些实力雄厚的机构吞并弱小的机构,但这些机构害怕这种吞并会使自身已面临管制的危险,管制者可能会因为其没能满足资本需求转而盯住这些机构。

这些公司的担心是有道理的,最后发生的结果果然如此。然而,公司以违背合同的名义起诉联邦政府,理由是他们曾经签订的一份合同,合同规定将使用一些特殊的审计手段来帮助他们避免管制的问题。事实上根本不存在一个正式写明的合同,但最高法院认为,联邦政府和储蓄、借贷机构达成的规制谅解足以成为一个有强制性的合同,不管它是不是一个以正式的政府合同形式出现的书面协议,联邦政府违背了合同91

当然,多数的服务性合同是州和地方合同,而不是联邦合同。不仅如此,州和地方合同是不断变化的,这不仅表现在其数量巨大,而且也表现在联邦项目正在允许州和地方政府有更大的自由将联邦出资的服务项目外包出去。第1章中提到的福利改革立法已经允许联邦出资的合同签订在范围和实质方面具有更大的权限。然而,真正的问题在于,在大量的项目走向外包时,我们在什么程度上能充分地提出责任问题呢92

考虑一下以下一个在不同的联邦项目——与残疾人教育法案(IDEA)相关的个人——中遇到的挑战。一个小社区没有自己的高中,但是它和当地的一所私立学院签订了为其孩子提供教育的合同。有一个家庭的男孩具有明显的身体缺陷,他完全有资格接受残疾人教育法案的服务。孩子的家长及其临床医生同意个别教育计划(IEP)中所包含的内容,但学院不同意计划中要求的某些服务。于是家长根据残疾人教育法案起诉,但学院认为家长没有理由控告它,因为它仅仅是一个合同承包商而不是政府单位。美国上诉巡回法院第二巡回庭同意了学校的反驳意见93

法院认为执行残疾人教育法案的要求是当地教育机构——在该案中也就是学区——的责任。然而,除了送学生们去接受它认可的学生需要的服务以外,该学区并没有其他的机制。法院的确表明,学区应当使合同承包商对合同确立的服务负责,但问题在于如果有这些预先条件,私立机构将不会签订合同。

除此以外,并非所有的责任问题(即使是那些涉及法律的问题)都和赔偿金钱有关。来看一个北卡罗来纳州的志愿防火部门的案例。该部门是一个和县政府有服务合约的非营利性组织。然而,该志愿防火部门遇到了困难,并且最后通知县政府它将无法继续有效地运作,无法提供它的防火服务。县政府对该志愿部门留下的防火空白重新进行了分配。与此同时,该志愿部门进行了重组并且回头找到县政府要求再合作。县政府同意了,但要求新的服务合同包括一个条件,即允许想选择另外的防火部门服务的居民可以这么做,该防火部门不能行使原本在州法律下可以行使的否决权。该志愿部门不情愿地签订了合同,但后来对此提出异议,美国巡回上诉法院否决了该部门的上诉,认定该协议有效,并且否定了其上诉宪法法院的选择权利94

作为合同的一个结果,另一个防火部门发现自己处在另一种不同的困境中。一个叫瑞·布鲁克的纽约市郊区原本是波特·切斯特防火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一场有关开支的争论之后,瑞·布鲁克决定脱离波特·切斯特项目,而雇用一家总部在亚利桑那州的营利性公司来提供防火服务。一些邻近的志愿者和受雇的部门因为各种理由——包括新公司不同的实战训练和雇用不属于工会的消防队员——对此非常感冒95。当一个主要住宅区发生火灾并要求波特·切斯特防火部门共同参与救火时,分歧产生了。一些原工会会员的救火队员按兵不动,大火烧毁了一座价值一百万美元的住宅。接下来便是一场调查,瑞·布鲁克市议会终止了这项有争议的防火合同96。在一个社区用一种扰乱传统服务和共同支持模式的新方法来使用一项合同,如何处理责任问题?围绕着这个主题,讨论还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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