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非营利组织的基本功能

非营利组织的基本功能

时间:2022-06-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2.4 非营利组织的基本功能非营利组织通过它们的功能影响社会。公共服务功能体现了非营利组织公共性的本质,是其立足于社会、置身于公共空间并取得社会公信力的基石,非营利组织也因此常常被称为“公益组织”、“非政府公共部门”等。

1.2.4 非营利组织的基本功能

非营利组织通过它们的功能影响社会。尽管各种形式的非营利组织彼此之间在规模、领域、活动、范围、性质等各个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它们在社会功能上各有专注和侧重,甚至表现出截然相反的情况,但是我们依然能够从它们自身的活动及其对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上,概括出它们所具有的四种基本的社会功能,即资源动员、公共服务、社会治理和政策倡导。

1.2.4.1 动员社会资源的功能(13)

相对于政府和企业而言,非营利组织具有动员社会资源的功能。这种功能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非营利组织通过各种慈善性、公益性的募款活动筹集善款和吸纳各种社会捐赠,从而动员慈善捐赠资源;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发动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志愿者参与到各种慈善公益活动或互助公益活动中,从而动员志愿服务资源。尽管有些非营利组织专门从事筹款活动或者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例如美国著名的筹款机构“联合劝募协会”(United Way International,简称UWL),英国著名的志愿者服务机构“英国海外志愿者服务社”(Voluntary Service Overseas,简称VSO)等,而大多数非营利组织并不以筹款或志愿服务为主要活动,但可以说资源动员是每一个非营利组织在不同程度上所具备的基本功能之一。通过资源动员,非营利组织向社会表达它们致力于社会公共利益(公益)或一定范围内共同利益(共益)的宗旨和理念,得到社会的回应和信赖并因此得以聚集来自社会的财产资源(捐赠)和人力资源(志愿者),从而用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或互益活动中。

非营利组织的资源动员功能所体现的是人们基于利他主义的公益或共益精神所采取的一种志愿行为,这种资源动员既不同于政府和纳税人之间的强制关系,也不同于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换关系,而是建立在社会成员对非营利组织所倡导的公益或共益理念的社会认同基础上的一种“信托”关系,是一种基于信托、志愿和公益的资源支持与委托代理关系,在一定意义上可理解为区别于国家税收和市场交换的另一种资源配置机制。(14)这里我们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表现为财产或物资形式的捐赠,还是表现为人力资源形式的志愿服务,都构成非营利组织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社会基础。正是因为拥有大量的来自社会的志愿性、无偿性的公益或共益资源,决定了非营利组织必须向社会提供各种形式的公共服务。

1.2.4.2 提供公共服务的功能(15)

非营利组织具有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功能。这种功能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非营利组织将其动员的社会资源,按照组织的公益宗旨和理念并遵循对社会所做出的承诺,用于开展各种形式的公共服务。如前所述,非营利组织在一定意义上可理解为社会对于公共事务的一种资源配置,即人们为应对社会所需要的某种公共服务的需求,以捐赠或志愿服务的方式进行“购买”或供给安排,通过非营利组织这样一种制度形式来满足社会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如果将非营利组织动员资源的过程理解为“投入”的话,则其开展各种活动的过程就是一种“产出”,是其履行在动员社会资源的过程中对社会所做出的承诺、向社会提供各种公共服务的过程。第二,非营利组织为应对各种社会问题,通过提供服务拓展公共空间,维护并增进社会公共利益。任何社会在其发展和演进的过程中,都会因内在或外在的冲突发生各种社会问题,如灾荒引发迁徙,地震带来混乱,战争导致杀戮,等等。当社会问题发生时,公共利益会首先受到损害。非营利组织因其非营利性、志愿性、自发性和草根性等特点,能够较好回应各种社会问题,以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不足,在社会问题发生的各个领域拓展空间,建构基于社会公益的服务体系,并不断增强其专业化能力,从而维护并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第三,非营利组织一方面通过接受政府委托或参与政府采购,加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拓展公共服务的空间并提高其工作效率,形成与政府互动互力、互补合作、协同发展的关系。在现代社会,政府的职能及其行使职能的方式越来越受到限制而成为“有限政府”、“小政府”;另一方面社会对于公共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这使得政府在将其大量资源和主要功能转向公共服务而日益成为“服务型政府”的同时,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委托和政府采购也日益发达起来。非营利组织因其志愿性、公益性等特征,成为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里理想的合作伙伴。通过接受政府委托、参与政府采购,非营利组织一方面吸纳一定的公共资金用于公共服务,另一方面接受政府的相应评估和监督,并发挥其优势,形成与政府在相关公共服务领域里共同发展的合作伙伴关系。

公共服务功能体现了非营利组织公共性的本质,是其立足于社会、置身于公共空间并取得社会公信力的基石,非营利组织也因此常常被称为“公益组织”、“非政府公共部门”等。各种类型的非营利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具备公共服务的功能,并通过有效发挥这种功能谋求组织自身的存在和发展。就公共服务功能而言,非营利组织和政府具有一定的同质性,它们在一定意义上是相互竞争并存在替代关系的。比如在一些领域里,非营利组织和政府都在提供养老服务、医疗服务、教育服务等,双方之间不仅相互竞争,而且由于政策选择的不同存在一定的替代关系。但是非营利组织的公共服务不同于政府公共服务,一方面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有些领域是非营利组织难于介入的,如军队、警察、外交等领域,必须由政府来提供相应的服务;另一方面在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上,非营利组织往往具有很强的志愿性、竞争性、参与性和公益性,这些特征通常是政府公共服务所难以具备的。

1.2.4.3 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16)

在社会学和政治学的意义上,社会的现代化意味着“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形成。Civil Society也被译为“市民社会”,其含义是指外在于国家,与国家相对、并部分地独立于国家的社会,它包括了那些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17)公民社会的基础是公民意识。公民意识包括公民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和参与意识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非营利组织具有积极推动社会协调从而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这种功能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非营利组织是公民自发的组织形式,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用以表达民意、传达民情、实现民权、维护民生的最为直接的一种制度安排。在现代社会,和衣、食、住、行等物质需要一样,自由结社权也是公民的基本需要之一。公民通过自主行使结社权,将彼此之间具有共同需要的利益诉求和权力意识表达成为一定的集体意志,并通过集体行动的方式参与到各种社会公益事务中,通过表达和参与形成在社会公共空间中的话语权,从而积极地影响社会过程。非营利组织作为公民行使结社权的组织形式,成为他们表达利益诉求、参与社会事务、拓展公共空间的制度保障。

第二,非营利组织以志愿者参与、互助利他、慈善公益等理念实现人际沟通,在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乃至人与自然之间搭建理解、对话、互动的桥梁,有助于化解人与人之间、不同群体及利益集团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各种矛盾和冲突。非营利组织无论在哪里,都能够汇聚人气,感动社会,成为实现人际交往、社会和谐的最为普遍的形式之一。在城市社区里,各种各样的社区团队往往能转换人们惯常的社会角色,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创造亲如一家的和谐氛围。

第三,非营利组织通过有组织的社会动员和社会参与,能帮助其成员实现社会价值或更广泛的公益价值。非营利组织所关注的公益事业往往带有社会或人类普世的价值观意义。比如,环境保护在当今世界上不仅超越个人利益、群体利益,在一定意义上也超越了国家利益,越来越成为一种人类普世的、具有世界观性质的公益意识形态。正是这一点使环保非营利组织成为许多社会成员实现这种社会公益价值的平台,也成为他们施展才华、献身公益、为社会和环境做出贡献的广阔空间。正是因为如此,环保非营利组织在世界上任何地方都能够凝聚一批社会精英,成为他们事业的舞台和精神的家园。

社会治理功能体现了非营利组织所具有的社会性或公民主体性,这是非营利组织区别于政府和企业的本质特征之一。它们既不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统治公民的权利体,也不是行走于市场之中、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体。它们源于社会、源于公民、源于结社权这样一种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是公民以组织的方式表达意愿和诉求、参与各种社会事务的最基本的途径之一,并因此而形成公民自主的公共空间。(18)非营利组织在世界各地之所以常常被称为“公民社会”“、草根组织”、“自治组织”、“志愿者组织”、“人民组织”等等,就是因为它们具有植根于民间、作用于社会的治理功能。

1.2.4.4 政策倡导功能(19)

非营利组织具有影响立法和公共政策的政策倡导功能。这种功能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非营利组织作为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主体,积极参与相关立法和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在美国、英国、德国、日本、菲律宾、印度等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各级立法和行政当局在其立法和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中,都不同程度的规定有非营利组织参与和表达的机制。在联合国体系中,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非营利组织就逐渐成为参与和影响各种全球决策的重要力量,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专门设立了非营利组织的咨商机构,用以赋权非营利组织参与联合国的决策过程,并通过各种会议机制、机构机制等不断加强非营利组织对全球决策体系的参与,构建了联合国和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第二,非营利组织作为特定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代言人,表达其利益诉求和政策主张。非营利组织往往代表一定的利益群体或集团,通过其影响力表达它们所代表的利益群体的政策诉求。有些非营利组织如商会、行业协会、工会、农会、退伍军人协会等,在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等国家,不仅在其立法和政策过程中有着重要的影响,而且彼此之间形成制衡或博弈关系,推动立法或政策朝着有利于相关利益群体的方向发展。公益性的非营利组织则更多关注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边缘群体和易受伤害的脆弱人群,倡导对这些群体的利益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政策、社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努力在立法和公共政策过程中谋求实现更广泛的社会公正。第三,非营利组织通过媒体和社会舆论关注相关立法和公共政策的实施过程及其效果,倡导和影响政策结果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一些非营利组织往往通过媒体和社会舆论施加压力,甚至形成压力集团来影响相关立法和公共政策,监督或者干预其实施过程及效果,使之更加具有公益性和普惠性,或者更加有利于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最大化。一些非营利组织还以公众参与的形式直接介入政策实施过程,成为政策的监督者甚至执行者,积极影响公共政策效果。

政策倡导功能反映了非政府组织对于社会政治过程的影响力。非营利组织生成于社会的公共空间,通过资源动员、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而形成一定程度的公权力,从而对立法和公共政策过程施加一定的影响。各种类型的非营利组织程度不同地都具有政策倡导的功能,有的影响所及只限于一个社区、一个领域或者一项政策,如绿色和平等国际非营利组织,其政策倡导功能影响的则是全球范围内的公共政策。非营利组织的政策倡导功能对现代公共管理提出了挑战,要求政府必须和非营利组织之间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以实现社会的共同目标。(20)

非营利组织的上述基本功能,体现了它们开展各种活动并影响和作用于社会的基本方面,通过这些功能它们得以在社会中存在和发展,得以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各种积极的作用。资源动员、公共服务、社会治理和政策倡导这些基本的社会功能赋予了非营利组织区别于其他各种社会组织的最为本质的特征,现代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为非营利组织上述功能的充分发挥提供了越来越有利的条件,使得它们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说,非营利组织是继家庭、企业和政府之后人类社会组织制度形式的一大创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