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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下的金融市场准入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WTO体系下,就市场准入而言,与货物贸易不同,服务贸易领域各成员方有着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在金融服务部门,选择何种金融服务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GATS允许各成员方自由决定。WTO关于金融市场准入的规定,由三个部分构成:GATS、金融服务附件以及金融服务承诺表。

一、WTO体系下的金融市场准入

GATS对服务贸易提供的四种方式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包括跨境提供(cross-border supply)、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商业存在(commercial establishment)以及自然人移动(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根据GATS的相关规定,WTO成员方影响通过以上四种服务提供方式所发生的金融服务的所有措施,均受WTO规则的约束。WTO所建立起来的多边金融市场准入制度,主要体现在GATS第三部分(对成员方就市场准入、国民待遇以及附加承诺的规定)和与之相联系的金融服务承诺表中,同时受GATS其他部分和金融服务附件(Annex on Financial Service)规定的约束。

在WTO体系下,就市场准入而言,与货物贸易不同,服务贸易领域各成员方有着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在服务贸易领域,由于各国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并不构成各成员方普遍性、一般性义务,不能自动在所有成员方的各个服务部门适用,而需由各成员方具体作出承诺。在金融服务部门,选择何种金融服务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GATS允许各成员方自由决定。

WTO关于金融市场准入的规定,由三个部分构成:GATS、金融服务附件以及金融服务承诺表。其中,GATS是关于服务贸易的一般性规定,由于金融服务贸易属于服务贸易的组成部分,因此GATS的规定适用于金融服务;金融服务附件是针对金融业的特点和需要而制定的,其将GATS的有关规定具体化而适用于金融服务领域;金融服务承诺表则记载WTO各成员方在金融服务贸易方面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承诺以及附加承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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