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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主体—投资主体结构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图4-2给出了政府投资项目中最基本的结构形式。特别是在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中普遍采用的项目法人负责制,就是这一结构的典型代表。政府投资的资金来源于人民,其结果要服务于人民。按照“无字的契约”,政府是人民的权力和权利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唯一合法的代行者,因而也当然地成为政府投资唯一合法的主导力量。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必然要面对一种其所能和所为不匹配的尴尬。设立企业法人投资主体正是解决这一困境的有效途径。

图4-2给出了政府投资项目中最基本的结构形式。特别是在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中普遍采用的项目法人负责制,就是这一结构的典型代表。这一结构的主要特点在于企业法人投资主体的设立。政府投资的资金来源于人民,其结果要服务于人民。按照“无字的契约”,政府是人民的权力和权利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唯一合法的代行者,因而也当然地成为政府投资唯一合法的主导力量。但是,政府投资中的立项、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等无一不是市场行为,所要面对的无时无刻不是市场的因素。这恰恰不是政府的所长。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必然要面对一种其所能和所为不匹配的尴尬。设立企业法人投资主体正是解决这一困境的有效途径。

图4-2 政府投资的基本结构形式

通过这一结构,可以实现两种主要投资要素的转变。首先,投资主体的身份从概念性的民事主体经非市场性的投资主体(政府作为机关法人)让渡给市场性的投资主体(企业法人);其次,资本的权利属性与归属也发生相应的转化和转移,最终以法人财产的形式成为市场性的因素。这种转变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种认识是局限于政府本位的片面观点。从整个社会的平衡与效率来看,意义更为重大的是:一方面,它使政府可以从其所不能的领域脱身,专注于行政领域的效率提高;另一方面,建立起市场与政府(直接参与和干扰)之间的隔离,让市场能够真正发挥其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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