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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族寺院经济思想的内容

时间:2022-06-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回族寺院经济思想的内容一、寺院管理思想社区是社会学的重要概念,根据美国学者莫舍的定义:“人类社区是功能上相关联的一群人,他们于某一时期居住于某一地区,分享共同的文化,被安排在社会结构之内,感觉到自身具备群体所应有的独特性和独存性。”

第二节 回族寺院经济思想的内容

一、寺院管理思想

社区是社会学的重要概念,根据美国学者莫舍的定义:“人类社区是功能上相关联的一群人,他们于某一时期居住于某一地区,分享共同的文化,被安排在社会结构之内,感觉到自身具备群体所应有的独特性和独存性。”[32]“回族作为一个民族,不像中国其他少数民族(藏族、蒙古族等)那样拥有传统的聚居区,与特定的地理区域相联系;而是以寺坊社区作为民族存在的形式的。”[33]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回族的寺坊社区及其管理经历了一系列的沿革:

(一)蕃坊制度与回回掌教哈的司所制度:政教合一的自治管理

唐宋时期来华的阿拉伯、波斯等国侨民多数为从事商贸活动的穆斯林,由于共同的信仰和生活习俗等方面的原因,他们的居住处所往往相对比较集中,一般在沿海通商口岸或唐宋的都城,如广州、泉州、扬州、杭州、长安、开封等地,并逐渐形成一个个相对稳定的社区——“蕃坊”,随着穆斯林人口的逐渐增多,这些侨民聚居地必然存在管理问题,唐宋政府遂任命穆斯林“蕃长”管理内部事务,他们凭借特殊的身份,为中国政府招邀外商来华贸易,穆斯林之间如果发生了纠纷,也由蕃长处理,“依回教风俗,治理回民。判官每星期必有数日专与回民共同祈祷……共为回教苏丹祝福。判官为人正直,听讼公平。一切皆能依《可兰经》圣训及回教习惯行事。故伊拉克(Irak)商人来此方者,皆颂声载道也。”[34]据记载,“蕃人有罪,诣广州鞠实,送蕃坊行遣,缚之木梯上,以藤杖挞之。自踵至顶,每藤杖三下折大杖一下,盖蕃人不衣裈裤,喜地坐,以杖臀为苦,反不畏杖背。徒以上,则广州决断。”[35]所以,可以说,这一时期的“蕃坊”是具有一定自治性质的组织机构。

元朝,随着回族人东来,伊斯兰教已经广泛地传播到内地,仅设在沿海和都城中的蕃坊已远不能满足当时管理宗教事务的需要,于是,统治阶级在中央设置“回回哈的司署”[36],专门负责总管回族的宗教事务及各类诉讼案件,并在地方分别设置“回回掌教哈的所”。[37]这两种机构的设置对伊斯兰教在中国进一步深入系统的传播,对穆斯林的规范化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表明统治阶级已经将穆斯林的事务纳入到中央管理的范畴,是蕃商侨居时代的结束。在元中叶以前,“哈的”是伊斯兰教中的高级教职人员,他既是宣教师、穆斯林宗教领袖,同时也是司法和执法官员,是穆斯林的行政长官,其主要职责除了基本的宗教事务外,还包括为朝廷的皇帝祈祷祝福。据记载,伊斯兰教历650年(公元1252年)的开斋节,宗教大法官扎马鲁丁马全木主持祈祷,为皇帝祝寿,此外,在日常生活中,他还负责掌管教务,于会礼时讲经宣教,并依照伊斯兰教的教法教律,管理伊斯兰教内部事务,受理穆斯林之间的刑名、户婚、钱粮、词讼等[38]。在一定意义上说,哈的制具有政教合一和自治的性质。至大四年(1311年)仁宗继位伊始,下令“罢回回哈的司属。”[39]皇庆元年(1312年)元朝皇帝发布圣旨,对各地回回哈的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取消其司法权力,只管“掌教念经”,“为国祈福”。

(二)教坊制度:教务寺务分离的自主管理

元末明初,在唐宋蕃坊制发展的基础上,经过元代哈的司所的组织化管理,穆斯林在政治、经济、宗教等各方面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回族正式形成,“大分散、小聚居”的分布状态基本确定,亟待采取一种更具管理灵活性的管理制度,一种新的组织结构形式——教坊制逐渐产生。教坊是“具有共同的宗教信仰的回族成员,根据相同的价值观、共同的心理需要和所承担的共同宗教义务而聚拢在一起,以清真寺为中心,共同居住的基本单位和特定区域”[40],它是回族社会基本的宗教、社会组织形式,是回族伊斯兰教最普遍、最古老、最持久的宗教制度。教坊的责任包括掌管天课财务、寺院修建、聘请阿訇、兴办教育、筹建墓地等,《伊本·白图泰游记》[41]记载:“中国各地方都有专供穆斯林居住的地区,区内有供举行聚礼等用的清真寺”。[42]不同的教派和门宦制度下,教坊制度在隶属关系和管理形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单一教坊制——各自独立、互不隶属

格迪目[43]派实行的是单一教坊制,具有如下基本特点:一是各教坊彼此无隶属关系,相对独立。凡是穆斯林聚集地区,一般都有一座清真寺,这一区域便形成一个以清真寺为中心的教坊,坊内聘请一位阿訇任教长,领导穆斯林过宗教生活,该寺的坊民归教长负责,对本寺尽义务,各教坊单独管理本坊的宗教事务和日常事务,互不联合。[44]二是教坊组织的核心是清真寺。每一座清真寺都将周围的回民自然地组织在一起,形成一个地区性的、独立的宗教和社区单位,可以说有一座清真寺,就有一个教坊,教坊是一个融宗教、政治、经济、文化、民事处理、社会活动等为一体的社区组织。三是教坊的教长一般实行聘任制。各教坊的教长既不是世袭也没有特权,由本坊教民在品学兼优的阿訇中选聘,他可以是本坊人,也可以是外坊人,但一般都不请本坊阿訇,教长任期三至五年不等,可以连任。四是坊内穆斯林都自觉遵守教规,人与人之间互爱互助。“婚丧不振,互相资助;贸易缺资,众力相扶”,[45]所以,“他教贫难易于丐取,惟守教回民饥寒困苦,既不仰给于他教,复不敢犯义乱取”。[46]

2.扩大式教坊制——有隶属关系的三级制行教组织

明末清初西北地区兴起门宦制度,该制度下穆斯林聚居地还是以教坊为主,是扩大式教坊制,实行“三级制的行教组织:第一,以教坊为基层单位,一般建有清真寺一座,由门宦老人家委派一位阿訇,称为师傅,主持和管理清真寺和教坊内的教务。第二,集一个地区内的若干教坊或信众为一个行政区,亦由门宦老人家委派一名‘热依斯’[47]代为管理该地区的教务。第三,道堂是门宦的行教中心,老人家驻道堂以统辖全体教众”。[48]各个清真寺之间有隶属关系,各清真寺的阿訇一般由教主直接委派,或由本坊信徒推举,再由教主批准和认可,所以,阿訇向教主负责,教主是全体教徒的宗教领袖和精神领袖,统管本门宦的宗教和世俗事务。

3.复合式教坊制——“海乙寺”管理

19世纪末伊赫瓦尼派[49]开始传播,他在组织与管理形式上一度采取“海乙寺”[50]制,在民国初年改为单一教坊制。海乙寺和稍麻寺之间存在着一种上下级的管理关系。一般一个海乙寺管辖十几个甚至几十个稍麻寺。据研究,这曾经是回族社会早期的寺坊结构形式,很多地区都存在过[51]。凡是在该地区举行的所有重大宗教活动,包括聚礼、会礼等,都要在海乙寺进行。海乙寺拥有对该地区内所有穆斯林的民事纠纷处理权,以及颁布解释各种穆斯林教法的权力,“海乙寺”制下,寺院经济实际呈现出多级管理的特点,小寺的财产支配权最终掌握在主寺掌教手中。

在教坊制度下,清真寺的管理组织通常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管理教务,一部分管理寺务。管理教务的是阿訇和“伊玛目”“海推布”和“穆安津”等教职人员,回族社会的宗教与政治逐渐分离,宗教由教坊主持,政治由封建官府行使。坊内的穆斯林,除地方行政机关在行政、司法、税赋、差役对其进行管辖外,其他一切民俗和宗教活动,以及不触犯刑律的民事纠纷调解,均由教坊安排和仲裁,一般由掌教和教坊中公正人士按《古兰经》和“圣训”的指示进行调解,其他重大刑事案件才诉诸当地官府。管理寺务的是“学东乡佬[52]会”,由德高望重、富有的年长高目[53]担任“学东”,负责管理本坊清真寺财产和经济收入,如收学粮、管理寺院土地田产、房产维修、筹办各种宗教节日活动和其他一般寺务。除了“学董”之外,清真寺一般还请乡老数人协助学董管理具体事务,也有的教坊设“四角乡老”[54],如道光年间(1821~1850年),广州穆民兴起捐资助学、助丧的风气,寺坊高目纷纷捐产,这些捐出的房屋都归乡老管理,“四坊大乡耆轮值收租管理,每月收租钱四百文,交公箱存贮。”[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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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1回族伊斯兰教的社区组织与管理示意图

二、掌教制度思想

宗教组织是社会组织的一种类型,“是人们构建出来实现某种特定目标的社会群体。组织除了具有明确规定的特定目标以外,一般说来组织还典型地具有劳动分工、权力的集中、成员关系经常变化的特征。”[56]中国回族伊斯兰教具有自己独特的宗教组织制度,掌教是穆斯林的宗教组织首领和精神领袖,他领导教坊穆斯林的宗教活动,管理宗教事务,“掌教司风化之源,即为一方之官长。”[57]通常来讲,掌教应该由品学兼优、具有较高威望的穆斯林学者或经师担任,按照历史发展顺序中国回族伊斯兰教大体上经历了卡迪[58]掌教制、“三掌教”[59]制以及阿訇[60]掌教制。

卡迪掌教制是唐宋元时期穆斯林的掌教制度。唐宋时期的穆斯林蕃坊,由政府选派一人,任命为蕃长,管理蕃坊公事,他是集政教权力于一身的首领,既是蕃坊穆斯林的行政长官,也是宗教领袖,在蕃坊中,蕃长就是掌教,负责蕃坊内大小事务。到了元朝,在中央设置回回哈的司,以哈的作为掌教,依照伊斯兰教教法教礼,管理穆斯林和伊斯兰教内部事务,由哈的自治穆斯林大众,管理穆斯林内部事务,由于唐宋时期回族尚没有最终形成,所以在蕃坊中聚居的主要是来自各国的穆斯林,此时寺院经济也没有真正展开,卡迪在这一时期虽然具有统领全蕃坊的职权,但还谈不上对寺院经济的管理。

“三掌教”制是在明代完全确立,曾在历史上广泛存在的一种教权组织制度,“清真寺掌教制度的雏形,大概于公元九、十世纪就开始出现。经过一个形成、发展阶段,到公元十四世纪下半叶,清真寺的掌教,不但形成了完整的制度,而且进入家传世袭阶段。”[61]清真寺掌教成为穆斯林信仰的表率和精神领袖,并得到官方的承认。伊玛目是掌教阿訇,是教坊的宗教领袖,他不仅管理宗教事务,率领教众礼拜、主持公共性的宗教仪式与活动,同时清真寺的财产权也掌握在掌教的手中。

阿訇掌教制是民国以来,随着“三掌教”制的衰落而逐渐产生的,由于世袭的“三掌教”制下清真寺的掌教享有诸多政治上和经济上的优惠政策[62],所以经常引起各家族的争夺斗争,而且世袭制非常不利于选拔具有真才实学的人,影响了伊斯兰教的正常传播,这种情况引起广大教内人士的关注:“近来恒有经学卑浅之士,而尸居素位,不顾教门之准绳,而一味泄沓,顺情货事,或久则渐把持贤门,视寺院以为祖产,视名位以为世袭。此等汉风陋习,于教门大有妨碍,末等每有见闻,触目惊心”[63]。如何聘用优秀经堂经师成为各教坊共同关注的问题,学识渊博的经师往往能够得到大家的普遍尊敬,如“康熙年间,王允卿来京游学,岗人如狭奇才,老少数十人,乘骡策马迎于良乡,开放礼拜寺正门以纳之。开大学于北廊,馈食献帛,仰若神明,虽掌教白世祥齿德兼隆,亦不敢佛违众意,俯身降礼,执经门下。”[64]清康熙五十四年,山东济南寺清真南大寺碑记当中,对“三掌教”世袭制进行了明确地批判和禁止:“掌教之设,所以继圣传教也。……承之尤非易易耳。安得拘于胤袭之说,而谓不学无德者可以冒昧胜任耶!矧人生不齐,有父贤子愚者,亦有父愚子贤者,即如怒哈大圣人也。而生亚夫斯,忤父悖主之子,衍及后袭,愈悖愈远,即亚朱者、马朱者是也。若可以胤袭拘焉,将圣人之子若孙,皆可以圣人呼之乎?……悉知掌教之任不可滥授,务推德学兼优者,始可维持斯教于不衰。”[65]选聘阿訇制逐渐取代“三掌教”世袭制,选聘制下的阿訇是对本教坊的信徒负责,他集教学、教务之权于一身,在教坊中拥有极高的权威,但是无权插手寺院经济的管理,这与“三掌教”制下掌教的管理权限有很大不同。[66]

中国伊斯兰教的掌教制度,是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中产生的,它与我国社会历史的发展基本相适应。伊斯兰教教职制度每次变革,都标志着回族穆斯林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掌教从集宗教教务与寺院经济管理于一身到单独掌管教务职责的转变,体现了回族伊斯兰教宗教组织管理的日益规范化和制度化,也显示了回族伊斯兰教宗教制度的不断完善与成熟。

三、多种经营思想

经济是生产流通活动的过程,回族伊斯兰教经济实力的增强既是教内外群众热心资助的结果,也与本身重视经济活动并且善于经营有关,我国各地伊斯兰教的清真寺、道堂、拱北,大多设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寺院经济活动,管理制度日渐完善,有的地方甚至还专门延请擅长经营的人参与管理。

城市中的寺院一般以商业经营活动为主,以经济活动的多元化,带动经济收益的增长。清真寺主要从事房产出租、小型加工企业和手工作坊生产,以提供寺院宗教活动所需,比如广西平乐县清真寺本来是依靠按月向寺坊穆斯林募捐来维持寺院日常开销,但是该寺众人商议这样的募捐不是长久之计,于是,“师长马由仁先生等往省签募捐项。收齐遂置西门内卡房对面铺屋一所,又建泰山硚铺屋二间,又前置西门外铺屋一所,将来出租,除供养师长外尚有余息,即以之为格德尔及贵圣明忌之费,兹殿宇维新,供养有资,捐凑可免,使一举而三善备焉。”[67]再比如广东广州清真寺,也将置买的房屋出租收息,用以修复穆斯林墓地的坟冢和先贤陵墓,“当四寺掌教乡老各众公议,……买受南胜里马晋老房屋一间,出租逮年,所获租钱陆千文,以为修葺理崩坏荒茔,以及填塘粘补先贤庐墓围墙,俱交四寺执事者轮流支理,以传永远之费。”[68]以及广东广州东营清真寺在嘉庆二十三年用众人的捐资购买南海县民妇黎何氏自置房屋一间出租,作为寺内师长的供用:“坐落大南门外迎恩里西约。南向,深二进,阔拾一桁,后进拾三桁。左邻井,右邻庙。屋前至官街,后至城脚。价银壹佰两正。每月租息银贰大员,已添师长供用。”[69]此外,还有沈阳的清真北寺,该寺民国4年将原来冯姓回族穆斯林舍散给寺上的一片菜园开辟为“奉天第一商场”,内设电影院、皮影戏场、茶曲艺室、地方戏小舞泰、魔术杂技团、武功场以及饮食小吃、日用百货等,应有尽有,清真北寺乡老会成立了商场经理处,下设总务、会计、经营、采购开办商场,按地段向业主收入地皮租金,为清真寺开辟了一大财源。[70]可见,寺院经济日趋多元化,并逐步向世俗经济靠拢,管理上更加规范,各类管理人员各负其责,分工明确。

乡村中的寺院一般以寺田出租为主,从而获得稳定租息收入。如著名的伊赫瓦尼派西宁东关清真大寺,在清代前期共有土地20多亩,出租给本寺坊教民耕种,收入地租。地租一般为粮食,每亩地年收租粮45斤左右,一共可收租粮1000斤左右。1935年前后,土地数量增加到近400亩,每年可收入租粮(小麦)“十余石”,2万斤左右。1946年时已经拥有水地666.5亩,每年收入租粮3.2万斤。根据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收麦租清册记载:“民国三十八年收麦租十五石八斗六升六合,共收小麦一百零二升四合。”[71]还有的清真寺则实行派工制,规定若干工日,由附近的教下轮流耕种,由于是直接从事宗教经营生产,所以担负耕作之职的穆斯林十分认真、精细。有的虔诚穆斯林,不仅自动出工,义务劳动,甚至还搭上畜力、农具、籽种、肥料等,所有收获的农作物则不取毫厘,统统归清真寺所有。[72]

考察门宦经济的发展历程,我们注意到,多数门宦教主依靠信徒的捐献和财富扩张后的购买而占有较多的土地,成为当地较大的土地占有者。比如哲赫忍耶门宦到谢赫马化龙继任门宦领袖时期,随着教业的空前发展,财富迅速积累,大量购置土地,建立山庄,富甲宁夏地区。他所领导的穆斯林反清起义,与清军能够周旋十年之久,没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做支撑是无法坚持如此长的时间的,当然起义中物质的消耗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也对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一度陷入颓废的状态。民国初年,马元章做教主时期重振哲赫忍耶教业,积极恢复和发展门宦经济,逐渐达到山庄二十一处,土地三万余亩。门宦的土地经营有穆斯林无偿代耕和穆斯林集资雇工耕种两种,代耕的穆斯林出工、出耕畜、出农具,他们是自愿的履行宗教义务,与清真寺无人身依附关系,而雇工则与清真寺有人身依附关系,[73]门宦分布于外地山庄、拱北的土地,也多数是由这种破产的贫苦教众为其耕种。[74]伊斯兰教嘎的林耶大拱北门宦解放前,“有土地1251亩,水磨一盘,骑用马三匹。土地除出家人自耕一部分外,其余均租给当地教民耕种,年收租80余石,此外还有经商、行医等收入也很可观。”[75]嘎的林耶门宦另一支的宁夏海原韭菜坪门宦,“约有土地3000多亩,牛马2000多头,羊2000多只,由雇用的长工耕种。”[76]

从全国范围来看,受世俗社会的影响,有的清真寺还出现了资本经营的情况,个别清真寺教长甚至不顾教义严禁贷放取息的规定而放高利贷。云南禄丰县罗川区三家村清真寺,“解放前的历任教长每年享受10石以上的供养。他们利用供养收入及其他财物收入做本金兼营商业,或购买牲口,雇工赶马做棉布生意,有的人甚至放一加五的高利贷,仅用这样的手法,就置田地30亩,每年收谷利租30多石。”[77]

四、宗教消费理念

(一)鼓励宗教教育支出,多种途径增加教育经费

重视宗教教育[78],积极鼓励穆斯林进行宗教教育投资是回族伊斯兰教的一贯思想主张:“美玉必须磨琢,良材端耐栽培。欲成夫佳子弟,讵吝此孔方兄?……作善之家,咸蒙天眷;养塾之举,恒豫人心。”[79]教民捐资助学,供养师长是自古以来的宗教传统,“古者学分大小,非大学无以收小学之成功,非小学何以立大学之基址,家塾党庠,千古不易也。吾教之有塾师,何独不然。盖天经讲贯,事属成人,而析学审音,端由家养。”[80]

宗教教育经费是用于在经堂学习的满拉学习期间的各类费用,在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下,这些费用的承担方式略有不同。有的地方是由个人承担,有的地方是由寺坊的群众分担,如清代开始广泛实行的学粮学课制,即阿訇的“学粮”(民国时期称为“薪金”,或钱或粮均可)由本坊教民共同分摊,大寺统一收记。“清光绪年间,在云南昆明地方,实行一种独特的教育供给制度,由热心教门的、具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哈宛德’[81]作供给东家,自愿捐赠学习经费,资助某一个或某几个经生学习期间的费用。具体办法是,按经生的学习态度、个人素质分为(特、甲、乙、丙、丁、戊)六等,一般的学生,每月供给米二升半至三升,银钱一元以上不超过二元,对优等生,每月添加二三元。”[82]无论是分摊的形式,还是主动捐献的形式均得到穆斯林的普遍支持和拥护,体现了宗教教育在穆民心中的重要地位。此外,各地清真寺还通过各种经济手段筹措资金以充裕教育经费:

第一,依靠地租收入供经学教育之用,如郑州清真北大寺“从来经学之事以育人才,人才之聚须备供养,供养乃经学之要事也,……夫道以人传,非人才无以明道,……有马君恩名、赛君鸣歧等道念圣炔,知□莫如兴学义举,非轻计重擎难举事,同心协力,共约积金,累年积蓄若干。现当地二十亩,托主相助,永远生息,养学育才。”[83]地租收入的主要部分都用于教育支出,如湖南教门冈清真寺,“有公田数百余亩,每岁租入除完国课、堤费外,则以资开经学、聘塾师之用,此尤寺之精神元气也。”[84]还有上文提到的云南盘溪北门清真寺将每年的田租也有相当一部分用于经堂教育开销,“阿衡每年租金合稻子三十担,另有菜钱三十元,灯油亦由公给;海推布和宣礼者,二人各四担;寺司务一人,稻子四担;杂役三担;此外,真光小学职教员以及常年经费等等开支,皆出于清真寺此二百二十担租内。”[85]

第二,房屋租金也是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之一,比如,四川南充顺庆清真寺的经师马有先恐“后学失传”,“以募化为任”,先后赴成都等地劝募银两,购买房产以房租做教育经费。“奈本坊素无常业,恐历久难继,后学失传。马老师目睹时艰,遂以募化为任,约同保公继述赴省募化,蒙各寺亲友相助,共得钱三百余串,除往来费用外,实存钱二百五十串,当得大西街瓦房一院,每年计收佃钱四十千之谱,以作延师之资。”[86]

(二)倡导道德消费,为寺院经营活动集资

从全国范围来看,受历史上政治、经济、军事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回民分布在全国各个省市县乡,极易受到其他文化的影响,为了强化穆斯林的宗教意识,各坊阿訇都非常注意开展“瓦尔兹”[87]活动,特别是在新建、修缮清真寺院时,寺坊阿訇往往利用各种途径,展开呼吁宣传,号召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的资财援助,鼓励教民在开斋节的时候向寺上交纳“费特勒”,[88]强调“教生的斋在未出费特勒之前是在天地间悬挂着,直至出散费特勒之后他的斋才受领承。”[89]也就是说只有交了费特勒斋功才完满,否则将被视为没有完成功课,具体来看,捐助主要有如下几种形式:

1.逐家按月募捐。如上文的广西平乐县清真寺,“寺内原有公项以供养师长,自建后殿,需用不敷,遂将前业变价以为弥补,则师长供养按月挨户签捐。”[90]而在另一些地方,则依靠穆斯林的虔诚信仰获得一定的收益,如西北地区哲赫忍耶门宦在过“尔麦里”[91]的时候,教徒都要做一定的奉献,有时参加者达数万人,收入一次可得牛羊数百头只、现金数万元。也有的地方采取摊派的方式,如山东济南南大寺,民国年间一度每天派人挨家挨户收取大铜子一枚,称为“一文捐”。“吉林等地把群众捐资称为‘写钱粮’,清真寺日常的费用,每月在群众中‘写’一次,称为‘月费’。此外,每逢主麻日,收一次‘桶子费’,即由寺内掌教手持小木桶,挨家挨户走,男女老少自动往木桶里掷钱”[92]

2.穆斯林素有到清真寺沐浴而后礼拜的习惯,每次到寺上沐浴时,穆斯林都自由向浴室大柜投钱,称为“大柜钱”,虽然每份数额较小,但是积少成多,经年累月数目也相当可观。另外,依据伊斯兰教教义,宰牲的人必须是穆斯林,而且宰牲时必须用阿拉伯语念诵安拉之名,谓之“道太思米[93]也”。中国穆斯林无论是自吃的还是出售的禽畜,一般都到清真寺去宰,宰牲所付的报酬,称为“下刀费”,一般归宰牲者所有,如果收入较多,则从中提出一定比例上交寺院,这也是清真寺的一项稳定收入。

3.乜帖是穆斯林社会最普遍、最经常且数量最多的一种捐献方式,在一些地区成为清真寺的主要收入。如广西平乐县重修清真寺后殿的时候,共募得善款一百七十一千一百文[94]。还有济南“后街东首旧有小寺,……墙宇倾坏……本家三兄咸庆遂谋所以修之尔。诸赵君长安、黑君清荣、□君殿魁佥韪其言,于是各输赀财,得若干缗,陈君玉复捐料以赞其成,择园鸠工,另起房舍,扩两为三,视旧园规模,盖一阔□”。[95]

4.“海迪叶”[96]收入是类似于乜帖的一种奉献,[97]对个别门宦制度来讲,“海迪叶”占教长收入的很大比重,因为在门宦制度中,保留伊斯兰教信奉的《古兰经》、“圣训”和五功等基本宗教习俗,非常重视捐献“海迪叶”。我国西北地区近代以来,各个大小教派门宦每年都要为纪念本教派的先贤和教主举行一系列的集体诵经活动,在这过程中,除了本地的教众外,常有各地的信徒群众蜂拥而至,人数动辄数以千计,甚至万计,他们往往奉献大量“海迪叶”。四大门宦之一的“哲赫忍耶门宦在尔麦里活动中的‘海迪叶’收入最多,这种尔麦里是哲赫忍耶门宦尊崇‘圣徒’、‘圣墓’的最重要标志,也被视为道乘的重要功修。他们把历代教主、重要的家族成员以及其他殉教教徒的生辰、逝世日都排列成表,分为大、中、小三等,到时在道堂或清真寺过尔麦里进行纪念和追悼。并以教坊为单位,联合向教主奉献,由开学阿訇负责向各户穆斯林征集钱粮。此外,教民个人前去跟“尔麦里”的,也可另行奉献。尔麦里的规模有大有小,在举行特大尔麦里时,参加的教民往往多达数千以至数万人”[98]。还有一种叫做“匣子钱”的海迪叶,即在每次阿訇受邀请举行宗教仪式的时候往往会得到一定的报酬,而付酬劳的教民也会单独准备出给教主的奉献,再加上清真寺每年的其他各项收入当中也包括奉献给教主的份额。一般来讲,都由开学阿訇放在一个木头匣子里保管,每年开启一次取出送给教主,这也是“海迪叶”的重要来源之一。最后,当请教主亲自主持宗教仪式的时候,比如“开经”“了经”、给新生儿取经名、向教主讨“口唤”[99]等,也都要给教主“海迪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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