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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准入制度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在2001年加入WTO时,就其银行业、证券业以及保险业等作出了相关的开放承诺。为履行在WTO下的承诺,中国对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逐步放开了相关金融服务市场,建立起了与WTO承诺相符的对外准入法律制度。根据中国入世所作的承诺,中国的金融市场对外准入制度,主要体现在金融服务提供的四种方式下的市场准入限制和国民待遇限制方面。在实践中,中国的一些举措甚至超出其承诺的水平。

二、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准入制度

中国在2001年加入WTO时,就其银行业(包括一般银行服务、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汽车消费信贷以及其他金融服务)、证券业以及保险业等作出了相关的开放承诺。为履行在WTO下的承诺,中国对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逐步放开了相关金融服务市场,建立起了与WTO承诺相符的对外准入法律制度。

根据中国入世所作的承诺,中国的金融市场对外准入制度,主要体现在金融服务提供的四种方式下的市场准入限制和国民待遇限制方面。以证券业为例,对于跨境提供方式下的证券服务的市场准入,除承诺外国证券机构可直接从事B股交易外,中国没有作出承诺,对准入的证券服务中国没有国民待遇限制;对于境外消费方式下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中国都没有限制;对于商业存在方式下的证券服务的市场准入,中国存在一些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如投资方式、股权比例),并未完全放开,但是对准入的证券服务没有国民待遇限制;对自然人流动方式下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中国则除水平承诺的内容外没有进行承诺。

当然,中国在WTO下的承诺,仅是对中国最低限度的要求。在实践中,中国的一些举措甚至超出其承诺的水平。例如,中国于2002年制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了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制度。在人民币资本项下未完全实现自由兑换的情况下,QFII制度允许境外资金通过QFII投资A股市场,这是中国在证券业的承诺表中所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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