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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多元权利主体

时间:2022-02-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参与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多元权利主体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中有各种不同的权利主体参与,根据其运作方式,权利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公益性数字图书馆这类权利主体是由传统公益性图书馆转变而来的。我国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与国外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相比,发展历史较短,服务能力还有待提高。它们将产品销售给各类学校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和科技信息服务等机构。
参与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多元权利主体_数字图书馆版权利益平衡机制研究

第一节 参与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多元权利主体

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中有各种不同的权利主体参与,根据其运作方式,权利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公益性数字图书馆

这类权利主体是由传统公益性图书馆转变而来的。

国外从20世纪90年代中叶开始,国家图书馆、大学(包括私立)图书馆、公共图书馆都以自身图书馆为基础进行数字化革命,创办起为社会、为教育和教学服务的数字图书馆和网站,并沿袭过去传统图书馆的公益性性质。在相关人员的努力下,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得以迅速发展(见附录一) 。在新技术条件下,数字图书馆突破时间和空间的局限,服务范围较传统图书馆宽广了许多。

国内从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国家、省、市公共图书馆,各高校图书馆,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中央和地方党校图书馆等单位,也在自身传统图书馆的基础上进行数字图书馆建设,这些数字图书馆依旧秉承了公益性特点,为社会、为本部门的读者提供服务。我国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与国外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相比,发展历史较短,服务能力还有待提高。

下面列举两个具有公益性特征的全球数字图书馆项目:

CADAL项目是全球数字图书馆(Universal Digital Library)项目的组成之一。CADAL项目由浙江大学和中国科学院牵头,2004年8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后全面启动建设。目前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16家国内重点高校参加建设。担任CADAL项目管理中心主任的浙江大学校长潘云鹤院士介绍说,CADAL项目是目前国际上规模最大的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在强大的独创性数字对象制作系统、数字对象管理系统的支撑下,它不仅能真正实现跨国的信息资源共享,还初步实现了现代化图书馆集博物馆、远程教育、文献信息搜寻服务等多项功能于一体。潘云鹤将之称为“人类知识组织方式的重大变革” 。

维基百科(Wikipedia)为全球规模最大的互联网百科全书项目,它一直坚持免费向网民开放所有内容,并拒绝在网站上投放广告。它是一个自由、免费、内容开放的百科全书协作计划,它就像一个公共数据库,人们可以在上面添加内容,或对现有的内容进行修订和增补。维基百科最初于2001年1月15日开设英文版,此后其他版本陆续启动,2005年已超过100多种语言,目前仅英文资料就超过了150万篇。

简言之,全球公益性数字图书馆都不以盈利为目的,将馆藏资源开放于社会公众,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对社会的进步、对教育和科研水平的提高提供了有效的智力支持。

二、营利性数字图书馆(也称数字公司或称数字出版商)

这类权利主体主要来自两方面:

1.传统出版社转变为数字出版商

在国外,数字出版商主要一类是来自传统出版商。具体而言,目前,所有的传统出版商都已顺利完成了数字化的转型,即传统出版商转化为数字出版商,而且在过去曾处于引领者地位的传统出版商在变为数字出版商后,也还保持着引领者地位。如英国的培生教育集团、布莱克威尔集团、牛津大学出版社、剑桥大学出版社;美国的汤姆森学习出版集团、亚马逊公司;英荷合资的励德·爱思唯尔集团等。它们都是从纸质出版物向数字出版物转化最为成功的出版商,这类出版企业的市场销售总额约占发达国家出版市场的90%。另外一类数字出版商是来自资本运营,而形成的具有雄厚实力的数字出版集团。一个数字出版集团可以经营成千上万家图书与杂志商店,强大的销售网络,有利于数字出版物的推广,形成规模经济。

在中国,传统出版社(商)部分也转化为数字出版商,但因无法进行有效的资源整合,产业集中度较低,在当今的数字出版商队伍中,它们是落伍者;而技术服务商则是我国目前数字出版商中的引领者,如汉王、盛大、同方知网、北大方正等。为推动我国传统出版业向现代出版业转型和升级,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复并挂牌运作的国家数字出版基地从2011年1月开始到该年底已有9家,它们是上海张江、重庆北部新区、浙江杭州、湖南中南、湖北华中、陕西浐灞、广东广州、天津空港和南京雨花。它们利用资源优势,发展成为数字出版商队伍中的后起之秀。有关预测数据显示,到2020年,中国数字出版的销售额将占到整个出版产业的50%;到2030年,90%的图书将是网络版本。

2.因数字出版蕴藏着商机,一些科技公司及其他行业企业参与到数字出版行业,成为数字出版商

在国外,传统出版商转为数字出版商后,一般都与技术提供商展开合作,即委托技术提供商为其研发平台或者直接并购技术提供商,巩固其在数字出版领域内的竞争优势。如2006年,培生教育集团先后收购了学生信息软件公司Chancery以及苹果公司的Power School网络教育软件,以获得在教育软件出版领域的领先地位。可见现代信息与网络技术在数字出版中的重要地位,技术提供商以其拥有的技术优势介入数字出版行业,在数字出版商的队伍中占有了一席之地。另外是跨行业而涉入数字出版业的一些企业成为数字出版商。如Google是全球规模最大的互联网搜索引擎企业,受利润的诱惑其于2004年也涉足数字出版业,在网上创办数字图书馆。此计划一公布就遭遇侵权诉讼,2011年此计划再次遭到打击。通过法律程序,Google对版权人进行了补偿,授权方式也进行了改变,最后问题得以解决,数字图书馆计划继续进行。如果Google计划全面完成,全球将有1.3亿种图书通过扫描上网,占目前全世界已出版的图书1.74亿种的75%,Google无疑是采到了金矿。

在中国,技术服务商即IT商是我国目前数字出版商队伍中的先行者。2005年以前,由于传统出版社数字化意识淡薄,没能抓住数字出版的商机。而北大方正、书生公司、超星、中文在线等企业看到了,涉足电子书的出版业务中,成为数字商队伍的主力军。它们的产品占据了全国电子书市场90%以上的份额,拥有上百万种图书资源。它们将产品销售给各类学校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和科技信息服务等机构。另外,利益的驱动促使其他行业的企业加入数字出版商队伍。如自从3G网络在中国出现以来,中国移动、电信、联通三大电信巨头都推出了自己的数字阅读平台,据三大电信公司的联合数据显示,30%的手机用户使用手机阅读电子书。又如2009年,中国搜索门户的“领头羊”百度创建了百度文库;第二年百度文库扩编为“文库书店” ,提供电子书的销售和下载;第三年百度又推出了百度阅读(Baidu Reading) ,它是与文学网站和传统出版社合力打造的一个版权人能上传并直接销售资料的平台。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

这类权利主体主要来自两方面:

第一方面,经营网络服务业务的营利性企业。这类权利主体一般分为网络内容提供商与网络中介服务商两类。

网络内容服务商是指领有网络信息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网络服务者,充当主动传输内容的角色。他们经营网站,是综合性网络公司。其英文名为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简称ICP。它们的服务:一部分是一般的内容服务,如发布新闻,发表评论、作品等各种信息供用户浏览、访问、下载、阅读等;还有一部分是专门服务,如从事在线视听、在线影院等。

网络中介服务商是指通过某个服务器发布信息,充当被动传输信息的角色。其英文名为Internet Server Provider,简称ISP。

在国外,著名的网络内容服务商如雅虎公司,创建了雅虎互联网门户网站(http://www.yahoo.com) 。其服务包括搜索引擎、电邮、新闻;还提供各种商务及企业服务,帮助客户提高生产力及网络使用率;另外还提供量身定制的网站解决方案、网站工具及服务等。其业务遍及24个国家和地区,每年为全球超过5亿的独立用户提供多元化的网络服务。迄今为止,一直保持着全球第一门户搜索网站的地位。其总部设在美国加州圣克拉克市,在欧洲、亚太地区、拉丁美洲、加拿大及美国多个地区均设有办事处。

又如Google公司。目前Google被公认为全球规模最大的完美的互联网搜索引擎,它提供了简单易用的免费服务,用户可以在瞬间得到相关的搜索结果。当人们访问http://www.google.com众多Google域之一时,可以使用多种语言查找信息,查看股价、地图和要闻,查找美国境内所有城市的电话簿名单,搜索数十亿计的图片,并可详细阅读全球最大的Usenet信息存档。Google的创始人是Larry Page和Sergey Brin,他们在斯坦福大学学生宿舍内共同开发了全新的在线搜索引擎,这种搜索方式迅速在全球信息搜索者中广泛传播和使用。Google于1998年9月7日以私有股份公司的形式创立,公司总部位于加利福尼亚山景城。

在国外,目前著名的网络中介服务商:美国有美国在线、AT&T、MSN、Earthlink、Verizon、Comcast Road Runner;日本有NTT通讯公司(Open Computer Network) 、BB、KDDI (au one net) 、@ nifty、So-net;加拿大有NETCOM Canada、UUNET Canada Inc.。

在中国,最著名的网络内容服务商有百度公司,其创建的“百度”搜索引擎是中国最大的中文搜索网站。“百度”搜索引擎是2000年1月由李彦宏、徐勇两人在北京中关村创立的。十多年来,该网站致力于向人们提供“简单,可依赖”的信息获取方式,不断地为网民提供基于搜索引擎的各种产品。其中包括:以网络搜索为主的功能性搜索,以贴吧为主的搜索,针对各区域、行业所需的垂直搜索、Mp3搜索以及门户频道、IM等。该网站全面覆盖了中文网络世界所有的搜索需求,根据第三方权威数据,百度在中国的搜索份额超过70%。此外还有新浪、搜狐、网易等著名的中文门户网站。

在国内,目前有资质的网络中介服务商有CNC (网通) 、TELCOM (电信) 、铁通、联通、移动等。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竞争和行业发展的需要,中外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把网络内容提供与网络中介服务等业务混合兼营。美国的在线时代华纳公司以及中国的新浪、搜狐、瀛海威、东方网等都是把各种功能集于一身的企业。

第二方面,根据中外版权法的规定,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的服务,如果是将受版权保护的数字资源通过电子邮件传递给“馆内”用户,以满足读者教育、科研需要,数字图书馆的性质仍保持“公益”性质。如果是将受版权保护的数字资源通过电子邮件传递给“馆外”用户,那么此时的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则成为“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而且,在传递版权作品前若没有得到版权人的许可并支付使用费,此时的行为就是对版权人权利的侵犯行为,它既损害了数据库商的经济利益,还侵犯了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具体而言,近年来,国内外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如高校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为做好数字参考咨询服务,都纷纷建立全文数据库的镜像站点,以丰富馆藏来满足各种读者的网络咨询需求。其中利用镜像站点以E-mail方式进行原文传递是最常见的服务。如果这种传递是在局域网内或局限于图书馆内,数字图书馆的公益性身份没有改变,也不存在侵权问题。但是如果通过E-mail进行原文传递(在传递版权作品前得到版权人的许可并支付使用费) ,超越了局域网界限面向社会读者时,此时的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便成为“网络服务提供者” 。

四、数据库版权人(组织)

这类权利主体主要来自两支队伍:一支是专业的数据库制作公司(或称数据库商) ,它们以盈利为目的而制作数据库;另一支是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一些公益性数字图书馆除了通过购买专业数据库制作公司的数据库外,还自行开发数据库来扩充自己的虚拟馆藏资源。

欧盟《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规定,凡在其内容的选择和编排方面体现作者自己的智力创作的数据库,均可根据该指令获得版权保护。我国2001年的《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版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版权。

可见,无论是数据库制作公司(或称数据库商)还是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在制作数据库过程中,只要注意数据库的材料选取,避免复制他人数据库的全部和实质性部分内容,并保证数据库编排方式的独创性,就能享有对该数据库的版权,成为该数据库的版权人。

(一)国外部分著名数据库

美国:Wiley InterScience (英文文献期刊) 、IEEE (英文文献期刊) 、EBSCO(英文文献期刊)全文数据库、ProQuest数据库、Netlibrary (英文电子图书) 、AGRICOLA全文电子期刊、OCLC数据库。

荷兰:Science Direct全文文献数据库、OVID (英文文献期刊) 、Kluwer (电子图书和期刊全文)数据库。

英国:Ingenta (英文文献期刊) 、Blackwell (英文文献期刊) 、INSPEC理工学科数据库。

德国:Springer全文期刊数据库。

(二)国内部分著名数据库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 、中国知网(CNKI)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wanfangdata) 、维普中文期刊全文数据库(VIP) 、清华同方数据库、中国生物医学文献数据库(CBMDisc) 、medch数据库、全国中西日俄文期刊联合目录数据库、全国期刊联合目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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