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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主体与客体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八章 专利权的主体与客体专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专利权利义务的主体,在权利主体一方表现为专利权人。同时,专利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强制许可的限制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立法规定的限制。熟悉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 专利权的主体与客体

【引言】专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专利权利义务的主体,在权利主体一方表现为专利权人。而在专利权产生的前后,发明人和申请人往往也有重要的作用。专利权的客体,也成为专利权的对象,在我国专利法中,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内容主要是指,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在权利方面,主要表现为专利权人享有独占实施权、转让权、许可权和标记权;在义务方面主要表现为专利权人应当缴纳专利费用以及不得滥用专利权。同时,专利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强制许可的限制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立法规定的限制。

【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能够区别发明人、申请人与专利权人的不同。熟悉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掌握职务发明创造、合作发明创造、委托发明创造的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以及专利权的几种受限制情形。准确理解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含义特征和要求。

【知识结构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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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某市环境卫生工程实验厂(下称环卫厂)承担了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五年全国城乡建设科学技术发展计划》中有关“某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的开发研究”的研究任务后,于1989年4月委托某工程成套总公司(下称成套公司)对筛分破碎机进行研制。

原告陆某某起诉该市环卫厂,认为环卫厂委托成套公司研制的筛分破碎机与原告已经取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熟化垃圾组合筛碎机”技术方案相同,构成专利权侵权。环卫厂辩称,环卫厂为完成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下达的科研项目,委托成套公司对筛分破碎机进行研制,属于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不视为对陆某某专利权的侵害。

该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接受委托,组织专家对成套公司研制的“筛分破碎机”进行技术鉴定后认为,该设备与陆某某的专利权利要求中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等同。根据以上材料,结合本章内容,回答以下问题:

1.不考虑原告的专利权的情况下,环卫厂委托成套公司研制“筛分破碎机”,谁是专利申请人?谁是专利权人?

2.环卫厂以其委托成套公司对筛分破碎机进行研制,属于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不视为对陆某某专利权的侵害为抗辩理由,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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