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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的性质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实际上,教育法学的学科性质决定于教育法律问题的性质。教育法律就要对教育法律关系进行严格的规定,这种规定的性质是复杂的,所以,教育法学的性质也是复杂的。因此,教育法学不能离开教育学而存在。实际上,教育法学已经以其独立的面目出现了。以上说明教育法学与教育学是相互联系的。教育学是教育法学的理论基础,教育法学的研究必须建立在教育学研究的基础上。教育法学与教育学联系密切,需要以教育学的理论为指导。

第三节 教育法学的性质

一、教育法学的学科性质

教育法学是法学和教育学的交叉性分支学科。目前,法学界一般从两方面来划分法学体系。一是根据类别把法学分为:(1)国内法学,其中分为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各部门法学;(2)国际法学,分为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3)法律史学,分为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学;(4)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按此分类,可把教育法学划到国内法学中,作为国内法学的一个分支,既具有民法的性质,又具有行政法学的性质。二是从认识论的角度把法学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问题,如法理学、法哲学等;应用法学主要研究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这并不是说应用法学不研究理论问题,而是说它研究的问题更贴近法律实践。按此分类,教育法学可以说是应用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它所研究的问题主要是教育法律问题,是一般法律问题的下位法律问题。

实际上,教育法学的学科性质决定于教育法律问题的性质。在所有的法律问题中,教育法律可以说是最具综合性的,它涉及社会的各个阶层、各种成员,无处不在。在现代社会中每一个人都要受教育,并且终身都要受教育。教育法律就要对教育法律关系进行严格的规定,这种规定的性质是复杂的,所以,教育法学的性质也是复杂的。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认识教育法律问题的性质,并分出教育法学的门类。一是根据教育法律问题的不同类别分出不同的学科:(1)对一般的教育法律问题可以由教育基本法学来研究;(2)对义务教育问题的法律规定,主要属于义务教育法的范畴,应由义务教育法学来研究;(3)职业教育法律问题应由职业教育法学来研究;(4)高等教育法律问题应由高等教育法学来研究;(5)教师法律问题应由教师法学来研究。二是根据教育法律问题的不同性质,把教育法学问题分为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教育法律的理论问题可以由教育法律理论学科来研究,如教育法学原理或教育法哲学;教育法律的实践问题主要由教育法律的应用学科来研究,如具体门类的教育法学,包括义务教育法学、职业教育法学、高等教育法学等。从这些分析可以看出,教育法学实际涉及法律的方方面面。这样,把教育法学作为行政法学的一部分是不能充分解释和说明教育法律问题的,把教育法学作为法学的一门独立的分支学科是有必要的。

同时,教育法学也可以看做是教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教育法学研究的问题虽然是法律问题,但却是教育法律问题,所有的教育法律问题都具有教育的特点,忽视或不顾教育法学的教育学科属性是不正确的。比如教育的公益性问题,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问题,学校与政府的法律关系问题,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问题,等等。因此,教育法学不能离开教育学而存在。

二、教育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每一门学科都有自己的研究对象,也正是因为研究对象的不同才区分出不同的学科。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问题,这就把教育法学从其他学科中区分出来。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与其他学科没有联系。教育法学正是在与其他学科的联系中成长和发展的。与教育法学联系比较密切的学科主要有法学、教育学、管理学、政治学和经济学。

1.教育法学与法学

目前教育法学还只是法学所研究的一个问题,没有从法学中分化出来,教育法学在我国还没有进入大学法律系(科)“神圣的殿堂”,在法学界没有获得它应有的地位。但教育法学在理论上确实已经发展为法学的一门独立学科,教育法律实践呼唤教育法学理论更快地成长和发展。目前我国教育学科基本上都设有教育法学这门课程。实际上,教育法学已经以其独立的面目出现了。

教育法学与法学的关系应该说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法学研究法律的一般问题,是高度概括的法律理论体系。它既研究法的产生与发展,又研究不同的法律制度、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研究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又研究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对法律问题既进行静态研究,又进行动态研究。而教育法学研究的则是法律问题的一种特殊问题——教育法律问题。法学是对各方面的法律研究成果进行的概括性总结和抽象,其理论为教育法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材料。但要注意的是,法学的研究不能代替教育法学的研究,教育法学的研究也不能代替法学的研究,在研究教育法学的时候绝不能把法学的一般原理简单地套用过来。

2.教育法学与教育学

教育学是研究一般教育问题的学科,研究的内容主要有教育的本质、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教育与社会现象的关系、教育与人的关系、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教育的方式和方法、教育制度,等等。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揭示教育规律,建立科学的教育理论体系,以指导实践活动。对教育问题的研究可以说古已有之,从它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夸美纽斯(Johann Amos Comenius,1592—1670)发表其《大教学论》算起,已有400多年的历史了。现在看来,在漫长的教育学研究历史中,许多教育问题实际上就属于教育法律问题,如国家与教育、教师与学生、学制等。所以,在教育法学没有成为独立学科的时候,有许多教育法律问题是从教育学的角度进行研究的。

以上说明教育法学与教育学是相互联系的。教育学是教育法学的理论基础,教育法学的研究必须建立在教育学研究的基础上。教育法律的制定必须符合教育学的科学理论,教育法学的理论也必须与教育学的理论具有一致性,必须符合教育学的基本原理。另一方面,教育法学的研究也为教育学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材料。如教育学对教育与社会的关系的研究目前还只是一般性的,如果以教育法学来研究教育与社会的关系,就会更具体、更深入,其研究成果就会为教育学研究的深化提供生动而丰富的素材。

教育法学与教育学的区别主要表现为:首先,教育法学是交叉性的学科,教育法学离不开法学,也离不开教育学。教育学是整个教育科学体系的基础学科。教育法学与教育学联系密切,需要以教育学的理论为指导。其次,研究的对象不同。教育学研究的是一般的教育问题,而教育法学研究的则是教育法律问题。虽然从广义来说,教育法律问题也是教育问题,但对这些问题还必须从法学的角度来研究,而不仅仅是从教育学的角度来研究。再次,研究的目的不同。教育法学研究的目的主要是揭示教育法律产生、发展的规律,为制定教育法律、规范提供依据;而教育学的研究目的则是揭示教育的基本规律,以指导整个教育实践活动。

3.教育法学与教育管理学

教育管理学是研究教育管理问题的科学,主要是研究教育管理者对教育组织的人、财、物等诸要素的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等问题。针对教育管理部门的不同,可以把教育管理学分为学校管理学、教育行政学;根据教育管理问题的不同,可以把教育管理学分为教育人事学、教育领导学、教育组织学、教育经济学、教育法学、教育管理技术学,等等。

宏观教育管理来看,教育法学属于教育管理学的范畴。教育法律是为了便于教育管理和提高教育质量而制定的,所制定的法律也主要靠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执行和遵守。在这个意义上,教育法学所研究的教育法律问题应该说是教育管理的一部分。最初对教育法律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进行的。因此,教育法学可以看做是教育管理学的分支学科。

从微观方面来说,教育管理学又是其分支学科的基础学科,主要研究教育管理的一般问题,揭示教育管理的一般规律。从这个意义上讲,教育管理学也是教育法学的基础学科,教育法学的研究必须在教育管理学的指导下进行。二者的区别主要在学科性质、研究对象和研究任务等方面。从学科性质来说,虽然可以从管理的角度来研究教育法律问题,把教育法学作为教育管理学的分支,但这毕竟是不全面的。教育法律问题需要从法学和教育学的角度来研究,才能更准确地揭示出问题的实质。所以,教育法学更多地从属于法学和教育学,而不是管理学。就研究对象来看,只有构成法律问题的教育管理问题,才是教育法学研究的问题。所以,二者的研究对象是不同的。最后,研究的任务也不同。教育管理学的任务是揭示教育管理的一般原则和规律,指导教育管理实践,虽然也对教育法律实践有指导意义,但这只是教育管理学的间接任务。教育法学的任务就是揭示教育法律规律和原则,直接为教育法律实践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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