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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换言之,系统中的质变是系统内部子系统之间的关联发生改变引起的。协同学研究复杂系统的部分之间如何竞争和合作,形成整体的自组织行为。这一理论突出强调了协同作用是任何复杂大系统本身所固有的自组织能力,是形成系统有序结构的内部作用力。自组织是普遍的现象、普遍的存在、普遍的系统机制。超循环理论也是属于自组织理论群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他相关理论_中国西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生命系统发展研究

一、协同学理论

协同学是由联邦德国斯图加特大学教授、著名物理学家哈肯 (H.Haken) 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来,属于复杂系统理论范畴。协同学 (Synergetics) 一词来自古希腊语,意思是共同工作。说明系统在发生相交时,由于大量子系统的协同一致引起了宏观结构的质变,产生了新的结构和功能。换言之,系统中的质变是系统内部子系统之间的关联发生改变引起的。哈肯认为,协同是指主体间的相互配合、合作,即协同作用之意,是指在复杂大系统内,各种分散的作用在联合中使总效用优于单独的效果之和的相互作用,从而形成整个系统的统一和联合作用。他认为协同的基本原理是在一个有大量子系统的系统中,在控制参量的巨大影响下,通过子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序参量之间的相互作用,使系统形成一定的具有自组织功能的机构,并使系统由无序混乱状态变为宏观有序状态的过程。

协同学研究复杂系统的部分之间如何竞争和合作,形成整体的自组织行为。因此,协同学的研究方法是从部分到整体的综合研究方法。协同学研究的方程是非线性的,整体大于部分之和就是相干性的效果。子系统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这些相互作用可用竞争与合作或反馈来表述,也称为协同作用。协同学是研究系统依靠自组织产生空间结构、时间结构或是功能结构上自发形态的一门跨学科研究领域。主要内容就是用演化方程来研究协同系统的各种非平衡定态和不稳定性(又称非平衡相变)。协同学在研究有序和无序转化的规律时,采用了当代最先进的理论方法和数学方法,如信息论、控制论、非平衡统计等,在数学方法上,采用著名法国数学家托姆 (Thom) 创立的“突变理论”来描述有序和无序的转化。协同学有自己一系列的基本概念和基本方法,从而形成了一个科学体系。

协同学探索是在系统宏观状态发生质的改变的转折点附近,支配子系统协同作用的一般性原理。其中,宏观状态质的改变是指从无序中产生有序结构,或由一种有序结构改变成另一种有序结构,而一般性指与子系统的性质无关。哈肯指出,协同学的目标是在千差万别的各科学领域中确定系统自组织赖以进行的自然规律。协同学的突出贡献在于,哈肯发现了在分支点附近慢变量支配快变量的普遍原理——支配原理。

这一理论突出强调了协同作用是任何复杂大系统本身所固有的自组织能力,是形成系统有序结构的内部作用力。随着系统科学研究的不断深入,管理界也逐渐接受了协同的观点,人们发现,一个良好的组织系统,其内部的各个单元通过自我调节、自我适应和相互协作,从低级平衡走向高级平衡,这个平衡的转化过程就是一个协同过程。

二、自组织理论

辩证哲学认为,事物是自己运动的,系统的生成、演变、发展、消亡都有其内因,这种内因就是系统自身内部的自组织因素、自组织力量、自组织趋势、自组织机制。

顾名思义,自组织就是事物自我组织、自行组织、自己把自己组织起来,系统靠自己的能耐去形成、完善或改变自己的结构、模式、功能、属性。从无生命的物理化学系统,到有生命的动植物系统,再到社会的、文化的、意识的系统,莫不如此。自组织是普遍的现象、普遍的存在、普遍的系统机制。

自组织和他组织是比较存在的。哈肯也比较清晰地比较了“自组织”和“他组织”概念 (哈肯把他组织称为组织),他用一个通俗的例子进行了解释:比如说有一群工人,如果每一个工人都是在工头发出的外部命令下按完全确定的方式行动,我们称之为组织,或更严格一点,称它为有组织的行为。相反,如果没有外部命令,而是靠着某种相互默契,工人们协同工作,各尽职责来生产产品,就把这种过程称为自组织。最终,哈肯对自组织的定义为: “在系统形成空间的、时间的或功能的结构过程中,没有外界的特定干涉,仅是依靠系统内部的相互作用来达到的,我们便说该体系是自组织的。这里特定干扰是指外界施加的作用与影响,它与系统所形成的机构和功能之间存在直接关系。”

自组织原理是用系统内部诸要素的自行主动协同性来说明系统演化序列的方法,这是协同学的核心。哈肯认为: 在没有外部作用的情况下,系统内部各个子系统之间能自行按照某种规则形成一定的结构或功能,就叫做自组织现象。自组织现象的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产生自组织现象的系统必须是一个开放系统。系统只有通过与外界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让从外界输入的负熵流大于内部的熵产生,使系统的总熵逐渐减少,至少得保持不变,才有产生和维护稳定有序结构的可能,这是出现自组织现象的首要条件。

第二,系统必须远离平衡态。系统在平衡态时,对外既没有任何物质和能量的交换,内部的宏观状态也不再有任何变化,因此也就没有了发展。而开放系统由于不断与外界有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所以必然处于非平衡态,非平衡态是有序之源。

第三,系统内部各个要素之间存在着非线性的相互作用。这种相互作用使得子系统之间能够产生协同动作,从而使系统从杂乱无章变为井然有序。

超循环理论也是属于自组织理论群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超循环理论的创立者是德国生物物理化学家艾根 (Manfred Eigen)。超循环理论是关于如何充分利用过程中的物质、能量和信息流的理论。艾根认为,在生命起源和发展中的化学进化阶段和生物学进化之间,有一个分子的自组织过程。在分子自组织进化阶段,既要产生、保持和积累信息,又要能选择、复制和进化; 既要形成统一的细胞组织,又要发展多样性。这个自组织过程采取循环和超循环的组织形式。

三、复杂适应系统理论

复杂适应系统 (Complex Adaptive System,简称CAS) 理论是现代系统科学的一个方向。这种理论强调从发展和强化的角度看待事物,强调承认和重视各类主体的主动性、适应性。从各种主体的相互作用以及它们和环境的相互作用,去理解和处理、管理和控制相关的问题。CAS理论是1994年霍兰 (J.Holland) 在美国圣塔菲研究所成立l0周年时首次提出的。在圣菲研究所的乌拉姆系列讲座的首次报告会上,霍兰以“复杂创造简单" 为题做了演讲,提出了关于复杂适应系统理论比较完整的理论。复杂适应系统理论首先应用在经济领域,然后在生物、生态与环境以及其他一些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中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应用和验证。1995年,霍兰出版了专著《隐秩序——适应性造就复杂性》,系统地论述了复杂适应系统理论。CAS理论包括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在微观方面,CAS理论的最基本的概念是具有适应能力的、主动的个体,简称“主体”。这种主体与环境之间的交互作用中遵循一般的刺激——反应模型,所谓适应能力表现在它能够根据行为的效果修改自己的行为规则,以便更好地在客观环境中生存。在宏观方面,有这样的主体组成的系统,将在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发展,表现出宏观系统中的分化、涌现等种种复杂的演化过程。

(一) CAS理论的核心思想——适应性造就复杂性

复杂适应系统理论的提出,是从对系统演化规律的思考引起的。复杂性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对于复杂性的产生机制的研究。简单地说,可以用一句话概括: “适应性造就复杂性”。CAS理论的基本思想可概述为: 把系统中的成员称为具有适应性的主体 (Adaptive Agent)。所谓具有适应性,就是指它能够与环境以及其他主体进行交互作用。主体在持续不断的交互过程中,不断地“学习”或“积累经验”,并且根据学到的经验改变自身的结构和行为方式。它把系统的成员看成是具有自身目的与主动性的、积极的“活的”主体。并认为正是这种主动性以及它与环境的反复的、相互的作用,才是系统发展和进化的基本动因。宏观的变化和个体分化都可以从个体的行为规律中找到根源,也就是“适应性造就复杂性”。

为了描述主体的适应和演化过程,霍兰定义了CAS的7个特性: 聚集、非流性、流、多样性、标识、内部模型和积木。在对主体模型的研究的基础上,霍兰又定义了“位置”、“资源”两个概念,并对主体结构设计了3个基本部分: 进攻标识、防御标识、资源库。这样就保证了主体可以和环境及其他主体之间进行物质、资源的变换。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霍兰建立了复杂适应系统的宏观模型——回声模型。回声模型是CAS的一个基本的模型框架,进一步增加一些机制,形成了扩展的回声模型。这些机制包括: 交换条件、资源转换、粘着、选择交配、条件复制。通过对基本回声模型的扩展,使得CAS具备了描述和研究复杂系统的能力。

(二) CAS理论的主要特点

CAS理论的核心思想—— “适应性造就复杂性”,具有十分重要的认识论意义。所以CAS理论的特点主要从以下4个方面来论述。

首先,主体是主动的、活的实体。这点是CAS和其他建模方法的关键区别。这个特点使得它能够有效地应用于经济、社会、生态等其他方法难于应用的复杂系统。从元素到主体,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名称的改变。作为与系统、全局、整体相对而言的概念,元素、单元、部件都是作为一个被动的、局部的概念而提出的。主体的概念把个体的主动性提高到了系统进化的基本动因的位置,从而成为研究与考察宏观演化现象的出发点。这一思路是具有十分明显的突破性的。复杂性正是在个体与其他个体之间主动交往、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形成和产生的。个体主动的程度,决定了整个系统行为的复杂性的程度。

其次,个体与环境 (包括个体之间) 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是系统演变和进化的主要动力。以往的建模方法往往把个体本身的内部属性放在主要位置,而没有把个体之间,以及个体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给予足够的重视。这个特点使得CAS方法能够运用于个体本身属性极不相同,但是相互关系却有许多共同点的不同领域。

个体是整体的基础,并非指孤立的、单独的个体是整体的基础,而是说个体的相互作用才是整体的基础。当我们说“整体大于它的各部分之和”的时候,指的正是这种相互作用带来的“增值”。复杂系统的丰富多彩的行为,正是来源于这种“增值”。这种相互作用越强,系统的进化过程就越加复杂多变。

再次,把宏观和微观有机地联系起来。它通过主体和环境的相互作用,使得个体的变化成为整个系统的变化的基础,统一地加以考察。如果个体没有主动性,那么,他们的运动和相互关系的确只要用统计方法加以处理就行了。支配这样的系统,确实主要就是统计规律。然而,如果个体是“活的”,有主动性和适应性,以前的经历会“固化”到它的内部。那么,它的运动和变化,就不再是一般的统计方法所能描述的。所以在宏观和微观的相互关系问题上,CAS理论提出了区别于单纯的统计方法的新的理解。如果把这种想法加以推广,把宏观和微观看作是相对的层次的话,那么,他为我们认识、理解、跨越层次提供了十分有意义的思路。

最后,引进了随机因素的作用,使它具有更强的描述和表达能力。CAS理论处理随机因素的方法是从生物界的许多现象中得到了有益的启示,其集中表现为遗传算法 (Genetic Algorithm,简称GA)。遗传算法的基本思想则在于: 随机因素的影响不仅影响状态,而且影响组织结构和行为方式。“活”的、具有主动性的个体会接受教训,总结经验,并且以某种方式把“经历”记住,使之“固化”在自己以后的行为方式中。正因为这样,CAS理论提供了模拟生物、生态、经济、社会等复杂系统的巨大潜力,明显地超越了以往的一般的随机方法。

正是由于以上这些特点,CAS理论具有了与其他方法不同的、具有特色的、新的功能和特点。

(三) 个体的适应和学习——刺激反应模型

在复杂适应系统中“适应性”自然是一个核心概念。霍兰将生物学中适应性术语的范围扩大,把学习与相关过程也包括进来。尽管不同的CAS过程具有不同的时间尺度,但适应的概念可以应用于所有的CAS主体。任何系统都是由大量元素组成的,于是借用了经济学中的主体 (Agent) 一词,主体概念加上适应性概念,成为“适应性主体”或“行为主体”,把CAS组成单元的个体的主动性提高到了复杂性产生的机制和复杂系统进化的基本动因的重要位置。在CAS中,任何特定的适应性主体所处环境的主要部分,都由其他适应性主体组成,所以任何主体在适应上所做的努力,就是要去适应别的适应性主体,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适应成为CAS生成复杂动态模式的主要根源 (王维, 2008)。

四、农户行为理论

农户是指由亲缘、血缘等关系组合而成的农民家庭,是一个以家庭为单位的经济组织单元。农户行为是在一定社会文化、政治制度、经济等环境中,为了实现农户家庭利益或目标所做出的行为选择。

一般的组织行为学认为,组织行为学是系统研究组织环境中所有成员的行为,以成员个人、群体、整个组织及其外部环境的相互作用所形成的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农合组织是由农户自愿联合组建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农户作为农合组织的主体成员,对农户行为的研究将更有利于探索在特定的农村社会经济环境下农合组织的形成与发展的内在动因。

(一) 农户行为研究

马克思 (Karl.Marx) 的农户行为理论,主要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辩证关系来解释农户的行为。他认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化可以导致农户的行为方式变化。在阶级社会中,政府和农户间的关系是压迫和被压迫或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在公有制体制下,农户和政府的关系是管理者 (领导者) 及其联盟的关系,利益目标是一致的,农户是国家的主人。

关于农户行为是否理性,即是否在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重要方面,对此问题的争论也由来已久。传统的观点认为,农民是非理性的,在自给自足型农业中,农民对由市场需求和技术进步所导致的潜在利润刺激没有反应。相反,“理性小农学派”的代表人物舒尔茨 (T.W.Schultz) 认为,农民对经济刺激的有利机会也是非常敏感的,农民行为准则同样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然而,以恰亚诺夫 (Chayanov) 等为代表的“生存小农学派”对理性的小农论持批评态度。从而形成了关于分散的小农经济演变方向和发展模式的两大代表思想:舒尔茨的“理性小农”和恰亚诺夫的“生存小农”。了解这两种思想对我们分析农合组织的形成和发展有着很大的帮助。

舒尔茨的“理性小农学派”认为,在传统农业中,生产要素配置效率低的情况是比较罕见的,传统农业中的农户并不愚昧,他们对经济刺激的有利机会非常敏感,农户行为准则同样是追求利益最大化。他们能对市场价格的变动做出迅速而正确的反应,他们多年的努力,使现有的生产要素配置达到了最优化。关于农业制度的选择方面,舒尔茨主张给予农户充分的自由,不必加以特殊限制。在舒尔茨名著《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的影响下,新一代发展经济学家不再轻视农业,不再认为农户是反现代化的,并认为农户和一般的资本主义企业家没有区别,同样是遵循理性原则,在行为上和其他阶层一样追求自己的效用最大化。如果他们的行为与现代化相悖,那是因为这种现代化所赖以推行的政策或体制不合理,扭曲的行为是在制度扭曲条件下的理性选择。若改变不合理的政策或体制,农户会迅速改变自己的利益。舒尔茨指出,发展中国家政府的任务是帮助市场机制趋于完善,而不应借市场发育不全,任意扩大自己干预经济的权力和范围。

舒尔茨将小农经济行为等同于企业家,即理性“经济人”假定同样适合小农,从而为小农经济的改造提出了新的思路 (Schultz,1964)。但是小农经济中的小农表现为农户耕地规模小和农户家庭内的劳动力数量小,而耕地和劳动力均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要素,这就意味着仅凭单个农户是无法像企业家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扩大规模实现规模效应从而提高利润的目的。因此,由于诸多农业生产条件的限制使得舒尔茨的观点缺乏普遍适用性。

恰亚诺夫等为代表的“生存小农学派”对理性的小农论持批评态度,该学派与舒尔茨的“理性小农学派”成为了关于分散的小农经济演变方向和发展模式的两大代表思想。恰亚诺夫认为农户区别于企业主: 一方面他依靠自身劳动力而不是雇佣劳动力,产品主要满足自身的消费而不是在市场上追求利润; 另一方面他一年所生产的农产品是全年劳动成果,也不宜像现金收入一样按单位计算,因此难以衡量其生产成本与收益。农户家庭集生产与消费于一身,对最优化的追求由消费需求和劳动辛苦程度之间的均衡决定,而不是由利润和成本的差异来决定。小农经济形成了一个独立的体系,遵循自身的逻辑和原则,很难纳入古典经济学的分析体系之中,小农经济也不能以研究资本主义的学说来理解。由于小农家庭农场自身的经济特征与运行机制,使小农家庭具有顽强的生命力与稳定性,农民农场一体化的最主要形式是纵向一体化,并且只能采取合作制形成 (恰亚诺夫,1986)。小农经济行为的主导动机是“安全第一”、“避免风险”,在同一共同体中,尊重人人都有维持生计的基本权利和道德观念 (詹姆斯﹒斯科特, 2001)。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农户更愿意选择合作制形式来发展农业经济。

然而,恰亚诺夫小农经济理论无法解释市场背景下的小农动机和行为,舒尔茨小农经济理论的假设过于严格,无法解释非完全竞争、非完全社会化条件下的小农动机与行为。结合以上两种小农经济的观点,我们认为,小农既是一个追求经济利润者,也是维持生计者。农户往往从家庭效益最大化出发进行决策,不仅考虑经济因素,而且也考虑非经济因素,其生产经营目标首先是满足生活及生存需要,其次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各国农业经济发展的实践也证明了小农经济的复杂性,虽然各国的发展有所不同,但经常是这两种逻辑的混合体。

在现代农业发展趋势下,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具有更强的市场经营意识和更大的市场竞争压力,受到市场变化影响大,因而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行为更加突出。在农业市场不断市场化和专业化的条件下,从事生产商品化农产品活动的农户为了收益的实现,必须通过市场交易来达到目的,因而这些农户不可避免的被卷入到农业市场贸易与农业劳动分工中,其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多种因素以及资源与环境的影响。

农户市场行为的内涵可以界定为: 以市场化经营为导向,从事高价值农产品专业化生产或专业化生产趋向的农户,在既定资源与市场约束条件下所表现出来的生产、销售、流通等多方面经营行为选择与决策偏好,而非单一的经营或经济行为模式。农户市场行为主要包括农户生产技术选择行为、风险规避行为、农产品销售行为 (屈小博,2008)。同时,农户的经济行为也表现为很强的趋同性,这是由于农户的居住环境和文化水平决定的。农户获得信息的途径有限,除政府引导外,主要依靠周围其他农户的示范、交流,而且他们不愿意冒大的风险,而照搬别人的成功经验,无疑风险较小 (颜廷武,2005)。于是,在农村地区就出现了农合组织。

(二) 农户合作博弈行为

博弈论研究的是决策主体的行为互动,但是,博弈论对博弈主体的理性要求过于苛刻,特别是“共同知识”要求决策者近乎全知全能。人们在具体问题中的理性程度,除了与个体差异有关以外,与问题的复杂程度也有很大的关系,在分析相对简单的问题有完全理性的人在处理比较复杂的问题时就可能有很大的理性局限性。完全理性包括 (追求最大利益的) 理性意识、分析推理能力、识别判断能力、记忆能力和准确行为能力等多方面的完美性要求,其中任何一方面不完美就属于有限理性。虽然完全理性是唯一的,但有限理性却有多种情况和层次(岑锦波,2007)。通过上文中对农户行为的分析可知,农户的行为并非是完全理性的,是有限理性,这意味着农户关于是否合作的博弈行为往往不会一开始就找到最优策略,博弈双方会在博弈过程中学习博弈,并通过不断的失败和尝试以寻找较好的策略。

在中国农村,农户由于生活在一个固定的社区范围之内,亲戚朋友以及同村人的往来较多,农户之间不仅相互了解,而且存在着相互监督,乡村社区内农户相互之间对各自的行为和偏好比较了解,欺骗行为很容易识别,欺骗行为的惩罚即使不能施加于欺骗者本人,也可以通过家庭成员而实现。在传统的村落共同体内,声誉差的人在共同体内部会被边缘化,并由此在日后的生产生活中难以得到他人的帮助 (黄瑶等,2005)。由于道德约束有极端的制约力,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由此可知,中国农户群体中的各成员的有限理性特征更为明显,有限理性意味着至少有部分博弈方不会采用完全理性博弈的均衡策略,则均衡是不断调整和改进而不是一次性选择的结果,而且即使达到了均衡也可能再次偏离。假设整个农户群体中合作类型的博弈方比例是X,则不合作类型的博弈方的比例为1-X,农户群体中博弈方随机配对进行该博弈时,每个博弈方都既可能遇到合作类型的对手,也可能遇到不合作类型的对手,前者的概率是X,后者的概率是1-X (余秀艳,2007)。博弈的矩阵可写成如下 (图1.2)形式:

图1.2 农户合作博弈矩阵

一个农户的得益一方面取决于自己的选择类型,另一方面则取决于随机配对的其他农户的类型。由此,可计算出合作与不合作这两种类型农户各自的期望得益和平均得益:

合作的期望得益U合作=ax+b(1-x)

不合作的期望得益U不合作=cx+d(1-x)

平均得益U平均=U合作x+U不合作(1-x)

农户合作与不合作类型比例的动态变化是分析合作社能否成功建立并迅速推广的核心。采用合作类型的农户的比例的动态变化速度可以用下列动态微分方程来表示:

F(x) =dx/dt=x(U合作-U平均) =x(1-x)[(a-c)x+(b-d)(1-x)]

该动态微分方程的表示,加入合作类型的农户比例的变动率与该类型农户的比例成正比,与该类型农户的期望收益大于所有农户平均收益的幅度成正比 (余秀艳,2007)。合作的期望得益与平均得益之差越大,模仿对象的成功程度就越大,对模仿跟随合作的激励也就越大,合作社就越具有形成和发展的动力。以契约的角度分析,农户之间的合作是一种关系型契约,关系契约不能由法律等正式制度强制实施,关系契约必须具有“自我实施性”,即当事人对其声誉的考虑要重于其违反关系契约的企图 (黄瑶等,2005)。农户合作的形成实际上是基于农户间的相互信任,信任促成了组织成员之间的互助合作,提升团体和组织的凝聚力,有助于合作社的形成和发展。

(三) 农户集体行动困境与化解

以美国学者奥尔森为代表的“集体行动”理论认为,社会中的利益集团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必须采取一定的行动,即“集体行动”,而集体行动要想有效,则需要一个良好的能代表集团利益进行活动的组织,在这个组织内,集体成员能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使之一致对外,从而增强该集体的谈判能力 (奥尔森,1965)。由于小农经济中的“小”意味农户家庭农业经营活动在现代农业的发展中是没有出路的,而农户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需要采取一定的行动,即“集体行动”。农户通过采取“集体行动”形成自己的团体组织,利用组织的力量与其他利益集团进行抗衡,增强农户群体谈判能力,争取有利于自己的发展环境,提高自身的地位,同时,也为了达到节约交易成本、获得规模经济效益和提高经济收益的目的。由此可见,作为众多农户生产经营联合体的农合组织,其形成的本质也正是为了适应现代农业技术及市场经济环境的需要,突破小农经济中的“小”的局限性,实现农户的集体行动。

然而,奥尔森 (1965) 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中也提出,在追求集体行动收益的过程中,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使个人按照他们共同的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在奥尔森看来,组织的主要功能是增进集团的共同利益,但一个组织的成员,一方面拥有共同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拥有不同于组织或集团中其他人的纯粹的个人利益。由于集体行动的成果具有公共性,任何个人为此共同利益做出牺牲,其收益必然由集体中所有的成员分享。也就是说,集体利益是一种“公共物品”,消费这种物品具有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点促使了集体内成员“搭便车”行为的产生,也就形成了集体行动的困境。

这种集体行动的困境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农户的群体联合行为也会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虽然合作社的形成和发展需要实现集体的共同目标,但作为理性的个体,农户也会意识到,即使其为集体利益而舍弃自己的利益,由于不能保证其他人也这么做,他还是很难为集体的利益出力; 而即使他什么也不做,也会照样享受集体带来的好处,因此,最优的选择就是什么也不做 (马彦丽,2006)。显然,集体行动的困难将会限制农合组织的形成与发展。

然而,在农村社会中,存在着一种固有的使农户结合在一起的社会纽带,它是建立在某种共同情感、道德、习俗或惯例等基础上的社会关系网络。这些农村社会关系网络凝聚形成了农村独特的社会资本。一个拥有了大量社会资本的社会共同体,完全可以解决集体行为的困境。社会资本理论强调社会网络、共同规范、信念等文化因素对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而信赖、互惠规范及个体参与网络等社会资本,有助于促成自发性的合作与协调,可以用来改善社会行动 (帕特南,2001),也是农户集体行动的内源基础。因此,充分利用和培育农村社会关系网络,以农村特有的社会资本突破集体行动的困境,促使农户采取集体行动,产生农户间的合作行为,能够促进农户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除了农村社会资本能够化解集体行动的困境之外,从可以观察到的现实情况可知,有骨干成员 (指那些在农合组织的组建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或在农合组织的决策和治理等方面比较有影响力的成员,通常也就是乡村社区内的乡村精英)存在的农合组织发展较快。这是因为,一方面,骨干成员往往既有经济资源 (主要指金钱或相应的物资等) 又有人力资源 (主要是经营头脑、商业经验等),还有社会资源 (往往是在相关产品销售领域或在当地政府部门中有良好的社会关系); 另一方面,骨干成员所形成的“小集团”克服了集体行动的困境,使得农合组织这一公共物品被提供,促进了农合组织的发展 (任大鹏等,2008)。骨干成员利用自身的社会资源和经济资源等,较好地协调了组织内个体利益和群体利益的矛盾,减少了农户个体“搭便车”的行为,较为有效地化解了农户集体行动的困境。在有骨干成员存在的区域,农合组织组建成本大大降低,从而有利于集体行动的实现。

生产经营活动极度分散状态下的单个农户对农区发展的影响有限,以农户经济合作群体形式存在的农合组织,更为显著地影响着农区总体经济实力的增衰。与企业活动一样,农户经济活动也具有外在性。这种正负的外在性,影响当地农户的发展环境及其他农户的行为。基于正式联系和非正式联系形成的农户群和农户合作组织,在信息共享、资金流动、市场拓展、劳动力使用等方面为农户提供了发展便利,对农业规模经济、农业产业化具有一定促进作用 (李小建,2005)。农合组织作为农户群和农户合作组织中经济组织规范性最强群体形式,在实现农业规模经济、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方面的作用更为显著。

由于中国农村环境的独特性决定了我国农户行为的特殊性,任何农户都在一定价值观的约束下追求着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而农户的价值观又与特定的区域环境因素相关,这些因素包括了自然、经济、社会、文化以及技术等多方面。因此,不同的农户行为都是特定要素环境下的产物,都表现了一定的合理性和鲜明的区域特色 (刘婷,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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