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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市场准入政策研究

时间:2022-08-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不少投资印度的中国企业经历了不少失败和挫折,这主要是因为对印度市场准入政策及其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了解不足。该课题立足于云南的区位优势,着眼于现实的需求,运用国际经济法的理论原理,依据WTO的基本原则来整理、分析和评价印度市场准入政策,其研究工作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为此,课题“以外资法为中心”的视角来讨论印度的市场准入政策。印度政府允许外资在印度设立公司实体及非公司实体。

印度市场准入政策研究

一、课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印度是南亚地区的主要国家,20世纪90年代之前,忙于战争和发展军事力量,90年代之后,才开始注重经济发展。目前印度正在大力吸引外资,大量的中国企业开始将目光投向这块古老而充满商机的大陆。但是,印度在吸引外资过程中过分强调国家安全及民族工业的保护,对外资的进入有诸多的限制,因此,投资印度首先是要对其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有所了解。不少投资印度的中国企业经历了不少失败和挫折,这主要是因为对印度市场准入政策及其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了解不足。云南位于东亚与东南亚、南亚次大陆的结合部,欲建成“东连黔贵通沿海,北经川渝进中原,南下越老达泰柬,西接缅甸连印巴”的快捷、便利的国际大通道及连接东南亚和南亚国家的桥头堡。要实现这样的宏伟蓝图,云南在研究印度的相关投资法律制度和收集法律资讯方面,也应该走在全国前列。该课题立足于云南的区位优势,着眼于现实的需求,运用国际经济法的理论原理,依据WTO的基本原则来整理、分析和评价印度市场准入政策,其研究工作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研究成果的主要内容、重要观点或对策建议

(一)研究的对象与视角

1.研究对象

从东道国角度看,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即外资准入,是指一国允许外国投资者进入的自由范围和程度;从投资者角度讲,外资准入就是指国际直接投资进入东道国管辖领域的权利和机会。其实质是东道国有权从本国利益出发,自行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投资进入的领域和条件。其内容主要包括投资领域,对外国投资项目的审批和企业设立等。

对东道国来说也可以通过对这些方面的控制使外资的利用最有利于国内经济的发展。出于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考虑,世界上各个国家无论开放程度大小,几乎都对外资在市场准入上有所管理和规制,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2.研究视角

首先,如上所述,外国资本的准入与外国资本的待遇是国际投资法领域中的两个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基本问题,它们相互交叉地体现在东道国的外资政策或外资法中的有关投资领域、股份比例、外汇管制与税收待遇等政策与法规之中,所以,要想准确地把握一国的外资准入政策,就必须对该国的整个外资政策与外资法律制度作出全面的分析与论证。为此,课题“以外资法为中心”的视角来讨论印度的市场准入政策。

其次,纵观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发展的历史,无论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还是改革中的市场经济国家,开放与管制是各国对外国资本与国外商品的基本态度,并且总是根据本国的经济现状与发展的需要灵活地在开放与管制之间作出选择,而且在多数情况下,开放与管制的政策规定或法律规定混合使用,从而使外资政策与外资法具有同样的地位与作用,这可以说是国际经济法的一大特点。为此,课题在讨论印度的外资政策与外资法时,对政策与法不作严格的区别,仅采用它们的外延概念加以论证。

(二)主要内容与评价

1.印度外资法的沿革

印度从1991年开始实行“新经济政策”,放宽限制和引进外资政策,这是印度直接投资大飞跃的开端。印度政府自独立后就着手制定利用外国直接投资(FDI)的政策,并根据不同需要、结合社会政治经济状况采取相应的外资政策。根据外资政策的差异,可将印度的外资政策以1991年为界分为前后两个阶段,而1991年改革之前又可以分成四个阶段:第一阶段,经济恢复时期的外资法律制度(1947—1956);第二阶段,半管制经济下的外资法律制度(上)(1956—1967);第三阶段,半管制经济下的外资法律制度(下)(1967—1980);第四阶段,经济调整时期的外资法律制度(1980—1990)

在1991年经济改革的过程中,印度的对外开放程度大大提高,外资法律制度也得到前所未有的改革。外资政策和法律改革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以1991年发布的《1991年国内工业政策》中,包括了扩大外国直接投资的领域、放松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及简化外商在印投资手续这三个方面。

2.印度的外资法律框架与现状

印度的外资立法体系属于典型的发展中国家类型的内外分立的立法模式,有专门的一系列对于外资的立法。投资印度的主要实体法有四个:《1999年外汇管理法》、《1991年工业政策》、《1961年印度所得税法》和《1956年印度公司法》。《1999年外汇管理法》(FEMA)是印度外国投资指导性法规。日后的《外汇管理(外国人转让或发行股票)规定》就是依此为依据而制定的。

总之,有关的外汇管理法与工业政策共同搭建了印度外国投资法的框架。值得注意的是,印度的《外汇管理法》只是提及外汇管理,未对税收、合资企业管理等作出规定。

进入21世纪后,印度政府制定了进一步推动对外开放的政策,如2005年颁布了《外国直接投资政策》,而2006年4月出台的《2006年外国直接投资政策》及《外国直接投资政策及程序》则是外资企业投资的最新的指导性文件。除以上主要法律和政策外,印度政府在外资方面还出台了一些更为具体的法规,如印度政府于2005年颁布了“Press Note 1”条款,根据这一条款,外国公司必须在得到其合伙方许可的前提下,才能在同一领域开展独立经营,又如印度政府目前正在制定新的外国直接投资政策,中国将首次被列入“外国直接投资存在安全风险的国家”名单。

3.印度的外资企业形式

印度的企业形式有三种:公司、合伙、个人独资企业。

印度法律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没有正式的规定,要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无须任何法律的文件和程序,唯一需要的是获得所在行业的许可证,并遵守所在行业的法律法规;投资人享有企业所有的利润,承担企业所有的债务,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成立要符合《1932年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成立合伙企业,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进行登记,但实践中,多数合伙企业都会向合伙企业登记处(Registrar of Firms)进行登记,因为虽然法律并没有要求强制登记,但不登记的企业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印度公司法大部分是根据英国公司法而制定,此法主要规范公共有限公司及私人有限公司的设立及经营、公司担保或股份限制等。

如前所述,所有关于外商在印度开办公司的法律均出自1973年的外汇管理法。其主要规定是:外商投资需先立项,项目首先由政府批准,继而由印度储备银行批准设立企业的具体事宜。外汇管理法一般还要求已在印度经营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印度注册。印度政府允许外资在印度设立公司实体及非公司实体。公司实体包括合资公司、独资公司,作为印度公司经营业务。非公司实体有联络办事处(代表处)、分公司及项目办事处,作为外国公司在印度经营业务。

具体而言,印度储备银行(RBI)负责外国公司代表处、子公司及项目办事处的批准。设立外国公司还需要得到印度储备银行的批准,即必须首先向印度储备银行及授权机构申请,在30天内向当地公司登记处(ROC)完成这些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之后方可开展业务。

4.投资印度的审批制度

(1)“自动生效制度”:只要符合“自动生效制度”审批的外资项目,申请人只需向设在印度孟买的印度“储备银行”(RBI)外汇控制部总经理填报No.FNC1表格,一式七份,即可自动获得项目批准。

(2)政府审批项目:凡是不符合“自动生效制度”的外资项目,申请人需向设在马德里的印度财政部“外国直接投资促进委员会”(FIPB)提交申请材料。“外国直接投资促进委员会”将在30天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3)需要特别审批的行业:在印度有些行业外资项目如何审批与外资股权的比例没有关系,都要经过印度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如银行、航空、房地产开发、国防工业、农业、广播、邮政等行业。

5.印度的直接投资管理机构

印度工业政策促进局(DIPP)负责制定外国直接投资政策。印度外国投资促进局(FIPB)负责投资项目审批;印度储备银行(RBI)负责外国公司代表处、子公司及项目办事处的批准;属“自动核准”的外国投资,向印度储备银行(RBI)申请;属“非自动核准案”的外国投资,向外资促进署(FIPB)提出申请。

印度储备银行称,自动核准案件仅需费时两周。政府批准由外国投资促进署办理,项目审核一般需费时3~6周。

外国投资促进署(Foreign Investment Promotion Board)是非自动进入的外国直接投资审批机构。该署原设在商工部,2002年后并入财政部。由财政部经济秘书为署长,商工部工业政策及促进秘书、贸易秘书及外交部经济关系秘书为成员。有关外国直接投资,如必要该署可与印度政府部长、秘书和其他财政机构、银行高级官员及工业和商务专家协调。

(三)主要观点——兼与我国外资法的比较

1.印度有着较为统一的外资法律制度体系

印度有一套比较统一的外资法,这与受英国的影响分不开。殖民统治时期,英国政府为了便于掠夺印度的资源,将“掠夺政策”法制化,建立起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外资体系。总体上讲,印度的外资法律制度设置较合理,从某种程度上讲已经形成了比较统一的引进外资的法律制度,从而避免了各种外资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当然,印度有必要进一步出台较明确的外资法律汇编,但是这只是形式上的问题了,实际上印度现在实施的外资法规已经是在上述两部法律统领下的法律法规,产生冲突的可能性很小。

与此相比,我国的外资法律制度体系就比较分散。我国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基本法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构成。虽然根据企业形式分别立法有助于外国投资者查阅,明晰各种投资形式的具体规定,但是弊端也有很多。这种立法方式使各个法规之间的内容大量重复,三部法律之间缺乏协调,从而在不同的外商投资企业间形成不平等待遇。

2.平等对待、与WTO的衔接、不断开放(或大跨步的开放)

比较分析证明:印度这方面做得比较好,在印度设立的外资企业统一由外资促进委员会审批,审批期限最多30天,如果有特殊行业需要缩短审批期限,根据特殊规定进行。根据外资所占股权限额的不同可以将外资项目分为四类:外资股权不超过50%;不超过51%;不超过74%;达到100%。根据这四种分类具体规定外资进入的领域以及形式等等。

3.对外资有较多的限制

印度对外资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准入环节,又具体分为准入行业上的限制和审批程序上的限制。准入行业的限制是指印度还存在较多的未对外资完全开放的行业,包括专门由国有企业经营的行业及专门为小规模企业保留的行业;审批程序的限制更多是实践中存在的限制,虽然印度外资准入的一些政策已经有较为复杂的准入审批程序,但实践中各级政府的审批要求要比写在纸上的政策和法律更为复杂,这成为较为严重的对外资的限制。

三、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及社会影响和效益

该课题立足于云南的区位优势,着眼于现实的需求,运用国际经济法的理论原理,依据WTO的基本原则来整理、分析和评价印度市场准入政策,其研究工作对我国企业投资印度,以及对实现云南省构筑连接南亚国家桥头堡的设想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并将产生相当的社会影响与经济效益。与此同时,该课题的研究工作还将填补国别学术研究,填补对印度投资政策研究方面的空缺,这对我国的经济学、经济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中的国际投资经济和法律理论都将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

课题名称:印度市场准入政策研究

课题负责人:齐虹丽

所在单位:云南财经大学

主要参加人:王宏军 佴 澎 周 钰 于定明 许 敏

      钱 凤

结项时间:200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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