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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评价主体的利益结构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以说,凡是卷入考试评价政策过程的主体,都对考试评价过程有着自己的利益诉求。正因为考试评价政策过程存在利益上的多主体博弈,才会出现那些不以考生为本甚至不以教育为本的考试评价政策。以下从考试评价的过程入手,分析在考试评价政策过程的不同阶段,考试评价是如何影响不同主体的利益结构的。二是所掌握的知识与考试评价标准相符合的考生。

第二节 考试评价主体的利益结构

从理性的角度来审视考试评价过程,考试的基本任务是以科学的标准来挑选人才。考试作为一个科学的过程,其所讲求的效率在于,被挑选出来的人是真正有聪明才智的概率更大,被淘汰出局的人是真正有聪明才智的概率更小。如果这个比例颠倒了,则既是浪费了人才,同时也是委屈了人才。同时,考试对于个人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如果能在各种考试中取得理想的成绩,虽然不能保证人生历程的顺利,但可以使人拥有更多的发展资源,可以在更好的学习或职业环境中成长;如果在各种考试中屡屡受挫,虽然不能说人生就此背上沉重的包袱,但至少需要应对更多的挑战。因此,一旦将具体的考试和特定人的人生发展联系起来,一旦将考试和特定群体的职业发展联系起来,考试就会背负许多利益。可以说,凡是卷入考试评价政策过程的主体,都对考试评价过程有着自己的利益诉求。正因为考试评价政策过程存在利益上的多主体博弈,才会出现那些不以考生为本甚至不以教育为本的考试评价政策。以下从考试评价的过程入手,分析在考试评价政策过程的不同阶段,考试评价是如何影响不同主体的利益结构的。

一、考试标准:谁的知识最重要

有两种人最容易从考试中受益。一是主导考试标准者,他们可以通过主导考试标准来控制整个考试过程,这意味着只有当考试对他们最有利时,他们才愿意支持考试,愿意推进考试的改革与优化。当然,任何主导考试标准者都不可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来设计考试标准,只有服务于人类知识发展和科学地选择人类知识的考试标准才可能被广泛接受;对主导考试标准者而言,并不需要对整个考试标准进行主观设计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只需在考试标准的内容及其表现形式上作一些对所在群体或阶层有利的调整,就可以使所在群体或阶层获得更多的受教育机会和更丰富的教育资源。二是所掌握的知识与考试评价标准相符合的考生。从准备考试的角度来看,准备越充分就越能考得好。一旦考试标准确定下来,考生准备的内容与考试标准越贴近,就越能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而无论准备得多认真,如果考生准备的内容与考试标准相去甚远,则在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概率都很小。

考什么或不考什么,始终由考试主办方掌控。例如高考,究竟哪些科目要安排在高考中,哪些科目不安排在高考中,看起来只是知识层面的选择,但不管是对考生还是对学校的学科教师,都产生质的影响。根据加德纳(Howard Gardner)的多元智力理论,每个学生的优势智能是不同的,有的学生善于掌握知识,有的学生善于运用技能;在擅长知识掌握的学生中,有的学生数学出色,有的学生语文突出,还有的擅长艺术。对社会发展来说,自然应该人尽其才;对教育发展来说,自然应因材施教;而对考试评价来说,必须对每个领域知识的重要性赋值。表面上这是对不同领域知识的重要性赋值,而实质是对擅长不同领域知识的学生赋值。那些善于掌握知识的学生在笔试中比善于运用技能的学生更容易取得高分,在目前的高考体制中,语文和数学出色的学生比擅长艺术的学生更容易获得高分。

考什么科目和不考什么科目,对于不同学科的教师来说也不一样。如果自己教的科目能够成为高考的主要考试科目,则意味着这个学科的教师在学校中会占据主导地位,这些教师在学生中的影响力和在家长心目中的地位也会得到提高;而若自己教的科目不在高考科目中,虽然教师的教学压力会小很多,但成就感也相应少了许多。在1993年的全国统一高考中,生物虽然只占70分,但毕竟属于高考科目,可在1994年的全国统一高考中,生物不再是高考科目,当时大量的生物教师不得不转岗,甚至离开教学岗位。由此可见,虽然只是高考科目的一个调整,但其产生的影响极大。当时生物在高考科目中的缺失,不但影响到生物学科教师的生存状态,还影响到大学生物学科的生源质量,而产生这些影响的根源是考试评价政策决策者对于考什么科目和不考什么科目的选择。决策者的选择有可能是基于科学的需要,有可能是基于为学生减负的需要,但不可否认,也有可能是基于个人的价值判断或所属群体教育利益的考虑。

继斯宾塞追问“什么知识最有价值”之后,美国学者阿普尔(Michael W.Apple)接着追问:谁的知识最有价值。对于考试来说,考试内容是一个立体的概念,在横向上是考试内容的宽度,在纵向上是考试内容的深度,二者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考试取才的坐标。如果考生掌握的知识与考试设定的标准相吻合,就意味着考生掌握的知识最有价值;如果考生掌握的知识与考试设定的标准不相吻合,则会有两种情况,一是考生掌握的知识内容不在考试标准划定的范围之内,二是考生掌握的知识的难度不符合考试难度,这就意味着考生掌握的知识的考试价值不大。所以,尽管每个考生所掌握的知识都具有一定的价值,但这些价值都必须由考试评价来进行“检验”。考试虽然不影响考生掌握知识的生活价值或学术价值,却可以赋予这些知识以“考试价值”,而“考试价值”的大小是由知识与考试的适合程度决定的。

二、助考体系:谁在影响考试结果

从考试的竞争性来讲,如果支撑考试的教育利益不明显或者对考生的影响不大,则考生之间的竞争不会很大,考生参加考试的积极性也就不会高,更不会为了考试而寻求额外的帮助;当支撑考试的教育利益显著或者对考生的影响非常大时,考生之间的竞争就会变得激烈,不但考生参加考试的积极性会特别高,而且为了在考试中获得优异成绩,考生还会尽可能借助外在的力量。因此,比较重要的考试,比如中考和高考,就不仅是在考查考生,更是对以考生为主的整个应考体系的考核。是故,可以把整个有利于考生在考试评价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整个体系称为教育考试体系,它包括考生自主学习的学习体系和帮助考生学习的助考体系,助考体系既包括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教学体系,还包括非学校的机构或个人为学生提供的教学体系。

学生自主学习的学习体系主要是由学生的学习潜力和学习能力决定的,从学生的长远发展来看,学习能力是可以改变的,但从特定阶段来看,学习能力是相对稳定的。于是,在学习能力提升上并不具有主导作用的助考体系往往成为影响学生在特定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重要因素。当考试从对考生的考核转向对“以考生为主体的教育体系”的考核时,考核的主要对象可能就不再是考生,而是支撑考生应考的助考体系。同样的考生,如果支撑考生应考的助考体系不同,考生在考试中取得的成绩就会产生很大差异,于是,助考体系的考试价值就体现出来了。当然,考试价值有可能使考生所掌握的知识的生活价值与学术价值增值,也可能会削弱考生所掌握的知识的生活价值与学术价值,但不管如何,由助考体系形成的考试价值对考生在考试中取胜的概率有着极大的影响。

了解了考试竞争的实质是学习体系与助考体系的双重竞争时,助考体系在考试中的意义即充分显现。虽然考试竞争是考生学习体系和助考体系双重竞争的结果,但考生的天资无法改变,这就意味着考生在学习体系上的竞争结果往往是一个常数,要让考生在考试竞争中胜出,就必须尽可能改善可变因素,这就是可以在理论上无限延伸的助考体系。这就是为什么只要出现一类考试就会形成与该考试相对应的助考体系的原因所在。而且,一旦出现相对应的助考体系,就会有与该助考体系相对应的利益群体。有了托福考试,就出现应对托福考试的助考体系,随之出现与托福助考体系相对应的利益群体;有了驾照考试,就出现帮助考生获得驾照的助考体系,也就有了与该助考体系相对应的利益群体,即驾校。当由特定的考试形成特定的利益群体时,该利益群体就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保护、推进特定考试的持续进行,哪怕这种考试已经失去原有的功能和价值,这其中最典型的当属学科类的奥林匹克比赛。

当助考体系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存活时,它也会慢慢偏离助考的价值,而以自身利益的增进为目的,也就是说,当助考工作由一个具体的人或者机构来进行时,它的工作原则就会从“助考效果最大化”向“助考效益最大化”转变。理论上家长都知道,应该为孩子选择最适合的学校而不是最好的学校,教与学一定要适合,当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不相适合时,教师教得辛苦却没有成效,学生学得辛苦却没有成绩。但是,所谓为学生找到一所合适的学校,意味着家长已经认定孩子的现状,而这种理性的接受只有少数家长能够做到,绝大多数家长在实践中都不会切实遵循“适合”的原则,而是坚持“助考机构好才是真的好”的选择原则,认为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孩子找一所好学校,就是为孩子提供了自己能力范围内最好的教育资源,哪怕孩子以后没能取得满意的成绩,自己也问心无愧了。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操纵下,家长总是要为孩子挑选最好的学校。在他们看来,为孩子配置更丰富、更优质的教育资源比为孩子选择最适合的教育更重要,这样能让孩子的助考体系更加强大。持这种观点的家长过于关注助考体系的强大与否,而没有考虑到助考体系与学习体系之间的有机整合,助考体系与学习体系只有融为一体,才可能发挥最大的教育效用;如果一味追求助考体系的强大,难免会损害学生在学习体系中的学习效率,反而使整个教育体系的效用被缩减。

三、考试利益:考试怎样改变考生

考试评价本身只是一种专业化的测量手段,真正影响人的并不是考试评价本身,而是蕴含在教育评价中的考试利益。如果考试评价中不含有任何利益,相信参加考试的人一定少之又少;同样的道理,如果考试评价中含有超额利益,那么参加考试的人必定众多。因此,考试评价本身并不是目的,目的在于通过考试评价考生能够得到什么利益。那些令国人趋之若鹜的考试,并不是应考或者考试过程有特别的吸引力,相反,绝大多数国人把考试本身看作是“折磨人的事”,却以“通过这件折磨人的事”可以换来更大利益的心态来参与考试过程。

为了追求考试评价中蕴含的考试利益而参加考试评价活动,这是形成考试功利传统的基本途径。在中国历史上,“学而优则仕”曾是公认的标准,尽管“成仕”还有其他的路,但通过“学而优”来达到“成仕”的结果,似乎更能被接受。如何证明是“学而优”而不是“学而劣”呢?按理说学习过程应该是最能说明问题的,但学习过程是无法复制展示的,于是对学习过程进行考核的考试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与其说是“学而优则仕”,不如说是“考而优则仕”,可见,“成仕”是考试能够带来的直接利益。

当今社会中,尽管考试评价已不能够为考生带来直接“成仕”的机会,但能够通过考试评价获得的直接利益还是存在的,这对于基础教育中学生的学习态度和教师的教学实践仍然具有重要影响。就基础教育领域的考试评价而言,考生如果能在考试评价中取得优异成绩,就能得到或多或少的利益,这些利益有些是直接的,有些是间接的。学生在考试评价中取得优异成绩,能使学生在同辈群体中赢得成就感,使学生家长面对家长群体感到骄傲,这种利益是直接的。比如中小学校的月考或单元考,其本身并不具有任何外在的考试利益,因为这些考试是以自我检测为目的的,可一旦有了数字化的成绩,同学之间就会相互比较,而这种考试成绩的比较对成绩优秀的学生是一种利益,对成绩差的学生自然就是一种惩罚。当学生在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时,就可以赢得附着于优异成绩的一些间接利益,比如获得任课教师的偏爱,或者因此而得到某些难得的机遇,或者取得比别人更优质的教育服务机会。同样的道理,如果因为考试成绩不理想而成为老师眼中的“差生”,就意味着可能因此而失去某些机会,或者享受不到优质教育服务。

考试评价只有更有效地体现其内在价值,才可能真正赢得教师和学生对考试评价本身的喜爱;考试评价对外在利益的依附反而会让教师和学生对考试评价失去信任。当许多人醉心于考试利益时,就意味着同样多的人只是把备考和应考当作手段而已。于是,从考试中获益者不会认为是考试本身使自己获益,而认为是自己拥有从考试中获益的能力。而为备考和应考付出成本却未能从考试中获益的人,或觉得是自己能力不足,或认为自己准备不充分,也有的会归咎于考试本身的不公平。正因为如此,虽然考试评价因为考试利益而吸引考生投入和参与,但考试评价本身很难得到认可。在这种情况下,对考试评价本身的关注往往不是科学和理性的研究与分析,而是以抱怨与指责为主。如何加强考试评价本身的科学性并由此实现考试评价本身的教育意义,亦即增加考试评价的内在利益而非外在利益,是考试评价未来走向的根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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