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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时间:2022-02-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明确提出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因此,制定动物防疫法,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使人民群众食肉安全,对保护人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部门以法律为准绳,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把动物防疫工作做好。制定动物防疫法,实现规范化的管理,将会大大促进广大的生产者、经营者以至消费者树立动物防疫意识。

学习目标:掌握国家的相关法律,并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相关知识

为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利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原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共六章五十条,分别是总则9条,养殖业11条,捕捞业7条,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10条,法律责任12条,附则1条。

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具体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本条确立了水产苗种管理制度。规定了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审定、批准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生产、出口、进口,实行审批制度。苗种进、出口还需实施检疫。引进转基因苗种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等。

第十八条更明确和注重养殖生物的病害防治工作,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

第十九条规定:“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用饵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得在饲料和养殖水体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其他禁用药品、化学品,不得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水产养殖。被污染和病死的水生生物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等,从源头上确保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为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渔业行政执法管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的正常秩序,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的规定。《渔业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依法治渔、以法兴渔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为我国渔业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知识

为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疾病,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全文共10章85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11条,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14条,第三章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5条,第四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10条,第五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9条,第六章动物诊疗8条,第七章监督管理4条,第八章保障措施6条,第九章法律责任17条,第十章附则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贯彻落实中央确定的“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总结近年来高致病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验,完善了动物强制免疫制度,强化了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明确了各级政府、畜牧兽医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职责和义务,确立了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对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明确提出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加大了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动物诊疗许可的内容和期限,规范申办动物诊疗许可证程序。建立执业兽医制度,明确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条件。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活动,明确动物诊疗单位要做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废弃物处置等工作,并规定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必须参加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动物防疫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应当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以及因实施强制免疫应激死亡的动物,要给予补偿。同时规范了检疫收费行为,杜绝乱收费。

1.《动物防疫法》立法的目的意义

根据《动物防疫法》总则第一条规定,制定《动物防疫法》的目的包括以下4个方面:

(1)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

动物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动物的用途逐步多样化,涉及生产、生活、科研、国防等各个领域。动物与人类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已成为人类生活和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我国是一个动物养殖大国,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养殖业得到了迅猛发展,但动物疫病仍然是严重影响养殖业发展的重大障碍。因此,制定动物防疫法,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对保护生产、促进养殖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保护人体健康

搞好动物防疫不仅是为了保护动物健康,促进养殖业发展,更重要的是为了保护人体健康。目前世界上已知的人畜共患病包括病毒病、寄生虫病,还有衣原体病、真菌病等达几百种,曾给人类带来灾难性的危害。现在还有一些新的人畜共患病在继续被发现和证实。一些国家发生的动物传染病由于对人体健康有影响,不仅对其经济造成重大损失,也产生了强烈的政治影响。因此,制定动物防疫法,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使人民群众食肉安全,对保护人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有利于繁荣农村经济

在农村经济中,畜牧业的生产经营始终占有重要地位,畜牧业的发展,不仅能改善农民生活,增加农民收入,而且为市场提供更多的畜产品,丰富市场。因此,强化动物疫病的防治,对保护和发展畜牧业,减少因动物疫病而造成的损失,稳定和增加农民的收人,为市场提供合格的畜产品都有直接的意义,为繁荣农村经济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4)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依法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

动物防疫工作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许多方面和很多部门,要搞好动物防疫工作,特别需要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可有力地推进科学技术手段的运用。使用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等措施的顺利实施,使正当、有效的行政办法和经济措施有了法律依据,得到法律保障。各有关部门以法律为准绳,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把动物防疫工作做好。因此,使用法律手段是加强动物防疫工作最重要、最有力且绝对不可缺少的武器,这也是制定本法的根本目的。

制定动物防疫法,实现规范化的管理,将会大大促进广大的生产者、经营者以至消费者树立动物防疫意识。促使各有关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提高管理水平,严肃地执法。使动物防疫这个范围广泛的活动都在法律的涵盖下,提高这项管理活动在政府管理中的地位,从而有利于使动物防疫工作得到社会多方面的支持,有利于得到国家的重视与支持。

2.《动物防疫法》的适用范围规定

总则第二条规定《动物防疫法》的地域效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和领空。领陆是指主权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领水是指位于陆地疆界以内或者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包括江河、湖泊、内海、领海;领空是指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间,其上限为大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分界处。此外,领域在延伸意义上还包括本国驻外国的使、领馆和航行于公海或停泊于外国港口的本国的船舶和飞机。但有一个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分别规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起,设立该地区为特别行政区,并规定除两个基本法附件中规定的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全国性法律外,其他法律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

《动物防疫法》的主体是我国领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等,也包括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个人包括我国公民,即具有中国国籍的人,也包括进入我国国境的外国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动物防疫法》重要概念含义的规定

(1)动物

《动物防疫法》中的“动物”一词,并不是一个统称,它包括不了整个动物界,不能是泛指所有的动物,而是有特定的含义,也就是法律上的含义,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2)动物产品

《动物防疫法》所称的“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器、血液、绒、骨、角、头、蹄等。它的特点在于界定比较清楚,涉及的范围符合实际的需要,可操作性较强。“动物产品”它的特定的含义不能适用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关于动物产品的含义也不适用于动物防疫法。

(3)动物疫病

《动物防疫法》中所指的“动物疫病”,仅限于是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并不是包括动物所有的病,比如属于普通病的内科、外科、产科疾病都不能列入疫病范围。

(4)动物防疫

“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法律的形式对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活动涉及的范围作了界定,应当在这个范围内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预防、控制、扑灭疫病是对动物而言的,检疫则是对动物、动物产品两者而言的,两者之间有密切的关系。

(5)《动物防疫法》适用范围

《动物防疫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活动。”应当注意两点:(1)这部法律是管国内动物防疫的,而涉及到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这部法律是指防治动物疫病的,并非是规范动物卫生的,或者说是针对动物疫病的问题,而不是解决卫生不卫生的问题(如,动物体内有无残留的农药,是否超过合理的界限等,则是由其他的法律作规定)。

4.《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疫病分类的规定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将其中最易于危害人体健康,损害养殖业生产,造成经济损失的动物疾病列为依法防治的主要对象,依法进行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三类。

一类疫病,是指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

二类疫病,是指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措施,防止扩散的。

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8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125号公告《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一类动物疫病17种,其中水生动物疫病2种,为鲤春病毒血症、白斑综合症。

二类动物疫病77种,其中水生动物疫病17种。

鱼类病11种:草鱼出血病、传染性脾肾坏死病、锦鲤疱疹病毒病、刺激隐核虫病、淡水鱼细菌性败血症、病毒性神经坏死病、流行性造血器官坏死病、斑点叉尾鮰病毒病、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症、流行性溃疡综合症。

甲壳类病6种:桃拉综合征、黄头病、罗氏沼虾白尾病、对虾杆状病毒病、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传染性肌肉坏死病。

三类动物疫病63种,其中水生动物疫病17种。

鱼类病7种:鮰类肠败血症、迟缓爱德华氏菌病、小瓜虫病、黏孢子虫病、三代虫病、指环虫病、链球菌病。

甲壳类病2种:河蟹颤抖病、斑节对虾杆状病毒病。

贝类病6种:鲍脓疱病、鲍立克次体病、鲍病毒性死亡病、包纳米虫病、折光马尔太虫病、奥尔森派琴虫病。

两栖与爬行类病2种:鳖腮腺炎病、蛙脑膜炎败血金黄杆菌病。

5.动物防疫工作的方针

《动物防疫法》第五条明确指出:“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以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是法定方针,是由国家实行,带有强制力的工作方针。

动物疫病,首要是防止其发生与流行,预防工作可达到事半功倍之效。反之,等动物疫病暴发流行后再去扑灭、控制,则将代价惨重,事倍功半。其次,动物传染病和人类的传染病一样,在防疫方面只要通过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易感动物三方面的措施进行综合预防就能够取得成效。预防为主的方针是根据我国动物饲养的实际情况和动物疫病流行的特点而提出的。在法律上所表现出来的重要意义,在于有效地建立预防动物疫病的制度,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减少动物疫病和减少动物死亡,生产出更多的优质、无病害产品,促进养殖业的稳定发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共分10章,104条。分别为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各项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1.“食品安全”的概念

评价一种食品或者其成分是否安全,不能单纯地看它内在固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更重要的是看它是否造成实际危害。在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上,国际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共识,即: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是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

2.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

为了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增强人民群众体质,制定本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食品安全法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食品添的生产、经营。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刘、消毒剂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共八章56条,为总则、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家产品产地、家产品包装和标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件。

1.颁布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要意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民族发展;关系农业对外开放和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关系“三农”乃至整个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一件大事,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和划时代的意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公众健康放在突出位置,强调数量与质量并重,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将有效提升全社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意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监管,为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提供坚实的支撑。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从法律上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以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为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规范农产品生产、销售行为和秩序,保证公众农产品消费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可靠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推进农业标准化,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能够更好地挖掘我国优势农产品的市场潜力,提升我国农产品竞争力,增强应对农业对外开放和参与国际竞争的有力武器。是促进农业领域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开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新局面。是填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空白的有效手段。

2.《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对农产品的定义,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内涵,法律的实施主体,经费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公众质量安全教育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性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的程序和要求等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农产品产地。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确定,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建设,农业投入品的合理使用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四章农产品生产。对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的制定,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许可与监督抽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培训与推广、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农产品生产者自检、农产品行业协会自律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对农产品分类包装、包装标识、包装材质、转基因标识、动植物检疫标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和优质农产品质量标志做出了规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条件、监测和监督检查制度、检验机构资质、社会监督、现场检查、事故报告、责任追溯、进口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做出了规定。

第八章附则。

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立的基本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要包括10项基本制度:

1.政府统一领导、农业主管部门为主体、相关部门分工协作配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明确了农业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主体地位(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等)。

2.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强制实施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依法制定和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监督实施,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第八条和第二章)。

3.防止因农产品产地污染而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第三章)。

4.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和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使用制度(第二十条至二十五条)。

5.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第三十三条、三十七条)。

6.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二条)。

7.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至三十六条)。

8.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监督检查制度(第三十九条等)。

9.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分析、评估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等)。

10.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和第七章)。

法律还明确了各级政府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配套规章制度

农业部已经出台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同期实施的相关配套规章制度有:《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与标识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同时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积极做好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建设。

五、《兽药管理条例》的相关知识

《兽药管理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共分九章七十五条,分别为总则,新兽药研制,兽药生产,兽药经营,兽药进出口,兽药使用,兽药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内容为立法目的,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执法主体和基本制度。

第二章新兽药研制,共5条。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应当具备相应的研制场所和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从事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经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遵守兽药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研究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三章兽药生产,共11条。本章主要是对开办兽药生产活动的规定。

第四章兽药经营,共10条。从保证兽药经营质量,保证动物用药安全的角度出发,对影响兽药经营质量的关键性环节的管理和控制进行了必要的规定。

第五章兽药进出口,共6条。明确规定国外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兽药必须履行的注册手续,以及须提供的技术资料和相关物品。

第六章兽药使用,共6条。兽药使用单位和使用者必须掌握兽药的一般知识,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建立用药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用药情况。禁止使用假、劣兽药,违禁兽药,人用药品。不能用原料药直接饲喂动物。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

第七章兽药监督管理,共11条。明确了兽药监督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是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客体必须是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物品。

第八章法律责任,共17条。是关于违反《兽药管理条例》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九章附则,共4条。本章对《兽药管理条例》涉及的名词和概念从法律上给予明确的解释。

第七十四条:“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管理范围和内容,划清了渔业部门和兽医部门的监督管理权限。主要工作:(1)水产养殖过程中兽药(渔药)使用的指导工作,组织制定渔药使用技术规范、定期或不定期发布用药指南、指导养殖生产者建立用药登记和可追溯制度,大力组织对养殖生产者的用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确保合理和规范用药。(2)加强水产养殖过程的渔药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查处使用禁用药,严厉打击制售假冒药等违法行为。(3)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渔药残留检测机构的资格认定,组织开展好养殖水产品残物留的检测工作,确保水产品的质量安全。(4)积极组织水产养殖用新药、替代药的开发和研制工作,确保养殖生产的安全。(5)建立健全与渔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管机构和人员参加的社会化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六、《病原微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知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自2004年11月5日公布之日起执行。

为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而制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共七章,72条。分别为总则、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实验室感染控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1.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

第二条明确了《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2.病原微生物的分类

第七条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其中,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3.病原微生物样本采集条件

第九条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具备四个条件:

1.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2.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3.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4.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条例同时还规定,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4.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规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第十一条对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时必须具备的条件进行了3条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还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十三条规定,“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

习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共分几章,有多少条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章第十七、十八、十九条规定的主要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共分几章,具体实施时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立法目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适用范围?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动物、动物产品、动物疫病、动物防疫的概念?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如何对动物疫病进行分类的?

8.简述一、二、三类水生动物疫病的名录。

9.动物防疫工作的方针?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共分几章,有几条规定,正式施行时间。

11.“食品安全”的概念?

12.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要意义?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要包括哪些基本制度?

14.《兽药管理条例》的施行时间?

15.《病原微生物管理条例》中对病原微生物如何分类?

16.病原微生物样本采集和运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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