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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主体参与共同治理的现实机制

时间:2022-07-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解决问题的过程,需要伴随理性主体参与共同治理的民主法治进程。综上,基于浙江的实践考查,初步形成的多元主体参与共同治理的机制框架如下:值得一提的是,多元主体参与共同治理的机制,并不构成对现有制度的挑战。

(一)筹划公民社会统一体

当前,浙江正在大力推进大城市建设。人是城市建设的主体,这种人不是“抽象的人”,而是现代意义上的市民(citizen),也就是公民。由公民组成的社会是谓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这种构想,不是在制度层次、组织层次,甚至也不是在一个共识的、基本上没有疑义的规范秩序层次上去构想。公民社会作为整个生活空间复杂综合体的基本组成部分,其渊源的文化—语言背景,既不是在制度也不是在组织,而是在制度与组织之间架构起资源网络。毋庸讳言,具有深厚文化底蕴的浙江,确实存在着传统社会的共识,以及无可争辩的规范。

在鲁迅的小说《离婚》中,施家请出乡绅慰老爷说和,便是先以酒席作为酬劳——

“可是我听说去年年底施家送给慰老爷一桌酒席哩,八公公。”蟹壳脸道。

“那不碍事。”汪得贵说,“酒席能塞得人发昏么?酒席如果能塞得人发昏,送大菜又怎样?他们知书识礼的人是专替人家讲公道话的。譬如,一个人受众人欺侮,他们就出来讲公道话,倒不在乎有没有酒喝。”

待到比慰老爷地位还要高的封建士绅七大爷出面“调解”(实则打压)后,爱姑也就偃旗息鼓,不再闹下去。

上述“调解”以本地认可的民俗文化作为载体,从而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和平协商,不失为一种明智的调节机制。然而,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社会学层面上的分化,已然将那种“差序格局”(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的用语)打破了,进而出现了一种对传统的批判以及反思性的关系。而能否承认这种关系的型塑,推动各种类型公民团体之间的沟通,体现出现代政府的眼光和胸襟。

(二)开拓现代理性公共生活空间

这种空间,涵容传统、规范与权威几方面,具有一种沟通开放功能。这种沟通开放的对象是由一种以沟通为基础的规范性共识(normative consensus)对一种以传统为基础的规范性共识的取代和质疑的过程。

我们知道,以“枫桥经验”为典型的人民调解,是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并列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村、乡镇、企业等主体以各种形式发挥了共同治理功能,既符合中华民族“和为贵”的传统美德,又符合“以人为本”的理念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然而,坦率地讲,当代一些人民调解的成功案例,一定程度体现了“长官意志”的威慑作用。

案例:“你们领导干部说了算”

村民骆青云(音)本是个老实巴交的庄稼人,可是现在也忍不住要跳起脚来骂人。原来,他种的西瓜眼看就要上市卖个好价钱,可是却被村民陈刚(音)养的狼狗糟蹋了。看着一片狼藉的瓜地,骆青云恨不得将那条惹祸的狼狗打死,但他最终还是选择了让村民代表来解决。

村民代表:“这个西瓜你要(陈刚)赔偿3000块钱,我们跟陈老板(指陈刚)讲了之后,老板只承认要赔偿1500块钱。但是,我们根据实际的情况,对(陈)老板说了,要他赔偿2000块钱给你。你认为是否可以?”

骆青云:“我说领导干部解决了就算了。”

村民代表:“那你对这个解决方式、对这个赔偿满意不满意?”

骆青云(憨厚地笑):“我就相信领导,领导给我们说了就是了。”

(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握手言和。)

村民代表总结:我们的解决方式主要是以和解为主。双方之间就是应该把这个事情,通过什么样的方法把这个事情弄平,双方都达成一个共同的认识。[4]

在上述案例中,村民代表确实作为“中间方”“中立方”发挥了和解的作用,从而将事情“弄平”(或曰“摆平”)。但是值得追问的是,这是基于什么样的前提?答案不难发现,那就是村民代表作为“领导干部”的权威。在村民眼里,“你们”是领导干部,我们是“小老百姓”,这是不言自明的“集体无意识”。坦率地讲,无论是“枫桥经验”、“和事佬”还是“老娘舅”,其对具体事情的处理艺术值得赞扬。然而,不能局限于为了解决问题而解决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需要伴随理性主体参与共同治理的民主法治进程。

因此,能够在协商过程中涵育公民的理性思维,是评判公民主体参与能力的重要考量。正如哈贝马斯所指出,交往行为以沟通为取向,“‘沟通’一词的基本含义在于:(至少)两个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共同理解了一个语言表达。”[5]因此,应该使分化的道德—法律文化价值领域逐渐摆脱神圣秩序各种残余的影响,并通过这些后传统的形式,实现生活世界现代结构对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的渗透。

(三)建构多元主体参与共同治理的现实机制

以公民社会的制度化领域为轴心,我们可以分立出三种权利综合体:涉及文化繁衍的权利机制(思想自由、出版自由、言论自由和沟通自由);保障社会整合的权利机制(结社与集会的自由);保证社会化的机制(保护隐私、私人关系,人身不受侵犯)。虽然政府是使权利法律化的机构,但是它既不是权利的渊源,也不是权利有效性的基础。权利始于个人在群体中主张其要求之时,在公民社会中还经常出现协商、妥协、博弈。然而,权利的实现不应被理解为“零和博弈”(zero-sum conflict)的产物。在权力的感性交往乃至对抗过程中,权利不应当通过权力扩张、膨胀以及通过监控网络实现,而应当是以“善治”为中心,自下而上地通过多元主体参与实现。

多元主体参与共同治理机制框架图

综上,基于浙江的实践考查,初步形成的多元主体参与共同治理的机制框架如下:值得一提的是,多元主体参与共同治理的机制,并不构成对现有制度的挑战。毋宁说,分化的过程会在每一个制度综合体中延续不断。有学者指出,在发达地区,“公共治理模式正经历从命令式管理到协商式管理,从政府主导优先到社会自主优先,从政府替民做主到公民自我做主,从政府政绩导向到民众满意导向等转变”[6]。在这种情况下,传统文化更加趋于理性化,从而标识了一条通向生活空间的更深层次的语言文化基础现代化的过渡之路,一种后传统的公民社会去取代传统公民社会中的新机制正在被构设出来。

【注释】

[1]李克强在2014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2014年3月5日。

[2][美]A.麦金太尔:《追寻美德》,宋继杰译,译林出版社2008年版,第176页。

[3]秦晖:《传统十论》,东方出版社2014年版,第111页。

[4]重庆卫视《特别关注》栏目:《浙江诸暨化解矛盾举重若轻》(文字根据视频资料整理,标题为笔者所加,行文有所改动)。

[5][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曹卫东译,世纪出版集团2004年版,第292页。

[6]唐灿明:《走向多元主体实质性参与的共同治理》,《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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