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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锡山的“三农”思想

时间:2022-03-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他们中的有些人士面对处于倒悬的中国农村经济,提出了不同于中央政府的解决“三农”问题的对策,其中阎锡山[65]的村制思想和“土地村公有”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最为典型。[68]因此,阎锡山的“三农”思想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村制思想,二是土地村公有思想。
阎锡山的“三农”思想_民国时期“三农”思想研究

第三节 阎锡山的“三农”思想

民国时期,中国虽然形式上实现了政治统一,但从清末以来形成的地方实力派一直具有相当的影响力。特别是民国初年,长达10余年的军阀混战给南京国民政府留下的政治遗产使南京国民政府地方实力派的影响一直持续到南京国民政府的崩溃。地方实力派中也不乏有文化素养和政治抱负的人士,他们在控制一方大权的情形下,也试图顺应时代潮流,有所作为。他们中的有些人士面对处于倒悬的中国农村经济,提出了不同于中央政府的解决“三农”问题的对策,其中阎锡山[65]的村制思想和“土地村公有”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最为典型。

阎锡山比较早就重视乡村建设和农村的土地问题。早在北洋政府时期,他就开始改革村治,推行“六政三要”政策。“六政”是提倡水利、种树、蚕桑、禁烟、天足、剪发,“三要”是种棉、造林、发展畜牧。为了实现他提出的农村改革设想,阎锡山主张实行“村本政治”,即以村为政治本位,设立村长、村副和村公所,每一村管300户,设若干闾,每闾五邻,每邻五户,闾有闾长,邻有邻长。以村、闾、邻的公共力量,推进农村建设。为便于村治的贯彻实施,阎锡山组织了“行政人员训练所”,以培训村治人才,还编印《人民须知》广为散发,接着进行户口调查具体实施编村制度。

1930年,阎锡山在败居大连期间,组织了“新村制度研究会”,专门研讨经济制度问题,新村制度的实质就是解决土地问题,他提出了“土地村公有”的基本设想,即“土地公有私种,凡属农民生则自种,死则归公”。[66]

20世纪30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村土地革命斗争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打土豪、分田地”的口号从南方传到北方,特别是毛泽东领导工农红军到达陕北前后,长期割据山西的土皇帝阎锡山惊恐共产党的势力蔓延到仅有一河之隔的三晋地方。为了抵制革命,他在积极推行“军事防共”、“政治防共”政策的同时,还借鉴《易经》的穷变通久之说,在经济方面创造出一套特殊的应世之说,即以变应变,以变制变,以己先变克人后变。他针对共产党的土地革命,在原有思想的基础上搞了一套“土地村公有”的农业社会主义方案,并于1935年9月23日向南京国民政府呈送了《土地村公有办法大纲及说明》,要求国民政府准许他在山西试办土地公有制。他在给国民政府的请示报告中指出,“窃查陕北二十三县,赤匪猖獗,势若燎原,大军围剿,纵挫其势而不能除其根……惟予以解决土地问题,为防共釜底抽薪之根本方法”[67];“土地问题解决,将共产党造乱的空隙弥补;将摧毁现社会的爆炸弹消除”。[68]

因此,阎锡山的“三农”思想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村制思想,二是土地村公有思想。

一、村制思想

阎锡山早年曾经是追随孙中山、富有政治革新精神的革命军人,他对帝制时代的腐败政治十分厌恶,在孙中山的激励下,其政治革新意识也逐步增强。1917年9月,他被正式任命为山西省省长之后,更是大张旗鼓地开展其“新政”运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村制思想。

阎锡山首先将村制确定为一种行政制度,并且指出这种新型的乡村制度应该按以下三方面进行建设:一是以编村为乡村行政单位。他在山西首先实行编村,规定每编村人口不少于100户,不足100户者,即联合邻村编成一编村,编村后以户口数多者为主村,以户口数少者为联合村,由此确立了山西村制的基础,这样也便于行政管理。二是裁定村的行政人员。根据各村人数的多少确定村长和副村长职数,并明确规定各职位的任职条件和工作任务。三是实行村财务公开。财务规则规定村长才领薪金,副村长作为名誉职,不能支薪金,但是公务则可以支用办公经费;而且各项公杂费由全体村民摊认支付,“并按月宣示,以昭公实”。

阎锡山对于村制的上述规定统一了山西各地的乡村制度,确立了以村为本的基层行政新体制。但是,也带来如村长滥用职权、村财务公开成为一纸空文等问题。当时的《山西日报》就曾报道:太原县嘉节村村长刘鸿寿,“非惟对于一切应办事宜置之不理,并蓄意摧残”,而且还“巧立名目,按亩摊捐,除中饱外尽用之演剧赛会等事”。[69]徐沟县庄子村村长阎耀元,在任村长的两年期间,“凡事只图利己,不顾损人,每年每亩摊派甚巨,恣意挥霍,村人多不敢过问。人民负担无力,愁苦之声,喧溢里巷”。[70]

阎锡山在各地普遍实行村制之后,又开始推动村制由行政制度向自治制度的转变,因为在他看来,六政三事办好,在行政上,“不过是收一部分或若干之效果。若欲收满盘的效果,则非施行自治与强迫教育不可”。[71]为此,他提出了乡村自治思想,并且认为县区自治是以乡村自治为基础的,而要实行乡村自治,必须做好三个预备工作:用官力消除莠民、用民力救济穷乏、整理村范。只有完成上述三种工作后,方可实行乡村自治。为此,山西省于1920年3月颁布了《消除莠民规则》及《抚恤穷乏条例》,于1921年2月公布了《整理村范规则》,一系列规则的颁布与执行,标志着山西省的村制已经向村自治方面发展了。可是,1922年春以后,阎锡山却放弃了原来拟订的村自治计划,提出要“使村制组织完全,俨成有机活体,凡村中所能自了之事,即获自了之权”。[72]为此,阎锡山提出了他的村政办法,具体包括五条:

一是整理村范,即官民协力消除村中的坏人。所谓坏人是指贩卖金丹洋烟者、吸食金丹洋烟者、窝娼者、窝赌及赌博者、盗窃者、平素好与人斗殴或持刀行凶者、壮年男子游手好闲者、家庭有残忍情形者、忤逆不孝者、儿童失学者。

二是组织村民会议。此为村制改进的最主要的标志,也是村民自治性质的体现。阎锡山对村民会议的重要性给予高度评价,他说:“村民者,村之主人也,一村之权,应归之一村之民,一村之民,应参与一村之政。代议乃后起之制,施之于村落则不宜。人心有公道之存,何患其程度之不足。况社会改造,非人民全体觉悟,何从起点,村会则觉悟之路也。旧日村制,虽有村闾邻长五十五万余人,究属少数,欲使全民练习参政能力,非实行村民会议不可。”[73]

三是议定村禁约,即约定一村之禁规。阎锡山认为,“禁约与村范相辅而行,以村范开其先,以禁约善其后,乃能持久而不敝。大凡自治这团体,均有自定之规章。兹之村约,义亦犹是”。[74]

四是成立息讼会,旨在调解村民间的讼争。

五是组织保卫团。

阎锡山的村政思想的形成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五四”以后民主思想成为一股时代潮流,民主政治成为一种时代诉求。阎锡山自认为是孙中山先生的信徒,当然对民治主义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为此提出“民主主义的村本政治”的口号。他说:“民主主义的村本政治,就是要人民自己办事的意思,也就是地方之大,人民之多,利害之切,非少数官吏所能了得下去。所以民治主义,又是全民主义。”[75]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山西各地还增设了村监察委员会,旨在清查财政及举发执行人员之弊端。

阎锡山的村制思想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最初的行政制度,转变为自治制度,再转变为民主主义的村政思想。尽管这一思想在实践中由于诸多社会因素的干扰而未能完全落到实处,但它具有现代化性质的乡村行政制度改革和村民自治模式,在民国乡村建设史上有其特殊地位。村治派代表人物吕振羽就认为,在阎锡山的指导下进行的山西村制改革开创了中国下层政治重心之先河,其“可备训政之楷模,而为宪政之基础者”。[76]当然,我们还应该看到,阎锡山作为国民政府的一名官员,其推行村制的根本目的在于加强政治统治,而不是为了实现真正的政治民主。因此,他一方面将民主制度限定在社会层面上,另一方面又在社会层面上继续维持封建土地制度,从而使村制原则与实践结果始终矛盾并从根本上相背离。

二、土地村公有思想

阎锡山的土地村公有思想是在村制思想的基础上建立的,其内容可以分为以下五个方面:

(1)由村公所发行无利公债,收买全村土地为村公有。公债由“产业保护税”、“不劳动税”、“利息所得税”、耕地收入的十分之一、非农收入者的“累进所得税”等摊还。

(2)人均分配土地。全村土地“以一人能耕之量为一份,划为若干份地,分给村籍农民耕作”。凡18~58岁的农民均有资格获得土地。如果本村土地数量太少,不敷村民耕作,则“由村公所为未得田地之人,另筹工作”;如果土地有余,则“移民耕种,以调剂他村之无地耕作者”。[77]

(3)土地的回收与重新分配。为了保障土地村公有的永续,必须实行土地的回收及重新分配的制度。该办法规定,农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村公所必须收回农民领耕的土地:年满58岁;死亡;改业;放弃耕作;迁移;犯罪被判决。村公所“按村中人口增加情形,土地改良状况,在适当期间将份地重行划分”。[78]

(4)土地的利用。为了保障土地的有效利用,该办法规定,“耕农因耕作力之减退,或田地之精密工作,或栽植特别费工之作物,应准使用雇农”。但所用的雇农必须是18~58岁的“其他耕农之有暇力及余力者”。另外,服兵役的耕农“在充当兵役期限内,其所领耕份地,应由本村耕农平均代耕”。[79]

(5)土地的负担及村级社会保障。领耕土地的农民不改变原来的土地负担标准,“耕农对省县地方负担,仍照旧征收田赋”。没有土地的“少者”和“老者”,由村公债支付生活费。如果不敷,“应由村另定抚养办法”。[80]

阎锡山还针对当时人们对于土地村公有的一些疑问作了说明,如土地村公有是否与土地国有相抵触,“是否有侵占国家主权之嫌”。阎锡山的回答是:“土地村公有,是分配使用问题,不是主权问题。即以主权而论,村属于县,县属于省,省属于国,主权在村,即是在国。如从主权之间接关系而言,则主权在国,国岂能离开村而处理土地;主权在村,村亦不能抗拒国家处理土地。国内固皆国土,国土皆是村土,归村有,有之事实始有着落。土地归国有,亦是分属于村,分归农种,实际属于村而言国有,有之事实翻为落空。”[81]可见,在阎锡山看来,土地村公有与土地国有并不矛盾,土地村公有实际是土地的使用权村有,而所有权仍属国家。阎锡山还认为土地村有与土地国有在实际分配的操作上更加简便,“归国有而分配,诚属难办,若归村有而分配,却极易为。一村的土地情形,村中人原即明白,不要调查不要清丈,亦比政府派陌生的人调查上几次为清楚。即使调查清丈要让村中人自办,不但花不了多少钱,也用不了多少时。而且清丈调查后,统计分配,固然好;即不清丈不调查,也未尝不能分配”。[82]

阎锡山请求南京国民政府尽快批准施行他的土地村公有的方案,并要求国民政府派出官员,驻晋监督。国民政府对阎锡山的土地村公有的方案逐款审查后,觉得土地所有权问题事关重大,不宜骤然全面颁行,故只批准在山西择县试办。阎锡山于1935年12月22日召开了“土地村公有实施研究讨论会”,决定在他的家乡晋西北的五台县试点。在五台县,由“土地村有实施研究会”组织各村公所调查当地的土地占有情况,将农田按照肥瘦程度划分等级,依等级高低定价。由于由地主富农把持的村公所对土地估价太高,比市场价格高出“半倍以上”,乡民大多反对。有的乡村在仔细调查核实后发现实有土地不敷分配,导致土地村公有方案的实施半途而废。特别是抗日战争爆发后,土地村公有之推行不得不停顿下来。[83]阎锡山败退台湾前夕的1949年5月,他在总结土地村公有失败的原因时指出:“当时我即选择了3个县的7个村,作过‘真调查,假分配’的试验,惟因人民数千年私有观念太深,干部训练宣传等技术亦不成熟,且因收公在前分配在后,故75%左右的人民均表不快,遂即中止实行。”[84]

在“土地公有”的基础上,阎锡山进一步提出了“兵农合一”的构想。“兵农合一,就是把役龄壮丁,每三个人变成一个兵农互助小组……其中一个当常备兵,入营打仗受优待;其中两个当国民兵,在家种地或做工优待人……同时,当国民兵的,再与村中其他有劳动生产力的一至三人编成耕作小组,以国民兵为主耕人,其余为助耕人,每一耕作小组分配地一份,由耕作小组合伙经营耕种,按劳分配其劳动的产品”。[85]阎锡山将他的兵农合一比附中国历史上的井田制度,“我们中国古代就有井田制度,这制度实为历史上之至宝……大家应知井田不是个单纯不剥削的土地制度问题,实际上是个兵农合一,老享合一,收负合一,多方面的公道完善制度,今天的兵农合一,就是现代的井田”。[86]

“土地村公有”办法宣布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特别是阎锡山土地村公有矛头所指的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家展开了对阎锡山土地方案的批判。中国共产党的著名理论家陈伯达写了有名的《阎锡山批判》,认为阎锡山所津津乐道的“土地公有”、“兵农合一”,其实质就是“把农民变小,把生产变小”,“从恢复过去封建农奴制度的‘光荣’,去咒沮资本主义”,其危害是造成“农民独立的人格变成份地的人格了,农民的自由经济完全被取消了,这是超越古今极端反动的、军事的、官僚的国家农奴制度”。[87]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孙冶方也撰文指出,“绥靖主任阎锡山是为‘防共’起见,为避免农民‘自下而上’来解决土地问题起见,才提出了‘土地村公有’的提案”,“但谁都知道,乡村公所是地主阶级的御用机关,所以阎锡山的土地村公有政策,也就是‘利用封建的政治机关’来执行的土地改革政策”。[88]可见,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工作者主要是处于政治立场,矛头主要指向土地村公有的政治属性,没有从经济的角度对其加以剖析,具有鲜明的时代性。

从经济的角度看,土地村公有以后,实现了耕者有其田,解决了土地兼并问题,废除了旧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及封建剥削,具有社会改良的意义,与当时南京国民政府在全国推行的完全承认地主的土地所有权而不加以变革的政策相比也高出一筹。在阎锡山土地村公有制度下,农民实际上获得的是一种长达40年(18~58岁)的永佃权,它类似于江南不少省份已流行了数百年的效率很高的永佃权制度。只不过,江南地区永佃权下的土地所有权属于私人地主,而阎锡山土地村公有制下的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公所——村公所通过赎买的办法从地主那里购买产权。应该说后者比前者更具有进步性,“这种土地使用权的半私有化,会给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形成土地使用权的资本化作铺垫——为其作准备,因为‘土地村公有’方案,已启动了以后新兴(先进)土地制度得以产生而所需要的思想积累的程序”。[89]

【注释】

[1]中国文化建设协会编:《抗战十年前之中国》,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74年版,第207页。

[2]这类研究有宗玉梅:《抗战前南京国民政府农业建设述评》,《洛阳师专学报》,1998年第3期;郭从杰、陈雷:《南京国民政府的农业推广政策(1927—1937)》(硕士论文);张海荣:《论南京国民政府的农业科技改良》,《邢台师范高专学报》,2001年第4期。

[3]有关蒋介石“三农”思想方面的研究成果目前仅有张士杰、郭海儒的论文《蒋介石的农村合作经济思想》,《民国档案》,2004年第4期。

[4]《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三卷,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4年,第24页。

[5]《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三卷,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4年,第30页。

[6]《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十八卷,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4年,第222页。

[7]《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十卷,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4年,第667~668页。

[8]《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五卷,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4年,第28~30页。

[9]《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八卷,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4年,第67页。

[10]《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五卷,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4年,第51页。

[11]《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十八卷,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4年,第226页。

[12]《总裁关于合作之训词》,台北《革命文献》第84辑,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0年,第237页。

[13]《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十八卷,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4年,第224页。

[14]《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十八卷,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4年,第227页。

[15]《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十八卷,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4年,第224页。

[16]《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十八卷,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4年,第228页。

[17]《总裁关于合作之训词》,台北《革命文献》第84辑,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0年,第237页。

[18]《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十八卷,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4年,第232页。

[19]参见高璐:《论国民党大陆时期土地改革未能成功的根本原因》,《安徽史学》,1998年第3期。

[20]《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十四卷,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4年,第462页。

[21]《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十卷,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4年,第672页。

[22]《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三卷,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4年,第16页。

[23]《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十卷,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4年,第671页。

[24]《总裁关于合作之训词》,台北《革命文献》第84辑,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0年,第217页。

[25]《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十卷,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4年,第673页。

[26]《总裁关于合作之训词》,台北《革命文献》第84辑,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0年,第218页。

[27]《总裁关于合作之训词》,台北《革命文献》第84辑,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0年,第231页。

[28]《总裁关于合作之训词》,台北《革命文献》第84辑,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0年,第217~218页。

[29]《总裁关于合作之训词》,台北《革命文献》第84辑,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0年,第217~219页。

[30]《总裁关于合作之训词》,台北《革命文献》第84辑,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0年,第217~219页。

[31]《总裁关于合作之训词》,台北《革命文献》第84辑,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0年,第215页。

[32]《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十四卷,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4年,第463页。

[33]赵新安:《1927—1936年中国宏观税负的实证分析》,《南开经济研究》,1999年第6期。

[34][美]费正清:《剑桥中华民国史(第一部)》,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16页。

[35]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试图建立一个从中央直接统到基层的金字塔式的巨型官僚机构,县以下的国家政权建设得到空前强化。1928年9月,国民政府第一次公布的《县组织法》规定县以下的组织依次为区、村(里)、闾、邻四级。1929年6月,国民政府又颁布了一个新的《县组织法》,将村里改为乡镇。各级的具体划分是:5户为邻,25户为闾,100户以上为乡(镇),20~50个乡镇组成一区。

[36]《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三十卷,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4年,第216页。

[37]荣孟源:《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全会资料》(下),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第182页。

[38]《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十四卷,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4年,第462页。

[39]荣孟源:《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全会资料》(下),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第232页。

[40]《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十八卷,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4年,第210页。

[41]荣孟源:《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全会资料》(下),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第1113~1115页。

[42]黄仁宇:《从大历史的角度读蒋介石日记》,九州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43]萧铮主编:《中国地政研究所丛刊: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总序》,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7年版。

[44]武力、郑有贵主编:《解决“三农”问题之路——中国共产党“三农”思想政策史》,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页。

[45]《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十卷,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4年,第674页。

[46]孔祥熙:《山西农业计划》草案序》,《工商公报》,1928年第1卷第1期。

[47]孔祥熙:《约法中国民生计之要义》,《中央周报》,第160期。

[48]刘振东:《孔庸之(祥熙)先生演讲集》,台湾文海出版社1972年版,第443页。

[49]孔祥熙:《财政会议与救济农村》,《中央纪念周报》,1933年6月4日。

[50]刘振东:《孔庸之(祥熙)先生演讲集》,台湾文海出版社1972年版,序第3页。

[51]刘振东:《孔庸之(祥熙)先生演讲集》,台湾文海出版社1972年版,第159页。

[52]刘振东:《孔庸之(祥熙)先生演讲集》,台湾文海出版社1972年版,第161页。

[53]刘振东:《孔庸之(祥熙)先生演讲集》,台湾文海出版社1972年版,第182页。

[54]刘振东:《孔庸之(祥熙)先生演讲集》,台湾文海出版社1972年版,第160页。

[55]刘振东:《孔庸之(祥熙)先生演讲集》,台湾文海出版社1972年版,第445页。

[56]刘振东:《孔庸之(祥熙)先生演讲集》,台湾文海出版社1972年版,第444页。

[57]刘振东:《孔庸之(祥熙)先生演讲集》,台湾文海出版社1972年版,第447页。

[58]刘振东:《孔庸之(祥熙)先生演讲集》,台湾文海出版社1972年版,第460页。

[59]刘振东:《孔庸之(祥熙)先生演讲集》,台湾文海出版社1972年版,第460页。

[60]刘振东:《孔庸之(祥熙)先生演讲集》,台湾文海出版社1972年版,第461页。

[61]刘振东:《孔庸之(祥熙)先生演讲集》,台湾文海出版社1972年版,第461页。

[62]刘振东:《孔庸之(祥熙)先生演讲集》,台湾文海出版社1972年版,第461页。

[63]严清华、杜长征:《孔祥熙经济思想初探》,《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2年第8期。

[64]常平凡、武英耀、冉维龙:《孔祥熙农业思想评说》,《山西农业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

[65]阎锡山(1883—1960),字百川,山西五台人。日本士官学校毕业。1911年辛亥革命时任山西都督,从此长期盘踞山西,依违于北洋军阀皖、直、奉三系之间,投机自保。1927年9月起,投入国民党集团。1930年,与冯玉祥等出兵反对蒋介石,失败后逃大连。1931年又被蒋介石任为太原绥靖主任。1949年后去台湾。

[66]李三谋、张鸿宾:《阎锡山的“土地村公有”》,《古今农业》,2006年第3期。

[67]李三谋、张鸿宾:《阎锡山的“土地村公有”》,《古今农业》,2006年第3期。

[68]阎锡山:《土地村公有办法大纲及说明》,选自蔡尚思《中国现代思想史资料简编》,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19页。

[69]转引自李德芳:《民国乡村自治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8页。

[70]转引自李德芳:《民国乡村自治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8页。

[71]山西政书编辑处:《山西现行政治纲要》,大国民印刷局1921年版,第14页。

[72]山西村政处:《山西村政汇编》,呈文,第1页。

[73]山西村政处:《山西村政汇编》,呈文,第2页。

[74]山西村政处:《山西村政汇编》,呈文,第2页。

[75]《民国十一年村政大事记》,《山西村政旬刊》,第1卷第22期,1928年9月1日。

[76]吕振羽:《北方自治考察记》,《村治月刊》第1卷第1期,1929年3月15日,第6~8页。

[77]阎锡山:《土地村公有办法大纲及说明》,选自蔡尚思:《中国现代思想史资料简编》,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12页。

[78]阎锡山:《土地村公有办法大纲及说明》,选自蔡尚思:《中国现代思想史资料简编》,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13页。

[79]阎锡山:《土地村公有办法大纲及说明》,选自蔡尚思:《中国现代思想史资料简编》,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12页。

[80]阎锡山:《土地村公有办法大纲及说明》,选自蔡尚思:《中国现代思想史资料简编》,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13页。

[81]阎锡山:《土地村公有办法大纲及说明》,选自蔡尚思:《中国现代思想史资料简编》,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14页。

[82]阎锡山:《土地村公有办法大纲及说明》,选自蔡尚思:《中国现代思想史资料简编》,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15页。

[83]李三谋、张鸿宾:《阎锡山的“土地村公有”》,《古今农业》,2006年第3期。

[84]李三谋、张鸿宾:《阎锡山的“土地村公有”》,《古今农业》,2006年第3期。

[85]续范亭:《阎锡山批判》,太岳新华书店1944年版,第31页。

[86]续范亭:《阎锡山批判》,太岳新华书店1944年版,第34页。

[87]续范亭:《阎锡山批判》,太岳新华书店1944年版,第32页。

[88]张家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在中国的传播、运用与发展》,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17页。

[89]李三谋、张鸿宾:《阎锡山的“土地村公有”》,《古今农业》,200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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