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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势在必行

时间:2022-10-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全球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热潮的兴起,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组成或主体构成的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和立法已经是一个不容小觑、迫在眉睫的大事。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尊重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专业学科的传统与知识成果。
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势在必行_解读非物质文化遗产

14.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势在必行

随着全球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热潮的兴起,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组成或主体构成的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以来就在国际上引起了关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都在组织国际性的协调和研究,并在部分国家、地区取得了可喜的实践经验。近些年来,随着经济一体化、全球化、市场化进程的加快,随着全球文化价值观日趋科学化,随着文化多样化成为更广泛的共识,随着全球文化交流、竞争、融和、冲突的日益频繁,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作用、地位、价值、资源也日益关注。民间文学艺术是国家、民族文化重要的资源、宝库、基因;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构成,代表着人类文化遗产的精神高度;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无形文化遗产,是最古老也是最鲜活的文化历史传统;民间文学艺术表征着民族精神、民族情感、民族历史、民族个性、民族气质、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民间文学艺术是文化经济、文化产业、文化产品的坚实基础与市场要素;民间文学艺术的繁荣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国家文化安全和国家软实力提升的重大国家战略问题。在非物质经济和知识经济或广义虚拟经济时代,作为无形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间文学艺术与这样一个新经济时代具有天然的契合性。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公布与实施《著作权法》以来,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问题就被郑重地提上了国家立法的议事日程上来了。在改革开放日益向广度和深度推进的今天,有关部门、有关专家、有关团体和社会,始终都在关注、关心着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的时代课题。在司法实践中,某些关于民间故事权益的诉讼、王洛宾歌曲的著作权归属、乌苏里江船歌被判归赫哲族人民群众集体享有著作权、剪纸艺人白秀娥诉国家邮政局侵害著作权并胜诉、泥人张传人张锠与“北京泥人张”拉锯式地起诉商标与品牌权等,均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美国动画机构用中国从古到今几千年仍在流传的花木兰故事改编动画大片并获得巨额经济利益更是举世瞩目。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和立法已经是一个不容小觑、迫在眉睫的大事。

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从提出立法任务至今已有17个年头,之所以迟迟不能出台相关的法规,一方面是主观的认识问题,对其紧迫性、重要性认识不足;另一方面是客观难度大的问题,此一立法保护的对象十分特殊,司法界、社会各界对此文化样式的巨大文化价值缺乏深入的理解,民间文艺的专门知识社会普及程度严重不足,民间文艺的特殊性及对此一特殊性的科学研究成果社会交流不够。应该说,这两方面的问题,经过近十几年来的社会发展,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的确立,都已逐步化解,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条例到了呼之欲出的时候了。

民间文学艺术的最大独特性在于它是由历史传承下来的,在历史传承中,熔铸了一代代人民的集体智慧,它的利益主体、传承主体、创造主体是集体呈现的,或者说有些是个体的呈现却表达着群体的文化成果。个性价值和群体利益混合在一起。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表达方式,它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直接以“无形”(口头和行为)的方式进行表述;二是被记录下来(质纸、音响、影像、数字化等媒介)后再行传播。这些使它的著作权主体高度复杂化。比如,有些民间文学艺术样式是群体呈现的,有些又以家族和个体封闭式传承;一些杰出的故事家、山歌手、手艺人、史诗艺人、民间舞者、民间戏师等也是民间文学艺术的重要而关键的传承人;民间文学艺术作为无形文化遗产,过去少有记录,所以自生自灭、口耳相传。近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组织了成千上万的民间文学艺术工作者深入田野调查,记录下无以数计的民间文艺作品,中国口传神话的发现,中国民间叙事长诗的发现,中国少数民族口传史诗的发现,中国民间故事、传说、歌谣、谚语的搜集、挖掘、整理等等,改写了中国文化史、文学史(一直以来,国际、国内学术界误认为中国是一个没有神话、没有叙事长诗、没有史诗的国度),为完成这些记录、整理,一批批民间文艺工作者付出了几十年的心血,付出了巨大的智慧与创造性劳动。所有这些都是中国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主体,其权益理应受到关注与重视。

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尊重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专业学科的传统与知识成果。比如在民间文学调查与搜集整理工作中,科学性是一项贯彻始终的要求。科学性除了要求口头文学调查记录的真实、完整外,还要求不得任意、随意改动作品内容,要真实记录,原汁原味地记录,民族语言、地方方言都要如实体现。所有的搜集整理完成文本上,要在文本的末尾标示注明讲述人,他的年龄、性别、职业、受教育程度,讲述的时间与地点,该口头文学从哪里听来,在何时何地以及多大范围、什么场合传播。也要标注搜集整理者的身份,该作品的异文等等。实地记录下这些口头文学,记录者大多要与讲述者深入一起地生活,不断地在生活中接近讲述人,并要有很好的情感沟通,不断地启发讲述者把自己的故事讲出来。像著名讲述家陆瑞英、故事家谭振山等人的讲述,史诗艺人居素甫·玛玛依的说唱,有关专业人员都是跟踪调查了30年乃至50年,才获得最终的成果。所以,这样的民间文学作品权益保护应该兼顾多方,即:杰出传承人、传承群体、搜集记录整理者。

此外,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文本,在法律术语的使用中,涉及民间文学艺术对象时,要与民间文艺学学科的用语衔接与统一。民间文艺学、民俗学、民族学、人类学、民间文化学都是一些国际性学科,有通用的符合国际惯例的学术表述;我们的法律用语与表述,则是全新的前所未有的,我以为完全另起炉灶得不偿失,也不便于推广、界定、认同。

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立法保护的意义应该说是特别重大。迈出这伟大的一步,至少有如下作用:第一,体现法制社会的伟大进程,是以法治国、依法治国的生动体现;第二,在法律的层面重新评定、认定人民是文化创造的主体,肯定了人民创造历史文化的伟大功绩;第三,确立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人类文明、人类遗产重要构成的法律地位,开启人们的文化自觉,启示文化上的科学发展观,珍视民族传统的各种文化形式;第四,摸索和探索保护由群体创造与传承的民间文艺这一特殊文化形式的保护方法,为法制体系的完善开辟了新的天地;第五,有效保护民族文化资源和国家文化完全,防止对具有民族精神价值的民间文艺的滥用、歪曲性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有效规范文化市场,保障文化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国际文化交往的平等、公正、互惠互利。

(本文刊于2008年10月17日《中国民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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