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多元主体参与共同治理的理论架构

多元主体参与共同治理的理论架构

时间:2022-12-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浙江多元主体参与共同治理的现实,结合哈贝马斯等学者的功能理性批判理论,可以提炼出“国家—经济—公民社会”的三元理论模型。通过对浙江各地区的调研发现,在现代化进程中,生活空间的结构分化是通过专注于传统、凝聚性和认同等繁衍的制度演进而发生的。法定权利、结社或交往以及各种自主的因子,价值达成共识的能力、增强凝聚性的观念以及个人资质、资源等,都为多元主体参与共同治理提供着基本要素。

(一)整合“国家—经济—公民社会

根据浙江多元主体参与共同治理的现实,结合哈贝马斯等学者的功能理性批判理论,可以提炼出“国家—经济—公民社会”的三元理论模型。

在该理论中,分别整合着经济与国家的货币与权力之媒介。借用哈贝马斯的话语来讲,是“交往行为主体”的沟通过程。交往生活的发生,并不是私域与公域、经济与国家的逻辑之融合,而是各种社会中介组织的再创造,这种再创造乃是以一种新的和后传统的(post-traditional)形式展开的。

就三个制度领域的逻辑而言,理应发挥着系统整合的功能。当生活空间与系统之间互相影响的方向和互相渗透的程度涉及规范性原则的问题时,国家与经济之间互相渗透的程度及其方向就成为纯粹的技术问题。通过诠释由规范保证的或者由交往创造的共识,在生活空间中发挥着整合功能。

(二)转化公共生活空间

正如哈贝马斯所指出,生活空间表示的是人们默识的传统的存储器,根植于语言和文化之中,从而构成了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所提炼出来的背景性预设。知识通过语言结构的存贮、不可动摇的信念的积累,为人们使用并依赖的凝聚性与资格提供形式,毫无疑问地成为公民团体的行为习惯。

因此,公民个体既不能跨越他们的生活空间,也不能从整体上对它提出质疑。生活空间有文化、社会和个性三个有机组成部分,当行为者就他们的境况或定位达成互相理解和互相承认的程度时,他们就共享一种文化传统。就他们通过主体间所承认的规范来协调其行动而言,乃是作为一个休戚相关的共同体成员去行动。由于个人是在一个文化传统中成长并参与共同体生活,所以他们内化着价值取向、习得着一般的行动能力,并形成了个人认同与社会认同。在交往媒介中,不仅繁衍着文化语言的背景,而且也生发着生活空间的第二向度,亦即其制度的组成部分,或者社会学意义上的组成部分——这牵涉到文化传播、社会整合与社会化等方面的繁衍过程。

通过对浙江各地区的调研发现,在现代化进程中,生活空间的结构分化是通过专注于传统、凝聚性和认同等繁衍的制度演进而发生的。

(三)统整“公域”与“私域”

在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浙江文化传统得以重新形塑。伴随着知识存贮的形式、可信任的凝聚性以及日益彰显的个性能力,公共生活空间的重构涉及一系列机制问题。这既不能单纯存在于公民成长赖以生成的文化背景中,也不能存在于经济(货币)之中,亦不能受制于科层化结构(权力)之中。

毋庸讳言,货币与政治权力要想成为具有积极意义的媒介,就需要在真实的生活空间中被制度化,而这种制度化的实现乃是经由民法(私法)与公法的互动机制中完成的。这种机制不仅构成了机制复合体,而且也实现着“公域”与“私域”的一分为二,而又合二为一。在公民社会—经济与国家之间,存在着结构性的相互关系。政府的退缩,未必对私营经济的扩张更为有益。反之,要想实现经济、文化、个性以及交往自上而下的政治化,也是不可能、不可取的。

因此,我们不可能在基于经济潜能与官方体制之外,去重构公民社会。法定权利、结社或交往以及各种自主的因子,价值达成共识的能力、增强凝聚性的观念以及个人资质、资源等,都为多元主体参与共同治理提供着基本要素。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