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委托代理制度和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制度和委托代理理论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书中多次运用委托代理制度和委托代理理论这两个概念。委托代理制度直接受到合同法的约束。由此可见,法学中的委托代理制度和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理论的研究范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但是,两者的定位是完全不同的。

三、委托代理制度和委托代理理论

本书中多次运用委托代理制度和委托代理理论这两个概念。其中,委托代理制度是法学的范畴,而委托代理理论是经济学的范畴,两者有着完全不同的含义。如果按照经济学的委托代理理论去审视法学的委托代理制度,就会出现很多自相矛盾之处。同时,本书又运用两个概念对相关内容进行论述。因此,为避免引起论述上不必要的混乱,在此对两者进行相应的比较分析。

委托代理制度是法学的范畴,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而委托代理是代理的一种形式,又称“授权代理”或“意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进行的代理。委托代理制度直接受到合同法的约束。

委托代理理论是经济学的范畴,是研究非对称信息条件下委托人和代理人最优契约安排的理论,其中掌握私人信息的一方称为“代理人”,不掌握私人信息的一方称为“委托人”。在非对称信息以及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不一致的情况下,会出现代理人偷懒、机会主义行为等委托代理问题,从而导致非效率损失(表现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和代理成本增加。此时,委托人就需要通过激励和约束代理人的行为来减少非效率损失,从而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因此,委托代理理论的主要研究内容就是所谓的激励兼容的问题,即委托人如何设计一个最优契约,提供合理的报酬吸引、激励代理人,并对代理人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使得在这种制度下,代理人的行为能够达到其自身利益与委托人的目标尽可能地趋于一致。以激励兼容问题为核心,委托代理理论主要研究的范畴包括:委托代理理论的假设前提;对委托代理关系的解析;代理问题及产生原因;降低代理成本的途径;对代理人激励约束机制的设计。

由此可见,法学中的委托代理制度和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理论的研究范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但是,两者的定位是完全不同的。一方面,法学中的委托代理制度会产生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激励不相容问题,从而成为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另一方面,经济学委托代理理论的研究范畴又不仅限于法学中的委托代理制度,任何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激励不相容问题都会成为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包括法学中的信托管理制度。因此,两者的研究对象和范畴是完全不同的。在本书中,“委托代理制度”定义为严格的法学意义上的概念,而“委托代理理论”和“委托代理关系”均定义为经济学意义上的概念,以示区别。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