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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实体法律知识和程序法律知识

时间:2022-10-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九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一、实践能力目标1.能正确理解实体法律知识和程序法律知识。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与证据与一审相同。本案即上诉的二审民事诉讼依法予以恢复审理,并认可了上述行政诉讼认定的事实和结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第九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一、实践能力目标

1.能正确理解实体法律知识和程序法律知识。

2.能在实践中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增强维护法律尊严的责任感。

3.能理解并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政治参与度。

二、经典案例思考

案例1 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内容条款的效力

2010年3月,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受理张某某(男)诉秦某(女)离婚一案。经查,张男和秦女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9年生一子,2009年2月因张男怀疑秦女存有外遇,夫妻产生矛盾,订立一份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孩子随张男生活,居住房屋归张男所有等。但后来双方又都考虑孩子尚小,经亲友劝说实现夫妻和好,未办理离婚登记。今年3月起双方因感情不和矛盾加剧,原告张男起诉被告秦女要求离婚,并认为离婚协议对夫妻财产作了约定,请求法院按照离婚协议书内容,判决孩子随其生活,房屋归其所有。被告秦女答辩认为,同意离婚,但是离婚协议书已经失效,请求法院平均分割居住房屋。

淮安清浦区法院审理认为,张男和秦女于2009年2月订立离婚协议书,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不是夫妻财产约定,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平均分割居住房屋及其他财产。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资料来源:江苏法院网,http://www.jsfy.gov.cn/alpx/msal/2010/10/26155129227.html)

【思考】

男女双方婚内离婚协议中订立了财产分割内容,可否视为夫妻日后财产归属的约定?

案例2 “一房二卖”谁享有所有权

原告耿某与周荣海自1996年始有债权债务往来,周荣海欠原告债务6万余元,为此双方曾于1996年诉至法院经调解达成一致还款意见。1998年12月10日,原告实际以14万元的价格向周荣海购得属其所有的坐落在市区前进新村2号楼306室商品房一套,由周荣海出具了14万元的收条给原告。双方为少缴房产税费于1998年12月14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载明:周荣海将其坐落在市区某小区306室房以6万元的价格卖给耿某。当日,双方到扬中市房产管理局交纳了房产交易税及房产契税并办理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至此,原告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此间,1997年至1998年12月10日,周荣海隐瞒与原告交易的事实又与被告钟国交易该房,并从被告处9次取得房款计12.8万元,于1998年12月10日将该房钥匙交给被告(原告取得产权证后实际一直未入住),被告一直居住至今。后原告向周荣海索要债务时发现被告占居该房,与其协商退房未果于2001年12月诉至本院。审理中,被告对原告当庭递交的周荣海出具给原告14万元房款的收条及载有原告所有权的产权证等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其提出原告与周荣海的买卖在后,属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应无效,故拒不搬出该房,其与原告协商未果。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明其对诉争房屋有所有权的相关证据真实,被告亦无异议,依法应予确认。原告与周荣海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因周实际收得原告购房款且双方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故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应予保护,而被告与双方周荣海之间的房屋,双方虽完成了交付房款和房屋的义务,该行为是成立的,但因其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等手续,有违法律,该行为不具有公信的效力,不能对抗原告对该房的所有权。其提出原告与周荣海之间的买卖行为系恶意串通,因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缺乏说服力,本院对此不予采纳。被告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向恶意行为人周荣海追索,但不应因此影响原告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耿某对房屋享有所有权,限被告钟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空上述房屋内自己的物品并将该房退还交付给原告。

一审判决后,被告钟国上诉称:周荣海是先将讼争房屋出售给上诉人,上诉人亦付清了购房款且周荣海也将房屋交付上诉人居住三年多,而被上诉人与周荣海抵债取得讼争房屋在上诉人取得讼争房屋钥匙之后,被上诉人应看一下房屋便知道上诉人居住在讼争房屋内,且发证部门未到现场进行评估、测量,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故周荣海与被上诉人的房屋过户是无效的。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上诉人耿某辩称:周荣海将讼争房屋出售给被上诉人,依法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被上诉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与证据与一审相同。鉴于在二审期间,上诉人于中国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扬中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给被上诉人耿某讼争房屋产权证,二审法院依法中止了本案。上诉人钟国提起的行政诉讼历经二审终审,被上诉人耿某领取的讼争房屋所有权证被确认为合法有效。本案即上诉的二审民事诉讼依法予以恢复审理,并认可了上述行政诉讼认定的事实和结论。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虽然于1997年至1998年12月间先后给付周荣海购房款,周荣海亦将讼争房屋交付上诉人居住使用,但周荣海与上诉人之间的讼争房屋买卖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而周荣海与被上诉人之间就讼争房屋买卖已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扬中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给耿某讼争房屋产权证,其行政诉讼驳回了上诉人要求撤销讼争房屋产权证的诉讼请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以登记取得,故被上诉人是讼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料来源:110法律咨询网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43595.html)

【思考】

该案中所涉房屋究竟谁享有所有权?

案例3 信用卡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2007年12月14日下午,商某到江苏省建湖县城湖中南路县农业银行森达分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转账后,没有将农行金穗卡从自动取款机上取出就因事离开。不久,被告人龚建荣准备在该取款机上取款时,发现商某的信用卡处在自动取款状态,就冒用该卡在银行取款机上取得现金17 000元。案发后,赃款已被追回发还给被害人商某。

建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建荣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建湖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龚建荣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龚建荣认罪态度较好,并退清全部赃款,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以被告人龚建荣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资料来源:江苏法院网http://www.jsfy.gov.cn/alpx/xsal/2008/02/21/32804.html)

【思考】

被告人龚建荣的行为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案例4 药家鑫案

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药家鑫驾驶陕A419N0号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同月22日,公安机关找其询问被害人张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为,药家鑫矢口否认。同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药家鑫说,当日他开车行至事发地时,正在给车里的音响换碟,不清楚车是否在走直线,突然听见“嗵”的一声,感觉出事了便下车察看。结果发现车后有一个女的侧躺在地上,发出呻吟声。“天太黑,我不清楚她伤的程度,心里特别害怕、恐慌,害怕她以后无休止地来找我看病、索赔。”于是,两三秒后,“一念之差”下,药家鑫从随身带的包里取出一把单刃刀,向张妙连捅数刀,然后驾车逃跑。

开出一段路后,因为“心里发慌,手打颤、脚也不听使唤”,药家鑫又撞上两名行人。这次,他没能跑掉,被赶来的村里人堵住了。之后,肇事车辆被交警大队暂扣,药家鑫和父母赶往医院处理后来的两名伤者治疗事宜。在经历了警方的两次询问后,2010年10月23日,药家鑫向父母说出实情,并向警方投案。

2011年3月23日上午9点多,可容纳500人的西安市中院大法庭里座无虚席,被告药家鑫的亲属、受害人张妙的家人以及近400名在校大学生有序落座,静待开庭。其中,张妙的父亲张平选和她的丈夫王辉,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出现在法庭上。另两位原告人——张妙的母亲及两岁的儿子未出庭。据悉,迫于外界压力,药家鑫的父母也没有在庭审现场出现。

受害人张妙的家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赔偿请求,请求法庭从重追究药家鑫刑事责任,并判令赔偿受害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53万余元。

面对公诉人的指控,药家鑫表示对罪名与事实均“没有异议”,并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时,向受害人家属下跪表达歉意,同时称“愿和父母尽最大努力赔偿受害人”。

当庭,各方对案发日的事实基本没有争议。药家鑫辩护律师称他的行为应为“激情杀人”,请法庭酌情量刑。庭审现场,公诉方当庭出示了多组证据,包括捅刺张妙的作案刀具、带血的裤子等。庭审还首次证实,经法医鉴定,药家鑫共捅了张妙6刀,而非之前所传的8刀。

“药家鑫自首情节是否应该被认定”、“即便认定有自首情节,是否足以影响量刑”成为庭审焦点。对此,控方、民事原告方、辩护方意见并不一致,有待法庭查明。此外,药家鑫的辩护人还向法庭递交了一组证据,包括药家鑫从小获得各种奖励13份,同学等联名书写的请愿书,希望证明药家鑫平日表现良好。但受害人家属对此不予认可,公诉人亦认为与案情无关。

23日中午12点50分,经过3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官宣布休庭,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在一审最后陈述时,药家鑫边哭边说:“我知道我的行为深深伤害了两个家庭,我和我的家人将会尽最大的努力赔偿张妙的家人,希望张妙的家人、父母还有孩子能好过一些。”说到这里,药家鑫的声音颤抖不停:“我会怀抱着一颗忏悔的心、感恩的心,回报社会给我的机会,向受害人的家属赎罪。如果有可能的话,我愿意给张妙的父母养老,给他们当牛做马,请求他们的宽恕……我对不起他们……”最后,药家鑫向法庭递交了悔过书,以表达自己的忏悔之意。

2011年4月22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 498.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为逃避责任而杀人灭口,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胸、腹、背等处数刀,将被害人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由父母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药家鑫交通肇事后杀人灭口,不属于激情杀人。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不予施救,反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其虽有自首情节,仍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2011年4月28日药家鑫提出上诉。上诉状显示,药家鑫上诉理由具体为:

第一,原判决对“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认为定性不当。原因是:案发在车辆少和行人少的郊区路上;路灯暗,光线不如白天的好,药家鑫高度近视眼神不好;杀张妙身上的部位比较乱,药本人也不知道杀了多少刀,致命仅有一刀,是激情和瞬间作案;是由平时的抑郁和压力所致。

第二,西安中院认可了药家鑫的自首情节,却未按自首减轻判罚。

第三,药家鑫是初犯、偶犯,父母又进行积极的赔偿。

第四,根据国家目前针对死刑的慎重态度,认为中院量刑过重。

此案于2011年5月5日立案。

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为逃避责任将张妙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在作案后第四天由其父母带领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虽系初犯、偶犯,并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对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药家鑫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人罪犯药家鑫于2011年6月7日在陕西省西安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5485564.htm)

【思考】

你如何看待该案?

三、经典视频思考

《马背上的法庭》视频简介

该电影通过表现一个行走在云南少数民族山区的流动法庭,反映了在中国偏远地区维护法律尊严、开展普法工作的必要性和艰巨性;塑造了几个默默无闻但忠于职守、热爱生活的法官的形象;展现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活风情和淳朴民风。

【思考】

你如何看待道德自律与法律?

《秋菊打官司》视频简介

在中国西北的小山村,农民庆来与村长发生冲突,被村长踢伤下体。庆来的妻子秋菊忍不下这口气,为了讨个说法,带着六个月的身孕,踏上漫长的路去告状。她从乡里告到县里,又从县里告到市里,各级裁决都判定村长赔钱,可是村长一直不肯正式认错道歉。秋菊不服,再向市中级法院上诉。在除夕夜,秋菊难产,村长不计前嫌,组织村民连夜把秋菊送到医院,使秋菊顺利生产。秋菊以为她与村长之间的官司就此了结,不料市中级法院此时判决下来,村长因伤害罪被捕入狱。

【思考】

在“讨说法”时我们怎样做到合法维权?

《真水无香》视频简介

《真水无香》,以司法战线上的英雄模范人物女法官宋雨水的真实事迹为原型,影片注重对人物性格的塑造,风格朴素,叙事流畅,并采用了真实人物和演员面对面交流的方式,深入开掘英模人物的内心世界。

【思考】

如何看待情理与法理?

四、推荐活动主题

讨论:

1.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2.什么是正当防卫?

3.如何看待犯罪低龄化?

4.上海贫困女硕士杨元元自杀身亡,校方是否有责任?

5.法治与德治矛盾吗?

演讲:

1.学法用法,从我做起

2.法制理念在我心中

3.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奋斗

辩论:

正方观点:在我国死刑应该废除

反方观点:在我国死刑不应该废除

五、实践项目呈现

【实践项目一】 模拟法庭(民事诉讼)

1.实践目的

通过模拟庭审,熟悉法院审理案件的一般程序并掌握庭审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

2.实践内容

(1)开庭

由书记员先入庭,宣读法庭纪律。审判长行使告知义务。

(2)法庭调查

经审判长允许,先由原告或其诉讼代理人宣读起诉书,然后由被告对发生的民事事实进行陈述,审判长应要求各诉讼参与人必须按顺序提供证据以支持本方的事实陈述。

(3)法庭辩论

先由原告或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诉讼意见,提出案件应如何认定和适用的法律依据,再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

(4)当事人最后陈述

原告和被告做最后陈述。

(5)评议和宣判

由审判长宣布休庭,审判庭全体人员退庭,审判庭应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对本案的最后判决结果。

3.实践成果

(1)个人完成实践日记及实践心得。

(2)小组上交电子成果PPT。

(3)小组上交书面纸质成果(通过课程论文形式,或手写或打印上交小组成果)。

(4)小组代表实践汇报。

【实践项目二】 法律诉讼文书写作

1.实践目的

(1)熟悉常用法律文书的格式。

(2)能正确写作民事起诉书、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等。

2.实践内容

(1)熟悉各种诉讼特点。

(2)模拟写作各种文书。

(3)教师指导。

3.实践成果

(1)个人完成实践日记及实践心得。

(2)小组上交电子成果PPT。

(3)小组上交书面纸质成果(写作民事起诉书或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份)。

(4)小组代表实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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