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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中的鉴定分类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由此可见,医学会为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要机构,但医疗事故鉴定暂时未实行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法医学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法医鉴定在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中的证明力与医鉴会鉴定相辅相成。有的案件中,医鉴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法医鉴定如尸检报告是医疗事故鉴定的重要依据。

三、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中的鉴定分类

《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而且,在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以及司法部有关鉴定人、鉴定机构管理与司法鉴定分类相关法律法规中,亦未专门涉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医学会为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要机构,但医疗事故鉴定暂时未实行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中,患者受到损害包括个体死亡、组织与器官损害、功能障碍等,涉及多种鉴定类别。目前,较常见的鉴定分类有以下几种:

第一,医学鉴定与非医学鉴定,是依据鉴定所采用的知识门类分类;

第二,法医鉴定与非法医鉴定,是根据鉴定人身份来分类;

第三,司法鉴定与非司法鉴定,是根据鉴定委托人的身份来分类。(2)

(一)医学鉴定与非医学鉴定

按照鉴定医疗事故争议中专门性问题所运用的专业知识不同,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中的鉴定可分医学鉴定与非医学鉴定。

1.医学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医学专业知识,对医疗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有关医学科学的问题所作的鉴定。医学鉴定包括了有关医学问题的法医鉴定、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司法鉴定等项目。

2.非医学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医学以外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对医疗双方争议的非医学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鉴定。非医学鉴定在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中,主要是对各种非医学证据所作的鉴定,例如,运用痕迹检验、笔迹检验、外貌特征检验等专业知识和技术方法,对争议的痕迹、文书、物品进行的技术鉴定;运用物理化学知识和技术方法对争议的某项物质,如医用器械、药品质量所进行的理化鉴定;运用会计学专业知识,对双方争议的医疗费用支出和相关经济损失等财务问题所作的会计鉴定等。非医学鉴定虽然不直接判断和鉴别医疗事故争议的核心问题如因果关系、过错责任等,但对医疗事故争议的这些问题所需的证据审查有重要作用,有的医疗事故争议的焦点便是非医学问题,如骨折内固定物折断引发的医疗事故争议中,对内固定物的理化性质相关检测。

实践中,医学鉴定直接解决的是医疗事故争议的焦点问题,因为它将决定双方的胜负,因而各方面对此较为关注,而非医学问题的鉴定容易被忽视,各方面对此关注较少,从医学鉴定和非医学鉴定的法律地位来分析,虽然医学鉴定针对的多是主要矛盾,但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相互间的地位也会发生转化。

(二)法医鉴定与非法医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中的鉴定人身份的区别,我们可以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中的鉴定分为法医鉴定与非法医鉴定。

1.法医鉴定。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专职法医鉴定人称为法医,又称法医师,是指用法医学知识解决与诉讼有关的医学问题的专业人员。法医工作主要是进行现场勘验、人身检查、尸体剖验、物证检验和毒物化验及其他有关法医学方面的书证审查等。(3)法医的主要任务是为犯罪事实提供科学证据,为澄清民事纠纷的真相提供科学证据等。法医鉴定是司法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4)特别是对患者的死亡原因、受损害后果,法医鉴定具有关键性的证明作用。

法医鉴定的主要方法:

(1)医学方法。法医依据医学知识,采取包括法医解剖学、病理学、组织学、临床医学、人类学和动物实验在内的医学手段,对当事人争议的死亡原因、个体识别、损伤程度等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定。

(2)生物学方法。法医可以应用血清学、遗传学、免疫学和分子生物学来解决血痕、精斑、毛发等物证的个人识别和亲子鉴定等专门性问题。

(3)化学方法。法医在研究中毒现象时,应用分析化学、药理学、体内药动学、药物化学等的方法,对中毒者的血液、毛发、呕吐物等进行定性、定量和定时的分析,作出是否中毒、何种毒物中毒等的鉴别和认定。

(4)物理方法。法医运用各种分光光度计、紫外线电子显微镜、电子脉冲、激光与气相、液相色谱等技术对各种物证和痕迹进行检验。

法医学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法医鉴定在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中的证明力与医鉴会鉴定相辅相成。有的案件中,医鉴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法医鉴定如尸检报告是医疗事故鉴定的重要依据。一般情况下,法医鉴定主要解决与法律有关的死亡学、人体损伤及其损害后果的原因和程度、个体识别等争议。而非法医鉴定,往往要解决其他专业性的问题,如医鉴会鉴定主要解决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

2.非法医鉴定。是指除法医以外的具有专门性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运用其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医疗事故争议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所作的鉴别和判定。非法医鉴定在医疗争议处理中十分广泛,其意义也十分重要。例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的医疗事故鉴定;产品和药品质量检验检测部门对医疗中使用的设备、器械、药品所作质量鉴定;文字检验人员对病历等书证的真伪所作的技术鉴定等。

(三)司法鉴定与非司法鉴定

依据鉴定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中的鉴定可分为司法鉴定与非司法鉴定。两者的区别在于是不是司法机关委托,并且由此可以分析到该医疗事故争议是否己进入司法程序。

1.医疗事故争议中的司法鉴定。是指由司法机关指派或委托鉴定机构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医疗事故争议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所作的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可以是法医鉴定,也可能是非法医鉴定,例如法院委托某法定鉴定单位,对医疗事故争议争论的问题所作的鉴定,便可称为司法鉴定。

2.医疗事故争议中的非司法鉴定。是指当事人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对医疗事故争议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所作的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例如,当事人委托药检部门对药品质量的鉴定便为非司法鉴定;当事人委托医鉴会对医疗事件所作的鉴定也是非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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