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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共生的主体有哪些

时间:2022-03-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妥协,也就是主体之间形成的关于资源交换、分享、竞争的相对平衡。[72]于是,在利益相对平衡的基础之上建立共生关系——共生秩序,两个主体之间的关系从混沌演化为有序。至于说到“相对平衡”中的“相对”的内容,那是由当时、当地、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决定的。同为“相对平衡”,可能有天壤之别。地主与农民之间的“相对平衡”、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相对平衡”、两个合伙人之间的“相对平衡”,岂会一样?
社会共生关系之形成_社会共生论(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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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中,形形色色的社会共生关系,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各个时代各个领域。人与人之间的共生关系是如何形成的?社会共生关系都是社会主体之间斗争和妥协互动的结果,社会共生关系类型繁多,每类共生关系各有特性,其形成方式当然也不同。例如,一个地主和一个佃农之间共生关系的形成,一个老板和一个工人之间共生关系的形成,两个合伙人之间共生关系的形成,岂会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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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主体之间建立共生关系,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哪些条件?要建立资源交换型共生关系,双方必须拥有对方需要的资源;要建立对同一资源分享型的共生关系,双方必须同时需要这种资源,并且存在这种资源;要建立对同一资源竞争型的共生关系,双方必须同时需要这种资源,并且存在这种资源。没有对资源的需求,没有能满足需求的资源,怎能建立共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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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选择自由。社会主体具有意志,能进行选择。没有选择,社会主体之间不可能发生任何联系。对于两个都有选择自由的主体,要建立共生关系,必须彼此选择对方,例如,自由恋爱的婚姻,自由贸易等。对于两个主体中只一方有选择自由,要建立共生关系,必须这一方选择对方,而对方必须接受这个选择(无论愿意还是被迫),例如,买卖婚姻,奴隶与奴隶主的共生关系。对于两个都无选择自由的主体来说,他们之间建立共生关系,往往是受其他主体强迫的,例如,父母包办的婚姻,奴隶主强迫男女奴隶一起生活,封建王国之间的政治性联姻等。对于无选择能力的主体来说,那要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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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主体之间存在斗争与妥协互动。为了生存和“自我实现”,他们寻求资源,发生联系。为了获得更多资源,双方发生斗争;因为需要对方,双方达成妥协。所谓妥协,也就是主体之间形成的关于资源交换、分享、竞争的相对平衡。斐迪南·滕尼斯认为:“因为一切社会关系,从根本上讲是建立在可能的和实际提供的偿付的平衡之上的,因此很显然,为什么在这里同看得见的、物质的对象的关系放在前面,而纯粹的行为和话语能够构成社会关系的基础仅仅是非本意的。”[72]于是,在利益相对平衡的基础之上建立共生关系——共生秩序,两个主体之间的关系从混沌演化为有序。至于说到“相对平衡”中的“相对”的内容,那是由当时、当地、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决定的。同为“相对平衡”,可能有天壤之别。地主与农民之间的“相对平衡”、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相对平衡”、两个合伙人之间的“相对平衡”,岂会一样?J.Gasset说:“秩序并非一种从外部强加社会的压力,而是一种从内部建立起来的平衡。”[73]当然,对于两个互动的社会主体来说,会受到来自约束条件的约束力。例如,劳资双方谈判时,会受到法律的约束(执法机构实施这种约束)。然而,法律的约束同样存在于社会内部,并非来自社会之外。图示如下:20-5

多主体共生关系之形成,是多主体间斗争和妥协的结果。图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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