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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试验区背景下中国文化贸易发展的政策建议

时间:2022-06-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要迈向世界文化强国之列,必然要拥有强大的对外文化贸易能力。要借鉴自贸试验区的经验,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文化贸易服务新机制,将非歧视、市场化、贸易便利化、投资扩大化等确立为基本原则,以制度创新探索文化贸易发展的新途径。待上述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运行成熟之后,可在国内其他地区进行推广。

中国要迈向世界文化强国之列,必然要拥有强大的对外文化贸易能力。有鉴于此,要针对近年来全球贸易规则的新变化,通过平台建设帮助我国文化企业把握国际文化贸易的新规则和竞争态势,掌握全球文化贸易的高端资源和市场制高点。要借鉴自贸试验区的经验,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文化贸易服务新机制,将非歧视、市场化、贸易便利化、投资扩大化等确立为基本原则,以制度创新探索文化贸易发展的新途径。

1.明确文化服务扩大开放的“底线”,探索“文化内容服务负面清单管理”新模式

文化服务不同于其他领域的服务,文化内容属于精神生产领域,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属性。与文化服务对外开放的“底线”原则相适应的,是对文化服务领域的“内容管控”,要严格管控中国法律严禁的文化品及不良社会风气借助自贸试验区进入内地,要探索使用“内容底线”原则替代“生产环节”原则。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监控包括如商品的外包装设计,某些网站放开后的信息、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历史教育、相关资料的流入,歌舞娱乐场点播系统、播放曲目、屏幕画面及游艺娱乐项目电子游戏机的游戏项目,以及网吧、演出、艺术品市场开放等方面的内容。

2.借助自贸试验区在行政审批、金融服务、财税支持等方面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建立与健全文化产业与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与促进政策,继续探索文化贸易开放作为自贸试验区的“试验区”功能

目前,我国对外文化贸易的政策扶持在资金补助、税收减免、出口奖励等方面力度还不够。在资金方面,文化企业的资产结构(无形资产多,实物资产少)使其很难从银行贷款,同时,文化产品“走出去”的前期宣传成本又很高,这就造成了文化企业的资金困难,而近年来我国针对重点文化企业进行资金补贴的经费十分有限,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政策方面,要继续深化探索自贸试验区现有的政策空间,挖掘政策潜力。如研究文化产品保税仓储、保税展示、保税租赁等政策,进一步推进区内试点经认定的文化企业自用进口文化设备全面享受减免税等适合文化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和实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退免税政策以及建立适应文化企业的外汇政策等。建立一整套包括文化贸易的外汇管制、项目审批、商品结构调整、税收优惠、信贷优惠及金融服务等在内的法律法规,这对于有效降低文化企业的生产运营成本,提高文化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有着很大的意义;健全包括贷款贴息、投资基金、文化产权评估交易等配套机制,推动文化企业重组并购和文化体制改革;出台鼓励发展专业文化贸易企业和中介机构的政策,充分发挥它们的桥梁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文化产业等。待上述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运行成熟之后,可在国内其他地区进行推广。

3.将4个自贸试验区打造成全国现代文化市场体系的“文化金融服务中心”,支持条件成熟区域探索创建文化金融合作试验区

大力发展自贸试验区文化金融服务,形成全国文化市场体系的金融核心地位和辐射功能。除了直接投资外,还可以通过多种政策杠杆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给予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税收优惠以及对优秀的文化企业或项目给予无偿资助和奖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效衔接信贷业务与结算业务、国际业务、投行业务,满足文化“走出去”的金融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出口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推动在信用保险保单下的无抵押融资和借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进行再融资。研究文化出口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持政策,引导企业积极投保。鼓励信保机构为文化出口企业提供海外提单报告、买家资信报告等资信服务和风险控制管理咨询服务。引导和促进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等各类资本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模式,搭建服务平台,为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推动文化金融中介组织建设,鼓励建设一批专业从事文化金融服务的中介组织,如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版权托管机构、评估机构、信用管理机构、版权代理机构等,成为文化金融创新的重要支撑平台。

4.在自贸试验区内支持文化企业和科技的融合发展

鼓励文化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增加对文化出口产品和服务的研发投入,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鼓励舞台剧目、影视动画、音乐、美术、文化遗产的数字化转化,支持开发适用于互联网、移动终端的数字文化产品;支持文化企业充分运用高新技术手段提升文化出口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支持文化企业引进数字和网络信息等国际先进技术,提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

5.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实施“电子商务+文化贸易”的发展模式

文化产品和服务通过电子商务进行国际贸易是大势所趋,随着数字技术成熟应用,电子商务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国际贸易提供了条件,有很大市场空间。“电子商务+文化贸易”的融合,将对原有的国际贸易方式进行颠覆式创新,会创造更多的市场机会。传统的国际贸易流程要经过19个环节,而电子商务使国际贸易的环节减少到7个,节省了约10%的成本,但目前“电商+文化”这种贸易模式还没有被广泛应用。文化产品的生产者与电子商务领域信息不对称,相互认知度不高,需要增强相互了解和互通。同时,文化产品和服务与电子商务的结合,还存在亟待解决的一系列问题,比如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壁垒、支付结算方式等,这些都需要在将来予以解决。因此,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内试行对跨境电商更为优惠的文化产品贸易税率,或创新文化贸易发展模式,鼓励文化企业借助电子商务等新型交易模式拓展国际业务。另外,可充分运用大数据提升跨境文化电商企业竞争力。使用大数据,能有效解决文化产品供需脱节的矛盾,有益于解决我国原创文化内容水平不高的问题。通过大数据技术,对大规模人群的喜好数据进行分析,能够明确目标受众的品位和需求,创造出适销对路的文化产品。跨境电商企业通过大数据应用,可以探索个人化、个性化、精确化和智能化地进行广告推送和推广服务,创立比现有广告和产品推广形式性价比更高的全新商业模式。同时,跨境电商企业也可以通过对大数据的把握,开发新产品和新服务,降低运营成本的方法和途径。

6.积极打造国内文化企业跨区域合作平台与跨自贸试验区的合作机制

中国的文化产业资源分布广泛,环渤海、泛长三角、泛珠三角、沿边以及内陆地区的文化资源优势各不相同,但区域内的联动效应并不明显,区域间的合作亦很缺乏。4个自贸试验区的建立为打通各个区域文化企业的合作提供了一种模式,如在各自贸试验区文化产品进出口信息共享、跨自贸试验区的文化产品展示合作等方面。另外,中国文化产业往往分属不同系统进行管理,像广播电影电视、文化和新闻出版管理机构大多各自为政,因此,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为文化部门之间与文化企业之间搭建合作平台,尽快起草制定相关合作方案,促进各部门间的交流和合作,以发挥各自的文化资源优势,激发市场活力。

7.以自贸试验区战略布局定位拓展在双边和多边自由贸易协定之下的文化区域合作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为中国开设的第一个自贸试验区,是面向全球、应对美国主导的TTP全球化趋势的重要举措,在改革过程中需要尝试推行与目前国际贸易规则相符合或者是更具前瞻性的改革措施,因此,上海自贸试验区的使命并非政策洼地,而属先行先试的“全球性、综合性”压力测试平台,其文化贸易发展的定位应是针对性地建立全球文化商品交流和交易中心。而从另外3个自贸试验区战略布局来看,福建对接台湾,广东侧重港澳,天津重点面向东北亚并统筹京津冀协同发展,区域化特征与目标指向明确,可以在原先签订双边贸易协定基础上加入推进文化贸易的新条款,或者以建立双边文化贸易合作城市(创意产业共建园、合办展会、文化贸易资源共建共享)、建立“平行文化创意园区”等方式,加快提升发展全国文化贸易竞争力。

8.培育外向型文化企业和机构入驻自贸试验区

依托自贸试验区内的文化贸易基地、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影视创作基地、数字出版基地、网游动漫产业基地,鼓励和支持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文化企业入驻自贸试验区,鼓励和引导具有一定国际影响、行业带动力强的外向型文化企业和机构入驻自贸试验区,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对外文化贸易业务,并享有同等待遇,在此基础上培育一批具有一定出口规模、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本土跨国文化企业。

9.以4个自贸试验区的区域定位为着眼点,开拓与我国文化有较多相似性的东亚和东南亚地区市场

这些地区历史上受中国文化(汉文化)影响较深,同时也有着庞大的华人华侨消费群体,对中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存在着需求偏好。另外,需加强对欧美文化市场的调研,深入了解其文化商品生产和消费习惯;同时,加强中国文化的推介宣传,让欧美文化企业和消费者认识、理解并喜爱中国文化,降低文化隔阂,以利于今后扩大文化商品出口。

10.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支持对外文化贸易创新,开展文化服务领域改革试点

建立健全外资文化市场准入机制,创新文化服务对外开放新形式,开辟“文化贸易服务”新领域,如文化产品仓储服务、文化设备租赁服务、文化产品展示服务、文化服务外包服务、文化衍生后期服务,以及吸引国内外著名文化服务中介机构入驻[1]等方面。大力发展国际文化会展、保税文化交易、文化进出口仓储物流、国际文化市场信息服务等业态,打造文化进出口高端服务平台。大力发展文化衍生产业,提升后期制作服务功能,可以作为自贸试验区文化服务扩大开放的优先发展途径。可利用保税、免税的优势,吸引国际影视动漫游戏制作企业和设备供应商在自贸试验区集聚,增强自贸区在国际影视动漫游戏制作方面的服务功能,并以此加快文化科技的国际产业转移。

11.进一步创新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针对文化贸易的海关监管与管理制度

完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通关管理措施,提升通关效率。支持将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文化贸易重点企业培育成为海关高信用企业,享受海关便捷通关措施。对图书、报纸、期刊等品种多、时效性强、出口次数频繁的文化产品,经海关批准后实行集中申报管理。为文化产品出口提供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等便利措施。对文化企业出境演出、展览、进行影视节目摄制和后期加工等需暂时进出境货物,可实施加速验放。对使用暂准免税进口单证册(ATA)向海关申报的暂时出境货物,免于向海关提供其他担保。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从事文化出口业务的编创、演职、营销人员,进一步简化其出国(境)手续。

12.加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文化贸易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在4个自由贸易试验之间推广复制知识产权快速维权经验。研究开展文化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及时提供海外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内文化企业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工作。加强版权保护工作,积极开展著作权法律法规宣传,打击和查处侵权盗版案件。另外,对文化企业开展国际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广告宣传和商标注册、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予以扶持。

13.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贸易投资外汇管理便利化

以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为契机,推进文化贸易投资的外汇管理便利化,确保文化出口跨境收付与汇兑顺畅,满足文化企业进出口和跨境投资的用汇需求。支持文化企业采用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等方式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鼓励支持文化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鼓励境内金融机构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支持文化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及开展境外放款业务。

14.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在自贸试验区内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条件的,经认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5.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

目前中国对外文化贸易存在严重的贸易逆差,而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一个较好地促进文化企业对外投资的平台。可以试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鼓励各类企业通过新设、收购、合作等方式,在境外开展文化领域投资合作;支持对文化企业境外参展、商业演出等活动;通过财政扶持政策,扩大对内容原创版权输出的扶持,支持影视、动漫、网游、艺术品、音乐及出版等多行业的版权输出,建立版权输出奖励制度;充分发挥海外文化中心、驻境外经贸代表机构等平台作用,积极推广具有中华文化特色的产品和服务。发挥地缘人缘优势,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国家“一带一路”文化项目工程。加快影视音像、网络动漫、出版物、文艺演出等国际营销网络建设。推动海派文化、广府文化、客家文化、潮汕文化等特色文化企业对外投资与出口。另外,文化服务外包也是国内文化企业“走出去”的重要形式之一,在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状态下,国内的文化企业可通过文化服务外包提高创意能力和制作水平,可试点在自贸试验区内建设影视动漫游戏制作服务外包分发平台,推动国内优秀制作力量与国际创意、国际资本接轨。

16.积极打造与拓展自贸试验区文化贸易平台功能

推动现有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交易平台建设,积极利用现有上海国家文化贸易基地、深圳国家文化贸易基地、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中国国际影视动漫版权保护和贸易博览会、中国(广州)国际纪录片节等平台与大型展会,拓展境内外文化市场信息与交易的渠道,支持文化企业参加境内外重要国际性展会。对现有文化贸易平台进行“大数据、云计算、平台化、移动性”平台建设创新,为进一步扩大对外文化开放提供全方位的配套服务创新机制。

17.进一步推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进行艺术品拍卖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进一步放开外资拍卖公司的限制。允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艺术品拍卖企业和咨询公司,引进国际化经营模式,加强艺术品拍卖企业间的竞争,促进市场多元化发展。建立、健全艺术品拍卖监督法规。在引入外资拍卖企业的同时,对这些企业进行多渠道监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引导自由试验区艺术品拍卖以当现代艺术、珠宝、手表等奢侈品为主的差异化发展方向。实现政府部门的监管信息共享,加强对这些机构的监管,将日常监管、规范核查、调查研究和指导服务结合起来,实行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督。

18.加大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印刷业政策突破的推进力度

要加快境外印刷品电子审读和备案统一管理平台、多语种境外出版物关键字电子审读平台、境外印刷品印刷和境外图书进口统一管理平台、出版物进出口按需印刷管理平台四大平台建设。[2]

19.大力发展文化服务中介机构

吸引境内外著名文化服务中介机构入驻,引导其加强与海内外文化企业的对接合作,形成以自贸试验区为中心的贸易代理、金融服务、推介宣传、法律服务等各类国际文化贸易中介服务机构群,提升自贸试验区面向国际国内文化企业的贸易配套服务能力。如自贸试验区可以积极依托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中国(上海)国际跨国采购大会,积极发展一批有助于促进我国国际文化贸易的专业文化贸易公司和海外代理机构。

20.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拓国外市场,扩大中国对外文化产品的贸易联系

要充分利用中国与部分国家文化社会相近的“地缘文化”优势,特别是针对中华文化圈内国家和地区的出口贸易,继续巩固原有文化产品出口市场份额;其次,要深度融入“一带一路”的国家发展战略。“一带一路”战略倡导的互联互通中,既包含了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又包含了制度文化和人员交流的互联互通。有关国家在承接中国工业和资本输出的过程中,自然会对中国文化产生更多的兴趣,文化贸易企业要充分利用这个重大机遇。

21.利用上海特有的海派文化资源,发展“海派文化”相关产业,提高文化产业竞争软实力

上海自贸试验区因地制宜,利用自身独有的海派文化发展文化产业,为其他地区的因地制宜发挥特色提供指导作用,同时可利用上海自贸试验区拥有的保税仓储物流、离岸保税功能、保税租赁等优势,开辟诸如文化产品仓储服务,文化设备租赁服务,文化产品展示服务、中介、外包服务等一系列文化服务对外开放的新形式,开辟“海派文化”对外文化贸易新领域。

22.拓展自贸试验区内文化保税产业链条

文化保税业务不仅包含艺术品交易、拍卖、展示等文化产业交易环节,而且覆盖艺术品的鉴定、评估、修复、保险、仓储、物流等配套业务,涵盖文化产业链中的文化创意、离岸生产制作、版权交易、文化科技交流、文化信息传播服务、文化艺术培训与教育等具有增值业务的高端环节。完整的产业链条布局与高附加值的业态集聚,对于文化保税产业的深入发展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至关重要。例如瑞士凭借其自由港地位,提供复原、装帧、认证、估价以及专业运输等系列特色服务,吸引了世界各地的买家和藏家,从而跻身世界艺术品交易中心的行列。

23.减免自贸试验区内艺术品交易的相关税

如厦门文化保税区内,完成交易后入关的文化产品要缴纳交易价30%以上的税费(超过100年的古物除外)、15%的拍卖佣金,进口商因此要承担45%以上的税费。从整个贸易链条看,保税区虽然节省了中间费用、物流成本和关税押金等,但文化商品一旦成交入关,保税区就没有了任何意义,只是延迟了税负缴纳时间,相比香港的零税率,保税优势并不明显。同时,对一些当代艺术品,文化保税区目前还提供不了减免关税等服务,导致交易不活跃。因此,可进一步考虑减免在自贸试验区内艺术品交易的相关税收,以吸引国际艺术品交易商家并形成艺术品交易规模市场。

24.避免中国法律严禁流通商品、危害文化品、不良思想和社会风气借自贸试验区进入内地

在加强双边文化,娱乐交流的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以文化市场安全为中心,以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为抓手,以网吧、演出、艺术品市场为整治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事中事后控制,保证文化市场繁荣。如对网站放开后的信息、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和历史教育、相关资料的流入,商品的外包装设计,往来人员的集会活动,歌舞场所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连接,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项目电子游戏机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条例,以及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厅等情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25.在已有的负面清单条件下,重点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利用外资促进文化贸易发展

在调整缩减涉及文化服务业的负面清单的同时,要引进具有国际营销渠道、品牌影响力和产业竞争力的外资文化企业、商会协会和总部基地等,搭建境内外文化产业、企业、产品和服务交流合作平台,创新文化服务开放的管理体制和机制。拓宽文化“走出去”渠道。培育和认定一批在文化贸易领域具有代表性和引领性,具有一定出口规模或出口潜力较大的对外文化贸易示范基地和交易平台。并鼓励文化企业通过新设、收购、合作等方式,在境外收购文化企业、演出剧场和文化项目实体,在境外设立演艺经纪公司、艺术品经营机构、文化经营机构,将本土文化产品和服务逐步拓展至新兴市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市场。此外,还应充分利用现有政策优势,将自贸区打造成全国现代文化市场体系的“文化金融服务中心”。一方面,利用自贸区现有的政策和服务空间,挖掘政策潜力。另一方面,大力发展文化金融服务,形成自贸区之于上海乃至全国的文化市场体系的核心地位和辐射功能。

【注释】

[1]文化创意产业依其产业属性,可以分为文化创意核心产业、文化创意支持产业、文化创意配套产业和文化创意衍生产业。

[2]境外印刷品电子审读和备案统一管理平台类似于审读中心;多语种境外出版物关键字电子审读平台是针对有特点的境外出版物;境外印刷品印刷和境外图书进口统一管理平台,则是把进出口的印刷品和图书进行二合一统一管理的平台;出版物进出口按需印刷管理平台指的是,内容审核完后放在网上,根据需求可以多次印刷、多次进口或者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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