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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意识开始泛化,职务犯罪的主体层次和发案领域不断扩散蔓延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腐败犯罪的发生领域,以往主要出现在管钱管物的岗位和经济管理部门。但现实是严峻的,近年来,司法系统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增多。司法腐败是对国家公信力的严重损害,其结果会使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和正义失去信任。整体来说,法官职务犯罪一般多于检察官职务犯罪,有关调查表明,法官已经面临信任危机。

(十一)腐败意识开始泛化,职务犯罪的主体层次和发案领域不断扩散蔓延

1.职务犯罪主体层次的扩散蔓延

第一,职务犯罪分子级别层次向高级和低级两个方向扩散蔓延。一方面,腐败犯罪干部的级别越来越高,职务犯罪的人员中,中高级干部的人数越来越多,虽然他们绝对人数少,所占比例也很低,但犯案人数不断攀升,特别体现在省部级高官的职务犯罪情况上。具体情况上文已经提及,就不再赘述,另一方面,腐败职务犯罪开始普遍化,继续从高级官员层面下落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乃至企事业职工层面,除了基层一般党员干部或公务员外,甚至连医院里的挂号或收银员、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出纳都能利用手中的权力营私舞弊,侵吞国家或集体财产。例如,辽宁省大连市酒厂销售中心销售业务员郝文魁,侵吞公款1139059.76元,因贪污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明县支公司出纳员李平,贪污本单位公款3199155.31元,挪用公款447171.36元,1999年因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元;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九龙坡区支行杨家坪分理处会计陈新,贪污公款4000万元,用于炒股,因贪污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天津铁路公安处唐山车站公安派出所乘务民警张继刚,接受了吴海军等人的吃请,向李向东、郭建宾、明今成通风报信,致使吴海军逍遥法外,郭建宾未被抓获归案,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第二,职务犯罪主体的职位层次从副职向“一把手”蔓延。这里,我们看看要案的情况就非常明显。新刑法施行以前,职务犯罪要案牵涉的多是副职,正职多半还能坚守阵地。据不完全统计,1997年10月1日以前,职务犯罪涉及的省部级高官多是副职,如原民航总局副局长边少斌、原北京市政协副主席、曾任市长助理的黄纪诚,原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韦泽芳,原北京市副市长王宝森,原湖北省副省长陈水文,原国家科委副主任李效时,原铁道部副部长张辛泰,原山西省副省长李振华,原青海省副省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福才,原铁道部副部长罗云光,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托尔提·沙比尔;正职只有原海南省省委副书记、省长梁湘因。但现在,从陈希同开始,正职的省部级高官已经有吴文英、李嘉廷、程维高、高严、刘方仁、田凤山等人了。如江苏省2002年的十大贪官中有80%以上是“一把手”,他们都或多或少地有着封建传统的家长制遗毒。不管多么严的规章制度、党纪国法,到他们这些“一把手”手中都成一纸空文。(16)在厅局级上,“一把手”腐败也非常明显。近年来,倒下了不少臭名昭著的市长、市委书记,如原安徽省阜阳市市长肖作新,原沈阳市委副书记、市长慕绥新,原湖北省天门市委书记张二江,原江苏靖江市长、市政协主席王新民,原广东湛江市委书记陈同庆,等等。

第三,职务犯罪主体的年龄层次开始向低龄蔓延。现在,50岁以上职务犯罪现象仍然严重,如1999年以来,湖北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县处级干部161人,其中50岁以上的多达67人,占42%;但同时据《羊城晚报》报道,据统计,1997年至2001年,广州市35岁以下青年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总数达到292人,发案率约占查办案件总数的1/5。(17)职务犯罪的“59岁现象”方兴未艾,又出现了所谓的“30岁现象”,少壮派官员腐败开始增多。如果说前者多是因为大权在握,缺乏监督,晚节不保,“在退休前捞一把”、“不捞就没有机会捞”的思想在引诱着自认为“为党辛勤工作一辈子”的贪官们,有些被拉下水的意味;后者则是不少高学历的年轻人利用管理漏洞,寻求职务犯罪的机会,主动跳下水。

2.职务犯罪发案领域的扩散蔓延

我国腐败犯罪的发生领域,以往主要出现在管钱管物的岗位经济管理部门。但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职务犯罪的浊流已经侵入了权力活动的各个领域。不仅在经济领域有职务犯罪,在政治、科学、教育、文化艺术等领域,都有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一些过去被人们称为“清水衙门”的部门,如今也出现腐败,只要存在利用职务进行权力活动的空间,就有可能发生职务犯罪。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腐败

从表8、表13、表14,可以看出,司法机关的人员越来越多的卷入了职务犯罪。本来,司法机关是法律正义的代言人,司法公正是法治的最后防线,打击职务犯罪,司法机关是主力军。但现实是严峻的,近年来,司法系统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增多。“2002年至2003年6月,湖北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涉嫌职务犯罪的法官91人,其中高级法院副院长1人,中级法院院长2人,副院长4人,基层法院院长2人,副院长1人;涉嫌贪污贿赂犯罪51人,涉嫌循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渎职犯罪40人。”(18)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二位副院长的集体腐败事件是法院腐败的典型,这使得2000年沈阳中院的工作报告未获通过。

司法腐败是对国家公信力的严重损害,其结果会使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和正义失去信任。我们现在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试想,如果作为正义代言人的司法人员都让人失去信任,那还拿什么理由让公民遵纪守法?整体来说,法官职务犯罪一般多于检察官职务犯罪,有关调查表明,法官已经面临信任危机。北京零点调查公司于2001年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11个城市,对5673位18岁以上的城市居民进行多段随机入户访问得出的一个结论是:整体上赋予法官消极形象的人占了约四成。2001年“两会”期间,一项针对504名网上人士的调查表明,法官是所有4个法律职业中最不受欢迎的。被调查者对4个法律职业及其欣赏率分别为:律师为59.7%,检察官为22.6%,警察为8.9%,法官为8.7%。其中给予法官高度消极评价,包括混乱的、低素质的、徇私的、官僚的等,占被访人总数的40.7%,本次调查的上网人士85%为企业管理人士、办公室白领、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人士和在校学生。零点调查公司的研究人员认为,目前中国法官在公众中的整体形象偏低,同时法官的公正品质、专业能力方面的形象要点不够突出。(19)

(2)国有企业职务犯罪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表现之一就是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职务犯罪现象突出。据表11、表14,2001年查办的国有企业转制、重组过程中私分、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就有17920人,2004年也有10407人。北京市检察机关的有关资料显示,当前国企中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数量出现了“四个”不断上升。突出表现为: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从5年前的169件增加到2002年的242件;企业“一把手”犯罪的数量不断上升;超过百万元的大案不断上升;犯罪造成的损失不断上升,从5年前的不足亿元增加到去年的4.7亿元。高检院渎检厅有关负责人坦言,与其他贪污贿赂案件相比,此类案件的涉案人员绝大多数是企业高管人员,财会、销售人员及与改制有关的主管部门负责人等,其涉案数额虽然较大,造成国资流失的危害性更为严重,但因为对国企界定、职务犯罪行为认定等存在模糊认识和争议,还是有一些当事人最终很难受到处理。从已查处的案件不难发现,在分食“最后晚餐”的欲念下,一些国企经营者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花样翻新:第一,恶意减损、隐匿国有资产。原陕西亚西光电仪器厂总经理刘某通过做假账、办假手续等手段虚增债务,将1537万余元国有资产层层剥离,审计事务所凭借报表只评估出该厂净资产161万元,其余1300余万元全部流入其个人腰包。第二,非法转移国有资产。原福建厦门市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趁国企改制之机,采取更名、变更股东及股权等手段,将公司在香港的子公司嘉隆集团有限公司变成自己控股的私人公司,侵吞公司股权及红利3700余万元。第三,巧列名目,私分国有资产。如四川金堂县酒类实业公司董事长陈朝兴,在公司改制前与他人合伙炮制一套“引资奖励”政策,将本单位由承建方垫支的工程款视为引资,擅自决定为自己发放奖金7.5万余元。此外,公司主管部门决定用公司门面房和土地使用权折抵企业贷款本息173万元,陈借口这是“创收行为”,擅自动用公款12万余元为包括其本人在内的所谓“有功”人员发奖。第四,暗箱操作,攫取国家给予改制企业职工的优惠。四川成都市双流燃料建材公司改制时,管理人员故意抬高门槛,要求每位职工最少投入5万元才能成为新企业职员,故意夸大风险,使大部分职工不敢入股。管理人员买断该企业后,将企业出卖,获增值200余万元。第五,相互勾结,共同作案。浙江金华市某饮食服务公司领导班子在公司改制时,集体决定将公司价值1700余万元的房产不报评估,后变更产权共同予以贪污。(20)

同时,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政企分开,国有企业成为独立经营的市场主体,但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非常脆弱,某些企业负责人的权力已经出现失控滥用现象,成为产生职务犯罪的温床,头戴光环的国企负责人和要害部门管理人员腐败犯罪活动突出。2004年12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决定逮捕此前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刑事拘留的原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郑俊怀,原集团公司副董事长兼首席知识运营官杨桂琴,原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张显著,原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李永平,原公司证券业务代表、原奶事业部总经理、奶业公司董事长郭顺喜等5名伊利集团高层管理人员。该5名伊利集团高管因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巨额公款用于个人营利活动,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检察机关查处。

整体来看,在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中,涉案人员一般学历都比较高,有高智商、高学历的趋势,而且逐渐低龄化;同时,涉案人员职位较高,党政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现象仍然十分突出;作案手段也越来越狡诈、诡秘,由单一向复杂、隐蔽、智能化的方向发展,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手段已从过去简单的以权谋私和监守自盗转向运用专业知识,利用相关业务程序、制度漏洞进行作案,犯罪的隐蔽性逐步增强;上千万元的特大案件已经屡见不鲜,涉案金额也越来越高。

(3)清水衙门腐败

近年来,职务犯罪渗透到了文化、科技、教育等“清水衙门”。“清水衙门出巨贪”、“众人皆穷独其富”的现象屡见不鲜,出现了一批“穷庙富方丈”,这在贫困县中体现尤为明显。具体的案例,如: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本是一个省级贫困县,但原教育局长郝成学因大搞权钱交易,于2003年6月10日被当地检察机关刑事拘留。案发后从“小庙”、“穷庙”里的这位“富方丈”郝成学家中共搜出五粮液360瓶,精品五粮液39瓶,茅台酒46瓶,精品茅台酒48瓶,洋酒36瓶,此外还有各种名烟、摄像机、照相机、金银首饰、名人字画等,总共价值高达人民币60余万元,据说仅查出郝成学的大小存折就有61个。(21)洛阳市检察机关2002年共立案查处企业中的职务犯罪案件350件,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春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中,原特种包装材料分公司经理石应顺涉嫌贪污公款8万元案、原副经理刘序军涉嫌贪污公款7万元案均已起诉至法院,另有12起案件正在展开初查,4起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洛阳中昊化工有限公司中,检察机关共在该公司立案查办贪污贿赂案件5起,该公司供应处一科原科长、财务科原科长等6名犯罪嫌疑人相继落网。(22)

同样,被誉为“清水衙门”的教育系统逐渐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地。教育界本来是教书育人的,但现在也并非一方净土,踩了职务犯罪地雷的也大有人在,如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中专处处长张洪斌,侵吞公款计523453元,收受贿赂29750元,案发后追缴赃款45.8万余元,1997年底因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

(4)组织人事腐败

现在,组织人事部门中也出现了职务犯罪问题。在干部任用的过程中,跑官要官、任人惟亲的现象很严重。被称为中国“跑官”第一人的原徐州市市长(正厅级)陈耀南为步步高升,到处“筹款”,收受贿赂260余万元,另有90余万元巨额财产说不出其来源。

更有甚者,有的领导将组织人事权视为“摇钱树”,借安排人事任免之机,大肆受贿卖官,聚敛财富。最典型的莫过于原黑龙江省绥化市市委书记(正厅级)马德卖官受贿一案。马德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查处的最大卖官案,牵涉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等众多高官和绥化市一大批官员。据悉,共有265名官员涉案,其中包括绥化市下辖10个县市的众多处级以上干部,仅绥化市各部门的一把手就有50余人。

而且,当前组织人事职务犯罪,已经渗透到组织人事工作的许多工作领域、几乎涉及组织人事工作职务行为的方方面面。如考试招干、考核评职、职务升迁、奖励惩处、人事交流、干部培训、出国考察、子女安排、甚至离职退休、班子调整、扩充编制、部门升格、非领导职务、工资待遇调整等,凡涉及干部切身利益的组织人事工作,都可能有说情者、行贿者、受贿者,以及介绍贿赂者的情形发生。并且为了捞钱,一些组织人事工作的决策者,还预设行贿陷阱,无限扩大组织人事工作的“有价资源”。例如,原吉林省白山市政协副主席、统战部长李铁成,在任靖宇县委书记期间,6年期间调整干部840人次,全县平均每个干部被调整了两次。向其行贿的均是县内科局以上的领导干部,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行贿就多达33人,几乎在靖宇县没有他受贿的“空白”点,在一个几万人的贫困县,受贿总额达144万元。他还为行贿者提供了许多“理由”。李铁成供认说,“我受贿的途径,主要是在逢年过节、三个子女结婚、我手术住院、老母亲去世等家中的重要日子”,“这样的日子来送钱物,理由比较充分,形式上也顺理成章,话题似乎也很好找”。一些群众反映说,这些捞钱干部一般都有几多:周游列国多、生日多、家庭红白喜事多、自己生病住院多。总而言之,挖空心思寻找敛财之道。(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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