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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时间:2022-10-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是社会不同主体之间围绕知识财产而进行的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以各类知识产权为核心,根据知识产权的特征,建立的关于知识产权取得、保护、限制和消灭的法律体系制度。随着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和强大,其在知识产权国际立法活动中也活跃起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修订是展示了一个知识产权国际立法的新时期的到来。

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一)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和法律制度

1.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是社会不同主体之间围绕知识财产而进行的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就是,知识产权权利人、使用者和知识产权的管理机关及执法机关就知识产权的申请、管理和转让、许可及消灭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主要包括:(1)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方面的法律关系,即因为知识产权归谁所有的问题而发生的关系;(2)知识产权权利行使方面的法律关系,即围绕知识产权的实施利用产生的法律关系,包括因侵犯知识产权而发生的法律关系;(3)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法律关系,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针对知识产权的相关方面进行规制管理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2.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以各类知识产权为核心,根据知识产权的特征,建立的关于知识产权取得、保护、限制和消灭的法律体系制度。一般是以下几种法律制度:

(1)著作权法律制度。著作权是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专属权利,广义上包括作者的权利和作品在传播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即邻接权。很多国家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也归入著作权保护,如我国著作权法就如此规定。著作权法律制度包括所有规制著作权的法律法规;

(2)专利权法律制度。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的专属权利。专利权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各种工业和实业领域内的发明创造;

(3)商标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旨在通过保护市场中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字号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它主要包括了规制商标权及其相关权利,如域名权的所有法律法规;

(4)商业秘密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法律制度保护是对公开保护制度的一种补充,它包含未公开的有价值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其他经营者的信息;

(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法律制度;

(6)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以上是一些普遍的法律制度,各国根据历史文化和科技发展程度的不同,还可能会保护其他一些新型的产品,如基因产品,建立更多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

任一法律制度的目的均在实现一定的社会作用。知识财产是一种创造性智力成果,它不但有利于社会发展进步,又能为个人带来利益。知识产权制度的社会作用就在于通过保护创造性智力成果而鼓励更多的创造行为,并且将已有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公之于众,推动社会的发展。

1.保护创造性智力活动,鼓励创造行为

在知识产权出现之前,发明创造是无偿使用的。这就使得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持有人无法从中获益。知识产权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持有人在一定时期内拥有排他性的专利权,抑制了他人的擅自实施,任何要生产、销售由知识所创造的成果的使用都必须得到有关的知识产权拥有人的许可并支付实施费。这就使得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持有人的劳动消耗或资金消耗能够得以收回或获利,并使专门从事发明创造工作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谋生职业,从而极大地提高了人们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这点在不同的学界都是已经取得共识的。

2.公布创造性智力成果,推动社会发展

在知识产权出现之前,由于竞争的需要,人们总是倾向于对自己的发明创造特别是关于某种产品的制造技术严加保密,从而导致科技信息传播的迟滞,极不利于发明创造的及时推广应用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在知识产权确立之后,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持有人要取得对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就必须将其发明创造向社会公开,这使得科技信息得以迅速传播,任何需要采用该项发明创造的人,都可以及时以合适的代价取得实施许可。

因此,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宗旨就在于设计一种分配权利与利益的平衡机制,它包括两方面的平衡:对创造者从事智力创造的激励与对智力创造物的传播的激励的平衡,创造者从事智力创造的激励与使用者对智力创造物需求、使用之间的平衡。通过授予权利人对知识财产的专有权,再通过对其的一系列的限制制度设计,围绕知识财产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得到了均衡,从而保障这种制度宗旨的实现。

(三)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程

如上所述,虽然知识财产自古已有,但是它正式受到法律保护却起于1474年。是年,《威尼斯专利法》颁布,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有近代特征的专利法。而后162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被认为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垄断法规》;世界上第一部相对完整的专利法律规范属1709年生效的英国安娜女王法,美国1778年宪法授权议会“颁布法律,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并保证作者和发明者独占使用其作品和发明的权利”,这是美国首次正式确认知识产权的地位。法国在1791年开始知识产权立法。

而当西方国家开始普遍进行知识产权立法的时候,我国却并无此概念。在清末民初,“师夷长技以自强”的西学变革中,我国才开始引进西方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但随后即战争纷乱,也并未好好施行。非洲国家自16世纪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都在苦苦地为国家的独立而挣扎,自然也谈不上知识产权立法或者技术创新。

19世纪末,欧洲工业化进程中涌现了大量的新技术,并且这也是一场新技术引发的革命。这就更加增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随着电信、交通的发展,西方的技术和产品更多的出现在了国家贸易中,这时,知识产权的特征:法定性和地域性成为了西方国家保护自己利益的障碍。如何协调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使得西方国家的知识财产可以在发展中国家也受到保护成为西方国家的一个重要考虑。这也就启动了知识产权立法国际化的大规模进程。首先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建立,开始了一个专门组织国际立法的机构,接着世界贸易组织一揽子协议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争端解决机构的报复性执行措施结合起来,使得各国的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内容统一起来。随着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和强大,其在知识产权国际立法活动中也活跃起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修订是展示了一个知识产权国际立法的新时期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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