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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的基本属性

时间:2022-06-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2.2 非营利组织的基本属性1.2.2.1 非营利性非营利性是非营利组织的第一个基本属性,是它们区别于企业的根本属性。同时具备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志愿公益性或互益性这三种基本属性的社会组织,称之为非营利组织。

1.2.2 非营利组织的基本属性

1.2.2.1 非营利性

非营利性是非营利组织的第一个基本属性,是它们区别于企业的根本属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都以获取利润即营利为目的,不存在非营利的企业。但是非营利组织则不同,它们不是企业,而是非营利的社会组织。

作为非营利的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不以营利为目的。企业的宗旨尽管表述各不相同,但都离不开营利这一本质,所以营利是企业的根本宗旨。作为非营利组织来说,其宗旨也可以有各种不同的表述,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则是一切非营利组织的根本宗旨。换句话说,非营利组织的宗旨不是为了获取利润并在此基础上谋求组织自身的发展壮大,而是为了实现整个社会或者一定范围内的公共利益。(9)

第二,不能进行剩余收入(利润)的分配(分红)。非营利组织可以开展一定形式的经营性业务,在这些业务中往往会产生一定的超出经营总成本的剩余收入。如果是企业,高于经营总成本的剩余收入当然地被作为利润在投资者之间进行分红。但是作为非营利组织,无论开展何种形式的经营业务,其经营收入都不能作为利润在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分红),而只能用于组织所开展的各种社会活动及自身发展。

第三,不得将组织的资产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人财产。企业的资产归企业的所有者所有,其产权界定是明确的。非营利组织的资产,严格地说并不属于组织所有,也不属于捐赠者,(10)它们是一定意义上的“公益或互益资产”,属于社会。(11)所以,非营利组织在一定意义上是作为受托人来行使公益资产的所有权的。因此,如果非营利组织解散或破产,它们的剩余资产不能像企业那样在成员之间分配,而只能转交给其他部门(政府或其他的非营利组织)。

1.2.2.2 非政府性

非政府性是非营利组织的第二个基本属性,也是它们区别于政府的根本属性。相对于企业来说,非营利组织和政府都属于社会的公共部门,这是它们的共性。但是非营利组织和政府不同,它们不是政府机构或其附属部分,而是非政府的社会组织。作为非政府的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的非政府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独立自主的自治组织。尽管政府各部门、各机构都有相对的独立性,但不能完全独立自主,否则就难以行使国家统一完整的职能。非营利组织则是相互独立的自治组织,它们既不隶属于政府也不隶属于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社会组织,每一个非营利组织都有独立自主的判断、决策和行为的机制与能力,都属于独立自主的自治组织。

第二,自下而上的民间组织。政府作为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其基本的组建原则和权力行使方式是自上而下的,形成的是大大小小的金字塔结构。非营利组织无法按照国家政权的形式自上而下建构起来,也难以自上而下地行使权力,它们依靠的是广大的公民,通过横行的网络联系与坚实的民众基础动员社会资源,形成自下而上的民间社会组织。(12)

第三,属于竞争性的公共部门。政府作为以政权为基础的公共部门,无论资源的获取还是公共物品的供给,其基本方式都是垄断性的。非营利组织则不同,它们不能操纵政权力量,而只能采取各种竞争性的手段,来获取各种必要的社会资源并提供竞争性的公共物品。

1.2.2.3 志愿公益性或互益性

志愿公益性或互益性是非营利组织的第三个基本属性也是非营利组织最具特征的一个属性。非营利组织的内在驱动力不是利润动机,也不是权力原则,而是以志愿精神为背景的利他主义和互助主义。正像企业是组织化的资本,政府是组织化的权力一样,非营利组织可以说是组织化的志愿精神。

非营利组织的志愿公益性或互益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志愿者和社会捐赠是非营利组织的重要社会资源。企业主要以资本的形式获取社会资源,政府主要以税收集中社会资源,而非营利组织的主要社会资源则是基于志愿精神的志愿者和社会捐赠。志愿者是志愿精神的直接体现或人格化,表现为那些追求一定的价值观并无偿地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或互益性活动的人们;社会捐赠则是志愿精神的货币化或物质化,表现为人们为各种社会公益或互益性活动无偿提供货币或其他物资。这两者构成了非营利组织重要的社会资源。

第二,非营利组织活动的社会公开性和透明性。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实体,其活动具有一定的内部性或排他性,政府则不可避免地要面临安全或保密等问题。非营利组织使用的是社会公共资源,提供的是社会公共物品,其运作过程和开展的各种活动都要向社会公开,保持透明,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三,非营利组织提供两种类型的竞争性公共物品。企业提供的是私人物品,政府提供的是垄断性公共物品,非营利组织提供的是竞争性的公共物品,其中包括两类:一是提供给整个社会不特定多数成员的所谓“公益性公共物品”,其受益者是社会大众,但无法界定受益者,比如公害治理、植树绿化等等都属于这种类型;二是提供给社会中某一部分特定成员的所谓“互益性公共物品”,其受益者尽管也是多数社会成员,但是能够通过某种方式界定受益者,比如行业互助、会员福利等等。后者有时也被称为“准公共物品”。

同时具备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志愿公益性或互益性这三种基本属性的社会组织,称之为非营利组织。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基本属性问题,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莱斯特·萨拉蒙教授在他主持开展的非营利组织国际比较研究项目中,主要列举了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组织性、志愿性和自治性等五个方面。从内容上来说,这五个方面事实上已经体现在上述三个基本属性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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