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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的委托代理

时间:2022-06-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2.3 委托代理理论对于非营利组织而言,同样也存在着所有权、经营权和受益权“三权分离”,因此也必然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Ben-Ner和Hoomissen明确指出非营利组织理事会之所以享有决策主导权,正是源于“委托—代理理论”。综上,非营利组织法人治理以委托—代理理论为理论基础,但较之公司治理而言更具复杂性。

2.2.3 委托代理理论

对于非营利组织而言,同样也存在着所有权、经营权和受益权“三权分离”,因此也必然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Ben-Ner和Hoomissen(1994)(14)明确指出非营利组织理事会之所以享有决策主导权,正是源于“委托—代理理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的捐助人一旦完成捐助行为即丧失经营控制权;社会团体法人的会员数量众多,对组织有着不同的影响力和参与程度,同时也会在利益的实现方式上存在差异,这种先天“所有者缺位”现象使非营利组织必须通过理事会行使组织的决策权,理事会之下还设立以秘书长为主的日常经营管理机构。在非营利组织中,除了设立人或捐助人之外,还必须有受益人的存在,受益人是依据非营利组织设立目的而享有利益的人,可以是一般性或不特定的某一部分人,受益人根据组织章程享有的权利即为受益权。对于公司而言,尽管存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问题,但原始“出资人”也是最终“受益人”,至少“所有权”和“受益权”是统一的。而在非营利组织中,由于非营利组织的利润盈余不在所有者或出资者中进行分配,因此“出资者”(捐助人)与“受益人”的角色是分离的,即所有权、经营权和受益权是“三权分离”。综上,非营利组织法人治理以委托—代理理论为理论基础,但较之公司治理而言更具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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