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市场准入监管的改革措施

市场准入监管的改革措施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于2014年5月12日颁发了《关于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相关制度安排的通知》[14]。这套适用于自贸试验区银行业的监管制度,既有推进“放开”的部分,也有强调“管住”的部分。至于“管住”部分,《通知》明确了试验区银行业特色监测报表体系制度安排,监管部门将按月监测分析试验区银行业运行状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于2014年5月12日颁发了《关于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相关制度安排的通知》[14]。该《通知》包括一个正文和三个制度附件,分别是《关于简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相关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务风险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测报表制度(试行)》。

《通知》正文部分系统阐述了银监会对试验区银行业的监管原则、思路和主要要求,并重点就试验区业务的风险评估、统计监测以及试验区内机构的监管安排、试验区银行业的功能布局及资源支持等给予了明确监管指引。三项附件覆盖了银行业监管的事前、事中、事后环节,涉及机构、高管、业务等重要领域,构成了自贸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框架,对于引领和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进自贸试验区业务的创新与稳健发展,探索形成在更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环境下的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银行业监管经验具有重要意义。

这套适用于自贸试验区银行业的监管制度,既有推进“放开”的部分,也有强调“管住”的部分。《通知》明确提出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的总体原则和底线,强调经营试验区业务的上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守中国银监会现行各项审慎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放开”方面,监管部门将加大鼓励和支持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区内投资贸易便利化需求,积极开展金融创新,特别是支持区内客户跨境贸易和跨境投融资的金融服务需求、支持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为区内客户提供多样化风险管理。重点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在试验区业务开展初期,不对试验区业务和试验区内分支机构下达单独的存贷比考核指标[15];对于按有关规定以自求平衡为原则的账户,建立相对独立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并从资金来源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在遵循总行统一业务管理政策的前提下,授权试验区业务归口管理机构更多业务自主权。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主开展资金交易业务、单独进行区内或境外平盘交易;协调经营试验区业务的区内外经营网点和境内外机构的协同运作,加强资源共享,共同支持试验区业务的创新发展和风险管理。上述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自贸区发展初期业务需要稳步发展,当前区内对融资需求大,能吸收的存款则有限,如果设指标,区内银行的存贷比压力可能会较大。

第二,在区内机构监管方面,《通知》针对试验区内机构予以了特别监管安排,简化事前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上海自贸区内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银行机构和高管的准入,实行事后报告制度。明确在上述区内分支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以及虽未担任主要负责人职务,但实际履行其职责的人员,无须报经监管部门事先审批,免于参加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实行事后报告制。另外,关于试验区内的机构网点规划,对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上海本地银行在区内增设或升格分支机构的年度网点计划不作事前审批;在区内增设或升格银行分支机构不受该银行在上海地区年度网点总计划的限制。此举大大提高了商业银行的自主经营能力,并且在试验区内的机构数量可以不受原来对各家银行数额的限制。

至于“管住”部分,《通知》明确了试验区银行业特色监测报表体系制度安排,监管部门将按月监测分析试验区银行业运行状况。特色监测报表可为加强试验区银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信息保障和支撑,便于监管部门及时调整、完善和创新相关风险监管和管理制度安排。在责任承担层面,由机构和相关人员负首责。这套新的监管制度着重强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在风险管控中的首要责任,确保相关风险管理流程和管理能力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