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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组织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受委托组织是指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而行使某项职权或从事某些行政事务管理的组织。即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并不引起行政职权和职责的同时转移,受委托的组织只能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来行使行政权,并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来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五节 受委托组织

根据行政主体的基本原理以及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受委托组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其行为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因而并非行政主体。然而受委托组织与授权性行政主体在形式上有相似之处,我们有必要对受委托组织进行分析,并对两者进行比较。

一、受委托组织的概念

受委托组织是指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而行使某项职权或从事某些行政事务管理的组织。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组织将自己依法享有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委托给有关的组织,该受委托的组织可以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行政管理活动。

受委托组织具有如下特征:

1.其行政权力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以法律、法规或规章为依据,将一部分行政职权委托给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来行使,而受委托的组织则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决定而有权行使一定的行政权力。

2.受委托的组织并没有因委托而获得法定的职权职责。即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并不引起行政职权和职责的同时转移,受委托的组织只能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来行使行政权,并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来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3.受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委托并不导致新的行政主体的形成,即委托者并不因为行政委托行为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仍然是委托的行政机关。

二、行政委托成立的基本条件

1.委托主体的条件。委托的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委托的方式必须是依法律规定,以法定形式及按法定的程序进行。

2.受委托组织的条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受委托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和技术鉴定。

3.委托内容的条件。被委托的行政职权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被委托的行政职权一般是有关社会性和群众性的行政管理职权,如治安管理、城市交通管理、市容卫生管理等,而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权则不宜予以委托,如海关管理、税务管理等。而且被委托的职权还必须是影响较小或较轻的行政职权,如警告或惩罚等申诫罚和财产罚可以予以委托,而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影响较大的行为罚或人身罚则不宜委托。同时,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权必须在其自己的规定职权范围内,任何超出法定职权范围进行的委托都是无效的。

三、受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

1.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权力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而产生的,被授权组织的行政权力则是基于立法的直接授权或行政机关的依法授权而产生的,两者的权力来源不同。

2.受委托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其行为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被授权组织则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受委托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当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发生时,不能够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或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而被授权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或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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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皮纯协、张成福主编:《行政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注释】

(1)参见胡建淼主编:《行政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1页。

(2)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0页。

(3)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1页。

(4)参见翁岳生主编:《行政法》,台湾翰芦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273页。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108页。

(5)在法国指国家医疗单位、公立教育机构等,还有省、市镇属公立公益机构,如医院、收容所、济贫所、博物馆。参见[法]莫里斯·奥里乌:《行政法与公法精要》,龚觅等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419~427页。

(6)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8页。

(7)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1页。

(8)参见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90页;马怀德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05页;方世荣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1页;杨解君、肖泽晟:《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页。

(9)胡建淼主编:《行政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1页。

(10)胡锦光编著:《行政法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页。

(11)马怀德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06页。

(12)参见杨解君、孙学玉:《依法行政论纲》,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96页。

(13)参见杨解君、肖泽晟:《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3页;胡建淼主编:《行政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4页;胡锦光编著:《行政法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页。

(14)参见胡锦光编著:《行政法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28页。

(15)参见胡建淼主编:《行政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4页。

(16)参见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2页。

(17)参见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3页。

(18)参见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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