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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原则

时间:2022-07-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类似在前面介绍《关税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时介绍的有关货物贸易的基本原则一样,《服务贸易总协定》同样也提出了有关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这意味着只要不对外国的服务与服务提供者造成歧视,就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原则要求缔约国开放本国市场。

类似在前面介绍《关税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时介绍的有关货物贸易的基本原则一样,《服务贸易总协定》同样也提出了有关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

(一)自由化原则

内容主要包括:

(1)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起不迟于五年内,所有成员方应就旨在使服务贸易自由化逐步达到较高水平问题进行连续的多轮谈判,并在以后定期举行。这些谈判应引向为减少或取消对服务贸易的各项措施在有效进入市场方面的不利影响。

(2)自由化的进程,应取决于各成员方相应的国家政策目标以及各成员方包括它的整体和个别服务部门的发展水平,对各个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在少开放一些部门、放宽较少类型的交易和逐步扩大市场准入等方面,应根据它们的发展情况给予适当的灵活性,并当其有可能向外国服务提供者给予市场准入时,把重点放在这种准入条件方面。

(3)通过每一回合的双边或多边谈判,应使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的进程有所推进。

(二)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每一成员方,对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各成员方同类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其实质是保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

(三)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平等对待外国人和本国国民,即在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之后给予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以平等待遇。同样的原则也应适用于外国和本国的服务以及外国和本国的商标、版权和专利。这意味着只要不对外国的服务与服务提供者造成歧视,就符合国民待遇原则。

(四)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是指条款规定,除紧急情况外,每一成员方应迅速、最迟应在措施生效之时,公布所有普遍适用的有关或影响本协定运用的措施。一成员方签署的有关或影响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也应予以公布;并规定应至少一年一度地对本国新法规或现存法规的修改做出说明介绍,并要求各成员建立一个或多个咨询点,以便尽快回答其他成员的询问。

(五)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参与原则

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参与原则是指为使发展中国家能在世界服务贸易中更多地参与,在市场准入方面,发展中国家可以有一定的灵活性。在商业性技术的获得以及市场信息资料的获得等方面,发展中国家还可以从发达国家那里获得一定的帮助。

这一原则对发展中国家具有积极意义。发展中国家可利用这一条款原则要求发达国家更多的开放市场,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占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同时发展中国家可以合法的使用一些增强其服务能力的措施,如要求外国的服务提供者转让技术、协助管理等。

(六)市场准入原则

市场准入原则是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是国家通过实施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对本国市场向外开放程度的一种宏观控制。此原则允许缔约方根据发展水平,在一定的期限内,逐步开放市场,最终实现贸易自由化。

市场准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其目的是向外国商人提供一个有益于鼓励贸易、投资和创造就业的商业环境。市场准入原则要求缔约国开放本国市场。WTO一系列协定或协议都要求成员分阶段逐步实行贸易自由化,以此扩大市场准入水平,促进市场的合理竞争和适度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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