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非营利组织的定义

非营利组织的定义

时间:2022-06-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2.1 非营利组织的定义有关非营利组织的定义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此,在研究伊始,有必要对本书所用非营利组织的概念进行界定,并说明本书所用非营利组织概念与上述其他用语的异同。因此,与非营利组织一词平行存在乃至相互定义的,是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一类本土的概念。

1.2.1 非营利组织的定义

有关非营利组织的定义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甚至不同国家还有不同的称谓或相关的术语,如“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独立部门”、“慈善组织”、“志愿者组织”、“公民社会”、“民间组织”、“免税组织”等等(1)。因此,在研究伊始,有必要对本书所用非营利组织的概念进行界定,并说明本书所用非营利组织概念与上述其他用语的异同。

1.2.1.1 联合国的定义

联合国是最早使用“非政府组织”(NGO)一词并赋予它积极的制度性含义和参与国际公共决策的特殊地位的机构。在联合国的官方网站上,对非政府组织给出了如下定义:

非政府组织是在地方、国家或国际级别上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的、志愿性的公民组织。非政府组织面向任务、由兴趣相同的人们推动,它们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和发挥人道主义的作用,向政府反映公民关心的问题,监督政策和鼓励在社区水平上的自治;它们提供分析和专门知识,充当早期预警机制,帮助监督和执行国际协议。有些非政府组织是围绕着诸如人权、环境或健康等具体问题组织起来的,它们与联合国系统各办事处和机构的关系会因其目标、地点和任务不同而有所差异。(2)

1.2.1.2 世界银行的定义

世界银行长期以来高度重视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设有“NGO与公民社会部”,多年来出版了大量有关NGO和公民社会的研究报告,如《世界银行的合作伙伴——非政府组织》(1996年)、《共同工作——世界银行是公民社会的合作伙伴》(2000)等。世界银行对公民社会组织的定义如下:

世界银行将公民社会定义为家庭、市场和国家之间的一个空间,其中包括各种非营利组织及旨在改善所代表的社会群体之生活状况的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特殊利益团体。世界银行认为:民间思想库等政策研究机构、工会、媒体、非官方机构、草根组织、社区基层组织、宗教联合会,以及其他各种类型具有积极的社会影响力的组织,也都构成公民社会。(3)

1.2.1.3 萨拉蒙的定义

美国著名学者莱斯特·萨拉蒙对非营利组织定义如下:

非营利组织或非政府组织是具有如下共同特征的社会组织:(1)组织性,即有一定的制度和结构;(2)民间性,即独立于国家和政府体系之外;(3)非营利性,即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分红;(4)自治性,即能够自主决策和自主活动;(5)志愿性,即组织的成员并非受某种外在强制,而是秉持志愿精神自愿组成,其活动经费也来自志愿捐赠。(4)

上述三种定义是众多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中较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它们分别从功能、构成和属性三个角度来把握和定义非营利组织。

1.2.1.4 国内学者的定义

我国学者对非营利组织定义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清华大学NGO研究所的著名学者王名。其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如下:

非营利组织是独立于政府体系之外的具有一定程度公共性质并承担一定公共职能的社会组织,这些组织活跃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层面,其形式、规模、功能千差万别,但一般都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公益性或共益性、志愿性四个方面的基本属性。(5)

具体来说,非政府性指的是这些社会组织独立于政府机关及其附属机构之外,不是由政府出资成立,不具有自上而下的官僚体制,不具备排他性的垄断权力;非营利性强调这些社会组织不是营利性的企业,它们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具有利润分红等营利机制,组织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私人所占有;公益性或共益性强调这些社会组织在投入产出上更多地依赖社会和服务社会,它们往往以各种形式吸纳社会公益或共益资源,对公信力等社会资本有更强的依赖性,提供的是社会所需要的各种形式的公共产品或服务,并形成一定的公共空间;志愿性强调这些组织的参与者和支持者通常不存在外在的强制关系,而更多基于自愿、自主的奉献精神和不求回报索取的博爱精神,各种形式的志愿者成为其重要的人力资源。

关于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概念,需要强调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具有相对性的概念。由于来自国外,非营利组织这一概念并不能确切反映我国的社会现实,而主要形成的是和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我国既有的一些概念的对应关系。在非营利组织这一概念进入我国之前,同类的社会组织就已经存在,不过使用的是其他的概念。非营利组织这一概念给出的是一个新的视角,使人们得以进行新的社会观察和分析,但这种视角并没有否定既有的概念。因此,与非营利组织一词平行存在乃至相互定义的,是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一类本土的概念。

第二,具有实证性的概念。由于约定俗成,非营利组织这一概念并非一个严格的学理范畴,无论其内涵和外延都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非营利组织”首先是一个否定的表述,它所要肯定的东西往往需要另外加以说明,这使得这一概念从一开始就带有解释上的任意性。为弥补这一缺陷,人们不断提出新的范畴,诸如“非政府组织”、“公民社会组织”、“社区志愿组织”等,这些范畴和非营利组织一词无论内涵还是外延其实都大同小异。因此,可理解为从不同角度对非营利的诠释。(6)差别主要在于实用目的的不同。

第三,具有过渡性的概念。由于中国转型社会的特殊性,非营利组织和体制内外两种制度结合起来,其中包含着新旧两类社会组织。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组织也在发生剧烈的变化。各种新的社会组织层出不穷,旧的社会组织则在改革中逐步蜕变,非营利组织一词被引入我国,不可避免地带有过渡性:一方面用以直接反映新的社会组织(7),另一方面用以反映旧体制中正在发生变革的传统社会组织。

第四,具有典型性的概念。非营利组织是一个极为庞杂和多样化的体系,对其的观察和分析既要考虑宏观和总体上的共性,更要体现微观与个体上的特性,尤其是处在巨大变革时代的今日之中国,对整体结构的总体描述和宏观分析固然能够把握历史演进的脉络和方向,但对典型案例的个体观察和微观分析则显得尤其重要,能够深入发掘和揭示中国非营利组织的本质属性和特征。

1.2.1.5 笔者对非营利组织定义的若干观点

笔者认为,在中国特有的转型时期,研究和界定非营利组织的定义时,首先要注意尽量和国际通用表述方法接轨,以便开展非营利组织的国际比较研究;其次要注意到目前中国的社会组织正在转型和实施职能转变,应从发展的角度来理解和把握非营利组织的定义;其次还要注意到学界和官方对中国非营利组织定义和范围认知的差异性。要达到上述目标,应力图把握好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定义的本质性。定义应力求反映非营利组织所具有的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公益性或互益性、志愿性等基本属性;第二方面,是定义的国情性。定义应努力体现中国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所应具有的相对性、实证性、过渡性和典型性的特征,它们既是与国际接轨、具有普遍性的“社团革命”的一部分,同时又是合乎中国国情、具有特殊性的“社会转型”的一部分;第三方面,定义应努力缩小学界和官方对非营利组织定义认知上的差异,加强学术界和官方层面的沟通,以利于相关研究成果获得政府的支持,加强实践中的应用。为此,笔者曾在学术刊物上发表了《非营利组织概念界定中的争议点研究》一文,现摘录其主要部分供读者思考(见专栏1-1)。

专栏1-1 非营利组织概念界定中的争议点研究(8)

第一,商业运作的组织可否成为非营利组织

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是基于对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的研究,该研究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认为非营利组织不应该有市场收入,只能依靠少量服务费、会费和捐赠等;第二阶段,认为非营利组织是可以营利的,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第三个阶段,认为非营利组织可以向企业学习,实行商业化运作,乃至一些学者提出了“社会企业”之说。许多学者过于强调非营利组织的基本属性——非营利性,主要是出于非营利组织应该独立于市场,区别于营利组织的考虑,之后却发现这一限制不切实际,也严重制约了非营利组织的生存,同时也导致非营利组织严重依赖政府,所以由“可以营利”发展到了现在的“商业化运作”。非营利组织采取这一新的尝试是迫于激烈的生存竞争,笔者认为这么做是可行的,非但不会改变非营利组织的组织性质,而且有利于非营利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其原因有三:首先,非营利组织也是个组织,组织的首要任务便是生存。当今,市场化风潮冲击着社会的每个角落,非营利组织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不仅非营利组织之间存在竞争,营利机构也在冲击非营利组织。在依靠传统模式难以为继的情况下,有原则地变通,采用商业运作模式才是明智之举。其次,从非营利到可以营利,再到非营利组织的商业化运作,其实只是一个从被动到主动的过程。传统非营利组织只能被动地依靠慈善事业、政府补助款、会费来获取社会资源,现在非营利组织主要向社会获取资源,不仅获取资源的量更大,而且更具效率,实质可以不发生改变。第三,至于对商业化会腐蚀非营利组织性质的担忧,是很有必要的,但并不能成为阻止非营利组织保持组织属性的根本障碍,关键在于非营利组织如何防范这种腐蚀,牢记组织目标就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只要能实现非营利组织的社会目标,手段并不是最重要的。因此,商业化运作不能阻碍组织成为非营利组织,关键在于能否继续从事符合组织目标的活动,是否能够实现组织的社会目标。

第二,政府大力资助的组织可否成为非营利组织

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是基于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关系方面出发的,有来自两个方面的观点:一方对政府的大力资助持怀疑态度,甚至根本拒绝政府的资助,联合国的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是个很好的反映;另一方对政府的大力资助持乐观态度,并力图获取政府的帮助,在中国,很多非营利组织都表示需要政府的资助。目前学界的争议是:政府大力资助的非营利组织是否改变了非营利组织的根本属性,导致非营利组织的异化。笔者认为,非营利组织得到政府的大力资助,不能成为其成为非营利组织的障碍。理由有两个:

(1)政府是否大力支持非营利组织不是由非营利组织和政府决定的,而是由非营利组织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公共性”决定的,非营利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的“公共性”与政府的支持成正比关系。这可以从三个方面去理解:首先,公共性越高的公共服务,比如纯公共服务,由于公共服务的特性,带给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就越少,非营利组织的生存压力就越大。这种情况在慈善事业不发达的国家将会更加严重,为了更好地使非营利组织提供服务,政府资助非营利组织的力度就会越大。其次,政府虽然退出了一些公共服务的领域,交由非营利组织去经营,但是政府却仍然要对这些服务提供的后果负责,公共服务的“公共性”越高,对政府的影响就越大,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资助也就越大。最后,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关系。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要求只有一个,即提供的公共服务要优于政府;非营利组织的要求也只有一个,即政府出资购买非营利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但是,正是由于公共服务的本质特性,决定了政府给予非营利组织的权利是不可能彻底的,这也是由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决定的。也就是说,非营利组织只享有该权力的行使权,却没有完整的收益权,很明显这是不平等的。为了弥补这种不平等,使非营利组织生存得更好,政府就应该资助非营利组织,而且这种限制越大,资助力度就应越大。

(2)不能因为政府的资助可能会影响到非营利组织自治性而否认政府的支持。政府资金的支持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非政府组织的自治性,但其好处在于使得非政府组织资金的来源多元化,不仅可以丰富非政府的资金总量,而且政府相对稳定的财源,也有利于非政府组织降低不确定性和追求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关键是非营利组织如何处理好这层关系,只要非营利组织仍追求而且仍从事着组织目标活动,非营利组织就仍然是自治的,就仍然可以界定为非营利组织。“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社区组织、公民自发性团体等,虽然仍然受到同级党政部门的领导,但其中大多数已经获得很大的独立性,在民间组织之间,这种独立性甚至更大”,像这样的协会、商会、社区组织、公民自发性团体,可以将其纳入到非营利组织的范畴。

第三,参与政治的组织可否成为非营利组织

目前,非营利组织的政治作用已经得到学界承认,“非营利组织通过围绕问题的社会活动以及通过支持民众组织,从而在促进政治参与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参与政治的非营利组织的性质又往往受到质疑。笔者认为,非营利组织是可以参与政治活动的,但必须掌握一个度,一旦越过这个度,非营利组织就不再是非营利组织了。这由两个方面决定:(1)政治活动是非营利组织的重要活动之一,为了实现组织目标,积极地参与政治活动是很有必要的;(2)政府是需要非营利组织进行政治活动的,这样有利于政府运作。但是,由于参与政治,某些强大的非营利组织在某些时候可能会成为政府的对手。一旦有这个预兆时,政府便会加以限制,因为政府允许非营利组织参与政治是有限度的,非营利组织参与政治的前提是承认自身处于支配地位。非营利组织一方面需要通过参与政治,以便更好地服务社会,这决定了非营利组织可以参加政治活动;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保持自己不被政治化,以获取民众的支持,同时又要保持和政府的良好关系,这决定了非营利组织对于政治活动要持谨慎的态度。而这两个方面共同决定了非营利组织要有限度地参与政治,也就是说,有限度的政治参与并不会导致非营利组织的异化。

第四,宗教组织可否成为非营利组织

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是从非营利组织的组织独立性上出发的,学界已经基本认同了宗教在非营利组织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所起到的巨大作用,如在波兰非营利组织的研究中,“1989年后,非营利组织能够复兴,也取决于很多因素,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宗教的努力,没有宗教内部长期以来的正规与非正规网络,没有启蒙时人道主义精神,以及波兰人民独立奋斗的民族历史,都是不可能形成波兰非营利的今天的”,但是明确表示认可态度的研究很少。其中,清华大学王名教授认为,宗教组织不是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中一般也不包括宗教组织。笔者认为,不应将宗教组织纳入到非营利组织中,原因是:宗教组织的目标是传递宗教信仰,灌输宗教思想,与非营利组织的目标并不一致。虽然宗教组织本身不能成为非营利组织,但宗教组织或宗教人士所创办的组织却是有成为非营利组织的可能性的,例如基督教青年会(YMCA)。这种可能性来源于:第一,这些组织独立于宗教。这里指的独立可以是完整的独立,也可以是相对的独立。同时,独立不仅可以是组织上的独立,也可以是活动上独立,即该组织虽然受到宗教控制,但在某些领域,却有很大的自主权从事活动。对于这类组织,在研究这些领域时,是可以将它们定性为非营利组织的。第二,宗教组织往往出于宗教思想的驱使,会创建一些组织机构,这些机构并不全部是为了宣传宗教思想,它们往往从事着许多与非营利组织相关的事业,且经常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很多这样的组织在成立以后,往往逐渐脱离了宗教。由于宗教组织的目标与非营利组织的社会使命是不同的,宗教组织本身不可以纳入到非营利组织的研究范畴中,但是,宗教组织或宗教人士创建的组织却是可以成为非营利组织的。

通过对历史上非营利组织概念界定过程中出现的四个争议点的研究,得出如下结论:

(1)商业运作的非营利组织是否异化,关键在于非营利组织在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如何防范这种腐蚀,其根本方法就是要加强非营利组织的财务审计和立法监督。只要依法管理,是可以杜绝非营利组织违背其组织宗旨和目标的。(2)政府大力资助不能成为妨碍一个组织成为非营利组织的关键因素,政府在资金或政策上的支持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非政府组织的自治性,但也有利于非政府组织降低不确定性和可持续发展,只要非营利组织仍追求而且仍从事着组织的公益或互益目标,非营利组织就仍然是自治的,就依然可以界定为非营利组织。(3)非营利组织可以参与政治活动,其参与政治的前提是承认自身处于支配地位,同时还要把握参与政治的度,逾越了一定的度,非营利组织则可能会产生异化,丧失非营利组织应有的独立性和自治性。(4)宗教组织本身不能成为非营利组织,但是宗教组织或宗教人士创建的非宗教组织却有可能成为非营利组织,其判断的依据是该组织是否符合非营利组织的基本属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