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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法学教育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民众普遍认为,政府高官多应是名牌法学院的毕业生。现任美国总统奥巴马、副总统拜登和国务卿希拉里均拥有法律学位。事实上,在历任的44届美国总统中,25位都是法律人。因此,美国不存在官办的国立法学院。这三大法律职业团体主导着美国的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要获得美国律师协会的认可,法学院必须达到该协会规定的标准,包括学校设施、图书馆藏书、师生比例、课程安排等。

第一节 美国的法学教育

一、影响美国法学教育的因素

美国的法学教育有其独特的背景因素,其发展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1]

(一)理念方面

1.实用主义哲学的影响

实用主义哲学产生于19世纪70年代,其最显著的特点是强调要立足于现实生活,把确定信念当做出发点,把采取行动当做主要手段,把获得效果当做最高目的。实用主义哲学影响着美国法学,霍姆斯的经验主义法学、庞德的社会学法学、卢埃林的现实主义法学都有实用主义的成分。他们相信法律不是抽象思想的产物,而是社会经验的产物。

实用主义反映在法学教育上就是以实用为基础,以实用为目标。美国的法学教育定位明确,目标就是培养合格的律师,学生毕业后就可以进行法律事务操作。因此,法学院教育的重点就在于集中力量进行各种律师技能训练,教学的内容不是纯粹的理论知识或学术知识,更关注学生应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一名执业律师应当具备独立性、交往能力和对既存的法律保持一种冷静而审视性的态度和方法,而这些正是美国法学教育所关注的问题。美国法学院的教学目的不只是教授法律,更重要的是教授学生法律技巧,理解法律的运作机制,培养法律人特有的思维能力,运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去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这种“利用最少的时间,掌握最多最实用的东西”的教育理念正是美国实用主义思想在法律教学上的体现。

2.大学的价值观念和原则的影响

在美国,大学是思想最活跃、最具批判和怀疑精神的地方,大学被认为是引领整个社会观念和风尚的领军力量,因此大学的价值观念和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教育的受众。美国大学公认的原则和价值观念:一是教育能够使个人得到更多的发展机会,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从而为社会服务。在美国教育同样是普通人提升自己社会地位的重要途径。二是教育的使命是保存知识、传播知识和创造知识。三是大学教育不仅使个人走向成熟、获得成功,还促进学校为社区做出贡献,与社区的价值观相融合。这些教育思想影响着法律教育的理念,从而对大学法律教育的繁荣起着推动和促进作用。

美国民众普遍认为,政府高官多应是名牌法学院的毕业生。现任美国总统奥巴马、副总统拜登和国务卿希拉里均拥有法律学位。奥巴马内阁里40%的成员都拥有法律教育背景。事实上,在历任的44届美国总统中,25位都是法律人。美国公司首席执行官中相当一部分也是律师出身,而许多社会组织的创立者或领导者同样也接受过法律教育或训练。在美国,大学法学院的教育目的不仅仅是培养毕业生具备法律执业或是传道授业的能力,更重要的是让他们具有在政府、商业、外交以及所有能对公共政策和社会具有影响力的机构中的领导能力。[2]

美国最好的法学院的培养目标,是要学生具备能力应付未来的不确定性。例如,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曾说过:“哈佛法学院是喜爱思考的人的乐土,而这些思考能改变世界……这里的人被制度和规则的力量所吸引,同时深知政策改革往往带来难以预料的后果;他们致力于用法律服务社会”。

耶鲁法学院,我们不局限于培养最优秀的执业律师。借用学校网站的描述,我们同样致力于“培养方方面面的领导人才:国内外法学院校的优秀院长和教研人员,各行业的商业领袖和公司法律顾问,非政府组织和其他非盈利性实体的创办人,企业家,联邦、州及地方政府官员以及法官队伍。”

美国的法律制度远非完美,但在作者P.GewirtzandJ.Prescot眼里,法律对于促进国家经济繁荣、维持社会稳定、保障公民自由权利以及构建一个更为公平公正的社会发挥着关键作用。法律院校的重要性源于法律和法律制度的重要性。美国的法律教育是国家未来的练兵场。

(二)制度方面

1.行业管理对法学教育的影响

目前美国是世界上法学教育规模最大的国家,法学院系众多,教学内容多样、教学方法也存在很大的差异,但这却没有影响法学教育的发展水平。这与美国律师协会和美国法学院协会对各大法学院的严格管理是分不开的。美国律师协会在美国的法学教育中居于核心地位,只有经其认可的法学院的毕业生才有资格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和成为律师,而为数不少的州律师协会承认的法学院的毕业生只能在本州执业,或充当律师的助手。

美国人有这样一种观念,法律教育的资金完全依赖于政府的,弊病多,若是依赖于民间的资助也会有很多问题,拿了“施主”的钱,其教育便有了某种从属性质。为了保证法律教育的纯洁性,教育经费最好是来自“职业收益”。所以,美国律师协会和美国法学院协会经过长期努力,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而严格的行业规章,这为有效地组织、协调和促进法学教育的发展起了关键性的作用。

就机构设施和人员数量而言,美国是当今世界上法律教育规模最大的国家。众多法学院的各色不一与统一有效的行业管理是美国法律教育的一个显著特征。由于美国是联邦制结构,教育基本属于各州自己的事务。因此,美国不存在官办的国立法学院。联邦政府对于法学院,是以政府补贴作为维系纽带的。面对众多的法学院,为了维护法律职业者道德和业务素质,两个民间同业公会——美国律师公会(The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简称ABA)和美国法学院协会(The Associaton of American Law Schools,简称AALS),建立起一套完备、严格的行业规章。[3]同时,还有美国法律图书馆馆员协会(AALL),该协会对全国法律图书馆进行行业管理,规定各种标准规格并定期进行评比检查验收。这三大法律职业团体主导着美国的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

美国有200所由美国律师协会(ABA)认可的法学院,其中除了一所Judge Advocate General's School为美国陆军的军校之外,另外199所法学院校每年大约招收3.6万多名的全日制法律学生及约7000名的选读法律学生。所有被ABA认可的法学院,其毕业生均可以参加美国各州的律师考试,大约80%以上的法律学生都以选择律师为主要就业出路,约10%强的法律毕业生进入司法体系或选择其他公职。要获得美国律师协会的认可,法学院必须达到该协会规定的标准,包括学校设施、图书馆藏书、师生比例、课程安排等。[4]

美国法学院协会(AALS)是一个非营利性的教育协会,代表了美国超过1万名院系的172个法学院。该协会的宗旨是“通过法律教育改善法学职业。”它的目的是进一步通过多种方式,包括法学教授和行政人员的专业发展方案,由院系和资深管理人员组织超过90单元的补充单元,以及开展旨能进一步协会的核心价值观的活动设计。美国法学院协会通过每年一度构成世界上最大的法学院聚会的会议作为一个服务法律教师的学术协会。美国法学院协会是联邦政府和其他国家的高等教育机构和学术团体最主要代表。它还鼓励全球范围内的法学教师的合作,并为国际法学院协会提供种子资金和持续的员工的支持,通过AALS的帮助和鼓励被创建称为一个独立的组织。

按照美国有关开办法学院的要求,建设一个法律图书馆是开办法学院的必备条件,没有一个符合条件的专业图书馆是不能开办法学院的。而且法律图书馆通常是独立于大学总图书馆、建立在法学院内的专业分馆。美国法律图书馆馆员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Law Librarians,简称AALL)是一个全国性的独立组织,每年开一次会,就有关全国法律图书馆的工作进行研讨。法律图书馆职业(Law Librarianship)是一个独立的职业,它不仅适用于大学法学院,而且国会、政府的法律部门、法院、律师事务所也都要有法律图书馆,也都需要职业法律图书馆馆员。因此,这个职业适用的范围非常之广。可以说,只要有法律职业的存在,就同时需要配套的法律图书馆职业的存在。[5]

2.金钱和商业的考虑对法学教育的影响

近年来政府对大学的资助逐渐减少,公立大学也开始向个人、团体、法人筹集资金。这种情况促进了大学之间的自由竞争,为教育自治打开了新的局面。教育经费的独立是高等教育自治的前提条件,教育自治是保障学术自由、培养高等人才以及推进科学研究的重要前提,为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教育受众的创造力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保障。

但另一方面,从政府以外得到金钱和支持,虽使得法学教学更具有独立性,更能够为法学教育提供创造空间,但是却不可忽视为之付出的代价。哈佛大学东亚法律研究项目的负责人安守廉教授2002年在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作演讲的时候曾指出,“法学院的院长和其他教育领导人越来越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来募集资金或者是创收。他们这样做无需附条件而只是受益,但是不应自欺欺人。那些指望从私人商务中赚取顾问费的学者,那些求助于外国政府或外国商业支持以从事外国法研究的学者,会发现自己在写文章时变得格外小心,或者说难以自由驰骋。”这足以说明金钱对制度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如果不加防备的话,金钱会威胁到我们的民主,并有能力侵蚀我们的自治制度。

3.市场经济和就业制度的影响

在美国,法律专业人士比其他专业人员更能保证自由、取得高收入和相当高的地位。法学院尤其是名牌大学的毕业生,通常可以找到一份好工作。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法律教育得以发展的社会基础,法学教学和法学制度都深深嵌入在国家的社会经济制度内。美国的法律教育集中反映了教育目标的高度市场化,所以,从法学院里走出来的毕业生都应掌握处理法律问题的基本知识和技巧,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这才能使他们能够在日后法律界和社会上叱咤风云。由于美国的法学教育属于研究生层次的教育,所以每年都有大量的来源于不同领域和专业的优秀本科生、甚至还有其他专业的硕士生、博士生申请进入法学院,这种状况大大保证了法学院学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研究能力。由于法学院的学生有着不同的专业背景和学科基础,使得学生之间的相互交流更有意义,启发着每个人都能从多个角度进行思考和探究法律问题,这大大提高了学生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三)实践方面

1.律师显赫的地位和突出的作用

美国是一个律师治理的国家。在美国,律师职业具有一种比任何其他国家的这种职业都少有的尊严。不仅法官、检察官来自律师,而且总统、副总统、到国务卿、国会议员这些政治家中大部分人或具有法学学位,或曾任律师。法国的托克维尔认为律师领导着美国社会,使美国“成为一个法治而非人治的社会,就像贵族领导欧洲的变革一样。”这种广泛的律师统治,几乎是美国二百多年政治和法治史的一个缩影。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律家、法学教授或从法学院毕业的人逐步成长为政治家,已经成为西方政治和法治发展的一种重要潮流和趋势。他们在各领域所表现出的才能和优势应当归功于美国的法学教育。著名法学家、法律教育家庞德认为,法学教育的目的并非只在培养法官和律师,普通文官和行政官员也应当“好好的受一番法律训练,他们必须了解什么是个人的合法利益,什么是法律规定保障哪些权益的救济办法”。尤其在行政机构和行政裁判倍增之后,所有的这些行政官员,“必须好好的受一番本国法律的全盘训练,俾能领会其工作在整个法律系统中所占优势的地位。”足以可见,对政府官员进行法律训练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大学的法学教育所传递给法律执业者的法治理念及对其法治性格的塑造,比起他们从中所获得的职业技能来得更为重要。“现代政治的潮流是民主、法治、理性,亦是程序化和结构化的政治,任何一位未经现代法学教育熏陶、锻造的政治家,特别是以传统方式参与政治的政治家,很可能难以适应这种潮流和生境”,其结果只能是被淘汰出局。

2.法学家的影响

兰德尔曾是纽约州的一名律师,他在1870年被任命为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他上任后,开始努力着手一系列的改革,使哈佛法学院获得迅速发展,如扩大教师编制,提高学生入学的学历层次,开始要求学生进入法学院学习之前须有大学学位。

最令兰德尔骄傲的是他创立了有名的“判例教学法”。至今,虽然这种教学方法已发生某种变化,但仍盛行于美国的法学教育中,这种“判例教学法”有其独特的优点:(1)判例教学为学生提供一种真实的法律环境,提供进行法律分析的素材和机会,这可以有效地提高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2)与演讲式教学相比,学生摄取的信息量大大增加。上课前,教授给学生布置判例,让其课前预习,使学习阶段大大提前。(3)学生与教授之间的讨论易启发学生思考,课堂上的反复辩证过程才能训练学生的辩论技巧。所谓的“法律头脑”就是在这样的讨论和辩论中磨炼出来的。对教授们而言,并不只是传授知识给学生,更重要的是使学生掌握解决问题的方法,对学生们而言,较之对实质性法律制度的了解,关键还在于懂得怎样适用这些法律制度。为了培养学生在面对种种实际法律问题时能够思考并合理解决这些问题的能力,再没有比苏格拉底教学法式的对话和讨论更为适宜的方法了。

3.法学教授的影响

美国宣告独立的时候,对律师的训练全部都是通过学徒制进行的。但随着私立和公立法学院的发展,较为正规的法律培训也逐步开始了。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法官塔平·里夫开办了美国第一所私立的利奇菲尔德法学院。之后各大学也纷纷设立法学院。到1950年,经学徒培养和自学出身的律师基本上没有了。美国直到南北战争结束,法的世界中仍只有法官独占鳌头。然而,到了19世纪中叶,大学教授开始登上了历史舞台,对美国法的形成发挥了重大的影响。随着法学院水平的提高,教授的地位也提高了。然而,“这种结果毕竟是以提高法学家总体的知识和精神素质为目标而努力的副产品,并不意味着仅是为了确保教授具有显赫的社会地位。”此外教授的地位得以提高,原因还在于,教授担负起统一美国法律的历史使命,为建立美国统一的法律秩序做出持之以恒、卓有成效的贡献。虽然美国有联邦最高法院,但它只能就有关联邦法、特别是联邦宪法的问题对各州的最高法院实行管辖,所以法院和议会就不可能成为推动形成统一法律秩序的力量。于是,就出现了“统一各州法律全国代表大会”和“美国法律协会”以及美国律师协会的积极活动。在这些活动中教授们发挥积极的作用,法学教授们最终是在法学院的日常运营中逐步巩固了自身的地位。由于美国的法学院没有统一的制度,各地方法学院只教授州法。但哈佛和密执安大学这类著名的法学院教授的并不是学生们所在地的法而是在任何地方都通行的法。居学术领袖地位的法学家所著的已有定论的著作,几乎无一例外的都不是以州法为研究对象。美国的教授们很早就积极的汲取欧洲大陆各国的法学方法论和法学思想,并尽心竭力地在新大陆上将其发扬光大。法学教授们对美国法学教育的贡献是不可取代的。

美国的法律教育在性质上属于职业教育,法律教育与人文教育相分离。学生在学习法律之前就已获得了必要的人文科学知识。法学院的任务在于为学生提供各种法律实务方面的训练。这种职业教育最初是由哈佛法学院斯托里教授(Joseph Story,1779-1845)奠定的。经过100多年的发展,美国形成了一套完整而又富有特色的大学本科后的法律教育制度。[6]

二、美国法律教育的学位及课程

(一)美国法律教育的学位

美国的法学院提供三种法律方面的学位教育:J.D(Juridical Doctor法律博士),LL.M.(Masterof Laws法学硕士),J.S.D(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法学科学博士)。

1.J.D简介

美国几乎所有的律师、法官、大学教授都是J.D毕业。美国的法学专业相当于硕士学位的课程,需要申请人已经取得了某一学科的学士学位之后,才具备申请法学学位的要求。美国的法学学位称谓承袭了拉丁文的含义,所以和其他学科的称谓是不同的,比如J.D,J.D(Juris Doctor)被称为法学博士,它其实才是一个法律专业的基础学位(basic degree),它不是我们经常所说的博士学位(Doctor of Philosophy,简称Ph.D或D.Phil),它是法学教育的特殊学位,也是很多人接受法学教育进入法律界的最佳途径。J.D是需要读完了本科才可以读的,而且本科专业在所不论。J.D大约需要九十个学分才可以毕业。考虑到读法学院的都是最好的学生,而且读得非常辛苦,所以称之为博士其实并不过分。这种教育制度体现了美国的一个理念。就是说,法律的问题实际上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需要方方面面的知识。比如一个处理专利纠纷的律师,如果不懂技术,是不可想象的。所以律师也必须是其他方面的专家。从这个方面来说,美国的J.D和中国的法律硕士(中国称之为J.M)属于同一性质。J.D学位是成为美国律师的前提,除了个别情况、个别州以外,在美国做执业律师必须拥有ABA(美国律师协会)承认的法学院所颁授的J.D.学位。J.D学位通常需要3年时间。

2.LL.M.简介

LL.M学位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培养以后能教授法律课程的老师,而不是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才;另一个是培养将来在国外从事法律相关职业的人才。该学位的攻读者,主要是在别的国家已经接受过本科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供他们在美国继续深造,或者叫接受美国法律的“熏陶“。当然也有已经获得J.D学位以后去读LL.M的,他们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以后从事法律教育和攻读J.S.D学位。LL.M的学生在法学院和J.D通常一起上课,故学费也相近,但要求不一样。LL.M只要一年就可以拿到学位。

在美国,有些LL.M理论上也比J.D高。但美国的法学院里,其实没有人太在乎这个比较。有一些供美国J.D学生进修的特定专业LL.M,如知识产权、房地产、国际贸易等,确实是比J.D的位阶要高。但是,大部分外国学生来读的LL.M其实是为期九个月的比较法硕士学位M.S.L(Master of Comparative Law)。这种学位的含金量是没有J.D高。在美国本国市场对LL.M的需求量很小,所以,LL.M的毕业生在美国找工作比较难。

3.J.S.D简介

(J.S.D.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是美国法学界最高的学位,一般是有过多年法学实务经验的律师或法官会选择申请的学位,它更侧重于法学的理论研究。它是学术性的学位,而不是J.D那样纯粹的职业性教育。必须是LL.M的获得者才可以申请J.S.D.。该学位的获得者是为了从事法学研究和教育。很多法学院的教授拥有此学位。J.S. D的学位不能代替J.D,故一般也不能凭此参加律师资格考试。[7]

美国法学院真正的研究生教育并非大家关注的兴奋点,“本科教育”即J.D教育才是重中之重,而且本国学生绝少再读研究生。法学院的高学历教育一般有一年制的硕士学位课程(Master of Laws,简称LL.M)和三至五年的博士学位(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简称SJD),通常只有外国学生攻读这些高学位。硕士学(LL.M)是一年制的课程,不用写论文。所以当人们听说某一个学生一年在美国就拿了硕士学位,千万不要惊讶,因为本来就是一年。真正的法学博士学位(简称S.J.D或J.S.D)要三到五年时间,关把得极其严格,近乎残酷,很少三年可以完成。一般法学院都把自己的博士学位提高到相当的难度。

美国人都是实用主义者,除了真正对法律学术研究有兴趣的本国人读硕士、博士学位外,一般的在法学院“本科”毕业后都马上开始工作挣钱了。再说法律教育在美国人看来是职业教育,学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拿高学位,而是为了转行从事法律工作。还有在美国,要想做律师,只读法学院的“本科”即足够,而且律师资格考试只对有“法律本科”(JD)学位的人开放。如果没有“法律本科”,就是拿到法律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也不可参加“律考”,拿这些高学位对从事律师工作并没有多大意义,用人单位更看重的是“法律本科”教育。可以看出,法律教育在美国是在大学本科通识教育后进行的一种非常专业化的职业教育,“本科教育”是其核心和生命。“本科生”在数量上也比研究生多得多。[8]

(二)美国法律教育的课程

1.J.D学位的课程

J.D从大学本科毕业且有一定工作经历的考生中录取,学制三年,第一年课程为必修课,包括法律推理和其他基础课程,第二、第三年的课程由学生自由选择。毕业需要完成一篇大的论文和两篇小论文,以及法学院法律“诊所”教育课中规定的法律援助项目。

一年级的法律博士(J.D)学生要学习以下科目:合同法、财产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宪法、侵权法、法律研究和写作。第二年和第三年的课程允许学生选择选修课,如信托和房地产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税法、国际法、证据法、刑事诉讼法、海商法、商法、环境法等,在第二年和第三年学生每学期要修四门课程。在第一年中,学院向学生介绍法律体系的基本特点(如州和联邦法院的划分,案件怎样上诉等),然后重点放在怎样写摘要、委托信,最终的项目通常是受理上诉的案情摘要,并将其在模拟法庭上陈述或答辩。

J.D学生一年级的成绩极为重要,在班上的排名往往直接决定将来所找工作的好与差。排名前几名的学生往往有机会到联邦法院为法官做书记员,若是能在第二年给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做一年书记员,几乎代表将来事业的成功,尤其是想在法学院当教授的话。一年级课程结束后的暑假J.D学生便开始到律师事务所面试,确保第二年暑假的实习。由于美国律师事务所聘用学生十分慎重,往往面试多次,成本很高,所以律师事务所往往会聘用经过三个月实习证明素质高的学生。

2.法学硕士(LL.M)

在美国法学硕士申请者必须从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先获得J.D,或从美国以外的国家的大学获得一个专业法学学位,或必须是一个在美国境外被批准从事法律职业的外国申请者。法学硕士一般要完成24学分的学时(两个学期或一整年)的学习。美国法学硕士的学制一年。可选修J.D一年级课程,但主要从高年级课程中选修。选课完全由学生个人自由决定,但必须完成24个学分以及两篇小论文。LL.M学生多为外国学生、律师、法官或者政府官员,也有从美国法学院毕业的J.D学生。但法学院很少开设专门面向LL.M研究生的课程,因此研究生多与J.D学生一起听课。

比较法和税法是法学硕士(LL.M)基本的硕士课程,大多数外国来的学生攻读法学硕士的方向是比较法或外国律师。外国的学生通常与J.D学生一起修几门高级课程,并且至少要修一门有写作要求的课程(论文)。法学硕士课程被专门划为许多研究领域,包括:国际法、税法、知识产权法、健康法政策、比较法等。

哥伦比亚大学每年招收将近200名LL.M学生,其中百分之六七甚至百分之十来自中国,包括香港和台湾。近年来,一般只有一定实务经验的学生才被录取,如2005届的LL.M学生大多数已经工作三年以上。

3.法学博士(S.J.D)

法学博士是法学的最高学位,只有少数被选出的美国法学院才有权授予。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人一般应已获得了法学硕士或法律博士学位,其学制一般为3至5年。法学博士的学习内容主要是撰写学位论文,但法学院院长或导师可能要求其选修一定课程或从事一定研究工作。获得法学博士需要完成一篇原创的、专业的法律题目的论文,并通过答辩。论文通常需要在法学院一整年的时间来完成。法学博士学位以研究为主,要求住校一年(即将改成两年),之后可全职工作,但必须在离校五年之内完成论文和论文答辩。哥伦比亚大学每年招收十名左右的S.J.D学生,多为外国学生。美国本土的学生很少攻读这个学位,一则竞争过于激烈;二则有J. D学位亦可申请法学院教授职位。

三、法学院入学申请和入院联考

(一)法学院入学申请简介

各个法学院入学条件基本大同小异,申请入学一般要提供下列材料:

1.(LSAT)成绩单(如果读LL.M.的话,则只需TOEFL成绩,无须LSAT成绩)。

2.大学期间的成绩单。

3.填写好的入学申请表。

4.二到三封推荐信。(推荐信一般应由对自己熟悉的教授写,但如毕业离校日久,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写。每封以五百字左右为宜,且每封信的打字字体最好不一样)

5.个人自传。(自传一定要写出自己的特点,突出与他人不同的地方,以引起人学委员会的注意。同时写自传要做到简洁、客观、全面和有条理)

6.非英语国家学生要提供托福成绩。(TOEFL不是申请法学院的必需条件。大约只有1/3的学校要求TOEFL成绩。特别是美国排名前10位的学校,除了南部的杜克以外,都不要TOEFL成绩。们认为LSAT已经足以衡量申请人的英文水平)

(二)关于LSA T[9]

由于美国的法律教育是大学本科后的专业教育,因此法学院不参加大学(College)本科生的入学招生考试,而是单独的全国法学

The 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LSAT)is a half-day,standardized test administered four times each year at designated testing centers throughout the world.All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ABA)-approved law schools,most Canadian law schools,and many other law schools require applicants to take the LSAT as part of their admission process.It provides a standard measure of acquired reading and verbal reasoning skills that law schools can use as one of several factors in assessing applicants.

In the United States,Canada,the Caribbean,and some other countries,the LSAT is administered on a Saturday,except in June,when it is generally administered on a Monday.For Saturday Sabbath observers, the test is also administered on a weekday following Saturday administrations.

Many law schools require that the LSAT be taken by December for admission the following fall. However,taking the test earlier-in June or September-is often advised.

Some schools place greater weight than others on the LSAT;most law schools do evaluate your full range of credentials.院入学联考即LSAT(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LAST是由私人公司管理经营的。法学院招生只面向已经大学毕业取得一个本科学位的人士(当然是非法律本科的学位,因为美国大学没有类似我国的法律本科),当然在应试者中已经取得其他专业的硕士学位甚至博士学位者也大有人在。

LSAT(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即为读J.D而设置的一种考试,它由位于美国宾西法尼亚州的法学院入学考试委员会(LSAC)主办,现已获得全美国及加拿大各大学法学院的认可。由于在美国90%以上的法律专业的学生读的都是J.D,并且美国的绝大多数州都规定,要想取得该州的律师资格,必须具有J.D学位,所以LSAT对学法律的人来说几乎是一种不可避免的考试,当然对于L. L.M.的学生除外。

LSAT考试的题型共有由5个35分钟的测试组成,测试的内容主要是阅读理解题(Reading Comprehension Questions)、分析推理题(Analytical Reasoning Questions)、逻辑推理题(Logical Reasoning Questions)。LSAT的测量的能力设计被认为申请法学院作为成功要素,考察了学生阅读和理解复杂文本的准确性和洞察力,能够合理的推论的组织与信息能力、批判性的思考、推断和分析他人的分析和评价能力。其中作文部分不记分,仅作录取时的参考。LSAT考试的难度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难在时间紧张,比如阅读部分考试时间为35分钟,共有4篇文章,平均每篇文章只有8分钟的时间,在这8分钟内,你不仅要读完一篇长达500余字的短文,而且还要对它后面的七八个问题作出回答;二是难在逻辑推理,这一部分没有专业知识,全是常识性问题。

四、美国法学院的教学方法与课程类别

(一)教学方法

美国法学院的教学方法以J.D法律博士的教学及课程最为基础,法学硕士LL.M没有专业的教学与课程设置。其中,法学院一年级的学生接受的是苏格拉底式(问答式)的教学方法,通过这种方法,教授要求学生对案件进行摘录,摘录案件包括一个案件的历史发展过程(案件审判的全过程)、基本事实、法庭规则、法院如何做出判决的分析,以及学生被提问的问题与回答设想。一些法学教授修改了“苏格拉底”问答法,取而代之以更柔和的交流方式或完全放弃这种做法,而用一个更直接的演讲形式。由于每节课前一般的阅读量大约在30页到50页之间,教授们根据材料的复杂程度、数量以及个人教学风格进行修改。第二年和第三年的课程更注重演讲,教授们通常邀请校外的其他名教授来演讲,一些课程可进行“诊所式”教学,如审判实习。

(二)课程类别

法学院的课程分为基础课(Foundation curriculum)和高年级课(Upper class)两大类。秋季基础课包括侵权法、民事程序法等;春季课程包括宪法、刑法、法律思想(Perspectiveson Legal Thought),规范政府基础(Foundations of the Regulatory State)。高年级课程主要有四种:

1.演讲式课程

此类课程包括所有部门法,比如公司法、行政法、财产法(必修)、破产法、证据法、劳动法、家庭法、税法、担保法、知识产权法、律师职业道德等等。以老师讲授为主,提问为辅。但每个老师风格不同,少数老师整堂课都是自己讲,有的老师整堂课都以提问的方式进行,大多数老师居中。教授一般在第一堂课或在之前给所有选修的学生一个课程提纲(Syllabus),列明授课要求、阅读量和考试方式,以便学生决定是否选这门课。基本上每位教授都要求学生课前完成布置的阅读作业,阅读量从十页到五十页不等,上课时教授一般不重复阅读内容,而是对材料中提到的重要观点进行澄清深化。阅读的材料以案例为主,教授常以提问为主,让学生以最简短的语言介绍案件的主要事实,判决内容和判决理由。由于案例大多具有代表性和争议性,教授会以提问的方式启迪学生思维,让学生能够看到字里行间的政策和法理。

演讲式课程的考试方式灵活多样,由每门课的教授自由掌握,分为课堂内考试(in class)和课外考试(take home)两种。前者有监考老师,学生在教室里统一考试。考试有专门的软件,以防止学生上网查询。学生考完上交软盘后由学校统一打印,匿名交给教授批阅。绝大多数考试开卷,但禁止学生互相讨论。教授认为出考题几乎与写论文一样费时费力。每道题都必须仔细斟酌,既不能太难,也不能太容易,必须能将学生的成绩分出等级,从A到D不等。法学院学生均以能拿到A为自豪。

2.讨论课程

讨论课程主要以理论为主,包括各部门法的高级课程。授课方式以学生大量阅读为基础,上课在老师的指导下以学生讨论为主,有些课会请律师或政府官员来做讲座,与学生一起研讨。每门课都有写作学分,老师根据各门课的不同情况要求学生写不同的论文,有一千字的短小论文,也有数千字的大论文。一般没有考试,评分以论文和课堂讨论的参与效果为基础,教授可以但不必把学生的成绩分出等级。

讨论课程能充分扩大学生的阅读视野,提高语言(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学生如有机会对自己感兴趣的部门法进行深入研究,并且与教授深入交流,会给教授留下印象。

在讨论课程中法学院非常流行的课程有谈判和交易等,前者通过大量的练习和理论指导,为学生提供各种谈判技巧;后者则为学生提供撰写法学教学界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书的机会。

3.“诊所式”教育

学生通过“诊所式”教育,与执业律师一起实际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来熟悉律师业务,了解业务流程,并练习接待客户的各种技巧。

4.实习

实习是美国法学院课程的基本内容之一,通常都要计入学分。法学院会根据学生的主修课程及兴趣爱好,安排学生去各种机构实习。

法学院的课程内容丰富多样,每个学期都有选修课程供学生自由选择。比如知识产权法,不仅细分为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等不同课程,而且还有法律与文学、法律与剧院、法律与音乐、知识产权理论等多门课程可供选择。

学生在假期期间即可提前注册自己感兴趣的课程,并在开学的前两周可以自由听课,随意选择和放弃某门课程,确保学生能够上自己感兴趣的课程。[10]

五、美国的法学教育改革

近年来,美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在进行着一场深刻的变革,而以哈佛大学为代表的以课程调整为突破口的这一变革,于2006年10月5日浮出水面。哈佛大学法学院现任院长埃琳娜·卡甘(Elena Kagan)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这标志着我们在努力为21世纪开发一项法学院课程方面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我们将增添新的第一年课程,包括国际法和比较法,立法和规则以及复杂问题解决课程——这些专业领域在今天的世界具有十分巨大并且日益增长的重要性”。[11]课程改革后新设的三类课程为:

1.“立法与规则”(Legislation and Regulation)。本课程主要讲授成文法律制度与规范。包括国会的立法、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政府的运作和结构、政府对法律结果的影响和作用。课程将运用材料向学生讲授下列主题的绝大部分或所有方面:三权分立、立法程序、法定解释、代表和行政机构的实践、监管手段和战略。本课程是在一年级开设,其重要目的是为高年级课程学习奠定基础。与之相衔接,在二年级和三年级,学生可以享受的高级课程有:立法和行政法,以及广泛的可调整的科目(例如环境法、证券法、电信法)和宪法性法律。[12]

2.“国际法/比较法课程”(International/Comparative Courses)。这是为了向学生开启一扇融入全球化世界的大门而新设的课程,分为三部分:第一门是国际公法课程,将通过国家之间双边和多边的安排以及非政府行动的参与,向学生介绍随着时间推移而形成的法的渊源、机构和程序。第二门是国际经济法课程,将告诉学生经济调控和私人订购的全球网络系统,它们影响着商业交易、贸易、银行和其他促进、规制全球经济关系的制度。第三门是比较法,将向学生介绍美国法以外的法律制度,借鉴和传播跨国界的法律思想,各种各样的植根于不同的文化和传统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这些课程计划开设时段为2009年春季学期。总之,在国际法、国际经济法、比较法的三门课程中,学生在第一年可以在其中任意选择,但必须至少选修一门。[13]

3.“问题和理论”(Problems and Theories)。这是一门具有特色的课程。第一学期结束后,特别开辟一个学习时段,名为“一月学期”(Januaryterm),用于学习这门课程。关于“问题和理论”的新课程,旨在让学生反思已经学习过的知识,包括:通过系统地学习法条和案例分析方法,对不同法律理论进行讨论,对一个或多个超越任何单一学科界限的复杂问题进行研究,以及通过模拟和团队活动进行探究。要求学生在提出和评估问题解决方案上具备一定的创造力和精确的分析力。[14]

2008—2009年哈佛法学院课程安排中对这门课的简介为:律师花费绝大部分时间尽力解决委托人的各种问题。律师要解决什么问题,他们怎样解决委托人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什么样的知识结构,以及什么样的实践判断能力,这个研讨形式的课程在所有的事实还没有知晓、委托人的目标还没澄清、全部的选择还没揭示以及行动方案还没选定之前,在一开始就通过提供给学生像律师那样直接面对委托人的实习机会来帮助回答这些问题,将分小组、以不同的律师身份,通过研究大量的不同问题来承担任务。[15]其教学目的为:“帮助学生培养从事律师日常法律实务应当具备的讨论、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助于学生将法律理论与实际判断结合起来以帮助委托人在法律的范围内实现目标,有助于学生变成那种能够洞见潜藏在日常事务中的理论问题、富于思考的开业律师。”[16]

哈佛大学法学院在这一教学模式上的突破也代表着美国在对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的最高成就。

六、美国的“私立”与“公立”法学院

美国的法学院大部分附设于大学之内,少数是独立的机构。法学院分为“公立”和“私立”两种,“公立”法学院主要由州政府设立,学生也主要来自本州。一般来说,州立大学法学院的学费比私立大学法学院较低,但个别著名州立大学法学院的学费也很昂贵。实际上“私立”法学院占大多数,如东部的哈佛大学、耶鲁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中西部的芝加哥大学及太平洋沿岸上的斯坦福大学等,其学生来自美国各地,包括很多外国留学生。名牌“私立”大学法学院每年的学费目前为3.5万美元到7.5万美元之间,而“公立”名牌大学法学院的年学费也涨到了2万多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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