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导致我国法学教育危机的根源

导致我国法学教育危机的根源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导致我国法学教育危机的根源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多种多样,应当说是多种原因形成的合力,造成了当今法学本科教育的危机。[8]中国的法学教育至今没有制定出统一的教育准入制度,更缺乏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法学教育所借助的学术研究、知识体系和传授方式,已经与实践严重脱节了。

第二节 导致我国法学教育危机的根源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多种多样,应当说是多种原因形成的合力,造成了当今法学本科教育的危机。这里有大学层面的原因,也有社会层面的原因,除了上述原因也有政府教育机构管理层面的原因(第三节予以讨论)。主要表现在:

一、大学层面的原因

(一)法学院数量盲目膨胀、法学专业盲目扩招

形成此问题的原因是:一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的重建和发展为受过专门法学教育的人才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平台,带动了大办法学教育的热潮。二是不少高校为了提高学校地位,建成多学科、综合性大学,急于开设法学院系,并不断扩大办学规模。三是在高校“扩招”的背景下,一些学校认为法学不像其他学科那样需要有较大的投资和专业性很强的师资队伍,也不像工科需要实验室、仪器的巨额投入。因此未经充分论证,甚至办学条件也不完备,便东拼西凑,匆忙开设了法学专业,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现象严重。四是办学盲目,缺乏对未来就业市场的客观分析。许多高校在开设法律专业之前,并没有对社会到底需要多少法学毕业生进行调研,更没有对所办法学院系的定位进行清醒的分析,缺乏明确的办学目标,也不清楚其毕业生的未来走向,盲目上马,一哄而起。五是利益驱动,把办学当成创收的手段,只要有人报考,就来者不拒,照单全收。六是某些地方的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缺乏全盘考虑,仅仅从政绩或规模角度出发,在审批环节没有严格把关,没有制定严格的法学专业准入制度。[8]中国的法学教育至今没有制定出统一的教育准入制度,更缺乏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国家和省区两级教育主管部门通过控制学校的校级官员任命、人员编制、招生人数、教育经费等重大事务,对学校的法学教育行使着直接的控制权,学校在很多方面只是主管部门履行教育职能的一种方式,难以自主发展。[9]法学教育呈“粗放式”发展,而且只管招生不管就业。法学本科人才大大超过了现阶段法律就业市场的接纳能力。

法律教育界自己不懂得节制。每个院系觉得自己有能力培养更多法律学生,当然经济的动机很明显。法学教育产业化,想方设法把教育变成一种赚钱的方式,最后导致的结果是,法律教育逐渐把自己的身价给贬低了,最后导致了一个巨大的教育危机。[10]

(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互脱节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过程中出现了诸如法学院学生毕业工作难求,法律需求无法得到恰当满足等问题,法学教育中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我国大多数法学院系的培养目标不明确

由于定位不确定,导致各个学生培养方案雷同,课程设置大同小异,缺乏个性

2.教学与社会严重脱节

开设的课程以传授系统、科学的知识为目的,很少考虑到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社会的实际需求,法学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一种坐而论道的玄学。大多数法学院毕业的学生走出校门后往往面临着无从下手的困惑和尴尬:辛辛苦苦学了四年法律,面对实际问题和具体案件时,却不知如何着手。受过系统训练的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甚至博士研究生只有部分人能进入法院和检察院,而到法院、检察院工作的人又不一定都是学法律的。这种现象造成法律职业者素质参差不齐,相互之间缺乏共同的价值取向和共同的思维模式,法律职业者实践能力和适应能力较差。目前,中国法律院校在课程设置上,几乎没有类似于法庭调解、法庭辩护、庭审实践或律师实习等基于能力培养的课程。虽然法学院校规定了学生的实习期,但是随着法科学生人数的增加,以及受就业压力的驱动,这种实习制度已经失去了它原有的价值。许多公、检、法部门及律师事务所因业务的压力和对学生工作能力不放心,并不是特别愿意接纳实习生,即使接纳,也很少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法律职业训练机会,职业训练往往被打杂性事务所替代。[11]

3.适合社会发展的新兴学科开设不足

21世纪以来,我国现实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司法实践中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知识产权的保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的利用、房地产业和城市规划、行政许可与行政纠纷的处理、人格权保护、文化产业的法律规制、公司治理、司法会计、公共卫生安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国有企业的改革、国家宏观调控的法律政策、经济犯罪与经济侦查等新型学科的知识需求很大。但是,我们的法学教材普遍存在观点陈旧、知识老化、教条空洞、新颖不足的毛病。同时,学校由于师资实力欠佳和教师懈怠于更新知识,以及因循守旧的办学观念,缺乏对市场需要、社会需要课程设置的灵敏反应和调整。这些都严重制约学生对社会的贡献,教学对社会的应有作用将大大降低。

另外,从课程的设置来看,不少法律院系通常都设置了大部分的必修课而选修课程极少,其中符合学生“口味”、有实际作用的课程更是少之又少。从教学方法上看,长期以来一直采取单一式、大一统的“填鸭式”教学模式,缺少多样化,可以说,是理论型人才达不到要求,应用型人才又不够格。由于当前我国不少法学院系的法学教育的单一化、法学教育结构的不合理、教学内容与社会现实的脱节和贫乏、培养目标上的狭隘性和盲目性等,造成法学专业学生普遍存在“四有余四不足”的问题:即专业有余而广博不足;理论有余而实践不足;动口有余而动手不足;考试成绩有余而办事能力不足。[12]学生学非所用,职业素质、社会适应能力及求职能力低,制约了用人单位对法学学生的需求。

法学教育所借助的学术研究、知识体系和传授方式,已经与实践严重脱节了。简单地说,在法学知识与法律技能之间,中国法学教育最为尖锐的问题是重视了前者,而忽视了后者,即忽视了作为法律职业人对于执业技能的需求。[13]

(三)人才培养目标的方向定位不明确

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无论是全日制学历教育,还是成人在职或函授教育,无论是专科层次的法学教育,还是本科及研究生教育,培养目标几乎都定位于为国家输送合格的法律人才,也就是说致力于法律人的培养和教育。然而根据世界各国的经验,培养一名合格的法律人才,其要求是很高的。它要求一个法律人不仅应当通晓法律知识,而且还必须具有史学、经济学、社会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方面的基础知识;不仅能掌握大量的法律规定,而且还必须具有严密的法律推理能力、娴熟的法律运用能力以及良好的职业操守等等。法律人这些素质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轻而易举就可以完成的。它既要有充足的学习时间和实践机会,又要有良好的师资和丰富的教学物质资源。

虽然国家对教育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如扩大了学校的自主权,对各级学校的结构、比例进行了调整,教育费用完全由国家负担改为由国家和学生分担,毕业生由国家统一分配改为双向选择,学校之间在师资、生源、经费等方面拉开了距离,但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如何根据自己的办学条件,制定相符的培养目标,有一个摸索、完善的过程,短期是无法完成的,由此产生了许多问题:如急功近利,导致一些学校为满足各行各业、各层次的需要,招徕生源,撒大网,把培养目标定得大而空,对确定目标的依据缺乏客观的、理智的、科学的、精确的论证。

我国目前有几个不同层次的院校关于法律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我们可以对其进行考察:[14]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的学生具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系统地掌握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国际法等领域的法学知识和法律规定,了解国内外法学理论发展及国内立法信息,并能用一门外语阅读专业书刊。在能力方面,学生应能较熟练地应用有关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办理各类法律事务,解决各类法律纠纷,并具有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的能力和素质,从而使其具有较广泛的适应能力。

中山大学法学院:坚持以教学和科研为中心,以培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德智体全面发展、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人才为教育目标。

浙江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专业:培养高层次法学人才。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本专业培养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良好的职业道德,系统掌握宪法、民商、经济、刑事和国际法等法律科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具有良好的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富有创新精神,能够从事立法、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政府法制、司法行政和律师等实际工作以及法学研究、教学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本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本专业培养的人才能系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具备较浓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学理论水平,具有广博的法律基础知识和从事法律事务的基本技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要求,具备为市场经济提供法律服务的能力。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法律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具备相应的经济管理知识,善于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市场经济中的法律实际问题,具有较强社会活动能力的高级专业人才。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培养系统掌握法学专业基本原理、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可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人才。

中国政法大学: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专家型法律人才和为首都法治建设提供服务。

从上述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法律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有以下缺陷:

1.人才培养目标的方向定位含糊笼统

“高级人才”、“高层次法律人才”、“一流人才”、“高素质”、“德、智、体全面发展”、“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的”等提法,对于培养目标的政治方向、服务方向、专业方向、人才类型及质量定位不清楚。

2.人才类型定位贪全图新

一些学校不顾是否必要和可行,赶时髦似的一味追求“复合型”、“创新型”、“通专结合型”人才;在确定服务方向时,一些学校囊括了所有与法律专业有关的科研、教学及实务部门;一些学校要求学生在知识方面“具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系统地掌握法学知识和法律规定,了解国内外法学理论发展及国内立法信息,并能用一门外语阅读专业书刊”,在能力方面“能较熟练地应用有关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办理各类法律事务,解决各类法律纠纷,并具有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的能力和素质”。实际上,仅仅四年将一个普通高中毕业生培养成一个法律全才,即使办学条件在全国首屈一指的北京大学也是办不到的。

3.分层培养目标不清

不同学历层次的培养目标区别不大:本科与大专,本科与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无大的区别。普通高中学生进入本科学习的、在职司法人员培养的、已学习了一定时间其他专业课程(如双学位或JD教育)的无甚区别。

4.不同学校的培养目标几乎无差别

重点院校与非重点院校、全国性院校与地方性院校、综合院校与非综合院校、不同地区的院校无多大区别。但这些院校在生源、师资、教学设施、办学经费、学科建设及水平等方面差距却很大,在教学观念、教学管理模式方面也存在差别,这些因素都会制约其培养目标的实现。

5.未将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培养放在应有高度

从部分学校的培养计划看,对专业培养目标规定得较明确,但就法律专业对伦理、道德的特别要求,虽有“高素质”、“德、智、体全面发展”之类表述,却针对性不强,具体要求不明确。而法学专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在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方面有特殊的要求,甚至应用型的法学人才与基础型的法学人才,在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上也会有一定的差异。

6.应用能力的培养目的不明

普遍重视专业知识教育,但对应用能力的培养,一些院校没涉及,一些院校却要求很高,如“能较熟练地应用有关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办理各类法律事务,解决各类法律纠纷”、“善于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市场经济中的法律实际问题,具有较强社会活动能力的高级专业人才”。法律本科学生究竟应当具有何种应用能力——组织能力、操作能力、协调能力、解决问题能力等,具有何种程度的应用能力——较强的、广泛的、很强的、一般的等,定位不准确。

(四)法律人文教育缺乏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过于看重法律知识教育而忽视法律人文主义的教育,法学教育基本上变成规定与条文的训练,缺乏对学生思考能力的培养和批判精神的养成。这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条文,不知法律文化;只知法律规定,不知法律人文精神。这一局面无疑是失败的,毕竟法学并非是一门能够自足的学科,法律知识需要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有机地结合起来。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价值取向、社会观念、文化背景和知识传统,才能彰显法律的人文主义价值关怀。同时在进行法学理论的教育时,还必须把强化学生法律职业内涵以及理想与现实教育作为人文教育的一个重要议题。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中职业精神和法律理念等方面教育的缺失,导致我国很多法学专业的学生仅仅将学习法律作为谋生的手段,根本缺乏对法律职业本身的价值追求和法律人应有的社会责任感。这种教育环境造就的不是视法律如生命的正义使者,而是随波逐流和玩弄文字游戏的法律投机者。[15]

(五)法律职业教育与其他一般的知识教育相混同

我国法学教育的起点偏低。过去我国法律人才缺乏,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对法律职业者专业条件没有严格要求,即使没有经过系统法律培训也可以到司法部门工作。与此相应,各种法律教育纷纷出现,如法律中专甚至法律职业高中都出现了。法律教育同其他教育一样,从职业高中、中专、大专一直到本科、研究生教育,开设课程大同小异,表面上很全面,实际忽视了法律职业教育的特殊性。法学教育层次多、规模大、质量低,造成各种所谓“法律工作者”泛滥,服务质量低劣,服务报酬低廉的现实。

(六)不少从事法学教育的老师缺乏法学职业的专业知识

由于我国各个高校的法学院系师资的“门槛”不同,高校不少从事法学教育的老师,实际上缺乏法学职业的专业知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高校聘用教师重文凭和职称,忽视对来自法律实务部门工作人员的聘用

不少法学教师缺乏法律实践工作经验,其教育教学工作也只是擅长传授理论知识。法学教育严重忽视对学生的法律思维和职业实务能力的训练,很少考虑到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

2.不少法学教师的法学专业知识水平低下

法学教育招生规模逐渐扩大,师资明显不足,于是很多非法学专业的教师和其他方面的人员纷纷涌入法学教师队伍。老师中有许多来自历史、政治、科学社会主义、哲学、外语、民族学等各科的教师。法学科班出身的教师中,本校毕业留校者又占据了大多数。这种后天营养不良和近亲繁殖的情况绝非个别现象。当然,这些老师中也不乏佼佼者,然而总体质量差强人意。

3.有海外经历的法学教师的作用没能发挥出来

即使有法学的“海归”博士、硕士、访问学者,他们学到的许多先进的教学经验和知识不能受到院系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可,不仅不能为他们提供施展才能的舞台,而且通过一些不正当的行政手段遏制他们的发展,许多人郁郁不得志,他们的才能不能有效发挥出来。

4.法学教师缺乏法律职业训练

尽管绝大部分法学教师受过很好的教育,多数毕业于名牌法学院,但是在做教师之前大多不曾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实务部门工作过,他们对法学教育目标缺少清楚地了解,学校课程设置杂乱无章,教师过于依赖有限的几种教学方法,甚至连这几种方法都有名无实。他们既没有受过教学技能培训也没有教学经验,缺乏对教育理论的理解,这些对中国法学教育质量产生了不良影响。

有人撰文称:“很多法学毕业生找不到工作就去读研究生,读了研究生还是找不到工作就去那些刚成立法学专业院校当老师,从而培养出更多找不到工作的法学学生,形成自我繁殖、自娱自乐的局面。”这样的自我繁殖,对于法学教育整体上的损害是致命的。[16]

(七)高校教育环境过于行政化管理,法学教育难以培养出优秀的法学人才

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期,中国的高等教育进行了重大改革,其标志性活动之一就是政府对教育过度行政干预。这直接导致大学教育行政化,官本位风气的流行。

官本位风气在学校的典型表现是:一是官大学问大。一些教师只要当了官,就能自然地成为教授、博导、学术带头人、首席科学家等“学术名流”,从而引导了大学中的趋官时尚,使教授“竞争处长”成为高校中的普遍现象。教师以当官为第一价值取向,对教学兴趣不大。二是官大真理大。在高校的许多重大决策中,看不到教师和学生参与的迹象,教师和学生在高校中的主体地位没有被显现出来。三是对学校的掌权者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学校掌权者制定的许多规则都是对下不对上,不尊重教师和学生的权利。教师是被管理的对象,只需要服从,教学的主动性和创新性被扼杀。行政化体制与官本位风气互为表里,共同引发和推动了高校中畏官、趋官、求官的潮流和风气。[17]行政化是高校没有活力的症结之一。学校行政化的后果就是使行政权力凌驾于学术权力之上,限制了学术生产力,使创新人才“难产”,对学校科研和教学质量造成损害。按官阶定地位、定待遇的结果,使不少教师千方百计挤进管理者队伍,把当官看成追求的目标。四是大学中出现的“官僚化”现象不仅让大学失去活力,更对青年学生产生不良影响,学生会、校内社团甚至成为学生步入社会前培养“官感”的试验场。

如此教育环境下,能培养出具有独立操守,刚正不阿,信仰法律至上,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操守人才是很难的。

(八)学校的行政管理对法学教师的精力投入和引导与教学目标的错位

许多本科生和研究生,面对继续求学的高昂教育成本和时间成本,他们更希望早日找到工作进入社会,对过长时间的学术训练缺乏兴趣。但是,中国各大学法学院的工作重心却是竞相争取更多的硕士、博士点,重点学科,国家基地。导致中国法学院的“教”与“学”冲突非常大。

由于学校行政管理,对法学教师的精力投入引导与教学目标出现了严重的错位现象。对教师教学投入的力度不够,导致教师对市场导向下的与学生就业有关的知识和技能需求的兴趣不够,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老师热衷于搞科研,争取经费。因为与老师实际切身利益相关的是论文的发表、课题的完成、著作的出版、学位的高低,这些都是老师晋升职称和提高收入的依据。二是老师热衷于提高文凭。高文凭意味着高收入以及更有机会成为院系及学校领导。三是大学管理行政化,使得老师恐惧教学、厌恶教学。学校热衷于对教师进行频繁的教学检查,上课越多,受到的批评和监督越多。许多有能力的教师喜欢做校外兼职。校外的兼职,摆脱了学校对老师缺乏科学的、不公正的评价,能让老师更公平地展示自己的才学和能力,体现出个人的价值和获得社会声誉。

二、社会层面的原因

(一)法律就业门槛高导致法科学生就业难

如果要从事传统的法律职业如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律师,法学专业学生从事这些法律职业的难度主要在于:

1.法院和检察院是法学毕业生就业的首选,但是现在要进入这两类单位已是越来越难

原因有二:一是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以后,法院、检察院招收审判员和检察员要求应聘者必须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08年以前司法考试的报名资格规定毕业生必须拿到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后方可报考,这就使得待就业的法律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无法参加司法考试,进法院、检察院工作的准入资格受限。二是按照现在的录用政策,进法院、检察院不仅要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同时必须要通过公务员考试。

2.进招收国家公务员的单位难度增加。

《公务员法》实施以后,公务员报考人数逐年增加,竞争日益激烈,一般来说报考人数和录取人数都在50∶1以上,个别中央国家机关能达到1000∶1以上。法律专业毕业生报考公务员有专业上的优势,但由于目前公务员招考实行中央和地方独自组织考试的体制,每个省甚至市、县都有自己的考试科目、考试范围、考试时间,考试内容和时间各异,往往造成冲突。学生为获得更多的公务员录用机会,往往在各省疲于奔命,人为地增加了毕业生的就业成本和就业困难。

3.律师行业的高风险、高竞争使许多毕业生望而却步

加入律师行业是广大学生选择法律的一个重要驱动力。但是目前法律专业毕业生去律师事务所就业的比例呈下降趋势。原因有四:一是司法考试制度实施后,律所招聘也要求应聘者具有法律职业资格,难度加大;二是毕业生缺乏必要的社会阅历和广泛的人脉,且缺乏法律实务方面的训练,无法很快上手,不具备独立接案的能力;三是我国目前的律所大部分都是合伙制、合作制,注重利润最大化,在用人方面注重短期效益,缺乏长期培养、长效用人机制,没有人才储备的积极性;四是律师行业具有较大的风险性,许多毕业生思想准备不足,望而却步。按北京、广州、上海、深圳、南京等大城市的统计,律师收费基本上是80%的收入集中在20%的手中,而几乎是90%以上的律师业务是100%的律师都能做的,但就是做不到。很多从内地来闯深圳的律师,甚至连吃饭、房租都成问题,深圳“曾凡新律师”(网名)在《到底是谁在扼杀我们的律师梦》诉说的不幸遭遇,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律师太难,刚开始干,活下去都很难。”这可能是最经典的一句话了。[18]中国律师的穷富两极分化现象越来越严重,明显地形成了穷律师和富律师阶层。当律师职业起步太艰难,扼杀许多年轻人的律师梦。

4.企事业单位的用人需求不确定

目前,企事业单位已经成为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的增长点。但是法律毕业生去这些单位就业也存在一定的瓶颈现象。一方面对于大部分中小型企事业单位来说,使用专门的法律人才对他们来说还属于高消费,毕竟不是他们所急需的技术型人才;另一方面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事业单位来说,他们需要的是更高层次的成熟的法律人才,因此初出茅庐的应届生也很难符合他们的要求。所以,应届法律毕业生在这里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

以上问题反映出,法学人才培养的盲目扩张与用人单位的有限性和局限性矛盾格外突出。

(二)经济利益与既得利益的驱动导致我国法律教育机构设立混乱[19]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实施,我国重新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法学又一次成为了我国的显学。从接受法律教育者的角度来看,在我国当今就业形势相对紧张的情形下,接受法律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可作为谋生的途径,因为相对来讲接受过法律教育者其就业空间非常大(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尤其是从事法律职业更具有很大的诱惑力,这就是近些年来法律教育成为热门专业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从举办法律教育的机构或部门这一视角来看,利益上的驱动更为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司法部门对自身既得教育利益的维持

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曾大量吸收未受过任何法律教育者进入了司法系统。职位先占优势对后来者(哪怕是优秀者)进入该职业领域以及进入之后的升迁就会产生很大的阻力。然而,在我国全民的教育水平不断得以提高的前提下,提高法律职业者素质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为了保障与维持先入为主者即教育水准处于劣势状态的司法工作者的既得利益,从1980年开始在普通高等教育之外另设立了对在职司法人员进行法律培训的机构,如法官的培训机构是各级人民法院的“业余大学”,从而让以前没有受过任何法律教育而又担任了法官的人,去获得一份足以证明他接受了法律教育的文凭;90年代司法机构中所设立的法官学院与检察官学院,这些非教育机构所办的训练机构同样也授予法学类文凭。与此同时,给政法干部提供在职学历教育的其他机构也得以产生,如:中央与地方的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各级党校、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各种职业大学、干部学校、广播电视大学的法学专业以及大学附设的函授学院、夜大学、成人教育学院的法学专业等。至此,为了维护既得利益,我国的法律教育就已形成了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司法人员培训三分天下的局面。而在大规模进行在职法学教育的同时,由于没有受过任何法律教育者仍然可以源源不断地进入法律职业,换句话说,在大学法律教育不能成为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下,进行在职法学教育的机构就永远具有其生存的空间,这就进一步导致了我国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分离。

《法官法》与《检察官法》的颁布及修改,虽提升了进入法律职业行列的门槛,但对于已在位的法律职业者则采取了保护措施(如1995年的检察官法第10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的检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这就使成人教育机构与司法培训机构继续具有与普通高等教育机构并存发展的空间。

2.“计划外招生”成为高校的创收手段

高校自身为了创收,在“计划内招生”之外,大量的进行了各种层次不同的“计划外招生”,这是导致我国多层次法律教育形成的又一重要因素。因为“计划外招生”人数由招生学校自行决定,而收入归学校所有。由于“计划外招生”虽然在入学标准、学制、学习业绩等方面与“计划内招生”有很大的差距,但“计划外”的学生可以得到与“计划内”的学生完全相同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故越是重点高校,其“计划外招生”的规模就越大。

3.经济利益对法学教育导向起不良作用

我国现已把教育作为一种产业的现状下,法学教育的经济导向功能更为明显,再加上我国仍然没有设立一个统一的兴办法学教育的标准,因而出现了不管是否有条件开办法律教育,都来争抢法律教育市场的局面,究其目的就是经济利益。如许多工科大学或学校、民办大学等机构在其师资力量、图书资料等都极其匮乏的情况下,仍然开设法律教育。当今,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我国法律教育呈现的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泛滥的局面有愈演愈烈之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