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公司法律知识

公司法律知识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依法成立之后,取得法人资格,对股东全部投资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还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具体程序作了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

第一节 公司法律知识

一、公司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公司的含义

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股东投资而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公司依法成立之后,取得法人资格,对股东全部投资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2.公司的特征

公司具有以下特征:(1)公司必须依法设立,设立条件必须达到法律的要求,包括具备必要的资金、经营场所与经营条件,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等。(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营利是股东投资的出发点。(3)公司资本由股东投资构成。公司股东作为资本所有者按投资额享有资产收益,同时,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4)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股东只需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除此之外,不承担公司的其他债务,即股东的有限责任。

(二)公司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规定的两种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注册资本不需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根据我国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即公司全部资本仅由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股东拥有的企业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又分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行的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1)股东人数不同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被限定在50人以下,但没有下限限制。如果仅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则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最少为2人以上,上限则根据公司是否为公开的上市公司有所不同。如果是发起设立的公司,发起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公开上市的公司,在发起人之外,股东人数还因公开募集而无限度地扩展。

(2)公司章程的产生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全体股东制定并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由发起人制定,随后在创立大会上通过。

(3)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以及资本缴纳方式要求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并且一人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发起人未足额缴纳出资之前,不可以公开向社会募集股份。

(4)不缴纳出资的责任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按照法律规定及章程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按《公司法》规定及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公司不得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或股东不缴足其出资时,除了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还可能导致公司不成立。

(5)设立的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采取发起设立,又可以采取募集方式设立。而后者又分为定向募集设立和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

(6)股权表现形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表现形式是出资,由公司发给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可以叫做股单,不可以公开发行和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形成公司的股份,公司向出资人发行股票,股票是有价证券,可以流通和转让。

(7)对股权转让限制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但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法还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具体程序作了规定。当然,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

(8)机构设置的灵活性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比较灵活,可以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其中董事会成员数为3~13人,也可以因公司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而只设执行董事或监事。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会的职权由一人股东行使,但必须采用书面方式记载,并置于公司所在地备查。股份有限公司的机构设置比较规范,有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其中董事会成员数为5~19人。

可见,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是人合性兼资合性公司,具有一定的封闭性,股东人数一般较少且相互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信任因素。后者是典型的资合性公司,其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本,而不取决于股东个人。并且,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开放性特点。

二、公司法人资格的取得

(一)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1.公司必须依法设立

公司的依法设立,一方面要求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必须依照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另一方面要求公司的种类必须是我国公司法所认可的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

公司作为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必须有其可控制、可支配的财产,以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之原始财产由股东的出资构成,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出资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公司,构成公司的财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的财产相分离。公司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当然为公司财产之权利人。

3.公司必须具备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公开性等特征。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这一特征与公司的构成有关。自治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在内容上除必须记载公司法所要求必须记载之条款外,留有相当空间允许公司股东根据自治要求记载相应条款,进行各个利益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架构,并具有优先适用的效果。公开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必须进行登记并允许相关利益主体进行查阅。

根据《公司法》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记载:(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8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记载:(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方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一旦生效,将对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监事以及公司本身等均发生约束力,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4.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在公司的组织体中,公司的名称最为重要。公司的名称相当于自然人的姓名,可以自由选用,但必须标明公司的种类。若为外国公司的名称,除必须译成中文之外,还必须注明公司的国籍和公司种类。公司名称属于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也为公司登记事项之一。公司名称是公司人格特定化的标记,公司名称具有唯一性,公司名称最重要的作用在于明确表现其主体,并且代表了公司的商业信誉,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公司的名称由公司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公司的字号、营业方式或所属行业、公司的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公司名称在登记机关核准注册之后,在同一等级机关管辖范围内具有排斥其他商业名称登记相同名称的效力;公司名称一经注册,具有排他性,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公司名称;公司名称作为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公司作为法人进行行为的组织保障,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众所周知,公司法人并不能自己行为,必须借助于自然人来代表或者代理其行为。所以,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由董事会聘任经理层,共同管理公司财产,主持公司日常的业务经营。股东会选举监事组成监事会,专司公司监督职能。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作为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中心场所,没有住所,公司就无法从事正常的商事活动。我国法律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此外,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只能有一个住所,该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所辖区域内。

公司住所是确定公司登记机关、合同履行地、合同诉讼争议管辖、合同纠纷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

(二)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1.公司的权利能力

公司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公司的权利能力于公司成立之时产生,至公司终止之时消灭。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应自其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自其解散并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公司不能享有自然人基于生命、身体所享有的权利,例如专属于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婚姻权、亲属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公司的权利能力还受到公司的经营范围的限制,因此不同的公司具有不同的权利能力。

2.公司的行为能力

公司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公司的行为能力的范围、内容、限制与权利能力相同。公司作为一种组织体,其行为能力表现为一种社团意思能力。公司的行为能力要通过公司的法定机关形成和表示,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现。

3.公司的责任能力

公司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责任能力是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延伸,基础即在于公司享有独立的财产权。

(三)公司的设立与成立

1.公司的设立

公司的设立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取得公司法人资格为目的所进行的一系列行为。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此外,有限责任公司必须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准则设立主义,只要符合法律预先规定的成立要件,设立人就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无须行政审核批准。但从事特殊经营行业或者项目,需经过专门机构审批的,未经审批者不得擅自设立公司。

2.公司的成立

公司的成立是指公司组建行为已经完成,设立中的公司已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成立公司的实质要件,经过法律规定的申请程序,由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而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公司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成立。

三、公司资本、资产和股权

(一)公司资本

公司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或股本总额。我国公司法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并与分期缴纳制度相结合,公司资本总额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在公司成立时认足。

公司应当维持与公司资本总额相应的财产,即符合资本维持或资本充实原则。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盈利或亏损等因素,会使公司财产高于或者低于公司的资本,法律为了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减损,规定了资本维持原则,以保障公司的运营有正常的资金支持。同样,公司资本总额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因此,公司资本确定、维持、不变三原则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和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资本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1)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其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2)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3)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1)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构成单位是股份,股份以股票为表现形式,且每股金额相等,股份还是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基本金额单位。公司的股份由股东持有,每一股份所表现的价值相同,所代表的权利和利益也相同。(2)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3)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4)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但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公司资产

公司资产是公司的全部财产,既包括股东出资所形成的财产,也包括公司负债所形成的财产。

股东权益或称所有者权益是指股东对公司净资产的权利,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可分配利润。公司资产等于股东权益加上负债,与公司资本并不一致。资产概念的外延比公司资本的外延大,资产中还包括公司的债权、债务。

公司净资产是指公司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净额。公司以其全部资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独立对外承担责任。

(三)公司股权

股权也可以称为股东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所享有的权利。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股东为自己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包括资产受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转让权、股东知情权等权利;共益权是指股东为了自己利益同时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包括表决权、选任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股东代表诉讼权等项权利。

四、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的组织机构,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所设立的公司决策、管理和执行、监督体系。它主要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个组成部分。

(一)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务均须由股东(大)会决定,包括:(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等。

股东(大)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强制规定的外,可以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其中股东(大)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进行表决时,有限公司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通过,股份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可以召开。股东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时,可以书面委托有关人员代为行使权利。

(二)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业务执行机构、日常经营决策机构和公司代表机构。公司设立股东会的,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董事会必须执行股东会决议,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在股东会的领导下执行公司业务,同时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董事会的职权具体包括:(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是由全体董事共同组成的集体决策机构,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若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三)经理

经理是公司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具体包括:(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机构是隶属于公司董事会的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负责部门,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受命于公司的董事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同时也负责监督公司董事、经理履行职务的情况,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的具体职权包括:(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当监事会行使上述职权时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此外,《公司法》还赋予监事会在发现公司经营状况异常时进行调查的权利,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为了保障监事会获得必要信息,《公司法》还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实施了上述行为,所获得的收入应当收归公司所有。

(三)股东诉讼权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上述行为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符合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公司法》的其他相关制度

(一)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符合发行债券条件的公司可以申请发行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一般应由公司作出决议、提出申请、政府审批、公告募集、资金缴付等阶段方得完成。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除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1.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规范、严谨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除此之外,可以在公司的章程中对适用于本企业的财务会计规则进行具体化的规定,也可以在章程之外依法建立具体的财务会计工作规章。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可以包括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2.公积金制度

公积金是指公司为了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增公司资本,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从公司盈余或资本中提取的积累资金。

公积金可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是指从公司盈余中提取的资金,又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是指公司依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必须从公司当年净利润中按比例提取的储备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任意公积金也称为任意储备金,是指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于法定公积金以外从公司当年盈利中提取的积累资金。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也称为资本储备金,是指因法律规定由资本及与资本有关的资产项目而产生的应当作为资本储备的利益收入。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3.利润分配制度

公司的财产净额扣除资本及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所剩余的财产金额即为盈余。公司每营业年度的盈余自然应当分配给股东。分配给股东的盈余即是股息和红利,是股东依据所持股份从公司的年度利润中分配所得的收入。股息是指在资本上计算的利息。红利是指股息之外分配给股东的公司盈余。公司当年的盈余只有超过资本金及提取了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后才可以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三)公司的变更

公司变更的形式大体可以归纳为五类:一是公司的合并;二是公司的分立;三是公司组织的变更;四是公司增减资本;五是其他事项的变更,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等。

1.公司的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契约并依照法定程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司合并应当首先经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还应当经过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之后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合并完成后进行登记。

公司合并之后,要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合并前各个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合并之后的存续或新设的公司概括地承受。

2.公司的分立

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必须进行财产分割,当原公司消灭而分别设立两个以上的新公司时为新设分立;当原公司依然存在,而从中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设立一个以上新公司时为派生分立。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公司组织的变更

公司组织的变更是指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在不中断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况下,变更公司组织,使其转变成为其他法定形式的公司。

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4.公司的增资和减资

增资是公司为了拓展业务、扩大规模依法增加注册资本。增资有两种方法,一种是邀请公众出资,从而改变出资比例。另一种是按照原来的出资比例增加投资。减资是指公司的实际资产严重少于注册资金或者因缩减经营规模而依法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资本额。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应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若有异议,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四)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1.公司的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律规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公司法人人格发生消灭的程序。公司解散事由主要有三种情况:任意解散事由、法定解散事由和命令解散事由。

任意解散事由主要是基于公司自己的意思决定,或者公司章程预先规定的解散事由。公司任意解散时需由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定。

法定解散事由是由公司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公司解散事由。法定事由包括: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从而没有继续存续的必要;股东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以及公司破产等。

命令解散事由是指基于主管机关或者法院的命令而解散。其具体包括: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解散;主管机关的行政命令等。

2.公司的清算

清算是公司解散之后处分财产以及了结法律关系的制度。解散的公司,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破产而解散之外,应当进入清算程序。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公司原有代表及执行业务的机关均丧失其职权,而由清算人代表公司行使职权。

公司被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