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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族经济思想产生的政治与经济环境

时间:2022-06-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回族经济思想产生的政治与经济环境在中华文化的大家庭中,回族是一个较为年轻的民族,他并非是中国境内的固有人种,他在形成过程中的成分结构比较复杂,从时间来看,各种成分加入回族群体的时间也有先有后,所以,不同地区的回族在形成时间上并不完全一致,[4]有人认为回族形成于元代,但也有人认为形成于元代之后。

第一节 回族经济思想产生的政治与经济环境

在中华文化的大家庭中,回族是一个较为年轻的民族,他并非是中国境内的固有人种,他在形成过程中的成分结构比较复杂,从时间来看,各种成分加入回族群体的时间也有先有后,所以,不同地区的回族在形成时间上并不完全一致,[4]有人认为回族形成于元代,但也有人认为形成于元代之后。综合各方面研究成果,笔者倾向于大多数学者的观点,即认为从全国范围来看,回族大体形成于元末明初。虽然与其他民族相比,回族正式的民族共同体形成较晚,但是其经济活动开始的时间较早,如果从唐宋时期回族的先民时代算起,至今已经有1300多年的历史,一个民族经济思想的形成,与该民族经济的发展历程有着历史的必然联系,因此,我们研究回族经济思想,有必要首先分析回族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它是回族经济思想产生的物质基础,同时,政治环境是影响经济发展不容忽视的因素,所以我们一并进行阐述。

一、唐宋时期“安抚怀柔”的民族政策与回族先民的经济活动

根据已掌握资料显示,史籍中很早就已经开始记载回族先民的活动了,其经济活动的雏形可以追溯到唐宋时期到中国经商的阿拉伯人和波斯人。众所周知,唐宋是中国封建社会高度发展和对外开放非常繁荣的重要历史阶段,唐朝的综合国力强大,商业繁荣,交通发达,大批胡商来华从事商贸活动。据著名高僧鉴真叙述:天宝年间,广州江中有来自波斯湾的船只“不计其数,并载香药、珍宝,记载如山,其船深六七丈”[5],这样的繁华景象得益于朝廷对陆海对外贸易的重视,统治阶级采取了一系列促进蕃商来华贸易的政策和措施。首先,在经济上对他们给予充分体恤照顾,礼遇进行朝贡贸易的阿拉伯、波斯使臣和商人,对一些在商业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和政治文化使节还进行劝留,并加封官爵,授予职位,“公元753年,黑衣大食[6]遣大酋望25人来朝,并授中郎将,赐紫袍金带鱼袋”。[7]唐文宗太和八年(834年)取消了对进口货物的重复征税,使客商完税后,可以自由贸易。[8]其次,唐宣宗(847~859年)时,允许这些人参加科举考试,并规定了最低限度的录取名额。[9]这一举措使一部分穆斯林得以进入仕途,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社会活动范围扩大。再次,唐统治者也非常尊重蕃商的宗教信仰,据记载“蕃人但不食猪肉,非蕃人手刃六畜则不食”,[10]从风俗习惯来看,他们信仰的是伊斯兰教,唐统治者给予其包括自治管理在内的诸多自由,唐律规定:“诸蕃夷之国……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11]在如此优惠宽松的政策条件下,自唐玄宗天宝(742~756年)以来,包括阿拉伯人、波斯人在内的“蕃客留长安久者,或四十余年,皆有妻子,买田宅,……安居不欲归……有宅者……凡得四千人”。[12]

宋代是中国历史上经济继续发展时期,为了鼓励穆斯林客商扩大业务,多纳赋税,宋统治阶级在经济方面实行了诸多优惠政策,如凡“蕃国及土生蕃客愿往他州或东京(即开封)贩易货物者,经市舶司许可,给予公凭”,[13]使蕃商有销售与来往交通及住宿的自由,而且要求地方政府在蕃商回国时设宴送别,“岁十月,提举市司大设蕃商而遣之”[14]。为改善商贸环境,减少人为不良因素的影响,宋宁宗开禧三年(1207年)明文规定,蕃货“照条抽解、和买入官外,其余货物不得毫发拘留,巧作名色,违法抑买。如违,许蕃商越诉,犯者计赃坐罪。”[15]这一举措对打击腐败、净化商业环境、招诱蕃商,稳定财政收入来源,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当时的蕃客无论是通婚还是应试,都没有受到任何限制,享有充分的自由,宋廷在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上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准许阿拉伯商人在聚居的蕃坊内设寺院,“依回回教风俗,朝觐礼拜”[16],还允许蕃客按照伊斯兰的法典和规定管理内部宗教事务,管理诉讼裁判和解决民事纠纷等。9世纪中叶,来华的阿拉伯人苏莱曼根据见闻写道:“在商人云集之地广州,中国官长委任一个穆斯林,授权他解决这个地区穆斯林之间的纠纷,这是按照中国君主的特殊旨意办的。每逢节日,总是由他带领全体穆斯林做祷告,宣讲教义,并为穆斯林的苏丹祈祷。此人行使职权,做出的一切判定,并未引起伊拉克商人的任何异议。因为他的判决是合乎正义的,是合乎尊严无上的真主的经典的,是符合伊斯兰法度的。”[17]

唐宋时期蕃商来华的路径主要有两条:一是从红海、波斯湾等地绕印度半岛、马来半岛以达中国东南沿海各城市的“香料之路”;二是连接中亚、西亚和南亚各国,从新疆直达长安的“丝绸之路”,阿拉伯、波斯人商人在这两条商路上长年穿梭往来,通过朝贡贸易和民间贸易在中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交往贸易非常频繁。“从公元651~798年这148年间,大食国派遣的政府使团进行访问和官方贸易的即达37批。”[18]广州港为当时中国最大的港口,广州是南海诸国航海东方的终点,有人形容广州“涨海奥区,番禺巨屏,雄藩夷之宝货,冠吴越之繁华”,[19]蕃商的另一个主要聚居地是长安,它是唐代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也是当时世界的商业中心,“唐代的大食贡使商人们,骑着高高的骆驼,经中亚细亚、天山南路,以达长安。长安城内的蕃客多至四千余户。……尤以阿拉伯、波斯人在商业界居主导地位。……街市上有胡人卖饼者,更有卖香药的阿拉伯人开设的药铺。”[20]波斯人在扬州大多开设胡店和“波斯邸”[21],从事香药、珠宝、象牙、犀角等生意,并从扬州运回中国的丝绸、药材、铜器、陶瓷等。“侨寄衣冠及工商等多侵衙造宅,行旅拥弊。”[22]当时扬州胡商之众,胡店之多由此可见一斑,“唐代阿拉伯、波斯穆斯林商人,犯险涉难,频繁来往于‘丝绸之路’和‘香料之路’,沟通了中西方文化的交往,加强了新疆地区与内地的联系,促进了沿途城镇的兴盛繁荣,也给我国中原和沿海城市带来了新的景象。他们传来的西亚、中亚文化对唐代人民生活都有影响。唐代阿拉伯、波斯穆斯林商人的商业活动,使唐代的社会经济有所上升”[23],以经商为主要活动的回族先民们逐渐在中国大地上扎根、发芽、开花。“以‘朝贡’形式进行的贸易,宋代比唐代更盛,有记载者为49次。”[24]当时大量的阿拉伯、波斯人以及已经皈信了伊斯兰教的中亚地区的回族先民东来,他们在两国间从事象牙、犀角、珍珠,香料等的运输和贩卖,大都获利甚丰,宋政府对这些朝贡的商品都给予免税的优待,而且量价回赠,回赐的物品大都高出原物的价值,在华的回族先民们因为经商而涨富,“蕃商辛押陀罗者,居广者数十年矣,家资数百万缗。”[25]“胡贾航海踵至,其富者资巨万,列居城南。”[26]大食商人的富有尤为突出,“诸番国之富盛多宝货者,莫如大食国”[27]

阿拉伯、波斯、中亚地区各民族在古代就以善于牧业著称,唐宋时期回族先民的畜牧业虽没有商业那么瞩目,但是也比较发达。陕西沙苑是唐朝皇家牧场,公元757年,回纥及大食人组成的一支部队,在平定安史之乱后留居陕西沙苑屯垦牧养,杜甫在《留花门诗》中描述当时的场景:“沙苑临清渭,泉香草丰洁。渡河不用船,千骑常撇烈”。除了军事安排的因素以外,回族经营畜牧业的另外一个原因是由于日常生活所需,众所周知,穆斯林喜食牛羊肉,在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只有自己进行畜牧才能满足生活需要,所以,唐宋时期的回族畜牧业也取得了一定的发展。

二、元朝“恩威并施”的民族政策与回族初创时期的经济发展

元朝,蒙古人先后征服了中亚、西亚的40个国家,地跨欧亚两洲,大批被征服者,由于种种原因,或被迫或自愿纷纷来到中国,总数几十万之多,其中有军士、工匠、商人、学者,有贵族上层,也有妇孺百姓。“蒙古兵在远征之中,……役使所俘之多数俘虏,是皆因年幼貌美而获免之男女也。此辈不幸主人,命运较死于蒙古兵锋镝之下者,更为可悯,体无完衣,饥饿疲弱,待遇如同最贱之牲畜。军中之妇幼万千,习于亚洲人之奢侈,遵守东方风俗及回教法律,生长于深闺之中者,曾见其亲属被杀,自身被虏……”[28]据记载,当时在漠北营畜牧的兀剌赤(牧奴)“回回居其三,汉人居其七”。[29]当时的回民中除了信仰伊斯兰教的西域各族人之外,还包括原来并不信奉伊斯兰教而改信的其他民族成分[30]

由于回族人是最先归附的人种,而且蒙古人在建国和治国的过程中,始终得到穆斯林的帮助,所以,元代回族人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在政治参与、经济活动和文化教育等领域均享有较大的权利,他们善于理财的优势和能力,在元朝得到了充分发挥。《中国回族史》统计:从元中统元年到元至元二十七年(1260~ 1362年)一百年间,“元回回人宰相表”中25人,地方官吏中回民更多。[31]回族人进入政权机构的机会增多,使得他们的经济利益有了政治上的保障,促进了一系列有利于其经济发展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比如在法律上明确回族成员占有的一部分土地合法化,“至元十年(1237年)元世祖下令:‘探马赤军[32],随地入庄,与编民等’。这样,从此以后大批的回族军士在庄的编制下,进行农垦,取得普通农民的身份”[33]。此外,有些回民户还享受免税的特权,如“元英宗至治二年(1322年)曾下令:‘免回回人户屯戌河南者税银’”[34],这些特权使回族先民们在与其他民族的经济抗争中居于有利地位,加速了经济的发展和回族的形成。

回族人来到中国时,参加了蒙古灭西夏、金朝和南宋的战役,此后随着统一全国的实现,不少回族上层人士获得高官厚禄,得到许多“职田”“赐田”,成了地主。屯田的军人,他们多半采取聚居的形式,以“户”为单位,成立家室,定居下来,一面屯田,一面担任卫戍任务,过着“上马则备战斗,下马则屯聚牧养”[35]的生活。通过回族人祖祖辈辈的辛勤劳作,荒芜的旷野变成了富饶的回族村寨,今甘肃河西、宁夏、青海、新疆、云南、河南、山东等地,都是当年回族军兵屯驻耕种的重要区域,屯田活动的展开,为回族农业生产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元代的穆斯林商人非常多,当时的“穆斯林商人来到中国任何城市,可自愿地寄宿在定居的某一穆斯林商人家里或旅馆里。”[36]元时回族商人“在中国贸易之活跃,不特视前代毫无逊色,且因其散布区域之广,当视前代为更盛。”[37]“元代回回商人在中原分布的路线,是随着元军在统一中国的过程中,从中亚大批进入中原的,这时由于中西交通的开展,所经营的内容仍是更加扩大了国际性商业和互通有无,而以元各行省的大都市为主。北京、杭州、昆明、泉州是最驰名的。”[38]回族商人相当富足,许有壬说:“我元始征西北诸国,而西域最先内附,……大贾擅长陆利。天下名城巨邑,必居其津要,专其膏腴。”[39]史料中记载了这样一件事:忽必烈因禁用断喉法杀羊,强迫推行蒙古俗剖腹法,致使“伊斯兰商人不复至中国,例献之物因缺,而其货物所纳之关税因无所得,忽必烈乃收回其禁令。”[40]可见,当时回族人的经济活动已经成为社会经济以及财政收入无法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可以影响法律的制定。元代回族商业以经营行业为主,经营的商品种类繁多,上至奢侈的犀角、象牙、玉器,下至人们日常所需的粮食、盐、牲口,可谓无所不包。许多富商大户以经营珠宝发家“泉南有巨贾西蕃回回佛莲者……其家甚富,凡发海舶八十艘,……(有)珍珠一百三十石。”[41]。有部分穆斯林还沿着“香料之路”来华从事香料贸易,当时宫廷和民间所需的大量香料几乎由回族商人垄断。此外,元代回族商业活动又增加了新的内容——药材,至元七年(1270年),元政府建立了阿拉伯式的医院“惠司”,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又在北京和多伦各设一个“回国药物院”,均由回族人来主持,用回族医生,配制回族药物。

元朝,回族的手工业也有显著发展,东迁而来的回族工匠,总数达到了数千万人,他们被编入官局从事建筑、纺织、兵器、制革、制金银器等各种劳作。窝阔台在位时,哈散纳受命“领阿儿浑军,并回回人匠三千户驻于荨麻林”[42](今张家口市西洗马林堡),设局织造一种叫“纳失失”的丝织品,这是一种西锦,嵌有金线和珍珠,颜色鲜艳,样式新颖,被视为珍品,是元朝皇室缝制宴礼服“只孙服”的必需原料。从1298年(大德二年)到1328年(泰定五年)的30年间,元政府征诸路各色人匠总管府为上都皇室宫殿、皇帝影堂织造地毯13种之多,其中“回回剪绒毡”因其质地优良被列为上等品。

三、明朝“宽容同化”的民族政策与回族经济的初步发展

随着回族人口的增多以及不断的迁移活动,明代回族的生活范围明显扩大,形成了人口比较聚居的几大区域,如西北的陕西、甘肃和宁夏,西南的云南,以及沿运河两岸的许多地方,此外,北京、南京、安庆、武昌、江浙和湖广的一些地方,也都有回族人散居。据吴景敖《清代河湟诸役纪要》记载:“迄明末清初,西起瓜(今甘肃省敦煌)、沙(今甘肃省安西一带),东至环庆(今甘肃省庆阳)、北抵银、夏,南及洮、岷,所谓甘回及东甘回之踪迹,已无处无之。”“明朝对回族,一般是采取怀柔政策的,这一方面由于明朝要争取原来被压迫来中国而为元朝出力的回族去反对元朝,而另一方面也由于明朝开国功臣中有不少是回回”[43],明统治者尊崇伊斯兰教,明太祖曾御题《至圣百字赞》,赞扬回族人的爱国热忱:“五朝祈天,默祝太平”[44],称颂伊斯兰教和穆罕默德,并敕建清真寺多座;明成祖颁发敕谕,赞扬回族人“敬天事上,益效忠诚。……笃志好善,导引善类”[45];神宗时还明确颁布特令保护伊斯兰教,“神宗诏修天下清(真)寺,褒亦封号;凡一应主持,恩及冠带。今供职焚修,以事造化天地万物之主”[46];明武宗在听取了《古兰经》全文的汉译讲解后对侍臣说:“诸教之道,皆各执一偏,惟清真认主之教,深原于正理,此所以垂教万世,与天壤久也”。[47]在官吏任用上,明朝根据不同需要任用了一批回族成员,从中央机关到地方部门,在政务、军事、司法、教育、科技各部门均有担任职务者,如郑和、马文升、海瑞都是明朝著名的回族政治家。

明王朝的统一,从文化上说,也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汉族“正统”思想的胜利,朱元璋北伐中明确提出,“驱除胡虏,恢复中华,立纲陈纪,救济斯民”[48]。《明律》规定:色目人不得自相婚配,“恐其种类日滋也”。[49]“凡蒙古、色目人,听与中国(汉族)人为婚姻,不许本类自相嫁娶。违者杖八十,男女两家抄没,入官为奴”。[50]并禁止胡语、胡服、胡姓,从婚姻、姓名、语言、服饰上同化少数民族[51],所以,总体来说,明朝对新形成的回族实行的是宽容外表下的同化政策。

明代新发展起来许多回族农村,回族的农业经济发展迅速,回民获取土地的途径主要有如下几种:一是来自朝廷赐予的公田,“太祖赐勋臣,公侯丞相以下,庄田,多者百顷,亲王庄田千顷,又赐公侯暨武臣公田,又赐百官公田。”[52]如洪武初年归附明朝的西域人薛都尔丁,他在被封为土司后,即受命率部众屯驻于碾伯、巴州、米拉沟(今青海省民和县内)一带耕牧。今民和、乐都一带回族,就有部分为其后裔。二是由军屯中回族士兵开垦出来的土地,而后转化为他们的私有财产,“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每军授田五十亩,……军田一份。征粮十二石,贮屯仓,听本军自支,余粮为官军俸粮”。[53]三是民屯的方式也使一部分回民获得了土地,明政府为加强西北边防,曾从各地征调大量人力到西北地区屯田,其中也包括大量回民,如洪武至永乐年间,从江左(今江苏省等地)、海泗(今安徽省北部)一带,派人移居西宁、乐都、贵德等地,后来青海东部出现的众多回族村寨,就是由上述移民建立起来的。

明朝对回族人的经商活动提供了许多政策支持,洪武谕旨碑中记载了当时的特令:“回回商人如过关津渡口,不许阻滞”,[54]“明前期统治集团把朝贡贸易纳入重建以大明帝国为中心,以海外诸国为藩属的国际外交体系之中,成为明朝‘怀柔远人’,‘固番人心,且以强中国’的政治手段,传统的官方海外贸易被赋予政治功能而发挥到极致。”[55]但是总的来看,由于政治目的明显,以及“海禁”政策的实施,明朝的海上贸易衰落了,回民的经济活动区域也逐渐缩小至国内,针对国内居民市场的商品呈现多元化趋势,生活必需品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如茶、马、牛、羊、盐、皮张、粮食、地方和民族手工艺品等,经商成为回民的普遍选择,小商小贩渐多,从事商业活动的回族人,从元以前的富商大贾和亦官亦商的大户,转而发展至各个阶层乃至普通回族群众。明王朝从嘉靖年间开始实行“一条鞭法”,农民对朝廷的人身依附关系削弱了,也有利于回族农民在农业生产发展的情况下分离出一部分人从事手工业,从而促进了回族手工业的发展,伴随着生活区的不断扩大,农业、手工业的发展,回民的商业活动在明朝更加活跃。

明后期,从事牛羊屠宰业、皮货业、饮食业的回族人日益增多,“明代由于西域商人取道新疆吐鲁番、哈密等地进入西北,乃至中原地区,使回族商业经济有了新的内容。西域回族商人形成了一个势力雄厚、人员相对稳定的商业集团,他们从西域将马匹、玉石等特产运往中原,再将中原的特产,如丝织品、茶叶及一些手工业品运回西域或在西北边地贩卖。其商业活动的地域范围从传统沿着丝绸之路单纯从事西域与中凉的双边贸易而发展到南至川滇黔桂、东到江浙闽赣等广大的中国市场贸易。”[56]

四、清朝“安抚压迫”的民族政策与回族经济的曲折发展

清代初期,内地回族人口增加,分布广泛,至道光年间,回族人口已达200余万,以西南、西北各省分布最广。甘肃、宁夏、青海一带,回民“户口之蕃,亦臻极盛……宁夏至平凉千余里,尽系回庄”。[57]自天水、秦安、通渭、临洮、临夏、西宁,以至西部的张掖、酒泉也都是回民聚居的地方,分布各地的回族与其他各族人民友好相处,共同发展经济、文化和宗教各项事业。

清朝统治者对回族采取前期安抚利用,中后期打击压迫的政策。康熙、雍正和乾隆初期,回族人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并未受到特别的歧视和抑制,但是,有一点要明确的是,在这100多年里,清廷的宗教政策可以概括为“钦崇佛教、总持道法”“崇儒重道”和“儒释道三教并垂”[58],可见,当时尊崇儒、佛、道三教,却没有尊崇伊斯兰教,但朝廷也没有把伊斯兰教作为旁门左道而加以取缔和禁止,只是采取了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并适当加以利用的政策。比如为了加强对穆斯林的控制,清廷采取了各种手段拉拢和利用一些上层人物和有影响的人物,还利用伊斯兰教推行乡约制度[59]

清朝中后期,由于各地回民起义频发,统治阶级开始加重对回族的迫害,实行各种压制和剥削政策:一是政治上的歧视。如在清政府的官文书中,将“回”字加以“犭”旁,表示异类;法律上规定三个以上的回民持械,罪加一等;“杀一汉人,十回抵命;杀十回民,一汉抵命”,[60]回族人犯窃盗者,面刺“回贼”字样。有的地方回民家中可以随意进去搜查,回民进出城脸上须盖印。[61]二是强迫回民迁至蛮荒之地。为了达到分散回民,避免其聚居闹事的目的,同时也为了开垦荒地,清政府“令觅水草不乏,川原相间,荒绝无主,各地自成片段者,以使安置”。[62]三是不尊重回民信仰,认为伊斯兰教“系一无所取”,穆斯林是“鄙薄之徒”,称穆斯林宰牛为“居心残忍”“甘为异类”。特别是一些清朝官员对伊斯兰教不但无知,而且非常仇视,诬蔑封斋“夜聚明散,图谋不轨”,强调“左道惑众,律有应斩”。[63]

虽然回族人遭受了不公平的待遇,但是经济发展的脚步没有停滞,回族商业为了适应当时的复杂环境,在规模、地域、经营品种等方面都比明代有了显著的发展和突破,清前期回族商人的足迹已经遍布西北、西南等地,20世纪80年代有一篇专门介绍清代西北回族经济的文章,文中说“汉民以‘耕种为生,回则善于经营,兼以贸易致富’,甘肃几乎‘无回不商’。西道堂集团经营商业,马化龙是个大商人,商业活动遍及回回各阶层”[64]。现在的西藏回民就是那一时期从事商业活动而迁徙过去,定居后繁衍发展起来的。“在四川,清代来自云南等地的经商回民除了在成都、重庆等大城市外,还分别扩散到西昌、阆中、昭化、剑州、梓橦等中小城市”[65]。清代的回族商业内容广泛,大到珠宝、玉器、茶叶、布匹、丝绸、木材、粮食、牲畜、皮毛、矿产,小到日用百货都在回族商人经销范围之内,其中从事传统玉器古玩业的依然比较多,北京“牛街及崇东一带回民,均系珠玉业,俗有识宝回回之称。”[66],回族人多以地方性小市场为主,主要经营与日常生活关联紧密而且社会比较需要的一些行业,如农产品加工、饮食业、皮货业、牛羊业、屠宰业、制革业、贩马业、贩卖山货及油盐米炭业等,“回民食肉,专用牛羊,故全市之牛羊屠业,概由回民经营,行贩店商普及全市”[67]

18~19世纪时,在清朝统治阶级的民族压迫政策下,西北地区的农业经济曾一度遭到较严重的破坏,但从全局看,直至19世纪中叶以前,回族的农业生产仍然处于上升阶段:一是土地经过多年耕种,投资质量越来越好。二是耕作技术、田间管理越来越细。因长期与汉族人民杂居共处,其耕作技术大体上与汉族人民差不多,他们以牛犁耕,引水灌田,注意选育良种、适时耕作和施肥,农作物因所处地域不同而有所区别,主要种植粮食作物是稻米、小麦、玉米、高粱、瓜果、蔬菜以及豆类等。三是一部分西北回族人被移往内地、江南的同时,又有一部分江南回民被移到西北地区从事农业生产,数百年来西北地区回族人口的自然增长扩大了土地垦殖面积,如青海西宁,新疆昌吉、乌鲁木齐、伊犁,内蒙古等地都有回民新开垦的大片荒地。四是兴修和整修各种渠道,充分发展灌溉农业,如宁夏回族与汉族人民一道整修了唐徕、汉延等渠道,兴修了惠农、七星等主干渠道。

五、民国“歧视压制”的民族政策与回族经济的继续发展

辛亥革命时期,孙中山先生非常同情穆斯林在清后期的悲惨遭遇,十分重视发挥穆斯林的革命作用,承认民族平等,提倡民族团结:“大(抵)革命之举,不外种族、政治两种,而其目的,均不外求自由、平等、博爱三者而已”。[68]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鉴于清后期回民起义的压力,名义上也对伊斯兰教采取认同的态度,允许穆斯林有宗教信仰自由,但是,阶级本性使他们脱离不了大汉族主义的狭隘思想,他们对穆斯林依然执行民族歧视与压制政策,根本不承认回族应有的民族地位,“五族共和”中的回,只指维吾尔族,不是回族,否认回族是一个民族,回民也没有政治地位可言[69],他们还不遗余力地挑拨回汉民族关系,致使各地民族斗争不断,严重威胁着回族人民的日常生产和生活,实行“以夷制夷”“以回制回”的反动政策。

民国时期,城市回族商业的经营门路显著扩大,回族商业的行业比以往任何时代都大为扩展,他们开始经营一些与回族风俗习惯无关的行业,“本世纪30年代,河南开封回族经营的行业有:钱业、面粉业、酱园业、旅馆业、饭庄业、果店业、皮货业、古玩业、牧言行业、洋货业、杂货业、影剧院业、中药业、卷烟业、碎货业、煤业、转运业、花生业、粮业、估衣业、鞋业、帽业、新药业、杆业、渔业等。即便是回族传统的饮食业,在发展中门类也越来越细,并派生出众多与此业相关的手工工业或是小工厂。”[70]回族商业在经营内容上已向近代商业过渡,出现了一些与近代工业有关的电料、煤炭、石油、五金等新兴行业。“四川成都的回民中,除以饮食、油米、屠宰等传统业外,也出现了几十家开绸缎店、电料行、药房以及煤油公司的。其中资金千元以上者10余家,万元以上者有几家。”[71]在北京,“回族商人除了经营传统的珠宝行、青菜行、骡马行、驼行、鲜果行之外,经营饭馆、澡堂、烟铺、点心铺、电料行的也大为增多了。”[72]但是由于严重的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民国期间,完全由回族经营的现代工业为数还是很少。“回族的工业和商业资本也不发达,现代工业较少,产业工人不多。只有一些落后的手工业,如制革、皮毛、竹器等,……”[73]。晚清时,由于清政府自顾不暇,对回民的压制有所减弱,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逐步产生并发展起来了。“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当时青海与临夏地区较大的商业资本家有25家,全是回民,资本金额约1500万元;中等商人107家(回七汉三)资本金额570万元;小商户495家(回六汉四),资本金额约24.75万元。”[74]南京回民商人蒋家俭的曾祖父靠在长江中、下游运缎而发家,创办了金陵春生鉴缎号,后来蒋家俭又转投工业,分别投资苏州的苏纶纱厂、苏州丝厂、南通大生纱厂、上海招商局、交通银行以及安徽芜湖的裕中纱厂,从而成为近代南京的回族工商大资本家。还有的回族商人将传统行业发展成为现代工业,如河北定县回民白泽民在祖辈传统制药的基础上,采用了西方近代技术专门研制眼药,成立近代资本主义企业——白敬宇眼药厂,并在全国设立分厂。其他还有北京的东来顺羊肉馆、天津的正兴德茶庄等回民经营的商店在商业界也都赫赫有名。

民国时期,回族的农业经济也取得了一定发展,“当时的农业经济突破了单纯种植粮食、蔬菜仅供自给自足的生产模式,不仅广泛种植烟叶、棉花、水果、蔬菜等经济作物,还创办了农场、良种场,改进技术推广新品种,对农产品进行再加工和综合利用,”[75]随着国民党反动派和回汉地主剥削压榨的与日俱增,回族农民拥有土地的数量锐减,资料显示“建国前夕占甘肃临夏县抱罕乡农户总数89%的回族贫雇农,却只占有8%的耕地”[76],为改变几乎陷入绝境的生活,各地回族农民多到边远地区、山区开垦河滩地、荒地以谋生存。但是,由于生产、生活的自然条件极差,单纯依靠农业生产收入难以维系生活所需,所以回民中单一从事农业生产的极少,大多兼营畜牧、季节性小商、小贩,制革,牛羊屠宰加工,运输等副业,借以弥补生活的不足。

“回族是一个在历史上地位变化最多成员被迁徙最为频繁,流动性最大,因而分布也最广的一个少数民族。”[77]透过以上对新中国成立前回族经济发展历程的阐述,我们可以看出,回族因其“大分散,小集中”的分布状态与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之间的经济交往日见增多、经济联系日益频繁。同时,不同地区的回族由于受本地区经济的影响,发展速度和水平也不尽相同,出现了地区差异及各自地区回族经济的不同特点。所以,对于回族经济问题很难用几句话概括清楚,总体上看,回族的工业较薄弱,农业有一定基础,商业比较发达,这在回族形成后的几百年间,显得颇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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