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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知识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约中未明确规定生效时间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书面形式要约,一般是通过合同书、书信等形式提出,是自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产生法律效力。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无效合同指严重欠缺合同的生效条件,不受法律保护的,从而不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第二节 合同法律知识

一、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合同的概念

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特征

合同有以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作为平等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法的情况下,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2)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宗旨。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即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3)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即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相互对合同的权利义务有一致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合意。

(4)合同的目的是按照当事人的意志设立、变更、终止特定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因而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二)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指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合同的订立程序一般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且须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就受该意思表示拘束。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要约须是特定的人的意思表示,是向特定受要约人发出的;(2)要约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3)要约内容意思表示须具体、确定及有明确期限;(4)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指行为人向他人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常见于商业促销广告、拍卖或招标公告,它不具备要约的约束力。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要约的效力

要约的效力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要约人受要约的约束。要约一旦发出,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但在承诺生效之前,要约人可撤回或撤销要约。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一般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消灭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两者都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但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明示形式表示要约不得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的,以上情况均不得撤销。二是受要约人获得承诺的权利,但一般受要约人没有对要约作出答复的义务。

4.要约的方式和生效

要约的方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要约中规定有要约生效时间的,自规定的时间起要约生效。要约中未明确规定生效时间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口头形式要约可以当面提出,也可以用电话方式提出,一般自受要约人了解时产生法律效力。书面形式要约,一般是通过合同书、书信等形式提出,是自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产生法律效力。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电传、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的要约,一般是该数据电文到达特定接收系统时产生法律效力。

5.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是指已生效的要约在法定情形下,丧失或终止其法律效力。要约失效出现在下列五种情形:(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2)要约人依法撤销或者撤回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或要约有效期间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5)特定条件下的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或法人终止。

6.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要约人作出完全接受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就在于承诺送达要约人,合同就宣告成立。承诺须具备下列条件:(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并只能对要约作出针对性答复;(2)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的要约;(3)承诺须在要约确定有效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一般认为,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就成立。与要约相同,承诺也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三)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

合同形式,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合同协议的外在表现形式。法律规定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也包括公证、认证、鉴证等特殊的书面形式。

合同条款,指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一般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数量、质量;(3)价款或者报酬;(4)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5)违约责任;(6)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合同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和生效条件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合同效力表现为:在当事人之间设定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具有强制履行效力和违约后果,法定的合同附随义务必须履行。

1.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生效要件主要包括:(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标的是确定的、可能的。

2.合同的生效时间

合同生效时间主要分为:(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批准手续的,自手续完备时生效;(2)附生效条件、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时生效;(3)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也有效。

(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

1.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指严重欠缺合同的生效条件,不受法律保护的,从而不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无效合同自订立始就没有法律效力,是绝对无效、当然无效。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法同时还规定,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2.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指欠缺合同有效条件,存在可撤销原因,当事人依法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性质属于相对无效,在撤销或变更之前,合同有效;一旦被变更或撤销,合同则自始无效。合同法规定,因下列事由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4)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但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3.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指享有撤销权的合同当事人,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力溯及既往归于消灭的权利。撤销权的性质是属于形成权。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可直接向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没有异议的,则产生撤销的效果。如果产生争议,必须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如果当事人选择合同变更的方式来补救,则可协商变更;协商变更不成的,则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凡是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当合同出现可撤销的情形,在合同中遭受不利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撤销权或者变更请求权。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失:(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放弃撤销权。

4.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的后果有以下几种:

(1)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3)合同无效、被撤销后,由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4)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三)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指欠缺有效条件的已成立合同,其是否有效需要有追认权的第三人来补充确定。如第三人予以追认,则合同有效;如第三人拒绝追认,则合同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1)合同已经成立;(2)合同自身具有瑕疵;(3)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4)合同最终效力取决于有追认权的第三人的行为。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但表见代理除外;(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三、合同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使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得以圆满实现的整个行为过程。合同履行不仅是合同效力的内在要求,也是民事主体实现经济利益的客观表现。在合同履行中必须贯彻以下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正确、适当地履行各自的义务,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违约履行或以赔偿代替履行,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2.协议补充履行原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权人可以拒绝提前履行债务或者部分履行债务,债务人提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构成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包括:(1)双方是同一事实且负有对价的义务;(2)债务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的,且履行期限届满;(3)对方当事人在客观上有履行可能,而未履行债务或未依约适当履行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作为延期抗辩权是暂时产生拒绝履行义务的效力,由此导致合同的延期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对方履行了其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归于消灭。

2.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可能危及债权情形时,在后履行一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属于中止履行权。构成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包括:(1)双方是同一合同且负有对价的债务;(2)行使抗辩权的一方负有先给付的义务,且履行期限届满;(3)后履行一方未提出合同履行的担保;(4)有证据证明先履行后难以行使自己债权的。

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的其他情形。

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方应当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难于履行债务的情形存在,并要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抗辩一方有中止履行权,并可以解除合同。

3.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完成履行义务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相应义务的权利,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债权人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指债务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权利的权利。但该债权专属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四)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为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五)合同变更和转让

合同变更指当事人约定合同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和更改,即合同权利和义务产生了变化。被变更的合同必须是有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不存在变更问题。合同变更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部分变更,未变更部分继续有效;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合同变更后,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合同转让指合同当事人将自己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民事行为。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六)合同解除和终止

1.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前,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可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2)在履行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约定解除是指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而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有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自当事人解除合同的协议生效时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一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解除条件成立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自解除权人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时解除,解除权人未行使解除权或解除权消灭的,合同不解除。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解除后,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消失。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务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七)合同纠纷解决

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调解来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和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可以请求法院执行。

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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