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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党人的政治思想

时间:2022-09-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联邦党人这一集团都是在不断地发展变化的。事实上,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的主要分歧是围绕着宪法的制定和通过而展开的。在这方面,反联邦党人显然得到了像杰斐逊这样的民主派的支持而占据了主导地位。事实上,联邦党人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可能造成的弊端。在《联邦党人文集》的第51篇中,麦迪逊阐释了宪政设计的人性原则。

(一)联邦党人及其政治思想的共同特征

联邦党人这一集团都是在不断地发展变化的。有时候,人们又常常将一些激进的作者帕特里克·亨利(Patrick Henry)、乔治·梅森(George Mason)、乔治·克林顿(George Clinton)等人同联邦党区分开来,称其为反联邦党人。从塑造美国政治传统的两种政治学理论体系来看,在政治哲学、治国方略、经济政策等方面,它有着明显的特征以同民主共和派加以区别。然而本书中所称的联邦党人主要指早期以制定和通过宪法为核心的联邦党人,它当然地包括了《联邦党人文集》的三位作者,另外像华盛顿等人亦属于这一群体。就是不是联邦党人,杰斐逊自己作过这样的回答。“我不是联邦党人……但我更不是反联邦党人。”[136]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宪法通过后,麦迪逊无论在政治思想还是政策制定上均向杰斐逊靠近,成为民主共和党的创始人之一。在这里,本书仅就其早期思想作一介绍,以《联邦党人文集》作者的身份将其加入到联邦党的行列中。因此,本书所讲的联邦党人是以制宪会议和《联邦党人文集》为规定的,与后来的联邦党有所区别。

事实上,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的主要分歧是围绕着宪法的制定和通过而展开的。与联邦党人卖力地为新宪法摇旗呐喊不同,反联邦党人则扮演了宪法的批评者。尽管他们都承认新宪法有其优点,但他们对宪法的批评更引人注意。亨利·李(Henry Lee)主要谴责宪法的非民主性,他认为,宪法推行的结果必然会把“大多数置于少数人的控制之下”,因此不可能反映人民的冷静判断。而埃尔布里奇·格里则断言宪法是秘密阴谋的结果,是“这样一伙乌合之众”的杰作,“它的敌人根本不知道它是源自民主党还是共和党”[137]。哈丁(Harding)则揭露了宪法制定者的卑鄙用心,他指出:

这些律师,有学问的人,和有钱人,他们嘴上说得好听,用华丽的辞藻让我们这些穷苦的文盲吞下苦药,他们自己却想要进国会,他们希望成为这个宪法的管理者,把所有权力和金钱都握在自己手中,然后,他们在吞掉我们这些黎民百姓,就像伟大的利维坦一样。[138]

两派一个最主要的分歧在于权利法案。在《联邦农场主的信》中,反联邦派列出了出版、宗教自由、陪审团参加审讯等权利。在这方面,反联邦党人显然得到了像杰斐逊这样的民主派的支持而占据了主导地位。最后有6个州在批准宪法时附带了宪法必须补充权利法案的条件。这一要求亦为联邦派接受,甚至成为麦迪逊转变的一个起点。

无论是在“静悄悄的会议厅里”,还是在公开的场合,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之间的争论都是值得注意的。帕灵顿认为:“它们相互阐释,共同揭示了决定宪法形式的各方力量和思想冲突。”[139]如果说联邦党人是美国宪政的创造者,那么反联邦党人则可以被认为是美国大众民主的建立者。[140]尽管最后的事实是“联邦主义者震耳欲聋的喧嚣声压倒了沉默的大多数”,[141]但是正像米诺夫指出的那样,“尽管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均受时代的影响而抱有偏见,但是,他们却触及了一些一直持续到现在的有关于美国民主基本原则的争论”[142],对美国宪政民主传统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

1.联邦论

事实上,独立战争胜利后,13个州的代表聚集起来并不是要召开一次制宪会议,而只希望能修改已经不能适应殖民地需要的联邦条例,但是13个州的代表却通过4个月的秘密谈判制定了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宪法。就美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这部宪法不但完全改变北美殖民原来的结构形式,使北美由邦联组成联邦,而且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了强大的中央政权。因此,指出旧有的邦联的种弊病,论证新型联邦的种种优点就成了《联邦党人文集》的一个主要而又基础性的目标。

《联邦党人文集》的前二十几篇的论文基本上是围绕着联邦的主题展开的。他们认为,旧有的邦联无力实行有效的管理:在内政方面,松散的邦联无法使有效的管理及于个人,法律没有保障,贸易得不到管理,缺乏有效的司法权,只会带来无政府状态的蔓延;在外交方面,它没有形成共同的防务体系,无法形成统一的力量以抵抗外国的入侵。与此相反,新的联邦既能够对内进行高效率的管理,又适于解决争端。它不但能防止内部派别之争和暴乱,以共和政体代替民主政体从而形成政治上繁荣,而且能够推动工商业的发展,促进经济上的繁荣。

宪法的通过需要以州为单位进行投票表决。在这一点上,麦迪逊强调:“制宪这件事并不是国民的事,而是联邦的事”。就新宪法的通过来讲,一方面,宪法需要得到人民的同意才能通过,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是一部国家的宪法;另一方面,人民并不是作为单个的个人而得到批准的,而是要以州为单位给予同意和批准,从这个意义上讲,它又是一部联邦性的宪法。而如果严格来说的话,拟议中的宪法“既不是一部国家宪法,也不是一部联邦宪法,而是两者的结合”[143]

事实上,联邦党人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可能造成的弊端。事实上,由于各州的平等投票权,这就使少数有权否决多数,汉密尔顿承认:“其趋势就是使多数人的意见服从少数人的意见。”[144]在这之后,美国特殊的联邦结构使得美国多次出现以少数票当选的总统,而美国这种联邦制的结构亦常常是民主派批评的焦点之一。

2.人性

在人性论的问题上,联邦党人与民主共和党人或是反联邦党人的一个重大区别就在于他们几乎清一色地持人性恶的观点。他们几乎一致地认为,人天生有一种权力的本性,一旦他们掌握了权力而又不加约束就一定会滥用权力。

在华盛顿看来,现实的人性不可能完美无缺,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人们不善于自己管理自己”[145]。在汉密尔顿看来,人民就是“强大的野兽”[146],为了实现利益,他们随时准备牺牲少数人的利益。就人们的行为来看,人们尽管可能有理性,但是“人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习惯的动物,凡是难得打动一个人情感的事情,通常对他的思想影响很小”[147]

就人性论的基本内容来看,联邦党人更关注的是人的权力本性。麦迪逊看到,政府的实质是政治权力,而这种权力必然会出自人手,因此权力在“任何时候都会导致滥用”[148]。在《联邦党人文集》的第51篇中,麦迪逊阐释了宪政设计的人性原则。他指出:

人的利益必然是与当地的法定权利相联系。用这种方法来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对人性的一种耻辱。但是政府本身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149]

事实上,这同休谟的人性论如出一辙,甚至在文法上都保持着惊人的一致性。休谟在1751年由《人性论》改写的《道德原理研究》一书中指出:

假如每个人都非常明智,以致在任何时候都能觉察到迫使他奉行正义和平等的那个强大利益;如果每一个都思想坚定,以致在任何时候都能克服眼前快乐和利益的引诱,牢固地坚持普遍长远的利益,那么,就不会有政府或政治社会那样的东西存在,而是每一个人都顺从天生的自由,与其他一切人完全和睦融洽地生活在一起。[150]

3.分权制衡论

事实上,正是对人性的认识构成了联邦党人分权制衡论的基础。不信任人性,并从人性恶的角度来构造政治制度是联邦党人的一个共同特点。华盛顿曾指出,对权力的迷恋及滥用权力的癖好支配了人类的心灵,因此权力的集中与专制就显得真实。因此,他主张“行使政治权时,必须把权力分开并分配给各个不同的受托人以便互相制约,并指定受托人为公众福利的保护人以防他人侵犯”[151]。正是为了防止专制,包括“选举的专制”,麦迪逊提出了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原则。他进一步提出政府的目标:

我们所争取的政府不仅以自由的原则为基础,而且其权力也要在地方行政长官的几个机构中这样划分并保持平衡,以致没有一种权力能超出其合法限度而不被其他权力有效地加以制止和限制。因此,通过政府法令的会议以这样的根本原则为基础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应该分立,以致没有一个人能同时行使其中一个以上部门的权力。但是在这几种权力之间并未设有任何障壁。[152]

美国宪法是严格地按照权力的分立与制衡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一部宪法。宪法的头三条分别规定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权力以及他们之间关系,实现了中央权力的分立与均衡;宪法的第四条规定了中央与各州的关系,实现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纵向权。

联邦党人的分权与制衡思想受益于孟德斯鸠的理论,《联邦党人文集》中引用得最多的恐怕就是孟德斯鸠。正是在对孟德斯鸠的思想进行解读的基础上,麦迪逊进一步得出结论指出,孟德斯鸠的意思“不多不少正好是这样的:在一个部门的全部权力由掌握另一部门的全部权力的同一些人行使的地方,自由宪法的基本原则就会遭到颠覆。”[153]

(二)华盛顿的政治思想

乔治·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1732—1799),美国第一任总统,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华盛顿生于弗吉尼亚,少年丧父,并未受过多少教育。华盛顿以一个土地丈量员发迹,并在同法国及印地安人的战争中显示了其卓越的军事领导才能。由于婚姻及继承的关系,他成为殖民地中最富有的一个,并得以在州的下议院中成为议员。殖民地同英国的冲突成为他幸福而平静生活的一个转折点,他从一开始就支持激进主义者,主张同英国进行斗争。1775年,华盛顿被任命为大陆军的总司令,成为独立战争的革命领袖。

在独立战争中,华盛顿以其坚韧不拔的勇气和运筹帏幄的军事天才领导美国人民取得了独立战争的胜利。战争结束后,他放弃了优裕的种植园主生活,参加组织中央政府并在制订美国宪法的过程中起到了重大作用。1789年,华盛顿当选为美国第一任总统,并于1792年连任。两年任期满后,他主动离职,开创了总统任期不超过两届的先例。

作为一个政治家,华盛顿对美国宪法的制订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制宪会议期间,华盛顿以其声望和威信为在一定程度上平息宪法争论、弥合分歧起到了重要作用。非唯如此,在以后的汉密尔顿与杰斐逊的争论中,他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法仑德在提到华盛顿对美国宪法的影响时认为,在美国宪法通过的关键时刻,“华盛顿的支持或是反对是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的”[154]。而实际上,华盛顿不但出席了制宪会议,而且支持了新宪法,甚至为新宪法的通过作出了一些总体性的工作,这些都使他成为联邦党人的领袖。为了使宪法能够通过,他主张对新宪法进行宣传。他在给戴维·汉弗莱斯上校的信中谈到这种情况时指出:“这在很大程度上要靠文才来对付,要请文笔高明的人士在报纸上写文章,公开赞扬宪法。”[155]这成为85篇的美国宪法经典之作《联邦党人文集》问世的一个动员书。

华盛顿认为,权力来源于人民。在给盖奇中将的信中,他指出:“一切权力如系出自英勇自由人民的公正选择,应视为最光荣、尊贵,并为一切权力最纯洁的来源。一个真正心襟开阔、见多识广的人会理解并尊重这种权力之源,绝不会以此作为自己的残酷的借口。”[156]为了进行有效的自我管理,人民通过宪法赋予政府权力,其目的在于更好地实现自己的统治,维持联邦。但是尽管宪法赋予政府以权力,但这种权力将永远掌握在民众手中,它只是为了某些特定目的、在特定期限内授给他们自己选出的代表的。正是因为如此,政府权力的拥有者成为人民的“公仆”,他们需要对人民负责。人民授予政府权力,这样就形成了国家政治中一对基本关系,即人民同政府的关系。因为权力来自人民,那么接受权力管理政府的人就只能是“民众的工具”,因此他们“工作一天也要对他们所采取的每一错误步骤负责”。[157]当这种权力的使用违背他们的利益或不符合他们的愿望时,他们可以而且无疑会撤销他们公仆的资格。[158]

华盛顿将人民主权的原则视为美国政治制度的基础。他认为,人民有权制定和更改他们政府的各项法规。但是人民并不是任意而为的,而是应该遵守宪法,除非全体人民通过明确而且正式的法令予以改变。在华盛顿那里,“人民有权力和权利建立政府的这一思想,是以每个人有责任服从已建立的政府为先决条件的。”[159]

正是因为人民是政府权力的来源,因此了解民情就显得十分必要。华盛顿从自己的情况出发指出:“在我充当民众公仆时,我唯一的愿望是了解我的主人的意愿,使自己的言行符合他们的意愿。”[160]在给帕特里克·亨利的信中,华盛顿指出:“无论过去和将来我都真诚地希望能了解民意,并且可以始终如一地顺从民意。”[161]

防止暴政的思想是联邦党人政治制度设计的重要出发点,亦是华盛顿政治思想中极为有意义的部分。华盛顿甚至将那些掌握了政府权力的人视为暴君。他指出,那些掌握了政府权力的人,“从他们接受权力的瞬间起,便会被视为暴君。从这个观点来看,他们的性质也就立即改变;除进行压迫以外,不会有其它意愿”[162]

华盛顿即是从防止暴政的角度来论证1787年宪法的合理性的。他指出:“新宪法至少有一点可取之处,就是采取了比人类迄今所建立的任何政府所采取的还要多的防范和其他难以逾越的措施,以防止走向暴政。”[163]他在给拉法叶特的信中指出,新宪法尽管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缺点,但有两点是至关重要的,它构成了“整个机器赖以运转的枢轴”。首先就在于“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并未超出一个健全的政府为行使其职能所不可或缺的范围”[164]。其次,为了防止暴政,人们不但需要限制政府权力,同时还要实行分权。也就是说,行使政治权时,必须把权力分开并分配给各个不同的受托人以便互相制约,并指定受托人为公众福利的保护人以防他人侵犯。[165]这构成了宪法的第三个根本性特征,即“由组成联邦管理机构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分别掌管,只要民众仍起作用,决无蜕化为君主制度、寡头政治、贵族统治或任何其他专制或压迫制度的危险”[166]

(三)麦迪逊及其民主共和的思想

麦迪逊的一生是为美国公共事业奋斗的一生,[167]而他的政治历程正是美国革命时代的一个真实写照。作为弗吉尼亚王朝[168]的一员,他参加了弗吉尼亚宪法的制定,并在美国宪法的制定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通过宪法,他参加到联邦党人中,为宪法的通过而奔走呼喊;宪法通过后,他又致力于宪法的修正,为权利法案的通过立下了头功。同时也正是由于他在制定宪法的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他被当之无愧地誉为美国“宪法之父”的称号。

在美国革命以及制宪的过程中,麦迪逊所起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如果说美国宪法是原则和妥协的产物,[169]那么麦迪逊正是这一精神的典范。麦迪逊几乎与所有美国革命时期的重要思想家保持着友好的关系:他不但能够与杰斐逊保持着终生的友谊,甚至还会与汉密尔顿联手,成为联邦党人的一员。

麦迪逊无疑是美国民主共和党的代表,在内政外交等方方面面的政策上有别于联邦党人。然而无论是制定宪法,还是争取批准宪法,麦迪逊都站在了联邦党人的行列。而在宪法通过后,麦迪逊却转而加入杰斐逊的阵营,在思想上实现了一个不可思议但却又顺理成章的转变。人们看到的是,美国精英民主传统的伟大思想家转而成为对美国大众民主传统作出最伟大贡献的思想家。[170]在后来麦迪逊的政治生涯中,他更出人意料地几乎是完全地接受了联邦党人的政策。[171]然而就麦迪逊政治思想的基本特征来看,它更接近于以汉密尔顿为代表的联邦党人,因此将其列入联邦党人政治思想的行列中。

麦迪逊主要有两个全集:一个是1865年由国会下令编写的4卷本麦迪逊书信集,[172]另一个是1900年编写的9卷本的麦迪逊作品集。[173]除去大量的书信外,《联邦党人文集》和《辩论》可算是麦迪逊的代表作了。在《联党人文集》中,尽管他所述不多,但几乎每一篇均成为解释美国宪法的经典,尤以其中的第10篇和第51篇对美国宪政有着重要影响;以麦迪逊思想所表达出的麦迪逊式民主正是美国早期宪政民主的范本。[174]另外,麦迪逊的笔记翔实地记载了制宪会议期间代表的发言与辩论,对理解美国宪法的制定过程及其思想有着重要的价值。[175]

麦迪逊的政治思想是丰富的。他关于联邦制的理论为美利坚合众国的成立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他关于分权制衡的思想亦有着重要意义,对美国宪法的制定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就他对美国宪政民主制的影响来看,其民主共和的思想更具重要意义。

在麦迪逊眼里,无论权力来自何方,都会或多或少地导致滥用。而在一个以共和原则组织的政府中,权力必然存在于多数人那里。[176]因此,麦迪逊更关注对多数暴政的预防和对少数的保护。在麦迪逊看来,一个共和国极其重要的正是“不仅要保护社会防止统治者的压迫,而且要保护一部分社会反对另一部分的不公”[177]。事实上,麦迪逊所要提防的正是民主政治可能造成的多数暴政。

麦迪逊特别注意到民主政体中党争的危害。他认为,一个“由少数公民亲自组织和管理政府的社会”的“纯粹的民主政体”,“不能制止派别斗争的危害”,[178]由于民主政体而造成的“动乱和争论”,“同个人安全或财产权是不相容的,往往由于暴亡而夭折”[179]。这就是所谓的“共和病”。

麦迪逊认为,为了防止党争的危害,“要末必须防止大多数人同时存在同样的情感或利益,要末必须使具有同样情感或利益的大多数人由于他们的人数和当地情况不能同心协力实现损害他人的阴谋”[180]。对民主政体弊端的认识使麦迪逊较早地寻求分权与制衡的手段以防止共和病的发生。麦迪逊指出:“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助性的预防措施。”[181]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麦迪逊提出了复和共和制的政治理论。[182]

麦迪逊所谓的复合共和制,其实质就是要在民主的基础上使人民的权利获得双重保障。在《联邦党人文集》的第51篇中,他明确地指出:

在美国的复合共和国里,人民交出的权力首先分给两种不同的政府,然后把各政府分得的那部分权力再分给几个分立的部门。因此,人民的权利就有了双重保障。两种政府将互相控制,同时各政府又自己控制自己。[183]

这样一个共和政体与民主政体存在着重大的区别:一方面,共和政体是一种代议制的政体而区别于纯粹民主政体的那种直接民主制;另一方面,这种共和政体又能解决领土范围的问题。这样,“在联邦的范围和适当结构里,共和政体能够医治共和政府最易发生的弊病,根据我们赞成共和政体,并以此自豪的程度,我们应该以相应的热情拥护联邦党人的精神,并支持他们的人格”[184]

麦迪逊进一步给这一共和国下了一个定义,他指出:

它从大部分人民那里直接、间接地得到一切权力,并由某些自愿任职的人在一定时期内或者在其忠实履行职责期间进行管理。对于这样一个政府来说,必要条件是:它是来自社会上的大多数人,而不是一小部分人,或者社会上某个幸运阶级;否则少数暴虐的贵族通过他们所代表的权力进行压迫,有可能钻入共和者的行列,并且为他们的政府要求共和国的光荣称号。这样一个政府是有资格的:它的管理人员,是直接、间接地由人民任命,他们根据刚才详细说明的条件保持自己的官职;否则合众国的每个政府以及已经组织完好或者能够组织完好或者很好履行其职责的任何民主政府,都会减低共和政体的性质。根据联邦各州的宪法,政府的某些官员只能由人民间接任命。[185]

在麦迪逊眼里,由于实行了代议制的原则,那些被选出来接受社会委托管理其事务的代表既能够体察民众的意愿,规范本人的行为,同时又能在人民群众冲动时保持冷静,保证人民群众有机会进行冷静的思考与反省。[186]

事实上,我们看到,麦迪逊所谓的复合共和制实际上正是美国式的代议制民主政体,它既保证了共和政体的民主性,同时又融合了代议制政府的种种优点。

(四)汉密尔顿及其分权制衡的思想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1757—1840),美国建国初期著名的政治思想家、政治活动家,1787年宪法的主要起草者,联邦党(即后来的共和党)的创始人之一。

汉密尔顿出生于英属西印度群岛的尼维斯岛,出身贫苦。在北美大陆同英国矛盾尖锐时,汉密尔顿开始连续发表小册子,逐渐崭露头角。独立战争后又投笔从戎,成为华盛顿的随从参谋。独立战争结束后,他担任联邦政府的财政部长,并创建联邦党,成为该党领袖。1804年7月,他在与共和党人伯尔的决斗中受重伤,第二天即死去。

在制宪会议上,汉密尔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汉密尔顿基于英国的政治体制提出了让“富人和有身份的人”享有“政府中独立和永久的分权”,这样他们就可以抑制人们的摇摆性,他甚至认为:“只有一个永久性的主体才能制约民主的轻率。”[187]这一方案几乎无人过问。汉密尔顿从国家利益出发,转而支持大多数人同意的方案。

汉密尔顿对宪法的主要贡献体现在制宪会议后为通过新宪法而作的宣传上。为了使新宪法能够在各州得以通过,从1787年10月到1788年5月,汉密尔顿同麦迪逊、杰伊等人一起,用“普布利乌斯”的笔名连续发表了85篇论文,全面地阐释了宪法的性质、作用、所依据的原则和具体的规定,同时驳斥了各种对宪法的责难和攻击。这些论文后来由汉密尔顿结集出版,成为美国宪政理论的经典,甚至具有解释宪法的效力。不但如此,该文集还被译为多种语言,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制定产生了重要影响。

尽管汉密尔顿并没有留下鸿篇巨帙,但是他在美国的影响却是不可磨灭的,成为为数不多的可以代表美国政治形象的政治家和政治思想家。甚至有人将那些同汉密尔顿持有相似意见的人称为“汉密尔顿主义者”[188]。兰格(Lango)归纳了汉密尔顿的四种政治特征——贵族的政治论者、行政活力的倡导者、工业资本主义的捍卫者、外交政策现实主义者。[189]这一归纳恰当地从理论与政策两个方面归纳了汉密尔顿的政治哲学及其政策倾向。

在政治哲学、治国方略、经济政策以及外交政策等多个方面上,汉密尔顿始终是杰斐逊的对手。他积极组织和创建联邦党,并成为该党领袖。撇开联邦党与民主共和党之间的此消彼长不说,汉密尔顿成功地塑造了美国政治文化的另一个方面,与杰斐逊一起塑造了美国政治文化传统的两个方面,对美国宪政民主传统的形成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如果说杰斐逊是一个“出身高贵的民主派”,那么汉密尔顿倒是一个出身卑微的贵族派。汉密尔顿早年处于社会的底层,独立战争爆发后,他投笔从戎,曾任华盛顿的随从参谋,通过与望族通婚,汉密尔顿跻身于上层社会。尽管如此,汉密尔顿却成为一个天生的贵族论者,他指斥普通人人性的弱点,但却认为富人和那些血统高贵的人富于理智、善于判断。在政治上,他极力主张设立参议院,以贵族的力量来均衡大众民主力量。

与杰斐逊重农主义的特殊感情相反,汉密尔顿却是个重商主义者。在以华盛顿为首的联邦党人政府中,汉密尔顿担任联邦政府财政部长,对美国建国初期工商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在1791年《关于制造业的报告》中,他详细提出了重商主义的一系列政策主张。他认为,政府不但应该“拿出公款来弥补个人财力的不足”,在对外经济竞争中实行保护性关税、财政补贴等手段,而且必须采取发放政府奖金、技师监督等促进国内工业的发展。[190]

像麦迪逊一样,汉密尔顿认为,共和政体的缺点就在于人民群众的代表控制了国会,而国会的权力过重,从而容易产生腐败。为了达到“非暴政的共和”[191]的目标,就必须使立法、行政与司法三种权力分开来行使,三种权力互相制约、互相渗透,从而起到防止暴政的作用。他指出:

把权力均匀地分配不同部门;采用立法上的平衡与约束;设立由法官组成的法院,法官在忠实履行职责的条件下才能任职;人民自己选举代表参加议会……这些都是手段,而且是有力的手段。通过这些手段,共和政体的优点可以保留,缺点可以减少或避免。[192]

事实上,正是从霍布斯、休谟的人性论出发,联邦党人创造性地将洛克、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与美国的政治实践结合起来,不但在宪政框架内实现了立法、行政与司法三种权力牵制与平衡,而且实现了州与联邦之间的分权,创造了美国式的分权与制衡理论。分权制衡的理论不仅成为美国宪政的基本精神实质,而且成为资本主义国家组织国家政权的基本原则,对西方宪政史的发展产生了极为重要影响。

汉密尔顿主张限制立法机关的权力。他认为,立法机关是最容易腐败的。因为立法机关是一种纯粹的民主机构,容易为多数人掌握而为着多数人的利益而使少数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为此,他不但主张通过行政与司法的手段对此加以均衡,同时还极力主张设立一个由各州任命的参议院以使立法机关相互制约。

汉密尔顿认为,在联邦所拥有三种权力中,立法机关最容易腐败,而法院的权力则更值得信任。因而,他提出了限权宪法的主张,不但为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设定了限制,而且将审查法律的权力交给最高法院。汉密尔顿指出:

所谓限权宪法系指为立法机关规定一定限制的宪法。如规定:立法机关不得制定剥夺公民权利的法案;不得制定有追溯力的法律等。在实际执行中,此类限制须通过法院执行,因而法院必须有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如无此项规定,则一切保留特定权利与特权的条款将形同虚设。[193]

尽管1787年宪法并没有就司法审查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汉密尔顿这一限权宪法原则的提出在事实上肯定了司法审查的做法。汉密尔顿不但充分肯定了司法独立的原则,甚至进一步加强了司法机关的职能,为三种权力的分立与均衡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在后来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大法官司马歇尔以宪法判例的方式认定了最高法院司法审查的合理性。

尽管汉密尔顿主张在立法、行政与司法之间进行严格的分权,但是他却主张在行政权力上实行集权。以“手段必须与目的相称”这一“简单而普遍的公理”作为依据。汉密尔顿认为:“在适于托付这些国民利益的地方,同时也应给予相应的权力。”相反,如果既把“最重要的国民利益的管理交付给一个政府,而又不敢把适当而有效地管理所需要的权力交付给它,就必然是永远荒谬的”[194]

为了保证行政权力的强而有力,汉密尔顿认为,统一、稳定、充分的法律支持、足够的权力是行政首脑所必不可少的。为此,他提出要建立对总统而不是对国会负责的行政班子,总统兼任陆海军总司令,部长由总统任命。在这一套方案中,不但对总统的任期不加限制,可以连选连任,而且总统具备了否决议会制定的法律的权力。尽管汉密尔顿的建议并没有得到任何支持就被予以否认,但是最终通过的宪法还是给予总统以较高的权力。随着行政职能的膨胀,美国总统甚至拥有了帝王般的权力。

【注释】

[1]杨生茂、陆镜生:《美国史新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10页。

[2][美]乔治·华盛顿:《华盛顿选集》,聂崇信、吕德本、熊希龄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36页。

[3]Bruce Miroff,The Democratic Debate,Boston:Houghton Mifflin Com p an y,2006,p.6.

[4][英]伯特兰·罗素:《自由之路》(上册),李国山译,文化艺术出版社,1998年,第267页。

[5]Alexander Hamilton,James Madison,John Jay,The Federalist Papers,Beijing:China Cocial Science Publishing House,1999,p.466.[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60年,第392页。

[6][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393页。参照原文,略有改动。Alexander Hamilton,James Madison,John Jay,The Federalist Papers,Beijing:China Cocial Science Publishing House,1999,p.467.

[7]同上,第392页。

[8][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391页。

[9]同上,第392页。

[10]同上,第393页。

[11][美]沃浓·路易·帕灵顿:《美国思想史》,陈永国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70页。

[12]Max Farrand,e d.,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 of1787,Vol.1,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37,p.486.

[13]I bi d.,pp.100-101.

[14][美]沃浓·路易·帕灵顿:《美国思想史》,陈永国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48页。

[15]转引自同上,第252页。

[16]Thomas Jefferson,Writings,New York:Literary Classics of the U.S.,1984,p.963.

[17][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62页。

[18][美]沃浓·路易·帕灵顿:《美国思想史》,陈永国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38页。

[19]Thomas Jefferson to Edmund Randolph,1799.Thomas Jefferson,The Writings of Thomas Jefferson,edited by Lipscomb and Bergh,Washington,D.C.,1903-04.Vol.10,p.126.

[20][美]杰斐逊:《杰斐逊选集》,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574页。

[21]Max Farrand,e d.,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 of1787,Vol.1,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37,pp.100-101.

[22]I bi d.,p.546.

[23][美]托马斯·杰斐逊:《杰斐逊选集》,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639页。

[24]United States v.Butler,297U.S.1,78-79(1936).

[25]Thomas Jefferson to Abigail Ad ams,1804.Thomas Jefferson,The Writings of Thomas Jefferson,edited by Lipscomb and Bergh,Vol.11,Washington,D.C.,1903-04,p.51.

[26]即对主权的限制会在主权之上加一个主权,如此循环不止。

[27][美]托马斯·杰斐逊:《杰斐逊选集》,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637页。

[28]Thomas Jefferson,Writings,New York:Literary Classics of the U.S.,1984,p.189.

[29]Thomas Jefferson to William Johnson,1823.Thomas Jefferson,The Writings of Thomas Jefferson,edited by Lipscomb and Bergh,Vol.15,Washington,D.C.,1903-04,p.451.

[30][美]沃浓·路易·帕灵顿:《美国思想史》,陈永国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70页。

[31][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册),刘山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510~511页。作者原文为judicial review,为司法审查,该书译为“复审计划”显然有误。请参见英文原书,George H.Sabine,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eory,New York:Henry Holt and Comp an y,1950,p.409.

[32][美]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第42页。

[33][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卷),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221页。

[34]相关的内容参见Michael J.Sandel,Democracy’s Discontent:America in Search of a Public Philosophy,Mass: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6,p.29;Bernard Bailyn,The Ideological Origin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7,pp.175-198;Cordon S.Wood,The Creation of the American Republic,1776-1787,Chapel Hill: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1969,pp.259-305.

[35][美]沃浓·路易·帕灵顿:《美国思想史》,陈永国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81页。

[36][美]沃浓·路易·帕灵顿:《美国思想史》,陈永国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45页。

[37][美]康马杰:《美国精神》,南木等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第458页。

[38]Thomas Jefferson,O p inion on French Treaties,1793.Thomas Jefferson,The Writings of Thomas Jefferson,edited by Lipscomb and Bergh,Vol.3,Washington,D.C.,1903-04,p.227;杰斐逊多次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另可参见Thomas Jefferson to Pierre Samuel Dupontde Nemours,1813.Thomas Jefferson,The Writings of Thomas Jefferson,edited by Lipscomb and Bergh,Vol.19,Washington,D.C.,1903-04,p.197.Thomas Jefferson to John Cartwright,1824.Thomas Jefferson,The Writings of Thomas Jefferson,edited by Lipscomb and Bergh,Vol.16,Washington,D.C.,1903-04,p.45.

[39][美]华盛顿:《华盛顿选集》,聂崇信等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37页。

[40]在《联邦党人文集》中,麦迪逊指出:“首要的权力不管来自何处,只能归于人民……”参见[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40页。汉密尔顿亦指出:“美利坚帝国的建筑物应该奠立在人民的同意的牢固基础上。国家权力的河流应该直接来自一切合法权力洁净的原始的源泉。”参见[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113~114页。

[41]实际上,美国宪政民主维度的形成得力于一系列的宪法判例。这些判例包括但不限于Chisholm v.Georgia,2 Dall 419,471;Penhallow v.Doane’s Administrators,3 Dall 54,93;McCullock v.Maryland,4Wheat316,404,405;Yick Yo Hopkins,118U.S.356,370.

[42]Frank Michelman,Law’s Republic,The Yale Law Journal,Vol.97,N o.8,July,1988,pp.1500-1501.

[43][美]梅里亚姆:《美国政治学说史》,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50页。

[44]Thomas E.Patterson,The American Democracy,Black Dot,Inc.1994,p.20.

[45]相关的内容参见Michael J.Sandel,Democrac y’s Discontent:America in Search of a Public Philosophy,Massachusetts: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6,p.29;Bernard Bail y n,The Ideological Origin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7,pp.175-198;Cordon S.Wood,The Creation of the American Republic,1776—1787,Chapel Hill: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1969,pp.259-305.

[46][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429页。

[47][美]法斯特:《公民汤姆·潘恩》,徐汝椿、陈良廷译,平明出版社,1954年,第6~10页。

[48]Ellery Sedgwick,Thomas Paine,Boston:Smaill,Maynard&Company Mdcccxcix,p.50.

[49]Ibid.,p.51.

[50]Ellery Sedgwick,Thomas Paine,Boston:Smaill,Maynard&Company Mdcccxcix,1899,p.61.

[51]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513页。

[52]译文稍有改动。参见李昌道:《美国宪法史稿》,法律出版社,1986年,第26页。

[53][美]法斯特:《公民汤姆·潘恩》,徐汝椿、陈良廷译,平明出版社,1954年,第148页。

[54]同上,第150页。

[55]潘恩此言,主要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第一,“各种统治的权柄还掌握在英王的手里,他会否决这个大陆的全部立法”;第二,“总的形势和局面同时也将是不安定的、没有前途的”。参见[美]托马斯·潘恩:《潘恩选集》,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30~32页。

[56][美]托马斯·潘恩:《潘恩选集》,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36页。

[57]同上,第57页。

[58]后来,英国人G.D.H.柯尔指出,托马斯·潘恩的书深受欢迎是理所当然的。“这本书是危险的,因为他不但用明白无误的语言系统地阐明了穷人的权利,而且还破天荒第一次提出了一项激进的社会改革方案,这个方案既给穷人提出了抽象的权利,又给他们提出了应为之斗争的实际利益。”参见同上,第103~104页。

[59][美]利奥·顾尔科:《潘恩:自由的使者》,彭金瑞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133页。

[60]美国共产党在党章中强调指出:“共产党在争取民主和社会进步的斗争中,极力进一步发展杰斐逊、潘恩、林肯和弗雷德利卡·道格拉斯的民主主义传统以及工人阶级和社会主义的伟大传统……”参见[苏]K.A.莫基切夫主编:《政治学说史》(上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第276页。

[61]爱迪生被潘恩的真知灼见所吸引,其一直受潘恩思想的影响。后来他回忆说:“阅读那位伟大的思想家对政治与神学等问题的论述,我得到了启示。潘恩使我了解了许多新的问题。我可以清楚地忆起读过潘恩的著作后那种如见光明的感觉……对于潘恩,我抱有极大的兴趣。”

[62][美]托马斯·潘恩:《潘恩选集》,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274页。

[63]Eric Foner,Tom Paine and Revolutionary America,Ox ford and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6,p.75.

[64][美]托马斯·潘恩:《潘恩选集》,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5页。

[65]同上,第3页。

[66]同上,第3页。

[67][美]托马斯·潘恩:《潘恩选集》,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54页。

[68]同上,第45页。

[69]同上,第233页。

[70]同上,第244页。

[71]有关的论述可见于Foner,Complete Writings,Ⅱ,1480;Wood,Creation of the American Republic,199-200,223;W.Paul Adams,Republicanism in Political Rhetoric Before 1776,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 y,LXXXV(September,1970),398-404;Maier,Resistance to Revolution,288-95;Pauline Maier,“The Beginnings of American Republicanism,”in Development of a Revolutionary Mentality,99-104.One vangelicism and republicanism,see Eric Foner,Tom Paine and Revolutionary America,Ox ford and New York:Ox ford University Press,1976,p.75.

[72][美]托马斯·潘恩:《潘恩选集》,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243页。

[73]同上,第5页。

[74]同上,第46、264页。

[75][美]托马斯·潘恩:《潘恩选集》,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35页。这是意大利法学家德拉戈内蒂·季亚表托的一句箴言。

[76]同上,第267页。

[77]同上,第246页。

[78]同上,第46页。

[79]同上,第34页。

[80][美]托马斯·潘恩:《潘恩选集》,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34页。

[81]同上,第147页。

[82]同上,第250页。

[83]潘恩指出:“一国的宪法不是其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决议。”“宪法是先于政府的东西,而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参见同上,第146页。

[84]潘恩多次指出这政府的这个禁令。这就是,“一个建立在由社会产生的立宪政府据以建立的那些原则之上的政府,不能有改变自己的权利”。参见[美]托马斯·潘恩:《潘恩选集》,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47页及第176页等多处。

[85]同上,第35~36页。

[86]潘恩多处提到这点,将其视为新宪法的生命。参见同上,第46页及第34页等多处。

[87]同上,第34页。

[88][美]托马斯·潘恩:《潘恩选集》,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64页。

[89]同上,第203页。

[90]同上,第258页。

[91][美]托马斯·潘恩:《潘恩选集》,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214页。

[92]指人权宣言的头三条。

[93][美]托马斯·潘恩:《潘恩选集》,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86页。

[94]同上,第105页。

[95]原载于《常识》的附言。[美]托马斯·潘恩:《潘恩选集》,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68页。

[96][美]托马斯·潘恩:《潘恩选集》,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69页。

[97]同上,第116~117页。

[98]Thomas Jefferson,The Writings of Thomas Jefferson,edited by Paul Leicester Ford,New York,1892-99.

[99]Thomas Jefferson,The Writings of Thomas Jefferson,edited by Lipscomb and Bergh,Washington,D.C.,1903-04.

[100]Thomas Jefferson,The Papers of Thomas Jefferson,edited by Julian P.Boyd,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50.

[101]例如,美国史学家霍夫施塔德就曾认为杰斐逊是一个保守主义者。参见[美]霍夫施德:《美国政治传统及其缔造者》,崔永禄、王忠和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20~45页;刘祚昌:《杰斐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501页。

[102][美]霍夫施塔德:《美国政治传统及其缔造者》,崔永禄、王忠和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34页。

[103][美]托马斯·杰斐逊:《杰斐逊选集》,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28页。

[104]中国以前将natural rights译为“天赋人权”,就nature一词的具体含义来看,译为“天”未尝不可,但译为“自然”更符合西方语境。近来,将该词译为自然权利者逐渐占据主流。对这两个词的比较与考证参见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67~169页;丛日云:《上帝与恺撒之间——基督教二元政治观与近代自由义》,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7页。

[105]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asorig in ally written by Thomas Jefferson,1776.Thomas Jefferson,The Writings of Thomas Jefferson,edited by Lipscomb and Bergh,Washington,D.C.,1903-04.Vol.1,p.29.

[106][美]彼得·尼科莱森:《杰斐逊》,张宇辉、周泓景译,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44页。

[107][美]托马斯·杰斐逊:《杰斐逊选集》,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300页。

[108]同上,第696页。

[109]Thomas Jefferson:Reply to the Citizens of Wilmington,1809.Thomas Jefferson,The Writings of Thomas Jefferson,edited by Lipscomb and Bergh,Washington,D.C.,1903-04.Vol.16,p.336.

[110]Thomas Jefferson to John Cart wright,1824.Thomas Jefferson,The Writings of Thomas Jefferson,edited by Lipscomb and Bergh,Washington,D.C.,1903-04.Vol.16,p.51.Thomas Jefferson to Francois D’Ivernois,1795.Thomas Jefferson,The Writings of Thomas Jefferson,Edition by Paul Leicester For d,Vol.7,New York,1892-99,p.4.

[111]Thomas Jefferson to Francis Gilmer,1816.Thomas Jefferson,The Writings of Thomas Jefferson,edited by Lipscomb and Bergh,Washington,D.C.,1903-04.Vol.15,p.24.

[112][美]托马斯·杰斐逊等:《资产阶级政治家关于人权、自由、平等、博爱言论选录》,世界知识出版社,1963年,第66页。

[113]同上,第81页。

[114]Thomas Jefferson:Opinion on French Treaties,1793.Thomas Jefferson,The Writings of Thomas Jefferson,edited by Lipscomb and Bergh,Washington,D.C.,1903-04.Vol.3,p.227.

[115]Thomas Jefferson:The Anas,1792.Thomas Jefferson,The Writings of Thomas Jefferson,edited by Lipscomb and Bergh,Washington,D.C.,1903-04.Vol.1,p.330.

[116]Thomas Jefferson to John Hampden Pleasants,1824.Thomas Jefferson,The Writings of Thomas Jefferson,edited by Lipscomb and Bergh,Vol.16,Washington,D.C.,1903-04,p.28.

[117][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62页。

[118]Thomas Jefferson:O p inion on Residence Bill,1790.Thomas Jefferson,The Writings of Thomas Jefferson,edited by Lipscomb and Bergh,Washington,D.C.,1903-04.Vol.3,p.64.

[119]Thomas Jefferson to Edmund Randolph,1799.Thomas Jefferson,The Writings of Thomas Jefferson,edited by Lipscomb and Bergh,Washington,D.C.,1903-04.Vol.10,p.126.

[120][美]杰斐逊:《杰斐逊选集》,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574页。

[121]Thomas Jefferson to George Washington,1792.Thomas Jefferson,The Writings of Thomas Jefferson,edited by Lipscomb and Bergh,Washington,D.C.,1903-04.Vol.8,p.301.

[122]Thomas Jefferson to Edmund Randolph,1799.Thomas Jefferson,The Writings of Thomas Jefferson,edited by Lipscomb and Bergh,Washington,D.C.,1903-04.Vol.10,p.126.

[123][美]杰斐逊:《杰斐逊选集》,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229页。

[124][美]杰斐逊:《杰斐逊选集》,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229页。

[125]同上,第386页。

[126]同上,第400页。

[127]Thomas Jefferson to William Johnson,1823.Thomas Jefferson,The Writings of Thomas Jefferson,edited by Lipscomb and Bergh,Washington,D.C.,1903-04.Vol.15,p.451.

[128][美]沃浓·路易·帕灵顿:《美国思想史》,陈永国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83页。

[129][美]杰斐逊等:《资产阶级政治家关于人权、自由、平等、博爱言论选录》,世界知识出版社,1963年,第67、65页。

[130]同上,第86页。本书根据原文略有改动。参见Thomas Jefferson to Alexanderv on Humboldt,1817.Thomas Jefferson,The Writings of Thomas Jefferson,edited by Lipscomb and Bergh,Washington,D.C.,1903-04,Vol.15,p.127.

[131]同上,第80页。

[132][美]杰斐逊:《第一次就职演说》,[美]杰斐逊:《杰斐逊选集》,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305页。

[133][美]杰斐逊:《第一次就职演说》,[美]杰斐逊:《杰斐逊选集》,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307页。

[134][美]杰斐逊:《杰斐逊选集》,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637页。

[135][美]杰斐逊:《杰斐逊选集》,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637页。

[136][美]托马斯·杰斐逊等:《资产阶级政治家关于人权、自由、平等、博爱言论选录》,世界知识出版社,1963年,第66页。

[137][美]沃浓·路易·帕灵顿:《美国思想史》,陈永国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52页。

[138]转引自同上,第248页。

[139]同上,第245页。

[140]Ralph Ketcham,ed.,The Anti-Federalist Papers and the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Debates,New York:New American Library,1961,p.213.

[141][美]沃浓·路易·帕灵顿:《美国思想史》,陈永国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55页。

[142]Bruce Miroff,The Democratic Debate,Boston:Houghton Mifflin Com p an y,2002,p.7.

[143][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98页。

[144][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09页。

[145][美]乔治·华盛顿:《华盛顿选集》,聂崇信、吕德本、熊希龄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31页。

[146]Eric Foner,Tom Paine and Revolutionary America,Oxford and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6,p.190.

[147][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34页。

[148]Speech in the Virginia State Convention of1829-30,on the Question of the Ratio of Representation in the Two Branches of the Legislature,December 2,1829 a mes Madison,Letters and Other Writings of James Madison,edited by Philip R.Fendall,Philadelphia:Lippincott,1865,IV,p.51.

[149][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264页。

[150][英]大卫·休谟:《人类理智研究道德原理研究》,周晓亮译,沈阳出版社,2001年,第196页。

[151][美]乔治·华盛顿:《华盛顿选集》,聂崇信、吕德本、熊希龄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320页。

[152][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254页。

[153][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247页。参照原文略有改动。Alexander Hamilton,James Madison,John Jay,The Federalist Papers,Beijing:China Social Science Publishing House,1999,pp.302-303.

[154][美]马克斯·法仑德《美国宪法的制订》,董成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120页。

[155][美]乔治·华盛顿:《华盛顿选集》,聂崇信、吕德本、熊希龄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36页。

[156]同上,第54页。

[157]同上,第237页。

[158]同上,第237页。

[159]同上,第317页。

[160][美]乔治·华盛顿:《华盛顿选集》,聂崇信、吕德本、熊希龄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87页。

[161]同上,第306页。

[162]同上,第237页。

[163]同上,第198页。

[164]同上,第239页。

[165]同上,第320页。

[166]同上,第239页。

[167]在写给罗伯逊的信中,他自己承认,他的生活是公共的。James Madison,Letters and Other Writings of James Madison,edited by Philip R.Fendall,Philadelphia:Lippincott,1865,Vol.4,p.174.

[168]在美国早期的领导人当中,像华盛顿、杰斐逊、麦迪逊等人均来自弗吉尼亚州,人称弗吉尼亚王朝。

[169]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前言第7页。

[170]Robert A.Rutland,On Madison and the Bill of Rights,see Robert A.Rutland,James Madison:The Founding Father,New York:Macmillan,1987,pp.59-65.

[171][美]霍夫施塔德:《美国政治传统及其缔造者》,崔永禄、王忠和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42页。

[172]James Madison,Letters and Other Writings of James Madison,edited by Philip R.Fendall,Philadelphia:Lippincott,1865.

[173]James Madison,The Writings of James Madison,edited by Gaillard Hunt,New York:G.P.Putnam’s Sons,1900-1910.

[174]达尔在《民主理论的前言》一书中将美国式的自由民主理论称为麦迪逊式民主。参见[美]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顾昕、朱丹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第1~45页。

[175]该书已经被翻译为中文。参见[美]麦迪逊:《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尹宣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

[176]Letter to Thomas Lehre(not sent),August2n d,1828 James Madison,Letters and Other Writings of James Madison,edited by Philip R.Fend all,Philadelphia:Lippincott,1865,III,p.635.

[177][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266页。

[178]同上,第48页。

[179][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49页。

[180]同上,第48页。

[181]同上,第264页。

[182]有关该理论的说细内容请参见[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毛寿龙译,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

[183][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265页。

[184]同上,第51页。

[185][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93页。

[186]同上,第364页。

[187][美]史蒂文·巴克曼:《美国宪法入门》,初晓波译,东方出版社,1998年,第39页。

[188]丹尼尔·G.兰格曾在《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及其追随者:政治理论与政治遗产》一文中指出:“人们逐渐用他的名字作为对一组复杂观念的简洁描述,因而‘汉密尔顿主义者’成了一种可资识别的看待政治的方法。”参见丹尼尔·G.兰格:《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及其追随者:政治理论与政治遗产》,载[美]汤普森:《宪法的政治理论》,张志铭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102页。例如,后来的美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就被视为“准汉密尔顿主义者”。

[189]参见丹尼尔·G.兰格:《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及其追随者:政治理论与政治遗产》,参见[美]汤普森:《宪法的政治理论》,张志铭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102~118页。

[190][美]汉密尔顿:《关于制造业的报告》,参见赵一凡编:《美国的历史文献》,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第79~82页。

[191]参见[美]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顾昕、朱丹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第11页。达尔认为,麦迪逊体系的中心伦理目标即非暴政的共和,可以称之“麦迪逊公理”。

[192][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40~41页。

[193][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392页。

[194]同上,第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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