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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主体的市场准入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有关网络交易主体登记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是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0年7月1日实施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在法律效力层级上属于部门规章,具备法律效力,但是效力层级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4.3 交易主体的市场准入

电子商务因为是以互联网为媒介,主要体现为在线交易的模式,即在网上开设店铺或者通过网络商品交易中心这种方式实现交易,目前网络交易主体在线交易的模式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在网上开设独立的商店或者网站直接与交易相对方进行交易;一种是买卖双方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这种情况下就涉及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管理问题。因此网络交易主体登记管理涉及主体分为两类,即网络商品和服务提供者与网站服务提供者。

目前有关网络交易主体登记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是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0年7月1日实施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在法律效力层级上属于部门规章,具备法律效力,但是效力层级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涉及网络交易主体登记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有《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2011年7月商务部出台)、《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征求意见稿)》(2008年5月国务院起草)、《网络购物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2008年5月国务院起草),这三部规范性文件虽然没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但是作为商务部发布的指导性文件,会在实质上引导和影响各地方政府对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因此笔者在分析网络交易主体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时会对这三部规范性文件一并分析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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