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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法学教育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日本的法学教育[20]一、日本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培训的现状及问题日本的法学教育理念在二战前与二战后发生了本质的变化。

第四节 日本的法学教育[20]

一、日本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培训的现状及问题

日本的法学教育理念在二战前与二战后发生了本质的变化。战前存在帝国大学(官学)与私学、行政官员与司法官员、司法官员(法官及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完全不同的社会地位,法学教育制度也确立了为不同阶层服务的目标。战后法学教育剔除了主要为构建官僚阶层服务的弊端,确立了新制大学的法学教育为国民服务的目标。这种新型的法学教育在普及偏向于解释学的社会科学的法律学的基础上,以培养具有法律素养的市民阶层为目标,通过设置范围广泛的课程,讲授基本法律知识,培养市民基于公平与正义这一原则上的法律思考能力。可以说战后的日本法学教育不是为了培养职业法律家,而是为了提高日本社会的法律素养。

战后日本的法学教育对于提高国民的法律素养虽然有很大贡献,但是其弊端也日益显现。由于大学法律系的教育目标定位在向社会各行业提供具备法律素养的人才,而建立在法律系之上的法学研究大学院(包括法学硕士以及博士教育)主要是培养法律专业研究人才,这使得真正作为培养法律家的高等教育机构实际上处于空白状态。日本《法律家》(Jurist)学术杂志1987年进行的调查表明,96.6%的司法考试合格者承认他们参加了大学正规课程外的法律职业培训班或者司法考试培训学校。由于日本司法考试的合格率很低,日本的法律家人数在发达国家中是最少的,同时,按照法律家1人所对应的国民人数计算的话日本又是最多的。

二、日本司法改革与法律职业培训制度的转变

20世纪90年代,日本经历了战后最长的经济低迷时期,执政的自民党为了振兴日本经济,推行了一系列旨在改造日本社会的政治改革、行政改革、司法改革、地方自治改革。司法制度改革作为这其中的重要一环,随着1999年6月日本内阁府“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以下简称“审议会”)的设置正式提上日程。“审议会”确定了“明确司法在21世纪日本社会的应有作用,实现方便国民利用的司法制度,鼓励国民参与司法制度改革,充实强化法律职业培训以及针对其他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基础建设等进行调查审议”的目标。通过2年的调查审议,2001年6月“审议会”向内阁提交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意见书——21世纪日本的司法制度》(以下简称“意见书”)的最终报告。同年10月,日本政府制定了“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法”。依据该法规定,内阁下面设立统筹日本司法改革的司法制度改革本部,计划在3年时间内制定司法制度改革计划,并落实具体的法制、财政措施。同年12月,以首相为本部长的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本部正式成立。这样,日本的司法改革作为一件国家大事,以首相为中心组成了一个强大的改革班子,被摆上前所未有的政治高度。

1.日本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培训制度改革的方案

“意见书”针对改革日本现有的司法制度这一课题,首先明确指出要改革一项制度必须要重视人的培养。为了适应全球化时代对司法的需要,也为了响应国民对司法越来越多样化、高度化的需求,必须对日本现有的司法制度进行根本性的改革,而要达到这一目标首先要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加强作为制度改革基础的“法曹三家”(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培养。从本质上来说,21世纪的司法除了要求法律家具备丰富的人间性与感受性,具有广泛的教养和专门知识,以及具有灵活的思考、说服和交涉能力之外,还需要他们对于社会和人间关系具有深刻的洞察力、人权观念、新型法律和外国法知识、国际视野和外语能力。从量上来说,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日本通过司法考试和司法研修这两道关卡成为法律家的人数偏少,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对司法的需求,必须改革现有的法律职业培训制度,扩大法律家人数。

“意见书”确立了要立即着手增加司法考试合格人数,到2004年时达到每年1500人的目标。随着新型的专门以培养法律家为目的的法科大学院的设立,到2010年时实现每年通过新司法考试的人数达到3000人。按照以上规划,到2018年时实现实际法律家人口达到5万人规模(届时法律家1人对应国民人口达到2400人)。“意见书”提出改革日本法律职业培训制度的重点是改变目前通过司法考试这一“点”来选拔法律家的方式,将法学教育、司法考试与司法研修有机地结合起来,构建作为“过程”的新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培训制度,其核心是设立开展法律职业培训教育的法学院,即法科大学院。法科大学院预定从2004年4月起在日本全国高校中有计划地选定一部分高校设置,以后逐步扩大法科大学院的设置许可数量。

“意见书”对法科大学院的教育目标与理念、制度要点、入学考试原则、设立手续及评估事项等都做出了规定。“意见书”提出新司法考试的考生必须受过法科大学院的系统教育,并且要经过严格的成绩评定和毕业认定才有资格应试。新司法考试的范围立足于法科大学院的教育内容,主要考察在设定多种多样的复杂的事实关系基础上,根据学生的解决问题、预防纷争的方式以及规划立案的方法等等论述,判断学生的实例分析能力、理论思考能力和法律解释运用能力。“意见书”还将参加司法考试的次数设定为3次,由专门的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负责法科大学院学生的应试资格认定。同时,“意见书”提出自新司法考试2006年度开始实行的5年期间,旧司法考试与新司法考试并行。旧司法考试制度下,由于应试资格没有要求一定是法律系毕业,考生可以来自社会的各个方面,他们的法律知识背景参差不齐,这使得司法考试合格后的司法研修显得特别重要。日本的司法研修完全由国家出资(公费制),由最高法院下常设的司法研修所负责实施。“意见书”出台时正处于重点讨论法科大学院的建制时期,并没有对司法研修进行更多的规定。2002年9月,关于法科大学院的制度设计已经基本成型,日本最高法院制定了新司法研修的具体实施方案。该方案提出在法科大学院制度正式实施后,将以前属于司法研修的前期研修的内容转移到法科大学院的实务基础科目开展,司法研修的时间缩短为1年。“意见书”还提议将原来的司法研修公费制改为贷款制,这意味着原来针对司法研修生的公费培训制度在新研修制度下改为由国家贷款,由受培训者参加工作后偿还。

2.日本法科大学院制度改革

日本法科大学院的制度特征是模仿美国法学院的教育模式,除了讲授法律理论知识之外,还重视实践教育。作为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的架桥,法科大学院引入诊所法学教育,以培养未来的法律家所必需的实践知识以及运用能力。目前,日本法科大学院开设的诊所法学教育的主要形式有:①法律诊所(参加学生在有实践经验的律师的指导下针对现实案件、事例等进行分析、提供法律咨询等活动);②现场实习(由大学方面联系组织法科大学院学生到法律事务所、法院等地进行锻炼学习);③模拟教学(以现实案件、事例为教材,通过加工模仿真实的调查、交涉或者审判而进行的教育)。但是并不是所有拥有法科大学院的大学都开设了诊所法学教育,据统计,日本全国已经设置的74所法科大学院中,开展法律诊所教学的有52所,开展教育实习的有59所。

三、日本法学教育改革的特点

日本经过泡沫经济解体后的10年沉浮,对自己原来行之有效的一套制度体系信心大减,加之世界范围内的新自由主义的盛行,日本政府推行了模仿美国式社会经济制度的一系列改革。这一改革在小泉内阁执政时期达到顶峰,其标志是推出了建立在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基础上的改造日本社会的一揽子计划。日本的司法改革正是对应全球化时代到来而进行的自上而下的司法制度改革,而法学教育与法律家培训制度改革构成了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这种原先建立在大陆法系基础上的法学教育模式,嫁接上英美法系的法律职业培训制度后已经引起了某些制度间的不一致甚至冲突。但是,不管这种模仿美国式的法律职业培训制度能从多大程度上提高日本法律家的国际水准,新制度的推行带来改变日本社会构造的效果是确信无疑的。

从长远来看,法科大学院制度的推行加速了日本国立大学从单纯的学术研究型向实用型的转化,加强了法科大学院之间的竞争并最终将加速各大学之间的实力分化,导致法科大学院考生向一部分有较强实力的高校集中。另一方面,由于法科大学院的学费较一般法学研究大学院昂贵,一部分家境不算富裕的学生将被迫退出法律职业的竞争,这将加剧日本社会的法律职业者向富裕阶层集中,而这对于战后日本形成的中产阶层占据社会主体的社会构造也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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