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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参与公共治理的逻辑

时间:2022-09-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则能够通过税收等手段,从民众中获取资源,用于公共产品的生产。因此,政府自身的调整与改革不能够消除政府失灵,政府失灵的纠正同样来自于政府组织之外的民间组织和市场经济组织的参与。民间组织提供民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之空间,并借此引导社会大众人格与生活的提升,有助于各种正面价值的维护。

一、民间组织参与公共治理的逻辑

民间组织参与公共治理的逻辑为:市场失灵——政府失灵——民间组织的参与。公共治理强调参与治理的主体的多元化,有其内在的合理性。因为对失灵的纠正不可能完全寄希望于主体内部的完善与改进,而必须求助于外部主体作用的发挥。市场失灵的纠正不是依靠市场制度本身的完善来实现,而是要选择相应的市场之外的政府组织来干预;政府失灵是因为政府的无限扩张导致了政府替代市场和民间组织的功能而造成的,其纠正也不能仅仅依靠政治体制改革,而是应该鼓励政府之外的民间组织和市场主体参与到公共事务的管理过程中来。

(一)市场失灵

在市场经济初期,人们坚信,市场具有独特的激励、配置和约束效率。国内外的实践也确实证明,市场经济是人类迄今为止最具效率和活力的经济运行机制和资源配置手段。其功能优势在于借助价格机制的作用,把经济人的理性利己行为转变为利他行为,并自动实施供求调节。然而市场运行绝不像西方某些经典教科书所描述的那样充满着优美的逻辑与和谐,它面临着信息不对称、高额的交易成本、垄断和非完全竞争等现实,市场失灵在所难免。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市场无法有效提供公共产品。公共产品不同于私人产品,不具有排他性。公共产品非排他性的存在,一方面使得消费者无需经由市场就能够享有公共产品,另一方面消费过程之中无法限制部分消费者的搭便车行为,最终结果是生产者不能排除消费者不支付价格的消费,从而使得公共产品无人生产。政府则能够通过税收等手段,从民众中获取资源,用于公共产品的生产。

第二,市场机制不能从根本上防止垄断。资源集中是市场运行的必然结果,垄断实际上是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垄断的产生造成了资源的过分集中和竞争的不完全性,而市场机制能够有效配置资源的前提是完全竞争。政府反垄断法律的实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垄断的发展。

第三,市场行为中的外部效应无法避免。外部效应是指个体的行为对其他个体所产生的外部影响。外部效应有正负之分,正外部效应是指在市场行为中给他人带来的利益,负外部效应是指市场行为中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政府一般可以通过出台一系列限制负外部效应的法律和措施,来控制外部效应的负面结果。

第四,市场机制下无法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效率是市场行为所追求的最为重要的价值,在保障效率的同时,公平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社会个体在财产、教育、个人发展机会等方面都难以实现公平,因此,需要政府利用税收和社会保障等手段予以弥补。

第五,市场无法实现长期的规划和部署。市场机制对个体行为的调节具有短期性,无法预测未来的经济变化,因而不能遏制通货膨胀的产生。需要依靠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和长期经济计划来解决这些问题。

(二)政府失灵

市场自身的完善与规范从来就没有成为纠正市场失灵的途径,而只是作为解决市场问题的出路。在纠正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固有缺陷即市场失灵时,人们选择了政府干预。在20世纪30年代到70年代,西方国家普遍实施了政府干预政策,同时社会主义国家也都实行了国家控制和国家计划,政府干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市场失灵的问题。但政府在进行公共管理,提供公共产品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缺陷,这就是“政府失灵”。政府失灵表现在政府难以满足多样化的个体需求。社会个体在民族、宗教、教育水平、收入水平等方面有着明显的不同。缪勒认为:“总的说来,公共物品的特性构成了集体选择的理由。”(32)因此,政府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是按照社会多数民众的需求来提供的,必然有大量民众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尤其是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群体,由于自身群体力量的弱小,因而其需求更容易被政府忽视。政府本身并不能克服政府失灵,一方面,尽管相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政府拥有更加完备的信息,但在日益复杂的治理环境中,政府同样也只能够获取特定的信息,无法实现决策的“完全理性”。另一方面,正如公共选择学派所言,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是理性经纪人,其行为出发点是自身效用的最大化,为了获取效用最大化,政府机关往往会对有利于其自身效用的公共物品进行过度供给,而忽略对其自身效用增益较小或者没有增益的公共物品。因此,政府自身的调整与改革不能够消除政府失灵,政府失灵的纠正同样来自于政府组织之外的民间组织和市场经济组织的参与。

(三)民间组织的作用

在市场和政府都失灵的时候,民间组织可能发挥着正面的作用。与营利性的市场主体不同,民间组织可以提供公共物品。与只能按照供应标准提供公共物品的政府也不同,民间组织为数更多,而且十分灵活。因此,它们可以补充供应政府未供应的那部分公共物品,满足还未被满足的剩余需求。民间组织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①开拓与创新。民间组织对社会需求有敏锐的反应,由于本身的多样与弹性、自发与民主,而能因时制宜地确定发展策略并实时执行,可以成为带动社会或政府革新的力量。②改革与倡导。民间组织从实际的社会参与和行动实践中,体察社会现实状态,进而以舆论、游说等具体行动影响社会变迁,或督促政府修订政策与改善措施。③价值维护。民间组织提供民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之空间,并借此引导社会大众人格与生活的提升,有助于各种正面价值的维护。④提供服务。民间组织具有多样性的服务输送,能弥补政府单位有限资源与价值偏好的限制,提供更广泛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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