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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海文化多元主体培育的思考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1年,上海文化创意产业实现总产出6429.18亿元,增加值1923.75亿元,占全市生产总值的10.02%,对上海经济增长贡献率达到15.5%。在上海文化产业的发展过程中,文化主体的培育十分重要,尤其是文化主体的多元化,直接关系到全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内涵、规模、结构和水平。同时,由于文化产业发展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系统工程,因此,对上海文化多元主体的培育,应该引入一些必要的思考。

2011年11月,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化产业不仅确立成为我国经济的支柱产业,而且也意味着文化产业将会得到迅速的发展。

在此大背景下,上海也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实现了文化产业各主要指标较快增长,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明显提高,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更加凸显。2011年,上海文化创意产业实现总产出6429.18亿元,增加值1923.75亿元,占全市生产总值的10.02%,对上海经济增长贡献率达到15.5%。2011年9月,上海市政府出台《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并下达目标任务:力争2015年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12%,成为重要支柱性产业。

在上海文化产业的发展过程中,文化主体的培育十分重要,尤其是文化主体的多元化,直接关系到全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内涵、规模、结构和水平。同时,由于文化产业发展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系统工程,因此,对上海文化多元主体的培育,应该引入一些必要的思考。

思考之一:文化主体的多元化决定了海派文化的多元化。海派文化的内涵应该充分体现出历史性、继承性、地域性、民族性、多样性以及国际性,从而形成海派文化的亲和力和整合力,并且对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形成强有力的推动力。因此,文化主体不仅应该包括各级政府、各类企事业单位,而且还应该包括市内外、国内外、不同所有制、不同营运模式的文化主体。应该充分认识到,没有文化主体的多元化,就不会有丰富多彩的海派文化。

思考之二:要清楚地界定好什么是文化事业、什么是文化产业。从文化发展的特点和产业发展的规律来看,在一些情况下,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边界不甚清晰,这就很容易把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主体搞混。在现实发展中,我们经常会用办文化事业的理念和方式去指导文化产业的发展,或者简单地把文化事业产业化,其结果都不会理想。因此,应该严格界定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并且按照各自的规律得到发展。

思考之三:文化多元主体的培育应该实行分类指导,各司其职。从文化主体多元化的一般归类来说,主要可以归为三类重要的文化主体。第一,对于政府主体来讲,关键在于放松管制、积极引导,减少审批、提高效率;第二,对于体制内的文化主体来讲,关键在于形成创新意识、创新动力、创新机制,强化市场意识、竞争能力;第三,对于体制外的主体来讲,关键在于降低市场门槛、享受公平待遇、获得发展机遇。

思考之四:高度重视小微文化主体的培育,尤其要推动小微文化企业的发展。在上海文化产业的发展过程中,一大批“专、精、特、新”和具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小微文化企业日益成为文化产业发展基础和重要依靠力量。无数小微文化企业在提供一大批就业岗位的同时创造了大量的文化产品和文化财富,成为新时期传承海派文化的重要载体。然而,小微文化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依然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其中最突的出困难为各类扶持政策“落地难”、获取文化发展基金“支持难”、文化事业建设费“减负难”、文化产品审批周期“提速难”。为此,提出如下四个方面建议。

(1)搭建公共服务平台。该平台由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官方网站等组成。一是政府有关部门应确保扶持政策落地,特别是一些重大政策除了政府网站外还应在大众媒体上予以公示,并公开及简化政策的操作程序,为企业申报提供方便。还应积极组织小微文化企业参加各类国内外文化产业博览会、交流会,为小微文化企业推介原创产品、塑造品牌提供方便。二是行业协会应为企业提供市场营销、财务管理、风险防范、法律法规、成功经验等创业再培训项目,增强其创业信心和创业能力。还可以由行业协会引入律师事务所、代账公司,为小微型文化类企业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法律和财务服务。三是依托现有的上海中小企业门户网站,向企业提供更加全面、及时的法律咨询、政策服务、财务核算、融资贷款、信息沟通、人才交流等服务,提升企业的生存能力。

(2)设立专项发展基金。建议在上海文化产业发展基金的总体框架下,设立小微文化企业专项发展基金。具体做法为,可由上海文化产业发展基金划出一定比例(如20%或30%)用于该专项基金的启动,也可以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或投资。该专项发展基金,专注于小微文化企业的发展,对相关企业、个人提出的申请予以支持。

(3)降低企业沉重负担。在当前的经济大环境下,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已成为危及小微文化企业特别是广告企业生存的沉重负担。虽然相关政策是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的,从上海层面要减免该项收费存在困难,但上海拥有管理权和使用权,可以先试先行,对该项收费征收后再通过适当途径予以部分或全额返还,以降低企业的负担。条件成熟时,可以由上海向国务院提出减免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建议,此举有利于全国小微文化企业,特别是广告业的发展和壮大。

(4)加快产品审批周期。审批周期事关小微文化企业的生存,缩短审批周期就是给小微文化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空间和活力,这也是打造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因此,原创文化产品的审批周期应有明确的规定,并尽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给予答复。为了缩短周期,产品的方案审批和内容审批可分两步走。一是针对产品方案应设立快速审批通道,解决是否同意上市的问题。不予同意的即刻告知企业修改方案重新创作,同意的则允许企业开始具体内容的创作。二是内容审批则可根据相关产品的特点明确审批周期上限,完成具体内容的修改工作。帮助相关企业可以尽快将开发的原创文化产品早日投入市场,从而获得收益。

(原文刊于《上海企业》,201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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