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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与城邦政体的关系,城邦的政治主体:公民

时间:2022-09-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亚里士多德没有明确的国体概念,但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属于公民,公民是城邦政治的主体。亚里士多德主要是从平民政体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出发来界定公民概念的。总之,古希腊城邦关于公民政治权利的规定不尽相同,不同政体对公民资格条件的规定也是不同的。[38]亚里士多德研究了公民德性与城邦政体之间的关系。

四、城邦的政治主体:公民

古希腊的城邦本质上是一个公民政治社会,“真正的人”或公民与城邦是不可分离的。因此,在古希腊的政治哲学中,公民理论是其非常重要的组成元素。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第三卷的前几章专门论述了公民问题。这种论述把公民与城邦统摄起来,把公民品德及其政治权利的内容、类型与城邦政体的类型关联起来。尽管亚里士多德没有明确的国体概念,但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属于公民,公民是城邦政治的主体。尽管在城邦中生活的还有非公民的人,但城邦在本质上就是维持足够人数自给生活的公民集团。

在古希腊,一个人只有成为公民,才能成为真正的人,才能享有城邦中的各项权利,受到城邦法律的保护。公民是古希腊城邦政治的一个基本概念,以相对于某个城邦是否拥有政治权利而对人进行的一种基本划分。血统与道义都不是确定公民身份的依据,尽管古希腊许多城邦在法律制度中规定依据血统因素来确定公民身份,这只是一种历史的联系。对此,亚里士多德有明确的认识。他认为,一个正式的公民并不是由于他居住在某个地方而成为该地的公民,因为侨居者和奴隶也都住在同一个地方;仅拥有诉讼权利和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的人也不算是公民,因为城邦间的条约也赋予外侨享有这种权利,城邦中的那些未成年人和已从公共生活中退出的老人也有这些权利[35]。因此,亚里士多德从资格和现实性两个方面来确定公民概念。从资格条件上看,在城邦中,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就是该城邦的公民;从现实上看,人们如果一旦参加了城邦政体,享有政治权利,他们就的确是公民了。[36]是否拥有政治权利是公民身份的本质条件。

亚里士多德认为,不同政体对公民内涵的界定彼此相异,即关于公民所享有的政治权利的内容的规定是不同的。亚里士多德主要是从平民政体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出发来界定公民概念的。在平民政体中,“凡有资格参与城邦的议事和审判事务的人都可以被称为该城邦的公民,而城邦简而言之就是其人数足以维持自足生活的公民结合体”[37]。在非平民政体下,议事和审判的官职是确定的,所有的或某一部分官员负责所有或某一部分的议事或审判事务。总之,古希腊城邦关于公民政治权利的规定不尽相同,不同政体对公民资格条件的规定也是不同的。例如,在一种政体上是公民的工匠和佣工,在另一种政体下却不能够成为公民;在平民政体中,工匠和佣工能够成为公民,在贵族政体中却不能,而在寡头政体中佣工不能成为公民但工匠却有可能。[38]

亚里士多德研究了公民德性与城邦政体之间的关系。他认为,公民的德性与他们所属的政体有关,不同的政体对公民的德性有不同的要求。亚里士多德看到了伦理道德上对人的要求与政治体系上对人的要求的差别。对一个共同体而言,一个良好的公民也不能以唯一的一种德性为完满,应该追求一个善人所具有的完满德性。这是从公民作为人或最好的公民来讲的,最好的公民因该追求“完人”。不过也并非只有完满德性的人才能够成为好公民,不具备完人德性的公民仍能成为某个城邦的好公民。这是从人作为公民来讲,具备完满德性的人一定是最好的公民。但从政治上考虑,城邦并不绝对地要求公民为完人即具有各种美德的人,只要求具备一种美德就行。一个共同体的公民如果不具备一种德性,对维护共同体的安全和稳定是不利的,同时,也没有必要要求共同体的所有公民都成为具备完满德性的人。[39]但在一个政体中,其中的统治者、政治家应该具备善良之人的德性。这种德性或公民的德性最根本在于他既能出色地统治,又能体面地受治于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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