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是信息经济学发展起来的一个基本理论,同时也是交易成本经济学的一个分支,是企业契约理论在过去二十多年中最重要的发展。这一理论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物包括威尔森(Wilson)、斯宾塞和泽克海森(Spence & Zechhavser)、罗斯(Ross)、莫里斯(Mirrlees)、赫姆斯特姆(Holmstrom)、格罗斯曼和哈特(Grossman & Hart)等。
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内涵在于研究不对称信息条件下的最优契约安排。在现代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普遍分离的条件下,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在公司经营效率问题上处于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状态下,将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放在委托—代理框架下来研究公司治理问题,即通过选择最优公司治理安排以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正是现代公司治理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委托—代理的概念来自法律,但这个概念在法律上和经济学中有着不同的定义。法律上的委托—代理指委托人和代理人达成的关于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事务、并由委托人承担有关费用及后果的法律关系。而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泛指任何一种涉及不对称信息的交易,交易中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代理人,另一方称为委托人。当然,委托人与代理人形成委托—代理关系隐含了这样一个前提,即知情者的私人信息影响不知情者的利益。按照标准的委托—代理理论,在公司所有者(股东)与经营者中,公司经营者在公司经营的信息上处于优势,是为代理人;而股东一旦从企业经营中分离出来,在有关公司经营的信息上就处于劣势,是为委托人。此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契约的不完备,将会产生委托—代理问题,这些问题可以归结为缔约后的“道德风险”和缔约前的“逆向选择”两类问题。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着重研究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因经营者追求自身利益而损害所有者利益的道德风险问题。因而公司治理问题上的委托—代理理论主要研究公司治理中的道德风险问题。而逆向选择问题相对而言就显得较为次要,其基本思想是: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即代理理论中所指的委托人,经营者是代理人。代理人是自利的经济人,具有不同于公司所有者的目标函数,具有机会主义的行为倾向。所以,公司治理结构的中心问题就是解决代理问题即如何使代理人维护委托人利益问题,具体地说,就是如何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使经营者为所有者(股东)的利益最大化服务。委托—代理理论重点研究如下几个问题:一是什么是代理问题。代理问题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地位;二是代理问题产生的原因;三是代理成本的内容;四是对代理人激励约束机制的设计等问题。
委托—代理理论在现代公司治理理论中一直占据着绝对的统治地位,但近年来也开始出现一些否定该理论的观点。有一种观点认为,委托—代理理论已经不能解释股份高度分散的现代公司中股东与经理的关系,现代公司中股东与经理的关系是不同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平等契约关系。其主要依据是,一方面,在股份高度分散的现代经理式公司里,公司董事会实际上已经由经理所控制,因而委托—代理关系下作为委托人的股东对作为代理人的经理的激励实际上已为经理所控制;另一方面,由于股票市场的投机性,使股票价格波动很难反映企业的经营效益,因而股东“用脚投票”已经不能有效地实行对经理的控制。既然经理已经不受股东约束,那么是谁约束着他们去努力提高企业的效率呢?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经理的行为主要是受到市场竞争(包括要素所有者之间的竞争和产品市场、资本市场、经理市场的竞争)的约束,市场竞争迫使经营者努力工作,不敢松懈。如果说上述对立观点尚不足以影响委托—代理理论在公司治理领域的绝对权威的话,近年来伴随着新经济发展理论而发展起来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则使委托—代理理论遇到了真正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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