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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资格与城邦政体

时间:2022-03-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第一部分我们通过讨论公民与政治共同体的关系,得出了亚里士多德的公民理论是紧紧围绕城邦这个政治共同体展开的,只有成为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公民才有可能成为真正的人,公民资格的获得也因此而有了神圣性。通过对亚里士多德公民资格适用范围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能够获得公民资格的人的数量在城邦中只是一小部分,通常只有具有如下条件,一个人才能成为公民。
公民资格与城邦政体_国家义务研究:以公民基本权利演变为分析视角

在第一部分我们通过讨论公民与政治共同体的关系,得出了亚里士多德的公民理论是紧紧围绕城邦这个政治共同体展开的,只有成为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公民才有可能成为真正的人,公民资格的获得也因此而有了神圣性。接下来产生的问题就是什么样的人能拥有公民资格?[28]公民资格最主要的含义是什么?

在古希腊思想家的著作中,“为了提供一种统一的政治学、伦理学和有关人类活动的条件之学问时,往往力图使他们的著作既是描述性的,又是规范性的”[29]。亚里士多德尽管有意识地使政治学成为独立的学科,但伦理学与政治学的彻底分家还是由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完成的。在什么样的人能成为公民的问题上,亚里士多德一方面紧紧贴近现实通过对城邦现实的观察得出有关公民的概念,另一方面又对什么样的人应该成为公民的问题进行了大量道义上的论证。

1.获得公民资格的条件

在谈到亚里士多德关于公民资格的获得条件时,首先让人想到的就是亚里士多德的自然奴隶论。关于奴隶问题在《政治学》中被亚里士多德提及很多次,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奴隶制度是合乎自然的,无论在何种政体下奴隶都是不可能成为享有公民资格的人的。“凡自己缺乏理智,仅能感应别人的理智,就可以成为而且确实成为别人的财产(用品),这种人就天然是奴隶。”[30]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奴隶是天然存在于世上的。奴役是奴隶的天然本分而且是合法的制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事实上这种统治与被统治的区分都是必需的、有益的。依亚里士多德的理论,统治与被统治的分别是自然界所有事物的情况,一定存在着主导部分和从属部分。就身体与灵魂来说,“身体的从属于灵魂(人心)和灵魂的情欲部分的受制于理性及其理智部分,总是合乎自然而有益的”[31]。具有理性的人统治缺乏理性的人,一方主治,另一方受命而行,两者合力,就可完成一项事业。能够被一位主人统治对缺乏理智的奴隶是合宜且有益的。这种统治与被统治的高低分别同样存在于男女之间,适用于一切人类事务。所以女性由于缺乏参与政治必备的基本理性能力也就不可能成为公民。

奴隶和妇女占城邦人口数量的一半以上,这些人都被排除在了城邦的公民团体之外,这种在现代人看来近乎荒唐的论证在亚里士多德的整个政治思想中,还是有它存在的意义的。这种意义与我们在第一部分谈到的有关城邦的自然性质有关。亚里士多德为城邦自然性质所作的辩护是对当时一种颇有影响的意见的反驳,根据这一意见城邦是依赖武力建立起来的,是反自然的存在,而奴隶制是这种观点的有力证据。所以亚里士多德着意批驳奴隶制是完全不自然的观点,他的这一观点是与他关于城邦自然本性相连的,具有一定的修辞意义。[32]

除了对有关人的理智能力的考察外,财富和出身对公民能否获得公民资格也是很重要的,“就财富而言,一方面,由于公民都必须投身公共事务,因此他们必须要有保证生活无忧无虑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财富可以使公民在战时自我武装,保卫国家。而出身则可以保证公民的品德和他们对国家的忠诚”[33]。公民身份与战士身份是一致的,公民不再服兵役也就不再享有公民权(妇女都不参战,所以她们不该有投票权)。亚里士多德对出身的看重还表现在他将工匠和佣工等排除在公民团体外,“希腊人极为重视人的身体和灵魂的和谐发展,美的灵魂置于美的身体中是他们追求理想,而有些职业是有碍于美的灵魂与美的身体的圆满结合的,他们要么因劳动所累而有碍体格的健美,要么为生计或生意所忧而有损灵魂的安宁”[34]。工匠和佣工等人从事的是贱业,不可能培育人的公民美德,所以亚里士多德指出最优良的城邦是不应该把他们视为公民的。

除了奴隶和妇女外城邦中还有许多人不能享有公民资格。一位正式公民应该不是由于他的住所而使他成为当地的公民的,侨民就并不称为公民;在订立条约的城邦间,外侨虽有诉讼和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但他们对这项法权还不是完全的诉讼法权,他们也在城邦公民团体外;未及登籍年龄的儿童和已过免役年龄的老人,也都不是完全的公民。可以说儿童是未来的公民,老人是超龄的公民,但他们是没有充分资格的公民;依照常例,公民就是父母双方都是公民所生的儿子,单亲为公民,则其子不得称为公民。这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是一个通俗而简易的定义,但如若一直向上追溯,最早的公民从何而来就使人们又陷入了困境。因此,公民身份的定义还应超过血统的论断。在一些地方,由于政体的变革,许多上述不具有公民资格的人如奴隶、外侨等都获得了公民资格,这些新增的公民又引起了许多疑难——在道义上不该成为公民的人是否可以成为一个真正的公民?在这个问题上,亚里士多德认为这些人既已获得了法权,实际上就必须称为公民,至于该不该成为公民是另一回事。地域、血缘都不是判断公民的标准,只有“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我们才可以说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35]

公民是参与城邦治权的人,这个定义最恰当地说明了公民的政治地位,最适于民主政体。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政体是“一个城邦的职能组织,用以确定最高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也由以订立城邦及其全体各分子所企求的目的”,因此相应于不同的政体,对公民资格的规定还是必然有别的。对于不参加统治职能的人,是否可以成为公民,在不同的政体中有不同的规定,“政体有好多种类,公民也就有好多种类;不担任官职的被统治公民,其种类更多。在某种政体中,工匠和佣工都是公民;在另一些政体中,他们却不得为公民”[36]。在贵族政体中,职位按功勋和品德分配;在寡头政体中,官职有很高的家产条件;而在有些政体中,对公民资格的获得条件就放宽了很多,以致客民也不难入籍,还有些城邦对私生子也援用这些条例。

通过对亚里士多德公民资格适用范围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能够获得公民资格的人的数量在城邦中只是一小部分,通常只有具有如下条件,一个人才能成为公民。这些条件包括:男性,出身望族,战士,家长,家务事务的总管等。而这些是成为公民的形式上的规定,要想成为真正的公民还要有一些实质性的要件,这就是公民能够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分享城邦的治权。公民的本质不在于名义和资格,而在于他们的实际行为,这是区分公民与非公民的最主要的标准。看一个城邦存不存在公民就看在这个城邦中是否存在着参与城邦政治的人,如果有就说明这个城邦存在公民,如果没有这样一个团体则说明这个城邦没有公民,而不是看城邦的法律如何规定。所以亚里士多德承认“在变革后凡是获得这些法权的人们,实际上就必须成为公民”[37],而不应该再去计较他们在道义上应不应该成为公民。

尽管亚里士多德一直强调奴隶是自然的产物,只有父母双方都是城邦公民的儿女的自由人才是最正宗的公民,佣工和工匠因为从事贱业而不宜于参政等,对人获得公民资格进行了种种道义和伦理上的分析,但最终亚里士多德将是否正在参政作为衡量公民团体存在的标准,可见亚里士多德对政治现实的观察是多么冷静。

2.城邦的政体与公民资格

在讨论了到底什么样的人可以成为城邦中的公民后,接下来我们要讨论的就是与公民问题密切相关的城邦政体问题。关于政体问题的研究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占有大量的篇幅,是书中最主要的内容,体现了亚里士多德对现实政治的关注,他关于政体分类和保全政体方法的讨论,也真实地反映了亚里士多德写作《政治学》的目的。公民问题也是与城邦政体问题联系最密切的问题,政体性质决定了城邦中享有治权的人,而城邦中的公民也决定了政体的维系。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将公民与具体政治制度结合起来谈公民问题和城邦政体问题,得出了如下几个结论:

首先公民或者公民整体可以选择并维护政体形式。由于公民属于统治集团的一个组成部分,公民有能力决定适合自己的政体形式。其次,尽管公民具体的活动不尽相同,但是他们有共同的目的,那就是维护各自政体的安全,并保证社会全体的安全。再次,公民是否平等地享有权利是区分不同政体的标准:“政治识别的一个通例是:凡是不容许任何公民一律分享政治权利的应该属于寡头性质,而容许任何公民一律参加的就属于平民性质。”[38]最后,政体形式能够影响公民的存在及活动。比如在民主政体中是公民的人在寡头政体中就常常被排除在公民团体之外,对公民能够参与公共政治的规定最适合民主政体,对其它政体形式就不完全吻合。[39]

同对公民资格获得条件的分析一样,亚里士多德对政体问题的讨论既有对理想的政体形式的描述也有对现实各种政体的冷静的分析;既有对如何实现贤良政体的设计,也注重对现存各政体的保全方法的研究;将是否照顾全邦的公共利益作为衡量正宗政体与变态政体的标准等有关政体问题的讨论。这些讨论既体现了亚里士多德对现实政治的深切关怀,也表达了思想家关于理想的公民与政体间的关系的思考。公民可以决定政体的形式,但作为公民更主要的责任却是保全现有的政体。在政治权利的分配上也以城邦的目的为依归,

政治权利的分配必须以人们对于构成城邦各要素的贡献的大小为依据。所以,只有人们具有门望(优良血统)、自由身份或财富,才可以作为要求官职和荣誉(名位)的理由……除财富和自由外,正义的品德和军人的习性(勇毅)也是不可缺少的要素;人们倘使要共处于一个城邦之中,就应该个个具有这些要素。前两个要素为城邦所由存在的条件,后两个要素则为城邦所由企求并获知优良生活的条件。[40]

合乎正义的职司分配应该考虑到每一个受任人的才德或功绩。除了公民政治权利的分配依据对城邦的贡献外,公民等级的划分也主要依赖公民是否能参与城邦的政治事务——“公民有几个种类而凡是能够参与城邦官职和光荣(名位)的公民是最尊贵的种类。”[41]

优良的城邦应该懂得照顾全邦公民的公共利益,公民资格的获得和公民政治权利的分配也应以城邦的福祉为归依。这种公民与城邦和谐共存的关系在亚里士多德的笔下再一次流露出来。

在讨论了什么是公民的本质,公民是一些什么样的人,这些问题之后进入我们视野的就是这样一个问题:什么样的公民可以称得上是一个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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