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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管理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市场准入管理

(一)申请开办的条件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经营状况良好,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要求;②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③具备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中、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的风险管理系统;④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交易活动和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⑤应具有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人员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为专岗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⑥有符合衍生产品交易要求的场所和设备;⑦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94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第95条)

●《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①经营状况良好,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要求;②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③具备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中、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的风险管理系统;④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交易活动和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⑤具有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人员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需专岗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⑥有符合要求的交易场所和设备;⑦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140条)

◣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业务,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第141条)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金融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①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②具备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中、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的风险管理系统;③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交易活动和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④应具有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人员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需专岗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⑤有适当的交易场所和设备;⑥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其母国应具备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其母国监管当局应具备相应的监管能力;⑦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7条)

(二)审批

1.审批部门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第8条)

2.申报材料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金融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①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或交易展业计划;②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③衍生产品交易的会计制度;④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⑤风险敞口量化或限额的授权管理制度;⑥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⑦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9条)

◣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①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指导原则、业务操作规程(业务操作规程应体现交易前台、中台与后台分离的原则)和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计划;②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③交易品种及其风险控制制度;④风险报告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⑤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研究与开发的管理制度及后评价制度;⑥交易员守则;⑦交易主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对各级主管人员与交易员的问责制和激励约束机制;⑧对前、中、后台主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10条)

(三)授权管理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境内的金融机构法人授权其分支机构办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须对其风险管理能力进行严格审核,并出具有关交易品种和限额等方面的正式书面授权文件;分支机构办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须统一通过其总行(部)系统进行实时交易,并由总行(部)统一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前述分支机构应在收到其总行(部)授权和其授权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持其总行(部)的授权文件向所在地银监局报告。(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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