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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2年1月30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已经在2002年4月3日农业部第5次常务会议,2002年4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第2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4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1.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2002年1月30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已经在2002年4月3日农业部第5次常务会议,2002年4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第2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4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包括7章,内容涵盖总则、产地条件与生产管理、产地认定、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志管理、监督管理和责罚。

确定了无公害农产品的内涵即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明确了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并实行产地认证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农业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分总则、认证机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78条。

“总则”明确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对条例所称“认证”和“认可”进行了界定,同时提出,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家鼓励平等互利的开展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 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认证机构”指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本章规定了设立认证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及申请和批准程序,明确提出,境外认证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认证活动,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

“认证”制定了认证机构活动、认证证书使用的规范,对“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作出了专门规定。 本章指出,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应当完成全部认证程序,及时作出认证结论,不得借口拒接提供本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不得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限制条件。

“认可”对认可机构及其人员的活动作出了规范。

“监督管理”明确了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认可违法行为都有权举报,两级监管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法律责任”规定了对各种认证认可违法活动的处罚办法。

“附则”规定,本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3.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2004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以第67号令的形式,审议通过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并于2005年4月1日实施。 在该“办法”中规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的相关管理制度,其中包括: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设立的审批制度、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认可制度、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的注册制度、有机产品出口管理制度、有机产品进口管理制度、有机产品认证监督检查制度、有机产品认证的国际互认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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