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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的含义、特征、性质、意义、种类及选择

时间:2022-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学方法论既是法学研究的方法,其实也是法学及法律实践的方法。法学方法论是否科学,将直接影响法学理论体系的科学含量,两者之间存在正向相关的关系。对于法学研究而言,法学方法论具有如下3项重要意义。哲学方法论为法学方法论提供根本的价值立场、理论“硬核”和哲学基础,例如唯心主义的法学方法论、唯物主义的法学方法论。

(一)法学方法论的含义

法学方法论(methodology of jurisprudence)是对法学研究的方式方法的理论化与体系化,是对探索法律及法学现象所采用之方式方法的理论说明。

从外延上看,法学方法论包括法学研究的一般规律、原理和原则,各种法学学说和法学理论,法学理论体系等理论信息。其基本要素有:法学世界观、法学理论、法学方法、法律及法学现象。其中,法学世界观是法学方法论的核心要素,决定着法学方法论的理论属性和外在特征。

从词义或语言使用习惯上看,法学界有相当一部分也用“法学方法论”指代有关适用法律的方法论,即法律方法论(methodology of legal),但本书是在有关法学研究的方法论上使用该词。

(二)法学方法论的特征

法学方法论既具有一般方法论的诸多特征,例如受世界观的指导或制约;也拥有一般方法论不曾有的特征,例如规范性。从总体上看,法学方法论比较重要的特征有如下3个。

首先,法学方法论具有实践性的特征。法学方法论不仅来自和运用于实践,而且也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完善。某个时代或社会的实践简单重复,其法学方法论也就比较单纯,反之亦然。例如19世纪中叶至19世纪末的西方社会的发展相对平稳,经济政治文化和教育变化不大,那时的法学方法论也就比较简单;到了20世纪、尤其是二战以后,社会诸方面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各国联系密切,交往频繁,此时的法学方法论开始变得异常复杂。

其次,法学方法论具有规范性的特征。法学方法论既是法学研究的方法,其实也是法学及法律实践的方法。法学本身的实践性和法学研究的成果要运用于实践这两个特点,要求法学方法论必须特别看重对特定的方法论规范的遵循,而不能像其他方法论(例如艺术学方法论)那样相对疏离方法论规范。

最后,法学方法论具有多元的特征。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教育等方面发生深刻巨变的今天,法学方法论已不能保持其诞生之初的那种单一格局或单纯特征,它变得日益丰富、复杂和多维。复杂的社会条件催生了众多的法学理论问题,引发了日益广泛而深入的法学理论争议及纷繁复杂的法学流派。

(三)法学方法论的性质

法学方法论不是对法律及法学研究的方式方法的简单归纳、总结,而是有关它们的理论说明。法学方法论具有理论性,它是法学学科的理论“硬核”和“神经中枢”,也是法学学科的世界观。法学方法论是否科学,将直接影响法学理论体系的科学含量,两者之间存在正向相关的关系。

(四)法学方法论的意义

法学方法论是关于法学研究的方式方法的一般规律、原理和原则等的理论说明,是法学研究的根本指针和理论基础。从历史上看,法学方法论是法学派别立宗之基石,也是不同派别之间相互标异之旗帜,更是其评价法律现象之尺度或态度。例如历史主义的法学方法论构成了历史法学立宗、立论之基石,分析实证主义的法学方法论构成了分析法学派立宗、立论之基石,实用主义的法学方法论构成现实主义法学派立宗、立论之基础。对于法学研究而言,法学方法论具有如下3项重要意义。

(1)从认识论上看,法学方法论是法学家开展法学研究的前提条件或先决问题,法学方法论问题确立不了或解决不好,法学家就无法或难以开展有效的法学研究,从而更难以建构起可以有效解释和重构实践的法学理论体系。可以说,法学方法论是法学研究的“大脑”或“中枢”,如果它出了问题,那么所建构的法学理论体系也必然会出问题。例如,资产阶级法学家以唯心主义的法学方法论从事法学研究,其所建构的形而上学的法学理论体系也就不能、或至少无法完全解释法律及法学现象。

(2)从实践论上看,法学方法论是法学家开展法律及法学实践的精神前提和精神手段,是法学家在实践中不偏向、不犯错的精神指南和精神保障。不恰当、不科学的法学方法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会导致法学家在理论实践或精神实践中出现偏差、困惑或迷惘,从而导致实践活动的混乱、失败或误入歧途。

(3)从发展论上看,法学方法论的每一次跃升、发展或突变,无不带来与之相应的法学理论体系的调整、更新和发展,无不产生数量可观的新的术语、概念、范畴、判断、命题和陈述。同时,新的理论要素的涌现又在时刻催生着新的法学理论体系的形成。

事实上,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每次飞跃都是以其法学方法论的更新为前提或引导的。例如,在1838—1848年期间,马克思和恩格斯开始形成、发展了新理性批判主义的法学方法论,继而又在社会和理论实践中创生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学方法论,最终才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在1848—1871年期间,马克思、恩格斯将上述方法论及其理论体系运用于社会实践,检验、补充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在1871—1883年期间,马克思、恩格斯对以前的经验教训进行了总结、反思,深化了其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学方法论,并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进行了及时的调整、完善。

(五)法学方法论的种类

法学方法论是多元的,因世界观的不同,相应的法学方法论也不同;法学方法论的体系是复杂的,在相同的世界观下,因所处层次的不同,法学方法论也不同。

(1)以世界观的不同,法学方法论可以分为唯心主义的法学方法论与唯物主义的法学方法论、实证主义的法学方法论、历史主义的法学方法论、人文主义的法学方法论,等等。

(2)如同一般方法论一样,依抽象程度的不同,法学方法论也可以分为如下3个层次:哲学方法论、一般科学方法论、具体科学方法论。其中,哲学方法论是主体世界观在法学方法论上的投射或体现,对后两种方法论具有理论指导作用,在总体法学方法论体系中居于首脑或中枢地位。哲学方法论为法学方法论提供根本的价值立场、理论“硬核”和哲学基础,例如唯心主义的法学方法论、唯物主义的法学方法论。一般科学方法论是既普适于一般科学,也适用于法学学科的方法论,例如逻辑推理方法、价值判断方法、调查研究方法、分析比较方法。具体科学方法论是专门甚或只适用于法学学科的方法论,例如规范分析方法、法律技术方法、法律解释方法。[9]

(3)以主体所属职业共同体或职业属性的不同,法学方法论可以分为“哲学家的法学方法论”“政治学家的法学方法论”和“法学家的法学方法论”,它们在理论语言、研究范式、理论成果等方面多有不同。其中,哲学家的法学方法论是以哲学的语言、哲学的范式、哲学的方法论和哲学的理论体系研究法律及法学现象,将法学当作哲学的一个门类或子类加以对待,从而在哲学理论体系中建构法学理论体系。政治学家的法学方法论则是以政治学的语言、政治学的范式、政治学的方法论和政治学的理论体系研究法律及法学现象,将法律现象当作一种政治现象,将法学当作政治学的一个门类或子类加以对待,从而在政治学理论体系中建构法学理论体系。只有法学家的法学方法论才将法学从前述哲学和政治学中拯救出来,使其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从学科意义上看,法学家的法学方法论只有到19世纪中期才正式出现,其标志性人物是奥斯丁[10]

(六)法学方法论的选择

法学方法论是有关法学研究的方式方法的理论化,事关法学研究的方向、价值和功能,因此在实践中,法学方法论的选择对于法学家来说非常重要。尤其是对于初入法学门径的学者来说,法学方法论的选择就更加重要:因为错误的法学方法论非但无助于达成一种科学的法学理论,反而有害于科学的法学理论之达成。

科学性抑或客观性的角度看,我们应当选择唯物主义的法学方法论从事法学研究;从主体性抑或学科性的角度看,我们应当选择法学家的法学方法论从事法学研究。当然,只有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学术志向,我们才能选择恰当的法学方法论,也才能在此后的法学方法论运用中不迷失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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