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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云南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工作和保护实践方面走在全国的前列,近年来通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卓有成效的努力,保护传承工作取得了不凡的业绩,总结出令人称道的“云南经验”。2013年6月,《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条例》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要采取名录方式,并明确保护责任主体。《条例》还提出设立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集中,

传统文化是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最本质的特征,是一个民族的“根与魂”。云南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工作和保护实践方面走在全国的前列,近年来通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卓有成效的努力,保护传承工作取得了不凡的业绩,总结出令人称道的“云南经验”。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所下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它记录着中华民族生息繁衍的历史,凝结着中华民族的精神。保护和利用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遗产,它强调的是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其特点是活态流变。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工作中,认定的非遗标准是由父子(家庭),或师徒,或学堂等形式传承三代以上,传承时间超过100年,且要求谱系清楚、明确。

附表1: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

截至2013年12月,中国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总数已达38项,成为世界上入选“非遗”项目最多的国家。

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古代文明,为中华民族留下了极其丰富的文化遗产。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显著成效。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社会的现代化,文化遗产所面临的生存环境渐趋恶化,保护现状堪忧。为进一步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2个星期六为“文化遗产日”,至2015年已整整10年,各省区市相继开展个性鲜明的活动,取得明显的成效。

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抓好法规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于2011年6月1日起实施,该法制定了非遗保护的总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并确定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中,要充分尊重民众的创造性,以全面性、代表性、真实性为普查的指导原则。全面性,即在普查和采集过程中,要避免教条主义和机械主义,以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史观为指导,坚持全面调查和采录。代表性,即在普查中,任何人都不可能对一切民间文化现象平均使用力量,要善于发现在一个地区的范围内,哪些形式、哪些作品、哪些类型、哪些民俗现象是有代表性的,抓住了这些,就抓住了主流的或主要的东西。因此,代表性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抽样调查的性质。真实性,即按照民间文化作品和民俗表现形态,真实地、不加修饰地将其记录和描述下来,更不要以自己的想象或凭自己的知识和爱好去篡改民间文化作品。只有把全面性、代表性、真实性三者结合起来、统一起来,符合这“三性原则”的普查和采录成果,才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二、云南拥有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

云南地处云贵高原和青藏高原的连接部,地形以多种类型的山川地貌为主,气候体现明显的立体垂直分布。由于云南具有复杂的地形地貌,多变的立体气候,文化的演变交融,使云南具有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共生共存的特点,成为举世闻名的人类发祥地、民族聚居地和文化多样性的富集地。

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成果显示,云南省人口总数为4600万,其中少数民族人口1534万,是民族种类最多的省份。除汉族外,人口在5000人以上的世居民族有彝、哈尼、白、傣、苗、傈僳、回等25个。其中,云南特有民族15个,包括哈尼族、白族、傣族、傈僳族佤族拉祜族、纳西族、景颇族、布朗族、阿昌族、普米族、德昂族、怒族、基诺族、独龙族等;16个民族跨境而居。

整体而言,云南25个少数民族分布呈现出交错分布、大杂居、小聚居交错的特点,且多居住在边疆和山区。民族杂聚居和立体分布的自然地理分布,一定程度上造就了云南省25个民族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民族传统文化,构成了种类繁多、内涵深厚、特色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云南作为我国西南边疆的少数民族聚集区,各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艺术、民间文学、古籍、传统科学、文化遗产、体育、旅游等资源丰富多样、独树一帜,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民族文化资源丰富多彩。云南各民族都有众多支系,因各自生活的自然地理环境而表现出不同的文化特征,是一个世所罕见的多元文化汇聚地。二是民族历史文化源远流长。云南是人类祖先繁衍生息的重要区域,在长期的发展演变中,创造了悠久的民族文化。三是民族文化资源独具特色。云南地形多样,高山峡谷阻碍了与内地的交往,形成相对独立的地理单元及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呈现出异彩纷呈的局面。同时,云南地处中华文化圈、印度文化圈和东南亚文化圈的交汇区,还有机地融合了南亚和东南亚的多元文化。

三、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成就与经验

云南特殊的地域环境,造就了云南文化的多样性。云南省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拓宽视野,创新方式,形成了成效显著的云南经验:

第一,立法先行,健全法规体系

云南省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立法工作和保护实践,始终走在全国的前列。2000年5月颁布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3年被文化部列为全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综合试点省份。

2013年6月,《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条例》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要采取名录方式,并明确保护责任主体。鼓励和支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和合理开发利用,具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特殊民居、场所等,应当在保持其原貌的前提下加以维护、修缮。各类学校可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内容的课程,组织学生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技能,传承和弘扬优秀的民间传统文化。《条例》明文规定扶助生活困难的“非遗”传承人。《条例》还提出设立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集中,民居建筑特殊鲜明并具有一定规模,传统文化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自然生态环境良好的特定区域,经过申报审批,可以公布为“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条例》多项内容在全国具有领先性,“区域性整体保护”便是云南率先提出并实践的。

云南省颁布了《云南省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条例》《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和《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跳菜艺术传承与保护条例》。各地根据实际出台规章,制定了《迪庆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迪庆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丽江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系传承人补贴暂行管理办法》《古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与管理暂行规定》,为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二,夯实基础,健全四级保护名录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是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将具有历史、艺术和文化价值的民族传统文化项目公布为重点保护对象,正式列入国家有计划、科学和法制的管理之中。四级保护名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制度。

2003年3月,云南省启动了全省性的民族民间文化普查工作,对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作品、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调查、登记、采录、建档工作,提出了“通过普查,摸清家底,建立名录,明确重点,抢救一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艺术价值而又濒临消亡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项目,并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利用、适度开发”的目标任务。普查工作历时两年半,至2005年底结束。全省各级政府累计投入1000多万元普查资金,参与普查的人数达19103人次,普查自然村寨14834个,访谈对象达69187人(次)。

2005年以来,在普查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了云南省的国家、省、州(市)、县(区)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截至目前,全省有各级政府批准公布的8590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国家级名录105项(122个保护单位),少数民族国家级名录93项(103个保护单位),占87.6%;省级名录285项(374个保护单位)、州(市)级名录2778项,县(区市)级名录5422项。“傣族剪纸”“藏族史诗《格萨尔》”两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网络化管理,实现了云南民族传统文化资源的全覆盖,为保护与传承夯实了基础。然而国家级、省级名录也呈现出3个不平衡状况,一是州(市)分布不平衡,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理白族自治州、楚雄彝族自治州、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较多,而昭通市、曲靖市、丽江市则有较大差异;二是名录类别不平衡,传统音乐、传统舞蹈和传统技艺类居多,而传统医药和历法、传统体育杂技与游艺类则很少;三是民族分布不平衡,彝族、白族、傣族入选的项目较多,汉族和人口较少的民族较少,满、水、回、瑶等民族尚无国家级项目入选。

第三,以人为本,建构传承体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其重要途径是依靠人的口传心授来延续发展。在民族民间艺人调查工作基础上,云南省分别于1999年、2002年、2007年、2010年和2014年分五批命名了1016名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相继公布了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云南有69名,均为高中及以下学历,涉及55个项目;少数民族63人,涉及50个项目,占传承人总数的91.3%。

云南国家级和省级传承人尽职传承,亮点频现:一是传承人认真履行传承义务,积极开展带徒授艺活动。傣族手工造纸技艺代表性传承人玉勐嘎长期带徒3人,近3年培训传承人60名,其中学员年龄最大的60岁,最小的13岁。二是传承人保存实物和相关资料积极性较高。2011年4月,拉祜族芦笙舞代表性传承人李增保拿出个人的传承补助费,购买了芦笙培训教学用具。三是主动配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工作。达古达楞格莱标的传承人李腊翁虽年事已高,仍积极抄写经书,进行德昂族民间文学和诗歌的创作。四是积极参加校园讲学、政策法规宣传等公益活动。通过大型文化活动、传统节日、专题展示、实物展览、现场展演等多种方式,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民族传统文化宣传活动。如铜鼓舞省级传承人梁慧兰受云南大学邀请,进校园给大学生讲学;国家级梅葛传承人郭有珍、省级梅葛传承人罗英等,在云南省第七届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中大展风采。

2008年以来,国家和省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国家级传承人每人每年8000元,省级传承人3000元,帮助传承人提高生活水平和改善传承条件,支持他们开展传承活动。2011年,国家级传承人的补助升至每人每年10000元,云南省也于2013年将省级传承人的补助升至5000元。部分州(市)也创造条件给予传承人一定的补助。昆明市从2009年起对市级传承人给予2500元的补助,楚雄州对州级传承人每年发放3600元。玉龙县对国家级传承人每月补助300元/人,省级传承人为每月200元/人,市级传承人为每月100元/人。

第四,独辟蹊径,开创区域性整体保护

区域性的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成为云南民族文化保护与建设的重大举措。2000年《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提出设立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其主旨在于对有特色的区域文化进行整体性保护,成为云南开展区域性整体保护的亮点。经实地调查和履行申报审批程序,省政府批准公布了66个省级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涵盖全省21个民族。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的建立,既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实行就地保护、整体性保护的重要实践,也是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重大成果。

为与全国整体性保护工作接轨,积极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文化部批准设立了“大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和“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

对一些群众基础好、有市场前景的传统工艺,开发设计符合市场需要的新产品,进行开发性保护,使民族传统手工艺成为带动少数民族群众脱贫致富的产业。如迪庆州香格里拉县尼西乡汤堆村黑陶工艺被列为国家级名录后,在当地文化部门的支持下,由项目传承人召集全村60名制陶艺人,组建土陶有限责任公司,采取村民自主生产和公司集中销售的方式,使土陶年生产16万件,销售金额达260多万元。汤堆村的制陶工艺业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产品远销国内外,从而增强了村民自觉传承非物质文化的自信心。

第五,科研引领,启动数字化保护

在全面深入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纸质档案和实物档案。按照建档立卡、分类制作、图文并茂的要求和“统一目录、统一分类、统一格式、统一质量”,对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名录的文字、图片、音像,建立了档案。全省共编纂出文字资料5万多册,收集民间作品、实物3万余件。

同时,建立了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和宣传网站,设计开发名录和传承人数据库管理系统以及工作管理平台,对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

2013年,梅葛、彝族烟盒舞和白族扎染制作技艺成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中心组织试点单位,录入系统资源共1047条。

第六,赓续薪火,抢救濒危项目传人

目前,69名国家级传承人中,75岁以上的有19名,占总数27.5%,由于年事已高去世9名;1016名省级传承人,已去世190多人。国家级、省级传承人队伍呈现高龄化,部分项目已出现濒危。云南省对濒危项目和传承人进行抢救性保护和数字化记录,已完成瑞丽孔雀舞、梁河葫芦丝、芒市傣族剪纸等项目13个国家级传承人、17个省级传承人的拍摄工作。

第七,发挥效能,开展生产性保护

生产性保护是针对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等项目开展的保护与传承方式,即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文化部已公布两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云南省有4个基地入选,分别为建水县贝山陶庄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宁洱县困鹿山贡技茶场、剑川县兴艺古典木雕家具厂和大理市周城璞真综艺染坊。

“生产性保护”的实践早于理念的提出。2000年云南省公布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中第三十一条,提出“有计划地开发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项目”八个措施,即是生产性保护的有效实践。云南生产性保护的实践也不乏实例。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傣族手工造纸技艺,省、市、县、镇四级联动,通过建立构树种植基地、传承人交流技艺、筹建手工造纸传习馆等措施,扩大产量、开拓市场,积极开展生产性保护实践,成效显著,手工造纸年产值已达150万元,成为耿马县孟定镇芒团村的经济支柱产业。

云南省也公布了两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共9个。第一批有4个,分别是云南艺术学院设计学院、云南民族大学职业技术学院、云南艺术学院文华学院、云南民族村;第二批5个,即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玉溪师范学院民族民间文化传习馆、官渡古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官渡区牛街庄滇戏博物馆、香格里拉县滋吾古村纳西族东巴文化传承基地。

第八,整合力量,创新保护模式

与教育、妇联等多部门合作,共同开展非遗进校园等活动,是云南非遗保护传承的一个特色。如2002年开始,云南民族大学开设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大专班;云南艺术学院聘民间艺人为客座教授,为大学生讲授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部分州市将傣族慢轮制陶、彝族烟盒舞、弥渡花灯等项目列为中小学校美术工艺课和课间操,深受广大师生欢迎。

南涧县开展彝族跳菜进校园活动,编写教材,作为外出务工人员必备技能进行培训;维西县编排“阿尺木刮课间操”;香格里拉县团委、妇联举办“手工制品制作培训班”,实现产、销一条龙;剑川县与新成立的滇西应用大学密切合作,设立木雕专业实训室,注重对木雕艺人设计水平的提升,提高市场适应能力。

此类实例,不胜枚举。丽江市与一米阳光企业集团签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合作协议”,每年从市级传承人中遴选20名优秀传承人,给予3000元的奖励;古城区非遗中心吸纳各方面的专家进入非遗队伍担任顾问,依靠社会力量参与非遗保护工作;剑川县动员当地企业出资成立阿鹏艺术团,积极参与剑川白曲的传承、宣传工作。

第九,健全机构,完善保障机制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机构建设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建立了独立建制的省级非遗保护中心机构;迪庆、大理、昭通、红河等成立了州(市)级保护中心;古城、玉龙、广南、丘北、大理、德钦、楚雄等成立了县级保护中心。非遗工作大多由区、县文化馆承担,工作人员1~3人;成立独立建制的州(市)、县(区),编制一般为5~7人,最多的是广南县非遗中心,拥有15人的编制。

其次是经费保障。近三年来,国家给予云南省的国家级非遗项目保护经费达2000万元;云南省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经费。从2010年起,省级财政设立了每年2000万元的“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抢救保护专项经费”,2011年省级财政又设立了每年1500万元的云南世居民族文化精品工程专项经费。大理市设立了200万元的专项保护经费;玉龙县每年有10万元列入县财政预算。实践证明,设立专项经费的市县,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相对较好。

第十,宣传展示,凝练“云南经验”

为宣传非遗普查成果,云南省组织了“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命名仪式”“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建设经验交流会议”“福保·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集”“小龙四方街传统技艺大展”等系列活动;还组织全省民族文化遗产资源参加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中国传统技艺大展、中国少数民族传统音乐、舞蹈展演、成都非物质文化遗产节等宣传展示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宣传效果。

云南省十分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成果利用,公开出版了《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云南省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和《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名录》。大理、临沧、迪庆、红河、楚雄、保山等州市相继出版了普查成果,推出了一批普查保护和研究成果。

四、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取得了一定成绩,由于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和制约,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对传承利用认识有待提高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也是一个现代社会发展中正确对待民族传统文化的宣传教育过程。有些部门领导存在“重经济发展速度、轻民族文化保护”的倾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认识不足。

在具体的保护工作中,普遍缺乏行之有效的方法,缺乏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了解、研究和尊重,认识和态度存在偏差。有的地方过分强调以经济发展为中心,一些地方因旅游业需要而包装、重塑、改变非遗项目,甚至随意歪曲、贬损。一些地方炮制伪民俗、伪民族文化,对古建筑、古迹等修旧如新,对非遗项目肤浅化、庸俗化等现象时常出现。对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内涵认识不足、研究不够,致使开发利用随意性突出,同质化严重,缺乏科学性。

二是保护传承工作经费投入不足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短缺,很多州市、县区并未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是全省普遍面临的问题。

相较其他省份,云南省保护专项经费较少。如浙江省每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是3000万元;西藏每年的专项经费是2000万元;广东省每年给每位省级传承人传习补助经费为10000元,重庆市、上海市为6000元。云南省的专项经费为1000万元,与云南省拥有四级保护名录项目8590项、66个省级保护区和1016名省级传承人等庞大数目相比,无异于杯水车薪。

三是立法需要斜型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适用于云南省各民族,但缺乏针对性,不具备专项性,且全省仅有4个县份立法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是公益性的文化事业,需要政策的倾斜。在针对传统美术、传统技艺和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开展生产性保护探索中,国家和省对其只是鼓励和指出,尚未出台具有实质性的税务优惠措施和政策。

四是机构不够健全,需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从全省范围来看,部分州(市)、县(区)虽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大部分仍采取文化馆加挂牌子、抽调人员的方式开展非遗保护,缺乏稳定的队伍,且人员不足、素质参差不齐。应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通过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尽快组建一支作风过硬、水平精湛的专业干部队伍。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民族传统文化生存的社会土壤和民间传承条件发生了变化。云南大部分传承人生活在老、边、穷地区,且大多年迈,中年人一知半解,年轻人热情不高,一些项目的代际传承存在青黄不接,严重断层的情况。

五是缺乏现代化保护手段

运用信息化、新科技,做好国内外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已成新趋势。数字敦煌、数字故宫等项目运用先进的计算机图形图像技术,从任意视角可观察洞窟的三维立体图像,欣赏到洞窟壁画上诸佛千年不枯的微笑。

在全面完成全省范围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基础上,云南省基本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信息化存储工作。2013年,梅葛、彝族海菜腔、白族扎染制作技艺被列为遗产数字化管理系统试点项目。云南省数字化保护仍处在民族文化资源的存储阶段,存在非遗图片、视频缺乏标准和规范,数字化资源质量参差不齐,技术规范等仍需加强;网站展示内容大多以图文为主,离虚拟技术还原技艺流程、体验式参观尚有距离。毋庸置疑,数字化逐渐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播和传承的主要动力,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新的发展思路。

六是研究不够深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演进具有一定的规律,在开展保护传承中要遵循其规律。政府和学术机构虽做了一些工作,但学科研究体系缺乏深度,有待提升对非遗项目内容、保护传承规律的研究。

五、对策与建议

2015年1月19~2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视察云南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希望云南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闯出一条跨越式发展的路子来,努力成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习近平总书记从党和国家发展大局的高度,针对云南“边疆、山区、民族、贫困”基本省情和发展现实省情,对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总体要求,明确了重点任务,是推动云南跨越式发展的科学指南,对我们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也同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综上所述,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良机。为进一步做好保护传承工作,针对出现的问题,特提出对策建议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法治非遗”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它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正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观及传承与发展理念。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其关键在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实现有法必依,依法行政、依法保护,加快推进云南省非遗事业的制度化建设。研究制定完善的法治非遗建设举措,提高法治非遗建设水平,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切实把法治非遗建设引向深入。

(二)制订规划,加强制度建设

一是在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发展特点的基础上,进行专题调查和重点调查,建立完善的资源库,为有效保护传承奠定基础;二是建立非遗保护传承的激励机制;三是完善非遗保护的保障制度;四是建立非遗保护传承制度;五是建立非遗保护安全制度;六是建立非遗保护责任追究制度。

同时,应进一步细化云南省民族文化发展繁荣的专项规划,策划并组织实施一批民族文化重点工程建设,促进民族文化产业的发展,培育骨干企业、推出特色产品、优化产业结构、不断增强其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增加投入,保障保护传承

增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投入,将其纳入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建议省财政增大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将每年的专项经费增至3000万元。各州(市)、县(区)地方,也应将保护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各级专项资金除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日常支出外,突出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继承人和传承基地的补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馆给予特殊政策扶持,补助专项经费,实行免费开放。并在项目建设上,给予土地、税收、金融等支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四)加大建设,落实非遗场所

设施是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主架。“设施非遗”即是为非遗传承人的传承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为非遗的集中展示宣传搭建一个平台,为非遗的正常化、经常化、 日常化服务公众提供体验、感受和交流的场所。

为加快和推进云南省民族文化强省建设,建议新建一批重大文化设施项目,如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性展馆;同时将非遗馆建设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范畴。合理利用好农村的戏台、老建筑、文化礼堂等设施,使其成为非遗活态传承所。

(五)加强传承,建立培养机制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应加大教育传承力度,把文化遗产教育引入教学体系中,培养专业人才,发挥作用。主要有以下措施:一是建立传承人培养机制。二是把非遗知识融入学校的乡土教材中去。三是把非遗的传承纳入职业教育和成人培训规划中。四是把非遗的保护和传承融入群众社区文化中去。

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传承人的保护是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环节。同时,提高传承人的社会地位,完善传承人保护机制,加大社会传承。

(六)潜心研究,探索发展道路

加大研究是开展非遗保护与传承的基础。积极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各社会团体参与抢救濒危民族文化,推动有关学科建设。在开展保护与传承的同时,提高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开发水平。

(七)分类探索,创新传承方式

在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下,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具有的特性,制定有针对性的差异化开发利用模式。对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等表演艺术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可进行适当艺术加工,在遵循原真性的前提下通过歌舞乐展演或主题式景区景点呈现。

(八)扩大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加强宣传引导,唤起民族群众的文化自觉,营造尊重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社会氛围。一是提高全社会对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重要价值的认识。二是加强对宣传的引导。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尊重、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在有利于社会发展和民族进步的前提下,切实尊重、保护和传承各民族饮食习惯、衣着服饰、建筑风格、生产方式、技术技艺、文学艺术、节日风俗等优秀传统文化。三是与其他部门合作,把非遗保护与传承融入有关院校教育中,实现文化遗产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有机融合。

附表2:云南省25个民族国家级、省级项目数量一览表

续附表2

参考文献

[1]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

[2]顾军,苑利.文化遗产报告——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理论与实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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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云南省文化厅.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第二卷).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12.

[5]云南省文化厅.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名录.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9.

[6]云南省文化厅.云南省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8.

[7]木基元.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初论.//云南文化发展蓝皮书(2006~2007).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7.

(本文在写作和调研过程中,得到云南省文化厅非遗处处长蔡永辉及云南省非遗保护中心调研规划部副主任杨金杰等人的倾情相助,谨致谢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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