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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邦下的“政治动物”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公民是城邦的基本要素,而城邦是公民的自治团体。依亚里士多德关于“政治动物”系指“群居动物”中“有共同活动者”之见解,公民必然是政治动物,参与城邦的政治活动是公民的一种“生活方式”。“人是政治动物”,是公民与城邦一体化的生动写照。“人是政治动物”,在古希腊绝不仅仅是一种理论,而是真切的政治实践。可以说,没有希腊的民主制度,就没有希腊的公民概念;不参与城邦的政治活动,就不算是城邦的公民。

公民概念肇始于古希腊的城邦。在那里,公民基本上是一个政治概念,它与城邦构成一对范畴。公民概念、公民资格、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城邦生活的首要问题。[2]“公民”概念是理解古希腊社会的一把钥匙,但以下两点需要澄清:(1)在欧洲的历史上,古希腊并非一个统一、独立的国家,而是指一系列城邦国家,这一系列城邦国家在政治制度方面存在着差异;(2)“古希腊”是一个历史概念,是人类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历史阶段。这个阶段本身不是凝固的,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斯巴达是希腊世界中唯一始终在统治上保持着它的连续而稳定的传统的国家,其他城邦则都有过发展,且这发展又几乎遵循着同一顺序——从君主政治到贵族政治,从贵族政治到僭主政治,再从僭主政治到民主政治”[3]。因此,如果笼统地在“古希腊”的范围内探讨公民问题,则会存在诸多困难,如各城邦有不同的公民概念和确定公民的不同标准。为避免这些困难,本书以雅典特别是雅典的民主制时期为描述对象。

一、公民与城邦的一体化

亚里士多德说:人类在本性上是一个政治动物。[4]希腊公民与城邦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人们要研究‘城邦政制’”,“就应该首先确定‘城邦’的本质”,即“先要问明‘什么是城邦?’”“我们如果要阐明城邦是什么,还得先行研究‘公民’的本质,因为城邦正是若干公民的组合。于是,我们又该弄明白‘什么是公民?’以及谁确实可以被称为一个公民。”[5]亚里士多德的结论是:“(一)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我们就可说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二)城邦的一般含义就是为了要维持自给生活而具有足够人数的一个公民集团。”[6]可见,在古希腊,公民与城邦具有高度的同质性:希腊公民“完全同自己的国家相一致”[7]。公民是城邦的基本要素,而城邦是公民的自治团体。城邦是若干公民的组合,是“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8]。城邦虽然在发生的程序上后于个人和家庭,但在本性上则先于个人和家庭,个人从属于城邦。“凡人由于本性或由于偶然而不归属于任何城邦的,他如果不是一个鄙夫,那就是一位超人。”“凡隔离而自外于城邦的人——或是为世俗所鄙弃而无法获得人类社会组合的便利或因高傲自满而鄙弃世俗的组合的人——他如果不是一只野兽,那就是一位神祉。”[9]公民与城邦联系得如此紧密,以至不参加城邦政治活动者,就不是公民。依亚里士多德关于“政治动物”系指“群居动物”中“有共同活动者”之见解,公民必然是政治动物,参与城邦的政治活动是公民的一种“生活方式”。“人是政治动物”,是公民与城邦一体化的生动写照。“人是政治动物”,在古希腊绝不仅仅是一种理论,而是真切的政治实践。据载,梭伦“看到国家经常处在党争状态,而有的公民竟然漠不关心国事,听任自然,因此他制定一种特别法律对付他们,规定任何人当发生内争之时,袖手不前,不加入任何一方者,将丧失公民权利,而不成为国家的一分子”[10]。我们在柏拉图对“第二等好的国家”即法治国的设计中,也可看到类似的要求:“在每一次选举中,所有的人都有投票义务,任何人不履行义务并被人向当局告发,就应被处罚金50德拉克马并被贬之以流氓的称号。参加民众大会(国家的全体会议)不是强迫的,但第一和第二等级除外。这两个等级的人如果不去参加民众大会而被证实,被处罚金10德拉克马。”[11]在古希腊,公民概念、公民资格、公民的权利义务成为城邦的首要问题。

公民与城邦的一体化,是否意味着公民个体的消失呢?回答是否定的。“一切政治思想产生的先决条件就是必须意识到个人与国家的对立,因为每一个政治思想家的任务就是调和并消除这种他已经意识到其力量的对立。”[12]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或者说,公民与城邦的关系,是一切政治问题的核心。实际上,希腊城邦制度的产生即意味着个体与国家的分离。在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中,虽然自由不被肯定、人权闻所未闻,但个体并“不是完全埋没在全体之中”[13]的:个人与国家分离开来,实际上已经在城邦生活中实现了;希腊公民“已经足够独立了,作为在社会行动中如此独立的一个要素,他已经能把自己置于它的对立面来加以考虑了”[14]。公民的这种独立或个体性,体现于希腊的民主制度之中。

二、只有在民主制度中才存在公民

作为政治概念,古希腊的公民概念建立于民主制度之上。可以说,没有希腊的民主制度,就没有希腊的公民概念;不参与城邦的政治活动,就不算是城邦的公民。雅典的人们以他们的民主政治为荣。伯里克利在《在殉国将士葬礼上的演说词》中不无骄傲地宣称:“我们的政治制度没有抄袭邻国的政治制度。我们不是模仿者,相反,我们是别人的楷模。我们的政府造福于大多数人,而不是为少数人谋利。这就是人们称其为民主政府的原因。”[15]希腊的公民概念是通过其民主制度来诠释的,公民的地位、公民资格及公民身份的具体内容都寓于民主制度之中,所以,希腊的民主制度实际上完全可以称其为“公民制度”。雅典的民主制度经历了一个发展完善的过程,这一过程大致是:梭伦的改革奠定了民主制度的基础,克利斯提尼的改革建立起雅典的民主制度,而伯里克利时期则是民主政治进一步发展完善时期。

(一)“德谟”的民主制度:城邦政治的基础

在雅典,“德谟”并不是一个严格的地域概念,它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它大体上是指一个村落及其周边地区,城市中的一个小区段。雅典共有139个“德谟”,分属于10个部落。各个部落的“德谟”数不等,“德谟”数最多的是Aigeis部落,共有21个“德谟”,而“德谟”数最少的是Aiantis部落,仅有6个“德谟”。克利斯提尼将“德谟”作为其政治体系的基本单位,从而使“德谟”对于城邦政治具有了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体现在“德谟”本身的民主制度构成了雅典民主制度的基础。克利斯提尼为每个“德谟”设立了“德谟长”,每年选举一次。每个“德谟”都有由全体公民组成的公民大会,“德谟长”任主席,每年开一次或数次会。“德谟”的所有官员都向公民大会负责,公民大会每年针对卸任官员进行考核。[16]这些民主制度是城邦层次的民主制度在“德谟”层次上的落实,是城邦民主政治的预演,“德谟”是城邦政治人物的最佳训练场所。

(二)城邦的主要民主制度

雅典城邦的民主制度大体包括以下几项。

1.议事会

议事会为梭伦创立,被称为400人会议,相当于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由4个部落各选派100人组成,第一、二、三等级的公民都可当选。议事会为公民大会准备提案、确定议程、主持公民大会的召开,也具有日常行政、监察与司法职能。克利斯提尼时期改为500人会议,由10个部落各派50名代表组成,仍然只有第一、二、三等级的公民才有资格成为代表。同一个人不能连续两年担任500人会议代表,而且一生只能出任两次。值得一提的是,这些代表并非经由选举产生,而是通过抽签产生的。除节庆或少数有凶兆的日子外,议事会每天都召开。各部落选出的50名代表轮流担任为期36或35天(前4个部落每部落任职36天,后6个部落每部落任职35天)的常务委员会。各部落担任常务委员会的顺序由抽签决定。轮值的50名常务委员会成员,每天抽号码牌决定当天的主席人选。主席除了主持当天的500人会议外,如果当天也召开公民大会(约9天召开一次),还必须主持公民大会。[17]议事会被认为是雅典民主制度的核心,因为虽然议事会的权力仅仅在于执行而非决策,但它大权在握——公民大会的议程由它来决定和安排。不过,由于每天都要开会,成员几乎没有从事任何个人事业的时间,这使得约占城邦人口一半以上的“日佣”(即佣工级公民)注定与500人会议无缘。

2.公民大会

希腊公民大会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1世纪到公元前9世纪的荷马时代的“民众大会”[18]。雅典的公民大会每年定期召开40次。这40次公民大会分为10组程序相同的例会,分别由10个部落选出的议事会常务委员会轮流主持,每个常务委员会在任内主持4次大会,而每个常务委员会主持的这4次大会都依定式进行:每次大会前4天公布会议的议题、时间和地点。在正常情况下,这4次会议都有固定的内容,其中必定有一次“主要会议”,审查在任公职人员的表现,就其去留问题进行表决。余下的3次大会中有一次专为公民个人请愿而设。每位申诉者可以在这个大会上提出任何涉及公事和私事的诉求,供大会表决。另外两次大会,则议题较杂,包括宗教、外交及其他事务。在第六任常务委员会在职期间举行的“主要会议”上进行一项特殊的公民投票,即决定是否需要实行陶片放逐,以及受理对诬告者的指控。[19]在理论上,所有公民都有资格参加公民大会。但是,由于交通不便,以及普通公民特别是居住在城外的农民既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公民大会日常例会的出席率仅占公民总数的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出席大会的公民数一般为4000~5000人。遇到一些引起普遍关注的议题时,出席大会的公民则可能超过6000人。

3.公民法庭

雅典的公民法庭属于全体公民,由各阶层的公民组成。在公元前4世纪,公民法庭陪审法官的资格跟议事会成员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公民都能成为陪审法官。到公元前5世纪,根据克利斯提尼的改革,每年在年满30岁、自愿出任陪审法官的公民中,通过抽签选出6000名,登记为陪审法官。6000名陪审法官被分为10组,每组600名。这600名陪审法官分别由10个部落遴选60名男性公民出任。任职期间,这10组陪审法官分别被分派到10处法庭中的一处。这些陪审法官既是审判员,又是陪审员。每处法庭由一名执政官或行政官主持。除公民大会开会及节庆的日子外,法庭每天都开庭,一年约开庭200天。公民法庭是以全体人民的名义行事和作出决定的,它和公民大会一样,都直接代表人民。为保障司法公正,公民法庭对不同制度和性质的诉讼确定了不同规模的审判员集体,从201、401、500、700、1001到1500、2000、2500人不等,最通行的是500人庭。公元前399年,雅典对苏格拉底的审判就是由500人庭进行的。对刑事审判一般投两次票,第一次表决被告是否有罪,如果判定有罪,则还要就量刑投一次票。对苏格拉底的审判属于刑事审判,在第一次投票中法庭以280票对220票表决他有罪,而在第二次投票中法庭以360票比140票判他死刑。[20]每个年满30岁的公民,只要愿意,都可能成为陪审法官。在雅典,公民法庭是作为民主制度而非作为司法机关而存在的,公民参与审判活动在性质上跟出席公民大会没有任何区别。审判直接操于人民之手,没有专业法官,这与现代司法体制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4.城邦的其他制度

(1)将军。

根据克利斯提尼的新宪法,雅典每年任命10名将军,每个部落各推选1名。出任将军的公民须年满30岁,并由公民大会全体通过。宪法并不禁止将军连任多年。将军是雅典最重要的行政官员。

(2)其他行政官员。

公元前4世纪时,雅典每年约任命600名行政官员。行政官员须年满30岁,必须隶属于第一、二或第三等级的公民才能出任。任何人一生中只能担任同一公职一次,但并不禁止在不同年份担任不同的公职。约有100名行政官员经由选举产生,除了前述将军之外,这些官员还包括步兵和骑兵指挥官、新兵训练官、最重要的财政官员及负责宗教事务的官员。这些官员的职务必须具备一定程度的知识或专业技能。其他500名行政官员由自愿任职者抽签选出。选举和抽签有一个共同的原则:10人为一组,由每个部落推派1人。

总之,公民与城邦联系得如此紧密,以至作为城邦的成员只有投身到具体的民主制度之中,他才配称作公民。公民身份与地位只有在上述这些民主制度中才具有意义。可以说,只有参加到城邦具体的民主政治(活动)之中的人,才是希腊城邦的公民。公民是具体的民主制度中的公民,而民主制度则就是公民的制度。离开这些具体的民主制度,就不存在所谓的公民。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亚里士多德宣称:“人是政治的动物。”公民与城邦的这种关系深深地根植于古希腊的宗教观念。希腊的每个城邦都有自己的宗教,有自己的神,宗教与政治合而为一。“公民资格出自他对城邦祭祀的参与,这种参与使他获得了一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没有参与祭祀的人,没有公民的权利。[21]

这里还需提及两个人物,即梭伦和伯利克里,他们的改革对希腊的公民及民主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于公元前594年被任命为执政官的梭伦进行了一次重要的改革。他针对当时不少公民陷入债务危机,甚至沦为债务奴隶,使雅典公民的地位和人数不断处于变动之中的情况,发布“解负令”,以法律的形式将所有债务一笔勾销。按照他的法律,雅典人是城邦公民,是城邦的主人,不能被当做奴隶。多数权贵为免除公民债务付出了相当高的代价,因为他们是主要的债权人。因此,梭伦的法律极大地削弱了贵族的势力,提高了公民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扩大了国家的社会基础,使得雅典由贵族政治转变为以中产阶级为社会基础的温和民主政治。而伯利克里的改革中包括了公职津贴制度。对此,亚里士多德如此记载:

公职津贴如下:首先,人民出席民众会常会,领取一德拉克马,一次最高会议领取九俄勃尔;其次,陪审法庭,三俄勃尔;第三,议事会,五俄勃尔;凡担任主席者,另加膳费一俄勃尔。九执政官每人亦得四俄勃尔以为膳费……萨拉密斯执政官则一天得一德拉克马。竞技裁判官在赫卡托谟拜温月(阿提卡的第一月,即7—8月)中,当泛雅典娜节日,自该月四日以后,在普律塔涅嗡吃饭。驻提洛的近邻同盟代表每天由提洛得一德拉克马。所有派往萨摩斯、斯库洛斯、勒谟诺斯、或伊谟布洛斯的官吏亦领款以为膳费。[22]

在伯利克里改革前,公职人员没有报酬,因此只有有钱的公民才有可能长期担任公职,而无钱的公民在事实上被排除政治体制之外。公职津贴制度的实行,吸引了更多公民参政,有效地保证了公民权利的实现。

三、古希腊公民的登记

(一)雅典公民的登记

雅典公民的登记注册是由“德谟”来进行的,因此,谁能成为公民以及他能成为什么级别的公民实际上是由“德谟”来决定的。有资料显示,雅典的每个公民都必须在自认为所属的“德谟”注册登记,此后本人及后裔都将隶属该“德谟”,即使搬迁到其他地区也依旧不变。[23]每个“德谟”都存有一份精确的记录,记录着“德谟”所有公民的资料。“德谟”负责核对每位公民的登记资料是否正确有效。由此,公民与“德谟”之间建立起稳定或者说固定的联系。“德谟”凝结着雅典公民强烈的归属感和高度的认同,是雅典城邦制度中最基本的政治单元

亚里士多德详细地记载了关于公民登记的过程:

凡父母双方均为公民者有公民权,公民在18岁时在他们村社的名簿中登记。当他们登记之时,村社成员对他们宣誓投票,作出决定,首先,他们是否达到法定年龄,如果认为未到年龄,他们便复归于儿童之列;其次,这个候补人是否为合法出生的自由民;然后,如果投票结果认为他没有自由民身分,他得向陪审法庭申诉,村民由自己人中选出五人对他辩论,如果判决他并无登记权利,国家便把他出卖,但如果他胜诉,村民便必须让他登记。然后议事会检查登记者的名单,如发现任何人未满18岁,许他登记的村民便要受罚金的处分。[24]

这是一个极为复杂却又充满民主的登记程序,对于不按法律规定进行公民登记的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但是,登记程序仅仅是成为公民的第一步。要真正成为公民集团中的一员,还要经过更为复杂的程序和漫长的时间:

到了这些丁男已被审查通过的时候,他们的父母便按部落举行会议,并在宣誓之后,选定年在40以上而被他们认为最好且最宜于监督这些丁男的部落成员三人,然后民众以举手方式就他们中每部落选举一人为教练官,并由其他公民中选举一个将军统率他们全体。这些人把丁男集结成为队伍,在第一次巡行各神庙之后,开往拜里厄斯港,其中有的守卫穆尼客阿,有的守卫海角。民众会又给他们选出两个竞技的教练和一些教师,教他们重装步兵操练和使用弓、投枪和投石器。……第一年,他们照这样方式生活;到了次年,民众会在剧场开会,丁男们当着人民的面前举行一次操练表演,并向国家领到一只盾和一支枪;于是他们在乡村中当巡逻兵,并驻在哨兵守卫所。他们继续当巡逻兵两年;……等到两年期满,他们便成为普通公民集团的成员。[25]

如此算来,一名男子要登记为正式公民需要三年多到四年的时间,公民登记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公民教育和培训的过程。

以上的公民登记仿佛只针对男子,特别是上文引用的第二段文字。那么,雅典妇女是否是公民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颇不容易。其原因是,亚里士多德在其记述中给我们带来了困惑。因为,他一方面确立了判定公民的标准,即“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我们就可以说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26]。研究证明,雅典妇女完全被排除于城邦的政治生活之外,她们既不能在公民大会上发言、投票,也不能参加它的会议,更不能担任民众法庭的陪审员和城邦的管理与行政职务,没有任何政治权力。[27]根据这个标准,绝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古希腊的妇女不属于公民。但另一方面,雅典妇女在再生产公民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亚里士多德说:“依照常例,公民就是父母双方都是公民所生的儿子,单是父亲或母亲为公民,则其子不得称公民。”[28]妇女必然也可以成为公民,因为妇女的公民身份是其后代成为公民的前提,妇女成为男子公民身份的界定者。近来学者指出,古希腊妇女虽然在政治上被剥夺了参政权;在法律上始终处于男性的监护之下,没有行为能力;在婚姻上没有自主的权力而不得不服从监护人的安排;在财产继承上她们永远不能成为财富的真正拥有者和管理者。[29]但是,她们是家庭和城邦延续的不可缺少的成员和男性之间经济、政治、宗教权力转移和传交的途径,这使得城邦又不得不把她们包括在共同体之中。[30]雅典妇女的身份处于矛盾和尴尬境地:是公民却又不能参与政治。因此,妇女仍然是城邦的公民,但她们属于没有积极政治权利的“消极公民”[31]。笔者以为,没有必要以“消极公民”来称呼获得公民身份的雅典妇女,她们就是公民。只是需要注意女公民与男公民确实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最根本的有两点:一是雅典妇女只需村社成员对她们宣誓投票作出决定即成为公民,无须参加训练;二是女公民不参与城邦的任何政治活动,不担任城邦任何职务。即使存在这两点差异,也不能否认她们的公民身份。

(二)外邦人能否成为公民

在雅典,外邦人也可通过城邦给予公民权而成为公民。一般认为,在古希腊,任何人不能同时是两个城邦的公民,而只能是一个城邦的公民。其根本原因在于每个城邦都有自己的宗教,都有自己的神,各城邦是完全独立的;“公民是与城邦共奉一神的人”[32],因此,任何人只有在他所属的城邦才是公民,“他只在那里才是人”[33]。在宗教基础上形成的这种独立精神,将公民困陷于城邦之中。各城邦对外邦人普遍持排斥态度,“宗教禁止给与外邦人公民权”[34]。但雅典却是一个例外。它不仅允许并在实际上也给过某些人以公民权,尽管其程序非常复杂,而且其程序已经制度化。法国学者库朗热为我们描述了雅典给予外邦人公民权的过程。这个过程中的某些情节,跟雅典公民的登记过程相近。

首先是民众集会予以通过……在九天以后,尚须第二次集会,举行秘密投票,同意票必须在六千以上……在这轮通过以后,不论雅典的什么人,都可以告到法庭,以违反古法为名,攻击这种任命,要求将他除名。[35]

不过我们也不难看出,虽然雅典存在着一套给予外邦人公民权的制度化的程序,但这个过程极为复杂、困难重重。

四、希腊公民概念的缺失

古希腊孕育了最早的公民观念,建立起最早的公民制度。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古希腊的公民概念存在着历史的局限性。

首先,享有公民权的人数极为有限。亚里士多德说:“实际上,我们不能把维持城邦生存的所有人们,全都列入公民名籍。”比如,“儿童……要是也称为公民,就只是在含义上有所保留的虚拟公民”,“最优良的城邦型式应当是不把工匠作为公民的。”[36]显然,奴隶及外邦人也被排斥在公民之外。[37]根据英国学者厄奈斯特·巴克的估计,雅典总人口在300000到400000之间。其中包括:(1)公民及其妻子和儿女,约为160000多人;(2)常住外邦民,约有成人45000多名,或者包括儿童的话,将近90000人;(3)奴隶,估计在80000人左右。[38]其他学者的估计也比较接近,如赫·乔·韦尔斯认为,雅典在它全盛的时期,拥有大约三十几万的人口。其他的希腊城市人口很少有超过5万的,这个数目里一半或过半是奴隶和异邦人,自由人的部分2/3是妇女和儿童。[39]雅典公民的人数为3~5万人。古希腊的公民身份和地位不过是少数人的特权。

其次,公民之间的平等也是有限的。这种有限性主要体现为,公民存在着等级,不同等级之间的公民无平等可言,平等只存在于同一等级之内。史载,梭伦“依照以前人民的分等,按财产估价把人民分作四个等级,五百斗者、骑士、双牛者和日佣,各种官职,如九执政官、司库官、公卖官、警吏和国库监,他分配给五百斗者、骑士、双牛者三级,按各级的财产估价比率,指定以相应的官职;至于列在日佣等级的人,他只允许他们充当民众会和法庭的成员”[40]。从“依照以前人民的分等”一语,我们还可以推断出,划分公民等级并非梭伦首创,而是在此之前早已存在。在不同的城邦,对公民等级的划分也存在着差异。亚里士多德说:“政体有好多种类,公民也就有好多种类;不担任官职的被统治公民,其种类更多。在某种政体中,工匠和佣工都是公民;在另一些政体中,他们却不得为公民。譬如那种号称‘贵族政体’的城邦,其中职位都凭功勋和品德来分配,以手艺和苦力为生的人们既无缘完成他们的品德,就不可能成为这种城邦的公民。在寡头(财阀)政体中,情况又相异。这里各种官职订有很高的家产条件;于是佣工就永远不能成为公民。”[41]可见,在古希腊,划分公民等级是一种普遍现象,而公民之间的平等是有限的。在希腊的政治思想中,还未能产生出现代的平等理念,只存在相对平等的观念。从古希腊相对平等的观念发展成为现代的平等理论,还要经过漫长的历史过程,我们切不可以现代人的眼光苛责古人。对此,恩格斯有过精彩的评论:

现代的平等要求……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要从这种相对平等的原始观念中得出国家和社会中的平等权利的结论,要使这个结论甚至能够成为某种自然而然的、不言而喻的东西,那就必然要经过而且确实已经经过了几千年。……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人们的不平等比任何平等受重视得多。如果认为希腊人和野蛮人、自由民和奴隶、公民和被保护民、罗马的公民和罗马的臣民(指广义而言),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那末这在古代人看来必定是发了疯。[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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