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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族崇商重农思想的内容

时间:2022-06-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回族崇商重农思想的内容回族的崇商重农思想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农商兼营的产业观唐宋以来,连接东西方贸易的“丝绸之路”和“香料之路”,无不与回族人有着密切的联系,他们的积极参与是异彩纷呈的国内外贸易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节 回族崇商重农思想的内容

回族的崇商重农思想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农商兼营的产业观

唐宋以来,连接东西方贸易的“丝绸之路”和“香料之路”,无不与回族人有着密切的联系,他们的积极参与是异彩纷呈的国内外贸易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回顾回族的形成与发展历程,从回族的先民时代算起,无论是在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国际贸易中,还是在中原王朝与蒙藏等边地民族间的茶马贸易中,无论是在繁华的大都市还是在贫瘠的小乡镇,随处可见回族商人奔波忙碌的身影。回族先民们的经商传统,擅长商业经营的素质,不断得到充实和提高。与频繁的商贸活动相继发展的是农业生产,农业经济也是回族人的主要经济活动之一,最早有关回族农业活动的记载始于元朝,元朝统治者,为了恢复战后凋敝的社会经济,谕令各地官吏,广泛招集流亡人户,开垦无主荒地,并对西征签发过来的大量回族人采取了诸多优惠政策,招募他们到经济尚不发达的地区发展农业,元的经济政策为回族人迅速地与农业经济结合提供了便利条件,也为形成中的回族奠定了极为重要的经济基础。

从唐宋先民的商贸活动,到元朝时期的农商兼营,数代的经济实践活动中,回族人从日常言论到行为举止,始终把农业和商业活动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比如回族世代相传的家谱中就蕴含着这样的思想:“凡农、工、商、贾,皆是正业”[1],祖训明确告诫子孙后代无论是从事商业活动还是进行农业生产,都是正当职业,都值得提倡,同时强调“人生习业,惟士农工商为正。为祖与父母者,时加教诲,秀者,使之苦读诗书;朴者,使之勤耕田地。外而为商为工,各务一业”。[2]即不同资质的人应该选择从事自己最适合的行业,心无旁骛,专心一意。而且各行各业均应得到同样重视,同步发展,否则将对社会发展不利,“士农工商正业也,舍是则其弊有不可胜言者矣”[3]。著名回族学者刘智进一步阐明农工商业缺一不可,他认为职业无高低贵贱之分,无论一个人选择农业生产还是从事商业活动都应该竭尽全力,忠于职守:“四民之资,在乎业,业无大小……士尽其学,农尽其力,工尽其能,贾尽其有。”[4]回族起义领袖杜文秀[5]执政期间,对农业生产和商业活动都非常关注,他认为农业生产可以为人民提供粮食供给,而商业活动则可以活跃市场,沟通有无,所以,二者缺一不可。他提出,在经济领域,朝廷的主要职能不在限制和干预,而在于扶持:“农哥一籽下地万担归仓,市场一泉涌出四海升腾。人民之手在于创,朝庭之职在于抚。”[6]他号召群众开荒种田,实行“多田归公”的土地政策,“多田归公者,岁给赴仓领谷,以养其家”,[7]大理政权管辖的区域内,对各行各业都积极扶助:“为士者,设学校以养之;为农者,给耕牛以助之;为工者,广设造以惠之;为商者,建行馆以安之。”[8]这些政策的制定和实行,促进了大理地区农、工、商业的发展,使该地区的经济达到空前繁荣。

二、重视农业思想

由于种种原因,回族人在明清时期大多被迁移到西北、西南土地贫瘠、交通闭塞的地区,当时这些地方自然条件非常恶劣,农业经济落后,但是艰苦的环境没有使回族人退缩,他们辛勤劳作、顽强拼搏,变荒芜的土地为沃土,“七十二行,庄稼汉为王”的信念激励着一代又一代的回族人开垦在广袤的土地上。在广大回民群众中流传较广的民间故事里,有许多涉及农业生产的内容。比如多数回民能完整讲述的《金马驹》的故事,讲的是很久以前,在靠近沙漠的地方有金天命和金换地兄弟俩。有一天晚上,哥哥天命做梦,梦见真主告诉他在沙漠中藏有一匹金马驹,谁要是能够得到它,就可以一辈子坐享其成,不用辛勤劳作,因此他要求弟弟和他一起去寻找金马驹。而弟弟换地却不以为然,他认为要想获得幸福,就要靠自己的双手种地。当哥哥天命为寻找金马驹而差点送命时,弟弟换地的麦子却要成熟了,沉甸甸的麦穗向人点头微笑。天命看着金光闪耀的麦浪,就像梦中的金马驹正在昂首嘶鸣,终于明白,只有通过辛勤劳动才能换来真正的“金马驹”,从此兄弟俩辛勤劳作,终于使家乡变得富饶美丽,这则故事体现了鼓励人民重视农业,勤劳致富的思想内涵。

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农民收成的好坏,主要由自然因素决定,因此,农民只有通过顽强拼搏,与老天做斗争,辛勤劳动,才能确保一年能有个好收成。在回族民间故事中,反映回族人民与大自然做斗争,积极发展生产的故事也非常多,如《插龙牌》《龙盘》《青龙潭》《祈雨》等[9]。在这类民间故事中,回族人民将下雨这一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自然现象与龙(天的代言人)结合起来,并将龙分为善龙和恶龙两类,故事往往通过对恶龙的惩治,或善龙对百姓的帮助,最终使人们过上幸福生活为结局,以此表现回族人对龙(天)又敬又恨的心理。这类故事体现了回族劳动人民在农业生产中,敢于在艰苦的环境下与大自然做斗争,勇于牺牲,顽强拼搏的农业伦理思想,表现了他们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勇气和决心。回族人通过这种祖祖辈辈流传下来的虚拟的或记事的人物形象做比喻,展开叙述情节,以故事的形式对广大人民群众展开教育,该方式贴近人民生活,在文化水平不高,群众理解能力有限的少数民族内部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很强的教育意义和实践意义,从而达到规劝人们重视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经济,鼓励人们积极生产的目的。

三、崇商重商理念

在回族的世代繁衍中,经商活动一直比较突出,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史籍中对回族一直就有“回回蕃商”“识宝回回”“买卖回回”的别称,人们普遍认为“回回善营利”,无论是何种规模的商业活动,也不管条件多么恶劣,全国各个地区都有回族商人的足迹,人称“早码头、大市场,回回行商遍四方”。从历史的角度看,回族具有从事商贸活动的先天有利条件,首先,回族是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期——元明时期,在铁器已广泛使用,商品货币关系比较发达的经济基础上形成的民族,商业的发展拥有充分的社会经济基础。其次,在民族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来华商人的经商传统,擅长商业经营的素质被继承下来,这使得回族人的经商意识得以延续。再次,回族自古以来的“大分散、小聚居”的分布状态和以大中城市为中心,以交通网络辐射性分布的特征,使得回族商业的发展在经济地理方面有很大的优势。上述诸多因素促使回族商业作为独立的经济部门优先于回族农业、手工业较早形成,并得以充分发展,所以,我们可以说,回族是先有商业活动,后有民族的形成和社会整体经济的发展。当然商业回报率高、收益快的特点也是促使回民经商热情不减的原因之一,云南回族穆斯林中过去有一句口头禅:“盘田一生,不如做生意一时。”[10]还有“穷走夷方[11]急走厂[12]”的说法。为了生计,回民不畏客观环境的艰苦迎难而上,比如,人称“嗜利轻剽”[13]的甘肃河州(今临夏)八坊回民与邻近地区的临潭旧城回民,由于身处藏族人民长年往来的交通要道,有利的地理条件使当地回民多以藏区牧民为经营服务对象,他们以超出常人的毅力和耐力,深入草地,从事对藏贸易。特别是在解放前,回族劳动人民缺地少地,生活贫困不堪,所以,经商基本成为回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主要职业,民间有“十回九商”之说,在中国传统农业文明的社会中,他们不以谋财经商为耻、反而以繁荣天下为己任,与汉族的轻商、鄙商、贱商观念恰成鲜明对照。现在扬州著名的普哈丁墓园[14]中约有300个墓葬,埋葬着1300多年来的杰出穆斯林,回族人以能葬到先贤旁为荣,园内有一块墓碑用阿拉伯文这样写道:“他很伟大,精于商务……是为群众所推重的商人。他品质优良,根基美好,团结学士,扶助贫困。”墓碑标注死者是元朝时期的著名回族商人——尔喀丁,这位元代穆斯林所受到的推崇,充分说明了商人在回族人心目中的地位之高。另外,民国年间有一首回民民歌也规劝意欲嫁人的姑娘说:“你会嫁上个买卖人”[15],反映出人们对穆斯林商人的青睐和对商业的重视。

回族人不但重视商业活动,而且还非常注重改善商业环境,提倡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商业活动提供帮助和支持,杜文秀执政时期曾专门派兵为商人保驾护航。英人布洛克斯这样描述:“他(杜文秀—引者注)十分明了发展商业的利益。……他继续与北部临省四川建立频繁的贸易关系。正像一般情形一样,所有和叛变地区的交通要道,虽然都为帝国政府严紧封闭着,并在云南北部边界的大道上驻有军队,阻止商旅的通行,但在日落西山的时光,一连串驮载货物的驴子和小马,从附近的隐蔽的村庄现出。为了避免出声,这些牲畜所挂的铃铛都审慎地用草塞着,于是顺着那人迹罕至的小路向南前进。在进程中若遇到一个不能绕过的哨兵站,常在深夜安静的渡过;否则头一天送几两银子,使哨兵熟睡,他们便什么也都听不见了。一过了与回民交界的地点后,就无须再隐匿了,这商队便能白昼前进。在相隔不远的地方都驻有少数军队,为的是保护他们。假若在这样警戒下仍有抢劫发生,不是把物主的货物追回,便是赔偿他们。”[16]为了确保一个良好的商业环境,大理政权规定:“文武官员,无论镇守地方,或攻开地方,……倘有以官压市,轻价估买,使百姓含冤不服,……一经察觉,不论大小官员,拟斩”[17]。此外,杜文秀还对大理境内的各类行商、外商和半农半商者实行了一套在税收、经营项目上公开一致的政策,提倡“轻徭薄赋,扶助穷人,严禁课税”,[18]免除了清政府征收的厘卡、厘金等种种勒索,准许商人到清政府占领区贸易,从轻征收商业税,规定“每驮货物交纳七两银子的商业税后,即可行销于大理政权辖区任何地方,而不必再交第二次税。”[19]“一次性交纳商业税外,其他城乡商贩和手工业者均能免税,并免除其服兵役、夫役的义务。”[20]如此等等,这些措施有效地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商业活动的发展。

回族的行业结构非常具有特色,他们多数从事与回民生活习俗相关的行业,如屠宰业、清真饮食业和贩运业等,在四川回族中流传着这样的顺口溜:“回回职业三大行:珠宝、饭馆、宰牛羊”;“不当公差就吃粮(当兵),不卖烧馍便吆羊”;“宰牛宰羊,念经吃粮”;“回民没粮钱,就跟牛羊缠,宰一百,宰一个,丢下刀子就没饭”;“不宰牛,便宰羊,不打锅魁便吃粮”。[21]还有流传在北京民间的“拾街头,皮毛行,卖零食,宰牛羊,当经纪,闯五行”[22];解放前,山西回族主要从事皮毛加工业、饮食屠宰业和手工业作坊,少数人从事农业生产。太原晋中一带流传有“回回两把刀,一把割羊肉,一把卖切糕”的顺口溜;长治一带回族谚语说:“能舍爹舍娘,不舍臭皮行”,这都真实地反映了当时当地回族群众的经济生活状况。从清代中叶开始,皮毛加工业在长治一带回族群众中盛行,皮毛加工者大都有自己的字号,如“通顺义”“隆盛祥”“公盛程”“元恒有”等[23],以上是回族人民除务农以外主要从事的职业行当,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值得注意的是,回民一般不出售违反伊斯兰教教规和民族习俗的商品,例如猪肉、自死物、未经诵经而胡乱宰牲的肉类、酒类、毒品,以及其他一些商品如佛像、塑像、十字架等。而且,还特别强调禁止从事一些容易导致社会风气腐败、堕落的行业,如算命、卜卦、赌博以及色情业。

四、商业伦理道德

回族是一个自律性强,重视宗教功修的民族,对于从商之道有严格约束,坚决反对囤聚财富、欺行霸市,尤其反对贷放取息,认为该行为“使不得”,痛斥食利阶层是不劳而获的寄生虫。王岱舆在《正教真诠》的“利谷”篇中专题阐述伊斯兰教有关利贷与积谷的规定:“月利生财,积谷待价,二事清真切禁。故为此者,必不得真主之恩慈”,[24]明确指出不能靠积谷、月利等邪门歪道获取财利,他认为积谷谋利不符合“人”的标准:“惟取利己,不顾损人,苛刻无慈,其与禽兽也几希?人物之别,正在于此”。[25]一个人必须通过正当的渠道“生财”,所谓正当渠道就是在符合伊斯兰教道德规范的前提下生财致富。马注也说:“夫怀财希利,望人贫穷;积谷待价,志期荒旱。利若及己,害必加人”,[26]损人利己的生财之道是受人唾弃的,此类商人往往以获利为唯一目的,毫不顾忌他人利益,对社会道德危害极大。

刘智明确反对凭借商品交易而获取利息的做法,特别是坚决反对交易中的牟取“重利”行为,这种行为包括:“一、同类之物,兑换而有差;二、同类之物,借偿而有差;三、同类之物,当赎而有差;四、同类之物,因美恶不等,交易而有差。”“同类之物”(金银、粮粟)兑换或借偿时“有差”,即增加重量,断为“非法”,因此都应予以禁止。他在《天方典礼》的“财货”篇中较为详细地介绍和阐释了从商的规定,提出“勿市诸所禁”,“借金偿金,借银偿银,借麦偿麦,借粟偿粟,而除本加利,不可也。”[27]对将货物囤积起来,人为阻碍商品流通的行径,刘智十分不耻:“勿蓄粟……积谷待价,日望岁饥,有幸灾乐祸怠,非仁人君子之存心也。贩粟者,随籴随粜,不得留积仓廒以待大价。若系自积防饥,或本田收获者无论”[28],即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不是君子所为。除了穆斯林学者学术专著中的论述以外,民众也用通俗的语言来阐述商业道德规范,规劝人们正当谋利且适可而止,比如谚语:“真主允许人做买卖,可不喜欢重利”,“深水不养苗,暴利多招灾,苗受猛水,人获暴利,不得其益,反受其害”[29],以及“高利贷的盘剥,多灾海[30]是归宿”[31],另一则谚语则警告道:“聚敛之家终不祥,刻薄之家有大凶”。

回族商人在商业活动中,十分注重合法经营、诚实经商和公平竞争,回民的商业规范中,视称量不公、以次充好以及损人利己的行为是不正当的非法行为。伊斯兰教明确指出,不正当途径的获利是“哈拉目”[32],属于不义之财,受得之人必将受到报应,遭到真主的惩罚。在伊斯兰教教义支配下,受到自身价值观和伦理观的影响,回族经商非常讲究诚信,注重公平交易,回族谚语中突出强调了正直的品行对穆斯林的重要性:“阿德里是伊玛尼[33]的一部分”。[34]《黄氏家规十戒》中明确指出,忠信不仅是对真主、对朋友的基本行为准则,而且应该成为每个人的日常行为规范,它是通往人生成功之路的必然要求:“忠,非徒忠于君也。信,非徒信于友也。凡事皆当以之为主,焉是故人能忠信,则表里如一,始终皆然。而事无不成,人不忠信,则大车无轮,小车无轧,而事立比败。”[35]刘智对何谓买卖公正给予了如下解释:“言语信实,买卖公平,称量度数,不以入加,不以出减,不虚托本利,不谬称好丑,不全已亏人,无讳无匿,是可谓公正也矣。”[36]王岱舆强调交易时应公平、公道,使交易双方损益相当,严禁抬高市价,弄虚作假和以次充好的行为,他说:“须知生财自有大道,交易宜出公平,体阴阳之变化,仿时序之盈虚,利害相均,得失同受,当听其自然而然”。[37]相对来讲,短斤少两的情况在回民商人中非常少见,回族穆斯林在商界一般都享有较高的赞誉,诚信公平是保证他们在长期商业经济活动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的法宝之一。比如回族商人陈经畲[38]于1905年接办经营百货鞋帽之“义顺成广货店”,由于重视质量,注重信息,讲求信誉和效益,“十年之内,发展成为吞吐沪汉,立足本市,面向华中的武汉最大高档百货商店之一”[39]

除了诚信自律之外,回族商人间还十分注重团结,讲究互助合作,民国年间在西北地区,由于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加上盗匪猖獗,长途商业旅行风险极大,如果没有集体的力量和优秀的领袖人物,单凭个人很难处理遇见的危险情况。所以,甘肃“临潭回民外出经商时,往往不分亲疏、不分教派,组成一个较大规模的‘锅庄’,民主选举一位德高望重的长者担任本次商队出行的‘锅头’”,[40]依靠团队的力量将风险降至最低。此外,回民的群体认同感非常强,回族自古以来都有互相帮助的传统美德,他们在从事商业贸易活动中,“对于缺少资金的同胞往往自动融通经营所需资金,帮助开展商业经营。有的做生意赔了本或遭遇意外事故(丢失货物、遇劫),其他商人往往给予援助,或借贷资金,或赠予少量货物使其尽快摆脱困境。”[41]

清真寺是回族穆斯林信仰的象征,是他们的精神家园,回族人散居全国各地,清真寺也随之遍布全国,在回族清真寺的对联中,同样也记载了商业道德的相关规范:“涵容是待人法,安详是应事法,谥退是保身法,洒脱是养心法,是法安知;自尊为取辱道,骄傲为惹祸道,欺诈为贫贱道,负恩为丧德道,此道宜远。”[42]在这副对联当中,对欺诈行为表示出鲜明的鄙视态度,规劝穆斯林以良好的道德追求富裕的生活。众所周知,回族穆斯林对卫生十分讲究,他们对讲究卫生的理解,已经从一般意义上清洁身体的目的,深化到对人们道德品质的规范,“清教清规须清真;洁衣洁体惟洁心。”[43]在回族穆民心中,身体的清洁是基本层次,而将身心清洁合二为一才是更高层次和境界的清洁,这是值得赞赏的,体现了一个人较高的道德修养。

五、强烈的契约意识

回族人不做违反教义教规的生意,这虽不能说是绝对的,起码是大多数回族商人的共识。由于回族人从事商业活动的历史较长,尤其是重视商业契约的伊斯兰教经典经济思想对回族人的深刻影响,使得回族人形成了凡事讲求诚实、追求公平的心理素质,因此,他们较为重视合同契约。回族人是生意场上的“正人君子”,与回族人做生意时,应该凭约守信,否则你就会失去他们的信任和合作。回族商人做生意时,一般都能认真履行合同,一旦签订了合同,如无不可抗拒的外力影响,大多会严格按合同办事,绝不含糊。

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债务问题在所难免,回族穆斯林并不反对借贷,他们认为贫困者进行借贷,可以摆脱困境,是真主赞赏的行为,教义对借贷行为进行了相应规范,比如要求借贷双方签订和履行书面契约,这样既有利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又避免债权人和债务人因债务的数额、归偿等问题发生纠纷,并且强调合同内容与形式的规范,需要有公证人作证,契约上写明债务的具体数额、借贷时间、偿还日期、公证人以及借贷双方的名字。凡是立了契约合同,都被认为是真主的旨意,双方都必须严加信守,以合同为准,不单方面撕毁,在回族人看来“爽约”是极为可憎的行为,这样的人将被其他人唾弃。

以下是民间收藏的一份债务契约和两份土地转让契约[44],从中我们可以体会到他们对契约的严谨态度。

(一)债务契约[45]

立借款文约人马金仓,因为不便今借到□□福名下大洋三万元整,限期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还清,倘过期不还照当地月息结算,空口无凭,立借款文约为证。

立借款人马金仓

负责人 于长江 保长 殷普全

说话人 兰志成 金文杰 代笔

民国三十五年元月五日

债务契约中的规定非常明确,这样不仅有利于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保证了债权及债务活动的公正合法性,债务人有义务及时偿还自己所欠的债务,债权人也有权利去追回自己的借贷。

(二)马影湖马程两姓土地权益买卖契书[46]

民国九年庚申岁,实受程子振公嗣孙文泉、章柏等马影湖东与许马公共荒洲及荒丘四股之内业。

立杜卖契字人程子振公嗣孙文泉、文炳、章柏、章杞等今因公众无钱用度,只得合村相商,情愿将祖遗坐落马影湖东,与许马雷公共荒洲及傍洲荒丘四股之内,情愿将自己名下一股,出卖于马许福公名下。前去管业、牧刈、蓄植无阻。

当日,三面议定卖得时值价钞钱二十四千文正,人手讫。其契价两相交付清白,业有好歹买人亲见。如有来历不明,典押不清出卖人自理不干买主之事。所买卖系是二意情愿,并无谋买瞒昧,逼勒等情。业上粮税照付,收户收□恐凭,立费契字在后存据。

其业实等民米一斗无升。

本日当收契内钱完讫。

中见人:许昌发、马崇玉

经场人:邱晁凤、王祖耀、江崇明

卖主:程文炳、章耀、章杞

文泉笔    

民国庚申九年十一月十一日立

(三)沔阳县刘祖银当地契约[47]

立当田字人刘祖银,今有汉广里余小垸陆地一形,计丈一亩五分,请中说合,出笔当与李维红名下收割耕种。当日三面言定,得受时价黄豆三石五斗,其黄豆系刘人亲手收讫,限期三年为满,豆到田还,不得短少分文,恐口无凭,立此当字一纸为据。

每年每亩帮差豆共五斗。垸内公事照章。

凭中人:胡常柏、向元付同押

年年半收

民国三十五年古冬月二十四日立

这两份回族人之间的地契约前者是土地绝卖契,卖主放弃赎回的权力,后者是活卖契,卖主保留赎回权,无论是绝卖还是活卖,回民对契约的签订和履行都十分重视,对转让后买主的权益保护尤为关注。从两份契约中有如下几点值得注意,首先,签订契约之前需经过与此相关的众人同意,体现了契约签订的公平公开性;其次,在内容表述上力求详尽,对买卖双方都有交代;最后,对公证人的要求也较严格,注意书写规范,并备案记录。经过这些严格规范的协商与签订后,这些契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用和约束力,可以避免和减少以后的纠纷,体现了对买卖双方的负责。

回族穆斯林对违反商业伦理道德的人还有一套较严格的惩罚措施,不遵守诚信和守约原则的行为很难在教民内流行。在回民生活中,教坊[48]是维护社会风气的重要力量,一旦有教民违反了上述道德规范,即会受到群众舆论的谴责和教坊的惩罚,称之为“罚赎”,即通过处罚以赎罪,“罚赎”大体有以下几种。“(1)跪经。违反教规者头顶《古兰经》或手捧《古兰经》下跪忏悔自己的过失。(2)罚款。罚以一定数额的现金,多少视所犯情节轻重。罚金由受罚人购置灯油、拜毡、汤瓶壶、吊罐等等宗教用品和用具,交清真寺,充作公用。(3)鞭笞。俗称‘打鞭子’。使用的刑鞭并非皮鞭,也非竹鞭或藤条,一般是缠头巾拧成鞭子,代替刑鞭,这只是一种象征性的刑罚,它的意义重在劝善止过,表示儆戒而已。(4)扎坊。就是对违反教规教法者,教坊清真寺掌教和乡老会做出决定,停止为他举办一切宗教仪式,与他断绝关系,这在坊规中历来视为最严厉的处罚。被‘扎坊’者的家属因此在教坊中陷于孤立境地,受到舆论谴责,但这种处罚历来极少见,一般严重违反教规而本人又不愿悔改,接受罚赎,最后不得已才会采取这种断然措施。”[49]正是在这些内在与外在因素的综合影响下,形成了回族人理性的民族性格,回族穆斯林做事要求有理有据,他们谨守商业道德,得到大家的普遍认可。

我们从以上的阐述可以看出,回族既重视农业生产同时又不歧视甚至可以说偏爱商业,而且对于商业活动的认识和论述非常多,这在以“重农抑商”思想为主的中国传统文化中显得十分特殊,那么,回族人为什么会有这样独特的经济思想?该思想中包含着怎样的特点,其思想的渊源是什么?这些都是我们下面将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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